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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鹭上青天梨花压海棠 上传于:2024-06-2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民法总论﹞分类解析 一 自然人 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2题,单选﹞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2.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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