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一方面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另一方面正由于财产范围的不断扩大将这些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将日益增多而赠与为无偿合同的典型其他无偿合同除性质所不许之外均得准用赠与合同的规定注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