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
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一、行政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2、许可证的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3、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4、需要延长许可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做出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7月1日。(二)行政处罚1、处罚时效一般时效条件2年,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2、听证在告知权利起3日提出,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通知时间、地点。(三)行政赔偿1、请求时效2年自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为确认为违法之日算起。2、受案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3、处理不成,提起行政诉讼时限自2个月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4、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时间1995年1月1日(四)行政复议1、申请时效要求自知道具体行政起60日内提出2、复议机关审查时效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自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送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3、复议处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最多延长不超过30日。4、不予受理或不答复,提起诉讼的期间自收到不受理通知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有障碍的,在消除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5、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五)行政诉讼1、审理时间一审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二审2个月内审结。2、对审理不服的,上诉时间对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15日内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书10日内提起上诉。4、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间直接起诉时间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对行政复议不服的,15日内提起诉讼。5、受理审查自收到诉状7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立案5日内,将起诉副本发被告,被告10日内提供证据和答辩状,法院将被告答辩状副本发原告。二、民法(一)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民法: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3、现代民法: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二)法人名称的历史沿革1、起源于罗马法2、法人概念的提出: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3、最初确认:1807年法国《商法典》4、法人制度的完善:《德国民法典》(三)自然人宣告1、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公告期3个月。3、住所的确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视为住所。户籍迁出后未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以原户籍地为住所。4、确认公民的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证明依据由大到小)。(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申请时效一年.(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五)诉讼时效1、普通时效 2年2、特殊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六)法律保护时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以保护。(七)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八)债权的保证时效无约定的一般保证,自主债履行期间满6个月内,若债权人对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九)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2年(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时效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逾期未作视为放弃。(十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3年(十二)知识产权保护1、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2、发明专利权保护时间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算。三、刑法我国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一)属人管辖权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枉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不予以追究。(二)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或公民犯罪的,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各类刑罚的期限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同工同酬)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事拘留最多不越过30天。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执行期间可回家1至2天,天数计算在刑期之内。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内。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四)累犯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4、特赦只赦刑不赦罪,再犯罪构成累犯;大赦既赦刑又赦罪,再犯罪不构成累犯。(1959-1975,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五)缓刑1、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不适用缓刑。2、考验期限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六)减刑1、限度(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2)无期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0年;(3)死缓改为无期又减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2年。2、幅度(1)有期徒刑确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1年;确悔改表现并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确有悔改表现并立功的,或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3年。(2)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者,可减为13-18年有期徒刑。3、时间限制(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半以后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间隔1年以上;(2)10年以上的,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间隔应不少于2年。(3)5年以下的,可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4)无期的,服刑2年后方可减刑。(七)假释1、适用条件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原刑期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和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2、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无期徒刑为10年考验期。3、注意问题(1)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一般不予假释。(2)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间隔1年以上,一次减2-3年的,又适用假释的,间隔不少于2年。(八)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5-10年的,追诉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期限为15年;无期或死刑的,经过20年。(九)挪用公款罪须具备条件1、挪为己用,进行非法活动,以5000至1万元为犯罪起点;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1万至3万为犯罪起点;3、挪为自己合法事项,超过3个月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