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二手房惊现20年租约,这场买房“噩梦”该如何破局?
想象一下,你辛苦攒钱,还背负了高额房贷,终于买下一套心仪的二手房,满心欢喜准备装修入住,开启新生活。可就在这时,突然有人拿着一份20年的租约出现,声称房子在你购买之前就已经租给了他,你会是什么心情?这不是什么电视剧里的狗血剧情,而是成都李先生真实的遭遇。
去年4月,李先生在中介“到家了”工作人员的朋友圈,看到了龙泉驿区卧龙谷玖号小区一套标价200多万的清水房。中介承诺首付10万即可购房,还强调是“无纠纷净房”。李先生此前就关注该楼盘很久了,于是支付30万首付后按揭买下了这套150多平的房屋。今年3月18日,当李先生欢欢喜喜准备装修时,一位陌生人吕某某的家人手持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现身,称早在2023年就已租下此房,租约长达20年。
李先生一下就懵了,这可是他为了迎接新生命而购置的房子,怎么突然就冒出个租约?仔细查看租赁合同,李先生发现更多疑点:150多平方米的房屋每月租金仅1200元,20年租金共28.8万元,这个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而且租约签订近两年,对方一直未入住。李先生回忆整个交易过程,前业主仅在过户时露面过一次,此后便失联。过户后,房屋内还莫名出现十多包行李,他越想越觉得自己可能遭遇了骗局。
李先生赶忙找到中介公司,“到家了”核实确认房屋确实有租约一事,但前业主已无法联系。中介方表示,签合同时做了详细产调,房屋权属正常,当时曾让前业主查询租赁备案,前业主不查还坚称没有租约,还在购房合同“无租赁”处划了勾。中介觉得自己也是被前业主故意隐瞒的受害者,如果李先生认为中介有责任,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租客吕先生则称,他和前业主张某是朋友,因为张某欠了他“几十上百万”,在银行也有欠款,所以张某把房子租给他抵债。后来经过深入调查,事件愈发复杂,背后竟然牵扯出房屋中介、资产公司虚设“买家”,以“签低卖高”的形式赚取43万元差价的交易。李先生无奈之下选择报警,龙泉驿区大面派出所受理了此案。
在李先生的事件中,最让人困惑的就是,这突然冒出来的租约和已经完成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底哪个效力更高?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剖析
“买卖不破租赁”,简单来说,就是当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用大白话讲,哪怕房东把房子卖了,租客和原房东签的租赁合同,对新房东照样有约束力,新房东不能赶走租客。这项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防止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居住或使用。
假设老张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李,租期5年,在租了2年后,老张把房子卖给了小王。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小李和老张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小李可以继续在这房子里住到租期结束,小王不能因为自己成了新房主,就把小李赶出去。
回到李先生的事件,乍一看,似乎租客吕某某可以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继续履行这份20年的租约。但事情真有这么简单吗?其实不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二)特殊情况对租约效力的影响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租约的效力会受到质疑,甚至可能被认定无效。
租金过低:如果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能让人怀疑这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就像李先生遇到的情况,150多平方米的房屋每月租金仅1200元,这个价格远低于当地的市场租金水平,这就很不正常。从常理推断,房东不太可能以这么低的价格出租房屋,这背后很可能存在问题,比如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故意给购房者设置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租金过低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有可能被法院撤销。比如在某些案例中,房东为了逃避债务,和所谓的“租客”签订一份租金极低的长期租赁合同,意图让债权人无法顺利执行房产。一旦被查实,这种租赁合同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房屋未实际交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承租人已经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也就是说,租客不仅要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还得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如果房屋一直闲置,租客没有实际入住,也没有对房屋进行管理、装修等使用行为,那么就很难认定租客真正行使了租赁权。在李先生的事件里,租客吕某某虽然声称2023年就租下了房子,但直到李先生准备装修时,房屋都还是清水房状态,租客也一直未入住,仅在屋内放置了一些行李,这很难证明租客实际占有了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租赁合同进行了备案,其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以租抵债:当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抵偿债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租抵债”时,其性质和普通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在“以租抵债”的情形下,往往缺乏真实的租赁意图,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债权债务的清偿。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如(2020)最高法民申3044号)明确指出,以租抵债协议不同于普通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李先生的案件中,租客吕某某称和前业主张某是朋友,因为张某欠了他“几十上百万”,所以才签订租约抵债,这就属于典型的“以租抵债”情况,该租约的效力很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一)前业主:根本违约的始作俑者?
