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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侧目 上传于:2024-04-01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苏XX,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Y市s乡H村176号,系被告人苏x之子。 联系电话: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XX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包头市 监狱服刑。 申请人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刑一终字第aa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关键事实并没有查清 (一) 一审法院将从孙xx及儿子郭xx、郭x、儿媳赵x处查获的盐酸哌替啶片624袋,全部认定为来源于苏x,只有孙xx、苏x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亦不符合常理。 案卷证据显示: 时间上,孙xx、郭璞君、郭龙飞贩卖盐酸哌替啶片的时间,早于苏x与孙xx首次交易的时间2013年12月,孙xx、郭璞君、郭龙飞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应另有来源。 数量上,孙xx、郭xx、郭x贩卖及查获的毒品总数,超出两审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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