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投融资顾问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甲方现有融资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XXXX”项目向单一或组合型投资人寻求融资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以下简称“项目融资”)。
2.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1.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甲方声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真实的。
1.1.2 甲方保证: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资料、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全面、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1.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2.1乙方声明: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1.2.2乙方保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真实的。
第二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XX”项目独家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2.1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基金或其他经过甲方确认的替代方),协助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
2.2 对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2.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2.4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陪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
2.5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第三条 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XX年(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在乙方安排的投融资事项中,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全部还款的,则委托期限相应提前终止。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90天内仍未与乙方引荐的银行、信托、投资基金或其替代方以及乙方引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第四条 排他性
4.1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得就本协议项下的“XXXX”项目的投融资洽谈、操作等融资顾问服务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的独家融资财务顾问。
4.2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包括子公司、关联方、项目公司)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银行、信托、投资基金或其替代方以及乙方引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等相关资金方(包括该等资金方的分支或关联方)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4.3 在委托期限截止后的半年内,甲方及其关联方若发生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而达成合作的,视同该合作是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的成果,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5.1在乙方履行其服务过程中与乙方进行充分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服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以及促使甲方的人员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若通过信托等其他渠道融资,则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5.2双方明确理解并同意,乙方提供的服务可能包括意见和建议,但有关实施该等意见和建议的所有决策是甲方的责任并应由甲方作出,就本服务而言,乙方有权依赖甲方的所有决策和批准。
5.3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以及乙方处理关于市场和政策更新、客户关系管理等商业目的和任何相关联之目的,可能不时会接触甲方人员或其代理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应确保信息所有人同意为上述目的向乙方和乙方关联机构以及乙方向甲方引荐的相关资金方披露其个人信息,并同意上述各方对该个人信息进行使用。乙方将依赖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不会对其进行核实,甲方应确保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4甲方应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
5.5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天内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进行协商、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能性,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5.6 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5.7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5.8 对于已经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6.1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积极引荐银行、信托、投资基金或其替代方以及其他投融资主体与甲方开始协商洽谈。如乙方向甲方引荐的投融资主体与甲方洽谈项目融资的,可由甲方通过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纸质等形式向乙方确认该投融资主体为乙方安排和引荐,均有效。
6.2 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乙方应不定期地与甲方沟通、报告财务顾问事项的进展情况。
6.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甲方洽谈委托事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案等整体融资事宜,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并履行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4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协助甲方解决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示甲方与投资方在融资事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6.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融资基本要求、费用及支付
7.1乙方为甲方“XXXX”项目的融资基本要求为:
7.1.1融资总额:¥XXXX亿元(大写:人民币XXXX亿元),实际融资总额以最终到位金额为准。
7.1.2融资期限:XX年。
7.1.3融资成本:年利率XX%。
7.1.4风控措施以及还款方式办法、操作流程等具体融资细节,均以甲方与乙方为甲方安排和引荐的银行、信托、投资基金或其替代方以及乙方引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签订的投融资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7.2 融资总额是指由乙方向甲方引荐的投融资主体(含投资方的关联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委托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的融资额以及对甲方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之和。融资总额包括甲方所收到的全部款项及该交易的任何形式的对价(包括豁免或偿还债务、补偿金或顾问费等)。
7.3如果甲方以关联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代持人及一切转投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子公司、母公司、甲方实际控制人或甲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名义与乙方向甲方引荐的投融资主体的关联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代持人及一切转投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利益关联方)达成投融资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成功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履行完毕本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7.4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金额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
7.4.1税后财务顾问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XX%.
7.4.2 税后财务顾问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7.1.3条约定的融资成本XX%-乙方向甲方引荐的投融资主体所收取的投融资资金利率)。
7.5 财务顾问费按照以下 方式支付:
7.5.1以人民币形式按年度支付:甲方应于投资方在项目投资协议项下承诺的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财务顾问费用,剩余财务顾问费用应于每年度的前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具体金额按照7.4条中约定的公式计算(按照7.4.1条公式计算财务顾问费用的不采用本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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