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坐落在 、间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大写)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 承租人需缴纳的费用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
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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