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媒体广告牌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宣传法规,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 户外媒体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广告位置
1、广告位位置: (详细位置见附件)
2、广告使用媒体种类及数量:
立式滚动灯箱:
产品规格:
套餐数量: 个灯箱X 个画面
广告灯箱制作材料:
名称
宽(mm)
厚度(mm)
总尺寸 (mm)
分辨率
文件格式
立式滚动灯箱
4、广告画面设计:签订合同后 日内甲方出广吉画面小样,由乙方确认后制作。
二、广告投放时间:
上述媒体有效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整,自甲方制作完成符合乙方要求的广告灯箱及画面并在约定地点放置之日起起算。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就上述媒体项目使用收取乙方租赁及制作费共计: 元整(大写: 元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将全款以转帐方式汇入甲方账户。
2、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的报建、建设、发布、维护、维修、电费、审批等全部费用。
甲方收款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画面的制作,上画及日常维护。
2、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发布日期按时发布乙方的宣传画面。
3、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所上画面的设计尺寸、规格等。
4、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未能按时上画或广告租赁放置位置不符合政府或其他管理方要求而,影响乙方广告正常发布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广告正常发布的情形,甲方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予以排除,并按广告发布受影响时间顺延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如影响广告发布的情形无法排除,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实际租赁的天数计算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对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乙方。上述情形发生后,甲乙双方也可以协商其他补偿方法予以解决。
5、甲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一切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皆由甲方负责。
6、甲方广告的制作及施工安装必须达到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的要求,否则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费用且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皆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的内容,有权要求甲方对广告画面的制作或广告灯箱的安全性、美观性作出修正、整改要求,并有权督促甲方进行修正、整改。
2、乙方需在广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符合设计的文件交给甲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递交设计文件造成未能按时发布广告,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在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