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定的和规章制度公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
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
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个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 、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
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
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
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
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
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
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
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
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
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也规
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
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
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 8 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
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