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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犀心有灵犀 上传于:2024-04-18
地下室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乌鲁木齐阿勒泰路360号,好客快捷宾馆地下室负一层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租期暂定2 年,从2012年 08月08日起至2014年08月08日止,送装修期15天不收房屋租金时间为2012年07月23日至2012年08月08日。租赁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租赁,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商量,另订租赁合同,在同样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租赁。乙方在使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分租、联营、入股、与他人调剂交换,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先预付贰万元人民币做为抵押金,待租赁期满,甲方验收房屋结构完好、没有任何欠款、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房屋租金第一年为柒万元整人民币,第二年房屋租金为柒万元整人民币(甲方不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发票),需提前一个月缴纳.第二年房屋租金为2013年07月08日缴纳.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否则有权收回该房屋。如需继续租赁第三年递增5%。 在租赁期间,冷热水、电、暖气、管理费、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交纳,不得拖欠,如有拖欠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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