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金融监管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博登海默曾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思考法律问题。所以,在讨论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时候,首先要把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清楚。虽然,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已经不陌生,但是在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市场的混业产品层出不穷,造成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模糊,造成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其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行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消费者金融是以消费者为对象,通过信用担保,提供商品、服务或资金借贷的金融活动。[1]所以,有学者认为,其中的投资者就不能与消费者混为一谈。因为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关系,投资者是投资关系,消费者是交易或贸易关系。其实,这样的讨论,就是在讨论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的界限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生活消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扩展。也就是说,以生活消费来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已经不合符实际了。 既然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消费目的来界定消费者,那么我们可以从保护消费者的原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