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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和遗传

2024-09-03 19:47    自杀论    来源:365文库

还有一种可能,自杀倾向取决于个体本身,而不是不正常精神状态。自杀可能纯粹源于心理原因,而没有波及神经系统。人会不会由于某种心理状态选择自杀,而不是由偏执狂、某种精神错乱或者神经衰弱造成?还有一种可能,正如多部关于自杀的著作中所说,[1]每个种族都有自身自杀的特点。因为种族通常由身体和心理因素的差异划分的。如果说自杀因种族而异,那么自杀和身体因素就有密切联系。

这种联系真的存在吗?

首先,什么是种族?不仅外行,就连人类学家本身也在很多层面用“种族”这个词,因此定义显得尤为重要。在解读种族的不同版本中,可以看出两层基本思想:相似的观念和血缘的观念。在众多学派的不同观点中,占主导地位的有一两个。

目前,人们理解种族为具有相同特点的个体集合。而这些特点来源于同一祖先。无论何时,在同一因素的影响下,同一有性世代中一个或几个人表现出来的特征,让他们和其他人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并没有在下一世代消失,反而通过遗传增强了,于是种族出现。顺着这层意思,德·卡特勒法热(M. de Quatrefages)如此定义种族:“种族是同一人种个体集合,通过有性世代的方式,传递原始变化特点。”[2]由此可知,种族和人种有差别,同一人种内,产生不同种族的原始夫妇,本身来源于一对夫妇。这种定义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且由产生种族的血缘关系定义。

不幸的是,如果接受这个定义,种族的存在与地域只能在历史学和民族志领域建立研究价值,这样一来,研究结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样研究起源问题,只能研究不确定的可能性。此外,不确定是否有符合这种定义的种族存在;由于人类迁徙,各个人种都来源于不同祖先。没有定义给出,很难去寻找不同种族自杀的关系。因为没有人能说得清楚种族的来龙去脉。再加上,德·卡特勒法热先生的定义错误预判了目前科学上尚未解决的问题。他的定义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上,种族特点通过进化方式形成,通过固定在个体器官上遗传下去。这种假设受人类学“多元发生说”学派挑战。这个学派认为,并不像《圣经》中所说,人类从一对夫妇发源,而是同时或相继出现在全球不同角落。由于这些原始的祖先相互独立形成于不同的环境中,最初形成阶段就不同,因此随之发展出不同种族。因此,主要种族并不是由后天不断获得的不同之处形成,而是在一开始就具有不同特征。

由于这个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将血缘和亲属观念引入种族概念有失合理。最好依据直接属性定义种族,避开起源整体问题,仅用两种属性来定义种族。首先,种族是一群彼此相似的个体。可是有共同信仰和共同职业的人也是如此,因此种族的相似性是可以遗传的。无论种族如何起源,都遵循可通过遗传传递这一特性。由此,普利夏尔写道:“无论这些特点起源何处,种族是具有或多或少特点的个体集合,这些特点能通过遗传传递。”布洛卡有过类似的定义:“种族体现了人类的多样性,表明不同个体间或多或少直接亲属关系,非决断地也非消极地决定了不同个体间的亲属联系问题。”[3]

如此,种族的定义便得以解决,但种族的运用非常广泛,因而变得有些模糊。种族不再仅代表人种里最主要的分支,而是天然的或者相对不变的每一种人性划分。事实上,从这个观点来看,每个国家的成员,长达世纪之久的互相交融关系,体现出部分遗传性相似,变构成种族。因此,人们常说拉丁种族和盎格鲁—萨克森种族等。这有从这个方面定义,种族才是历史发展中真实而鲜活的因素。在民族交融和历史融合方面,最初和最基本种族最终相互交合并几乎失去了原始的所有个性。如果这些种族还没有消失,至少在相互间部分融合中,只能看到种族模糊和分散的特征,这些特征已不具有独特之处。如果人种仅仅由根据身高和颅腔结构数据划分,数据准确性不够,在研究这一现象社会影响的时候,持续意义和确定性不足。种族,人种中的一个小类别,由于更多是人类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大自然的产物,其定义范围越狭窄和越专业,在历史上越能扮演其应该扮演的重要角色。但离客观定义还差得很远。比如,我们拉丁种族和盎格鲁—萨克森种族的差别知道得很少。每个人都根据自己所知谈论这些差别,但鲜有科学依据。

这也提醒社会学家,在研究种族对社会现象影响的时候,必须非常仔细。要解决关于不同种族的类似问题,必须弄清楚不同种族之间的差别。也许人们必须小心对待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在人类学上,种族一词根本无法和任何确切的事物对应。从一个方面,可以确切地说,原始的种族只具备古生物学旨趣。另一个方面,如今种族的定义更加狭窄,是用文明而不是由血统联系着的民族或民族社会。如此构想,种族和国籍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我们不妨承认,能在欧洲找到种族,他们由不同民族组成,具有能和他类区分开的特征,并且同意外界冠以其种族之名。莫塞利将这些种族分为四类:日耳曼族,包括德意志人、斯堪的纳维亚人、盎格鲁—撒克逊人、佛兰芒人(the Flemish);凯尔特—罗马族(the Celto-Roman),包括比利时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斯拉夫族(the Slav type)和乌拉尔—阿尔泰(the Ural-Alta type)族。由于最后一个民族自杀率低,难以判断其与欧洲自杀之间的联系,我们只是象征性提这个民族。事实上,只有匈牙利人、芬兰人和俄国一些省与自杀有关。其他三个种族据自杀倾向以从大到小排列:第一位日耳曼民族,其次是凯尔特—罗马族,最后为斯拉夫族。[4]

真的是种族的不同影响了自杀倾向吗?

