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人民法院事卷宗正卷年度字第号案由当事人审判长员员书记员收案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年月日原审法院有关案号一审结果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2卷宗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次备注3立案审批表案由更改女儿监护权收到拆状日期2003年12月7日当事人李兰芝诉状内容摘要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第18条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领导批示签名年月日立案时间2003年12月7日案件编号字第号发出受再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年月日4民事起诉状原告李兰芝女被告盛凡军男诉讼请求1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权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帮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第18条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证据和证据来源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3盛小欣祖母的语言4李兰芝的陈述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此致K县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起诉人李兰芝2003年12月7日5K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养活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6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十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方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7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招待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3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持迟延履行金8K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本院受理的民字第号你方与盛凡军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举证期限内应向本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应承担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二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交对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提起反诉的应交纳反诉费三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处长举证期限四在诉讼中如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六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有关问题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调查申请书应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调查取证的原因取证的内容和待证事实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9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另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有关手续提出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亦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或者其他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按规定交纳保全费十一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你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下由审判人员填写十二向本院提供的各种书证及其他文字资料一委采取A4纸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印件手工书写必须便用符合档案材料要求的工具十三有不明事宜请拨打电话询问十四其他需要告知的问题以下由审判人员填写年月日庭印10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被通知人签名李兰芝通知地点通知人提交证据期限10天自月日至月日止具体举证内容要点由主审人填写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4李兰芝的陈述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李兰芝你与盛凡军变更监护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及时充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限你在本院指定提交证据期限10日内依法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举证内容要点具体举证内容要点由主审人填写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4李兰芝的陈述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11K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字第号案由变更监护权被传唤人盛凡军工作单位或住址K县部队传唤事由变更盛小欣监护权应到时间年月日时分应到处所K县人民法院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审判员书记员年月日院印本联送被传唤人12K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案号第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注送达人填发人1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盛凡军男19年月日汉族K县居民K县部队因答辩人盛凡军与被答辩人李兰芝有关变更监护权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李兰芝对盛凡军提起诉讼此致K县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答辩人年月日1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李兰芝受委托人姓名赵性别女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电话139现委托赵律师在我与盛凡军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委托人李兰芝年月日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15律师事务所函代字号K县人民法院贵法院受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现在原告已委托本所赵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间至一审判决日止特些公告律师事务所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份16证据交换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K县人民法院原告方李兰芝被告方盛凡军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审判员常李马书记员孔审判长员宣布对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的证据交换记录如下17证据目录院诉证据号案由原告方李兰芝提供的证据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4李兰芝的陈述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提供证据的时间出庭证人名单被告方盛凡军提供的证据123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提供证据的时间出庭证人名单年月日院印18离婚协议书立协议人盛凡军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K县身份证号码李兰芝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K县身份证号码盛凡军与李兰芝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登记结婚现因协议离婚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一盛凡军李兰芝的婚生女盛小欣归盛凡军抚养但因盛凡军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立协议人盛凡军李兰芝2000年4月21日19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K县人民法院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20准备庭审理笔录本院于年月日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常李马组成准备庭书记员孔担任记录在检察长姜的参加下审查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21K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在K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特此公告年月日院印22K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字第号赵本院受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定于年月日在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希你作为本案的法律代理人人准时出庭年月日23K县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笔录时间年月日地点审判人员被告知当事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审判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告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三人组成问以上组成人员你听清楚没答听清楚了24法庭审理笔录第次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审判员常李马书记员孔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K县亿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王担任审判长与常李马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孔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准许赵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二当事人有权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三可以委托代理人四可以进行辩论五提供证人证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可以提起反诉七可以请求调解八可以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九可以提起上诉十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十一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十二有权请求回避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5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更换上述人员原告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被告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遵守诉讼秩序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原告听清楚了吗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26民事案件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是K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兰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兰芝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在我根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本案原告李兰芝要求变更监护权其理由如下1本案被告盛凡军并没有按其在离婚补充协议上所说的按现物价给抚养费2本案被告盛凡军并没有尽到其监护权3因为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其监护权以至于对当事人盛小欣不再去上学这对盛小欣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衩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以上理由请求法院给予我当事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李兰芝合法的权益此致K县人民法院K县律师事务所赵27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地点本院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审判员常李马书记员孔王现在合议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2003年12月7日李兰芝起诉到本院要求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由本案原告李兰芝对盛小欣进行监护常本案被告盛凡军没有给抚养费说明理由了吗王被告盛凡军并没说明正当理由李既然被告没有说明任何理不给抚养费的理由而且他本人又是盛小欣的法律监护人也就说明他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马我同意李的意见王那既然这样我觉得李兰芝要求变更对盛小欣的监护权是合理的常同意李同意马同意合议庭意见将盛小欣的监护人变更为原告李兰芝被告人盛凡军因没有尽到其监护人的职责要求其被上28抚养费并在变更监护人后直到盛小欣18周岁后按物价每月给其抚养费本人签字王常李马年月日29K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原告李兰芝女K县委托代理人赵K县律师事务所被告盛凡军男K县原告李兰芝诉被告盛凡军变更监护权一案本案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兰芝的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培养芝起诉称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兰芝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4李兰芝的陈述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上诉状中所说的情况属实被告确实没有按照离婚补充协议中所说的按物价给抚养费而且被告也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以至于盛小欣不再去上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盛小欣监护权变更为李兰芝二盛凡军应该按离婚补充协议中所说按物价给抚养费元三在盛小欣监护权变更后盛凡军必须按现物价给抚养费有条件可一次性付清无条件可按月付给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盛凡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K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代理审判员常代理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马30年月日书记员孔31K县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案由变更监护权宣判时间年月日宣判地点K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院审判长王审判员常李马记录员马出庭人到庭当事人本院受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在宣判如下一盛小欣监护权变更为李兰芝二盛凡军应该按离婚补充协议中所说按物价给抚养费元三在盛小欣监护权变更后盛凡军必须按现物价给抚养费有条件可一次性付清无条件可按月付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上诉状付本一份上诉于K县高级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K县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宣判人书记员32从此案看监护权问题案例原告李兰芝女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盛凡军男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评析一盛凡军李兰芝与盛小欣的法律关系盛小欣的抚养权归盛凡军但因被告盛凡军在部队服役不具备抚养条33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可由本案的原告李兰芝代为抚养可被告盛凡军于2000年4月21日协议离婚后并没有按离婚补充协议里所说每月给原告李兰芝抚养费200元原告在被告盛凡军没给抚养费的情况下抚养了其女儿二年多的时间后于2002年9月将盛小欣送到其祖母家与其共同生活但因其祖母身体有病其住所离盛小欣就读的学校距离较远又隔一条河故造成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被告盛凡军是盛小欣的法律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十八条规定监护的内容包括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即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务产权和精神权利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后我认为为了保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社会群体应给以此更大关注的同时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在此方面的工作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