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前业主无疑处于风暴的中心,其隐瞒租约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前业主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存在20年租约这一关键事实,明显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预期利益。
同时,前业主还违反了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前业主有责任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影响交易的权利瑕疵,而这份突如其来的租约显然构成了重大权利瑕疵。李先生作为购房者,基于对前业主如实告知的信任完成了购房交易,如今却面临无法正常入住、装修的困境,遭受了极大的损失。
李先生完全有权向前业主主张一系列权利和赔偿。他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前业主承担利息损失,毕竟李先生为了购房投入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的占用成本理应由过错方前业主承担。李先生还可以主张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如果能够证明前业主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先生甚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以弥补自己所遭受的精神和财产双重损失。
(二)中介:审查失职的帮凶?
中介公司在此次事件中也扮演了关键角色,其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成为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李先生购房过程中,中介“到家了”虽然声称做了产调,但仅依赖前业主在合同“无租赁”处划勾,未通过“天府市民云”等官方渠道主动核查租赁备案记录,存在明显的审查失职。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收取了高额的中介费用,就应当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查询房屋租赁备案是避免此类纠纷的重要环节,中介有能力也有义务完成这项工作。中介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租约纠纷的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先生可以要求中介赔偿因其中介失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因无法按时入住产生的租房费用差价,为解决纠纷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以及房价可能波动带来的损失等。中介公司不能以合同中的“划勾”条款来推卸责任,因为这并不能免除其主动审查的法定义务。
(三)租客: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租客与前业主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先生利益的情况,是本次事件的又一关键问题。如果租客明知前业主在出售房屋,仍与其签订明显不合理的租约,意图阻碍新业主入住,就可能构成恶意串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李先生的案件中,租客吕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签订20年租约,且近两年未实际入住,租约签订时间又恰好在房屋出售前,这些迹象都让人怀疑租客与前业主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
若恶意串通被认定成立,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将自始无效,租客不能依据该租约主张权利。租客和前业主还需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李先生因购房产生的所有损失以及维权费用等。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串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的合理性、行为的动机等。李先生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租金支付记录、租客与前业主的沟通记录、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来证明租客与前业主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一)线上查询渠道
房产交易平台:像58同城、安居客等知名房产交易平台,汇聚了海量的房屋出租信息。以58同城为例,使用时先打开其官方网站或APP,在首页找到“租房”板块并点击进入。然后在搜索栏输入目标房屋所在的小区名称、具体地址或周边标志性地点,点击搜索。搜索结果会展示出该区域内所有出租房源,你可以根据房屋面积、租金范围、户型等条件进行筛选。如果看到感兴趣的房源,点击进入详情页面,就能查看房屋的图片、租赁期限、房东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不过,这些平台上的信息来源于众多房东和中介,真实性参差不齐,需要仔细甄别。比如有些房源图片可能是虚假的,实际房屋状况与描述相差甚远,还有些可能是过期信息,房子其实已经租出去了。
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许多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提供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查询服务。以成都为例,购房者可以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找到“住房租赁”相关板块。进入后,按照系统提示注册登录账号,输入房屋的地址、产权人姓名等关键信息,即可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已备案的租赁合同。这种方式查询到的信息权威性高,因为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数据。但缺点是,并非所有的租赁合同都会进行备案,如果房东和租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就无法在这个平台上查到相关信息。
