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词审判长并审判员根据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决定由我担任被上诉人李莹和李媛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据此对上诉人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提供的被继承人韩杰遗嘱见证书是一份缺乏形式要件的证据因此不能成立被继承人韩杰2006年5月4日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处其共有三人名子女即李微娜李珊棠和李雪松他们都是合法继承人李雪松2006年8月5日去世其妻李媛和其女李莹作为李雪松的合法继承人对其继承的份额有权依法继承上诉人以持有见证遗嘱一份为由证明韩杰生前立下遗嘱将该套住房由二上诉人继承代理人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该遗嘱中的见证人之一李莹对遗嘱中的签名不能确定是本人所签因此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宜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2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由此可见上诉人所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成立对韩杰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即由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等额继承被继承人韩杰的遗产二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审法院不应该受理代理人认为这有一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其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约定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是有效的而上诉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建议二审依法驳回李微娜和李珊裳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代理人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