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苏XX,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Y市s乡H村176号,系被告人苏x之子。
联系电话: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XX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包头市 监狱服刑。
申请人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刑一终字第aa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关键事实并没有查清
(一) 一审法院将从孙xx及儿子郭xx、郭x、儿媳赵x处查获的盐酸哌替啶片624袋,全部认定为来源于苏x,只有孙xx、苏x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亦不符合常理。
案卷证据显示:
时间上,孙xx、郭璞君、郭龙飞贩卖盐酸哌替啶片的时间,早于苏x与孙xx首次交易的时间2013年12月,孙xx、郭璞君、郭龙飞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应另有来源。
数量上,孙xx、郭xx、郭x贩卖及查获的毒品总数,超出两审法院认定苏x提供的624盒,其余的来自哪里?
来源上,两审法院关于苏x贩卖盐酸哌替啶片624盒,其来源并没有查清,王x、贾x、杨x一致否认在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向苏x提供盐酸哌替啶片390袋、95袋和110袋,苏x在4——5个月能搞到624袋国家管制的盐酸哌替啶片不合常理。本案毒品到底来自哪里?没有证据证实。
(二)本案认定事实的一些关键细节没有查清
1、两审认定苏x贩卖盐酸哌替啶片624盒,如此大量的国家管制药物,究竟来源于哪儿,本案没有查清。
2、孙xx供述,她是在网上看到出售盐酸哌替啶片的德州人(苏x)的联系电话,即与苏x取得联系。网上是否有苏x留的出售信息,办案机关没有查实。
3、孙xx四次往返德州交通凭证没有查实。
两审法院仅凭孙xx口供认定,她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3月27日和4月3日四次与苏x购买盐酸哌替啶片,应有相关交通凭证证实,办案机关没有查实并提供车票或机票等交通凭证。
(三)两审认定苏x贩卖盐酸哌替啶片624盒,证据严重不足,只有孙xx、苏x供述,没有直接物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证据链,不能互相印证。
1、在苏x家中并未提取到任何盐酸哌替啶片实物作为直接物证。这对大量贩毒的人来讲,也不合常理。
2、在苏x家中提取的37个黑色塑料袋、180个橡皮筋,不足以证实用于贩毒以及贩卖的数额为624袋。
3、孙xx供述624袋盐酸哌替啶片全部来源于苏x,但王xx、郭xx、赵xx供述证实在2013年12月苏x向孙xx出售该药品前,孙xx、郭xx、郭x已经在贩卖了。
4、孙xx前后两次供述内容不一,有诸多矛盾之处。
5、关于盐酸哌替啶片来源,苏x的供述内容自相矛盾。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合乎逻辑地得出苏x贩卖624盒盐酸哌替啶片的结论。
二、本案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应依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辩护律师会见时,苏x称受到恶性逼供,称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是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