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乌鲁木齐阿勒泰路360号,好客快捷宾馆地下室负一层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租期暂定2 年,从2012年 08月08日起至2014年08月08日止,送装修期15天不收房屋租金时间为2012年07月23日至2012年08月08日。租赁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租赁,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商量,另订租赁合同,在同样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租赁。乙方在使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分租、联营、入股、与他人调剂交换,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先预付贰万元人民币做为抵押金,待租赁期满,甲方验收房屋结构完好、没有任何欠款、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房屋租金第一年为柒万元整人民币,第二年房屋租金为柒万元整人民币(甲方不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发票),需提前一个月缴纳.第二年房屋租金为2013年07月08日缴纳.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否则有权收回该房屋。如需继续租赁第三年递增5%。
在租赁期间,冷热水、电、暖气、管理费、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交纳,不得拖欠,如有拖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其中热水为10元m3)
甲方仅提供地下室使用权、不承担乙方租赁经营期间任何费用,乙方租赁地下室只限于经营足浴、洗浴项目,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
使用地下室房屋期间,不得影响宾馆营业,地下室员工不得乘坐电梯,在公共区域、楼道串门敲门。不准和宾馆客人发生争执,不准往宾馆客房里打电话骚扰房客,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退乙方的租赁费的情况下收回地下室房屋。不准在大厅沙发长时间坐留,否则每次罚款50元。应爱护环境卫生,注意防火,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取租金,当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合同终止或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增设他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房屋装修设施)。
在房租赁过程中,应当办理的一切手续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许可手续等均由乙方办理。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如需甲方或产权人盖章的,由乙方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将应当盖章的的文件或申请书送交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甲方在合同签订收取乙方租金后,按时交房。乙方因工作需要,安装电话、有线,或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对承租房屋进行改装、装修时,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在装修或改动、添加前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施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进行安装或装修的,乙方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