政务APP:部分城市推出了专门的政务APP,如成都的“天府市民云”APP。在“天府市民云”APP首页点击“住在成都”,进入后选择“住房租赁”板块。在这里,购房者可以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查询。操作时,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然后输入房屋相关信息,就能获取房屋的租赁备案详情。这种方式查询便捷,信息更新及时,而且涵盖了当地政府监管范围内的所有租赁备案数据。但同样存在局限性,如果租赁合同未备案,就无法通过该APP查询到。
(二)线下查询途径
小区公告栏:直接前往目标房屋所在小区,查看小区的公告栏。有些房东会选择在公告栏张贴房屋出租信息,上面通常会写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联系方式等。这种方式获取的信息比较真实,因为是房东直接发布的。但信息的时效性难以保证,可能张贴的出租信息已经过期,房子早已租出去了。而且不是所有小区都有公告栏,即使有,也可能因为位置不显眼而被忽略。
询问周边邻居:与目标房屋周边的邻居交流,询问他们是否了解该房屋的出租情况。邻居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留意到房屋是否有租客进出,以及租客的居住时间等信息。这种方式能获取到一些比较真实的一手信息。不过,邻居可能不太愿意透露过多信息,或者他们自己也并不清楚房屋的具体租赁情况。
咨询房屋中介机构:当地的房屋中介机构通常掌握着大量的房屋出租信息。你可以前往附近的中介门店,向工作人员提供目标房屋的地址等信息,询问该房屋是否有出租记录。中介机构的信息相对全面,而且他们会对房源进行一定的核实。但中介可能会为了促成交易,隐瞒一些不利于交易的信息,比如房屋存在的一些小瑕疵或者潜在的租赁纠纷。
前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房屋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前往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查询目的,申请查询房屋的租赁备案信息。这种方式查询到的信息最为准确、权威,因为是直接从房产交易中心的档案系统中获取。但查询过程可能比较繁琐,需要排队等候,而且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查询费用。如果房屋租赁没有进行备案,同样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一)合同条款细化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卖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卖方书面承诺所售房屋不存在租赁、抵押、查封等任何纠纷,并约定一旦违反承诺,卖方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可参考合同总价的20%。这样一来,当卖方存在隐瞒租赁事实等违约行为时,购房者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损失。在合同中,还可以进一步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比如选择诉讼或仲裁,以及管辖法院等,确保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途径。
(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房屋是购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看房时,不仅要关注房屋的户型、装修、采光等基本情况,还要特别留意是否有租客居住的迹象。观察房屋内的家具摆放、生活用品等,判断是否有人长期居住。与小区物业、周边邻居交流,了解房屋的使用情况和租赁历史。如果发现房屋存在租客,要进一步核实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租金支付情况等。查看房屋是否存在第三方占有情况,比如是否有他人在房屋内堆放物品、进行装修等。通过实地考察,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避免购买到存在纠纷的房屋。
(三)选择正规中介并监督
在选择中介时,优先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规模较大的正规中介公司。这些中介公司通常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房屋信息和更规范的交易流程。在与中介签订服务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中介的服务内容和责任义务。要求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通过官方渠道(如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政务APP等)核查房屋的租赁备案信息,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中介因未尽审查义务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也要积极监督中介的工作,及时了解房屋交易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李先生的遭遇为广大购房者敲响了警钟,二手房交易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风险。在这场闹剧中,租约与买卖合同的效力之争,前业主、中介、租客三方的责任认定,以及购房者如何查询房屋出租情况、避免纠纷,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现实操作难题。
作为购房者,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购房前,要多渠道查询房屋信息,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面对房产交易时,切不可掉以轻心,任何一个疏忽都可能让自己陷入漫长的纠纷之中。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房产交易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监管,提高中介的审查标准和服务质量;完善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确保租赁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类似李先生这样的纠纷发生,让房产交易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希望每一位购房者都能顺利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不再被这些糟心事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