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 为合同终止的标志。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在试用期内,乙方出现病假、事假情形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请假时间相应顺延试用期):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乙方被派驻 公司(下称“驻点单位”)负责项目工作,工作岗位: 。
第四条 乙方第一工作地点/区域: ,甲方可根据甲方的业务所在地调配乙方的工作地点,乙方清楚知悉并愿意接受甲方的调配。
第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工资水平,实行薪随岗变。如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应书面申请另行调整,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基于甲方向乙方告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所约定工作岗位会发生变更的可能性,故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可变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
(一)因甲方组织架构发生调整而导致乙方岗位消失的;
(二)因甲方经营或管理模式发生变化而导致乙方岗位消失、合并的;
(三)因市场发生变化而导致乙方岗位无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适用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乙方所在的工作岗位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甲方在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第八条 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如低于用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一)计时工资:¥ / 元/小时;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劳动定额的,为¥ / 元/月。(该劳动定额为乙方所在项目70%以上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劳动量);
(三)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由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以及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纪律等情况,考核发放。
(四)其他形式: / 。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九条约定工资的80%或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均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甲方鼓励乙方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甲方加班报批制度,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加班并获得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或非因甲方原因延误支付的情形,不属于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其社会保险所必须的手续、资料和证件,否则,甲方不承担不能或延误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报销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工伤申报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赔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外的治疗费用,乙方同意自行承担。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按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无法提供甲方办理用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入职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社保终止手续的;
(四)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八)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未如实告知或隐瞒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家庭地址和户口信息、受过的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等真实情况的;
(九)不能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或不能满足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
(十)有其他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乙方未提前30日(试用期未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视为违法辞职,乙方同意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未履行的天数工资赔偿给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含单位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工资中扣除;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乙方认为甲方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在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否则,乙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