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效力次序
一、问题提出
(一)规范的内容与理由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第7.1.1条第二款(以下简称7.1.1条款)规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按照一般的招标程序,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也就是中标人确定后,双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招标方突然发现中标文件在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实质性方面的条款与招标文件有所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以哪个条款作为签订合同的根据呢?此条规范对此予以明确,应该以中标文件而不是以招标文件所记载条款作为合同的内容。
有关专家对如此规定的原因作了如下解释:首先,由于评标时间过短,往往会出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实质内容未完全响应,但未在评标中发现的情况,以此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和纠纷屡见不鲜。做出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规范》编写者也认为,出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又中标的现象,关键在于评标过程中对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