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协议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使用方所使用的车型为 ,颜色为 ,车牌号为 。
:使用期限
车辆所有人自 年 月 日时起,将所属车辆交付给使用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时收回。
第二条:车辆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车辆在使用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使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应有的权利。
4、车辆所有人应提供状况良好、设备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第三条: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1、使用期间拥有车辆所有人的使用权。
第四条:车辆保险
车辆在使用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所有人届时应协助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使用人必须协助车辆所有人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使用人承担。
:车辆保险有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车辆或第三者损伤赔偿,由使用人全额赔偿: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者。
2、使用人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
出险后不报案、隐瞒真实情况或24小时内不通知车辆所有人自行处理的。
出现车损、第三者险超出保险公司陪保险额的部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使用人应向车辆所有人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赔范围内,由使用人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2、车辆交付使用人以后,车辆所有人按协议登记的地址和电话无法与使用人取得联系的,不论协议期限是否到期,均视为恶意骗车,按诈骗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合同解除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车辆所有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