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郸中考加分政策、高中招生优惠照顾录取条件规定
优惠照顾录取条件及分数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及全国竞赛计划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50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二级运动员;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均加20分。
(3)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及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以及侨眷高知子女;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均加10分。
(4)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河北省综合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分别加200分、100分、50分。
(5)在我市就学的现役军人子女加8分。
(6)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