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姓名/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商业登记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方:(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租赁东莞市 区 路 物业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范围
乙方向甲方承租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 区 路 物业 座 号住宅,租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为乙方作 使用。
租赁期限
租期为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期及租金由双方另行商定。如乙方在承租期满不再承租,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招租。
租金计付
1. 租金为每月 元(不含租赁税金),即乙方每月应向甲方缴交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正,(小写) 元。
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延期 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依合同第八、九条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正。
2.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正。
3. 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未有违约之举,则甲方应于乙方租赁期满办理退租手续后 天内将乙方所交保证金无息退还。若租约未满,乙方提出退租,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乙方应每月向物业管理处按建筑面积缴物业管理费用管理费按 元/㎡·月收取,乙方每月应付管理费,合计人民币: 元,此款应于每月 日前向物业管理处交纳当月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2.根据市物价部门所订的最新标准对住宅的管理费做出调整时,乙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
3.乙方水电费于每月 日前向物业管理处缴纳。
4.乙方逾期缴交管理费、水电费,则每延迟一天,乙方需按应缴款的 %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 天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需依本合同规定的承担责任外,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六条 双方责任
A 甲方责任
1.甲方拥有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物业所有权。
2.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定期向乙方收取租金。
3.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所经营的范围与所签合同的使用功能是否一致。
4.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同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
B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付每月租金,不得延误。
2.乙方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处所制定的一切管理规定,不采取任何有碍物业整体管理的行为,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相关应缴费用。
3.乙方在对住宅装修前应将装修相关图纸交物业管理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建筑结构、间隔或附属设施;不得在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
4.乙方在使用期间,为使用房屋的治安防火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进行不法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违法自负。
5.租赁期内,乙方未经得甲方、物业管理处书面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也不得将住宅的全部或部分转借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有终止按违约处理。
7.乙方应做好所承租住宅的卫生、防火安全工作,按时缴纳水电费和住宅管理费。其他物业性收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8.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遇承租单元出现水电等故障应自行维修。
第七条 出售
在此租期内或任何延期内,甲方可将租赁物也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应告知该第三方甲方已经将物业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在与第三方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