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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 维护银行金融债权_确保金融及社会的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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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2008年金融危机对美国和世界经济的影响和冲击 二、当前我国银行维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利用改制机会逃废债务,打击难度大,效果不明显 (二)企业利用多头开户,恶意拖欠,故意逃废银行债务 (三)银行自身管理机制滞后缺失,监督不力 (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保护金融债权工作支持不够 (五)法律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增加了银行的维权成本和贷款风险 1、增加了银行的维权成本 2、使银行的债权受到威胁 (六)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整体而言对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 (七)关于划拔土地的司法解释使贷款顿失优先受偿权 三、产生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的原因 (一)计划经济体制遗留问题导致的银行废债问题 (二)整顿前期经济过热形成的银行废债问题 (三)信用风险导致的逃废银行债务问题 1、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 2、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 四、维护银行金融债权的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三)银行应合理利用诉讼资源,运用法律手段,采取防范对策,维护金融债权 (四)整顿规范金融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五)银行自身应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尤其是立足于采取事前防范措施,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 1、增强对关联企业融资的风险意识 2、切实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授信及贷款评审 3、重视贷前调查 4、担保方式的选择注重物的担保,即使选择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杜绝担保的形式化 5、加强贷后管理,对关联企业贷款贷后管理中将整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密切关注 维护银行金融债权 确保金融及社会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内容摘要] 金融危机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我国经济也受到巨大的影响。逃废银行债务问题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关键因素,逃废金融债权一直是困扰金融业的一种顽症,可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发展为政治问题,影响一个国家的稳定。本文就当前我国银行维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的原因,如何加强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银行自身应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首要是立足于采取事前防范措施,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同时应合理利用诉讼资源,运用法律手段,采取防范对策,保护金融债权进行了初步研究和讨论,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及社会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关键词] 金融债权 逃废债务 法律风险 民事诉讼 金融危机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次贷危机产生了严重的流动性问题,一些商业银行、国际投资银行因此而倒闭,这严重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股票市值稳定。可以说,金融危机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逃废银行债务问题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关键因素。当前银行改革中,金融债权不仅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策的简单的信用关系,逃废金融债务也不是金融活动中的一般问题,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机制状况、法制环境及法人与公民的信用和道德水准。逃废金融债权一直是困扰金融业的一种顽症,可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发展为政治问题,所以银行采取法律措施保护金融债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及社会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是非常艰巨和必要的。 一、2008年金融危机对美国和世界经济的影响和冲击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继续表现疲弱,系统性风险的各项指标依然没有好转。这场始于美国房价暴跌的信贷危机已经触发全球经济“恶性循环”,经济增长放缓周期将进一步延长,次级贷款损失万亿美元。 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发展减缓,国际市场需求萎缩,这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出口影响逐月增加,从11月开始首次出现了负增长,11月份当月我国口1149.9亿美元,下降2.2%,中国外贸单月进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12月份当月我国出口1111.6亿美元,下降2.8%。企业尤其是对危机的严重程度没有准确预测的企业,生产的大批产品出口无路,库存积压,占用了大量资金,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资金回收更加困难。 二、当前我国银行维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利用改制机会逃废债务,打击难度大,效果不明显 由于历史等原因,一部分企业长期存在信用意识差,对于银行贷款“敢借、敢用、敢不还”的思想普遍存在,加上信用环境恶化,扭曲了银企之间的信用关系,导致一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利用各种兼并、破产、改制机会逃废银行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制裁逃废债企业的有关规定,对逃废债企业采取发出通知书,督促其纠正逃废债行为,以及组织公开曝光,利用社会舆论工具,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在逃废债企业通报期间,各借款人要对该企业采取停止授信、不开新户,并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帐户、停止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可谓相当严厉。然而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打击逃废效果仍然不理想,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虽然国家已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对逃废债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打击逃废债中被列入“黑名单”的逃废企业多数已是“名存实亡”或已私自转包、重组,无法落实债务的企业,因多年不与银行发生结算往来,制裁措施对其影响不大,达不到预期目的。 (二)企业利用多头开户,恶意拖欠,故意逃废银行债务 一些企业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债信观念淡薄,片面理解甚至曲解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产生拖欠有利思想,想方设法以种种改制名义为逃废银行债务,有的企业贷款不愿还,对银行要求补办合理的保全手续不配合,有的企业通过承包、租赁、合并、分立等形式改制后以不是原借款单位或原借款人为由,拒绝承担原借款人所欠贷款的清偿责任。有的企业对银行定期上门催收贷款采取一是“躲”,企业负责人长期回避,不与信贷人员见面,致使银行无法落实债权;二是“拒”,在还款协议书上不肯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例如有些企业领导干部,不管企业收益的好坏,巧立名目,公款销费,一年下来的开支少则十万八万,而所欠银行的贷款尽管你日日去,月月催,年年追,却连贷款利息也不肯还。甚至某些企业为躲避债权银行监督,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千方百计钻银行空子,到其他银行或异地银行虚构项目,变相开立帐户。上述种种故意行为,无疑加大了银行维护债权的难度。 (三)银行自身管理机制滞后缺失,监督不力 由于以前金融机构对贷款管理缺乏科学、系统、规范实用的风险管理和约束机制,风险意识不强,信贷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真正把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使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中审查跟着领导走,贷后检查空白,放松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目前贷款质量差、金融债权难落实正是多年来风险积淀的集中暴露。例如某市农业银行逾期两年以上的不良贷款有5230户,其中丧失诉讼时效的有2420户,包括呆帐贷款707户,涉及贷款金额653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3.5%。另外贷款担保抵押未依法到房产局登记换证或手续不齐全的43户,涉及贷款金额1487万元,还有5个房屋已被转卖给他人,甚至有的已拆除,只剩下一块空地。同时贷款的抵押物资产评估价格比实际偏高,造成变现难,如某山区县饮食服务公司抵押给信用社的土地和房屋经有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估价为142.8万元,但经调查,按当地市场实际价格计算,该抵押物不过80万元,造成有价无市,贷款难以收回。 (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保护金融债权工作支持不够 虽然地方政府认识到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没有认识到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会对地方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在对待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上,银行与地方政府认识和处理方式差距较大,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在企业改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相对忽视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面对一些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现实,地方政府在调整结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没有充分考虑银行债权落实问题,对企业逃废债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甚至干预司法公正,造成银行对企业诉讼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助长了企业的无信行为,使个别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有持无恐。如某市百货公司(目前已采取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方式)为逃避还贷,以无法安置职工为由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继续拖欠工商银行某市分行贷款本息562万元,银行也多次向地方政府反映情况,但至今仍未得解决。而此前该公司已经采取经营收支现金交易,并停止向债权行支付贷款本息,很明显,该公司意在逃废银行债务,那为什么该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书这么有恃无恐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五)法律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增加了银行的维权成本和贷款风险 一是增加了银行的维权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债务人提供了躲债时间表。按这一法律规定,银行为维护债权,在贷款到期后两年内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必须对每个借款人至少提起一次诉讼、公证送达或公告送达。这不仅会使维权案件大量增加,同时也直接增加了银行的诉讼费用和支出,加大了银行维权的成本。 二是使银行的债权受到威胁。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欠佳,有的企业为逃废债务,时刻关注诉讼时效这一临界点。企业法人代表多采用即时躲避的方式与银行周旋,等两年的诉讼时效一过,就达到了逃废债目的,银行债权也就失去法律的保护。 (六)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整体而言对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异化、绝对化为企业的逃废债行为提供了安全庇护;二是关联交易规制的空白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带来了被动和无奈;三是公司合并制度中片面追求公司合并的效率,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四是未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使公司债权人在受到损害时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五是债权人自治制度的缺陷及其对债权人的软约束,加大了债权保护和债权实现的成本;六是对公司清算制度的规定不完备,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需要清算时无法保全债权;七是对于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不同的最注册资本额,使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八是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的原则,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七)关于划拔土地的司法解释使贷款顿失优先受偿权 2003年4月18日施行的法释[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这样一来,直接使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合同沦为无效合同,抵押贷款丧失优先受偿权,从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使第一顺序之外的(包括银行)一般债权根本得不到任何清偿。 该司法解释与其它法律相抵触。土地使用权是以实收资本形式,由国家向企业进行的投资。在破产财产中,能够保值增值的,基本上只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占有较大比重。当企业破产清算时,实收资本受偿顺序是在最末顺序。由政府提前收回该项权力,抽回国有资本,与破产法、公司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因为,同是投资人,其他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不能抽回,政府却可以提前收回国有资本,这就造成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显失公平。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破产财产的分配差别显而易见。所以,该司法解释是促使大批企业实施破产的诱因,也是抵押贷款遭受损失的重要因素。 三、产生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的原因 (一)计划经济体制遗留问题导致的银行废债问题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早期的财政拨款向由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宏观经济的管理,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指令国有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如为了维持亏损企业的生存对化肥、煤炭、“菜篮子”等实行的补贴。这类补贴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入,以及银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在政府指令下通过补签借款合同的方式确定了双方的借贷关系。该类合同的借款人往往并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且因其明显带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一般情况下贷款数额巨大、贷款周期较长,最终因款项无法偿还成讼。这类案件中往往还存在国家政府部门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如很多外汇贷款,往往由计委、财政局等政府部门提供额度担保。 (二)整顿前期经济过热形成的银行废债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前期经济过热进行了调整,经济形态由供给型向需求型转化,因而国家对财政、金融政策大幅收窄,以至于导致我国银根紧缩,银行利率不断连续下调;同时,企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也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有银行的呆坏账大量形成,股票市值缩水幅度很大,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乱集资、乱设机构、乱营业”的三乱局面,由此引发了大量的金融债务。 (三)信用风险导致的逃废银行债务问题 信用风险,亦称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这种原因又有三种状况:债务人有能力归还债务本息,但故意逃避责任,不予归还;债务人虽然暂时没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但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却不去努力,长期拖欠,缺乏承担还债义务的责任感;采取种种非法的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金融诈骗行为。二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一些掌管放贷权力的人员,甚至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非法放贷,收受贿赂,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致使放出的贷款无法回收或不能按期回收,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三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为了提高作案的隐蔽性和成功率,金融机构内部的蛀虫往往与外部人员勾结作案。目前,这种内外勾结作案的方法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巧妙,已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的主要风险之一,应当成为今后法律打击和防范的重点。由于上述原因和情况,造成国家金融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和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如果这些不良资产多到一定的程度,即超过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时,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的危险。 (四)部分市场主体诚信缺失导致逃废银行债务问题 商法上的信用既包括财产信用又包括人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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