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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患抑郁 上传于:2024-09-22
1市区人民法院事卷宗正卷年度字第号案由当事人审判长员员书记员收案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年月日原审法院有关案号一审结果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2卷宗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次备注3立案审批表案由更改女儿监护权收到拆状日期2003年12月7日当事人李兰芝诉状内容摘要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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