有一种假设似乎说得通,同一个种族的人,自杀强度相同。可是,属于同一种族不同国家的人自杀强度差异最大。总体上说,斯拉夫人自杀倾向弱,而波西米亚人和摩拉维亚人(the Moravia)是例外。

波西米亚人每百万人口中有158名自杀者,摩拉维亚人136名,克罗地亚人30名,达尔马提亚人(the Dalmatia)14名。与此类似,凯尔特—罗马民族组成的国家中,法国尤为突出,每百万人口中150人自杀,而在同时期意大利仅有30人,西班牙更少。莫塞利解释道,原因是法国的日耳曼人比其他拉丁国家多。这种观点难以为信,因为如此巨大的差异,却为一个简单原因所解释。又由于这些由亲属关系划分的种族都是非常文明开化的,可以断定并不是文明发展程度划分不同社会和所谓种族。

日耳曼民族中,差别更大。属于这个民族的三个组中,其中三个不及斯拉夫族和拉丁族倾向于自杀。这三者分别是佛莱米人,每百万人口中50人自杀;盎格鲁—撒克逊有70名;[5]丹麦和斯堪的纳维亚等国高达268名;挪威仅有74.5名;瑞典仅有84名。因此,不能把丹麦的自杀归因于种族,因为在丹麦和斯堪的纳维亚这两个国家中,种族最纯净,产生的影响却最小。简言之,在所有日耳曼民族中,仅有德国人总体来说最易于自杀。如果更加严格地使用一些词汇,自杀不再是种族问题,而是国籍问题。然而,既然要将德国自杀类型纳入解释范围,遗传虽未受证实,但是至少可以将其发挥到极致认为,和大部分凯尔特—罗马、斯拉夫、甚至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相比,德国自杀更加盛行。这是能从以上数字总结出来的全部内容了。这已经是在所有例子中仅能找到的,种族特征的具有影响的例子了。可是仍不能证明种族在现实中产生影响。

把德国自杀倾向和种族的原因联系起来,仅仅指出这种现象在德国普遍是不够的,还可能是德国文明的某些特殊特征导致。德国自杀倾向必须和德国人遗传相连来认识,德国自杀倾向构成了一种不变类型,无论社会环境怎样变化,都不变。只有这样,才能将自杀看成种族原因产物。我们来看看,在德国以外,和其他民族生活的时候以及在不同文化中,德意志人是否仍然具有这种悲伤的倾向。

奥地利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天然实验室。在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区,德意志人和异族居住在一起。我们来看看,这些德意志人的出现,是否拉高了当地自杀率。表7展示了1872—1877年间,德国、德意志因素对每个省平均自杀率的贡献。不同种族由其所操语言区分。但是这并不是确切无疑的标准,然而操作起来却最为精准。

表7 奥地利各省自杀和种族比较

续表

从莫塞利本人给的这种图表中,可以看出,德意志因素影响较大。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布哥维纳只有37%—9%的德意志人,平均自杀率(140)高于斯蒂里亚、卡林西亚和西里西亚(125)等德意志人占多数的省。表格最后的三个省份中,斯拉夫人占大多数,自杀率完全超过全是德意志人组成的三个省: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外蒂罗尔。确切地说,下奥地利自杀率比其他地区高,但不能完全归因于德意志因素,因为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外蒂罗尔德国人更多,可是自杀率仅是下奥地利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自杀率高的真正的原因是,维也纳这个大都市坐落于奥地利。和其他许多首都一样,维也纳每年自杀率很高。1876年,每百万居民中,320人自杀。大都市对自杀的影响不能归结于种族。相反,滨海省、卡尼奥尔和达尔马提亚自杀人数之所以少,并不全因德意志人少。在内蒂罗尔和吉利西亚,德国人并不多,而自杀人数多1—4倍。如果把这8个德意志较少的省的自杀率加起来,为86,和仅有德意志人的外蒂罗尔差不多,超过了德意志人很多的卡林西亚和斯蒂里亚。[6]因此,当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生活在相似社会环境中时,二者自杀倾向几乎一致。那么,在不同环境中观察到的自杀率差异,并不缘于种族。

日耳曼民族和拉丁族之间自杀率的差距也是类似。瑞士兼有两个种族。德意志人全部或部分分布于15个州内。那里平均自杀率为186(1876年)。其中5个州内,法国人占大多数(瓦莱、弗里堡、纳沙泰尔、日内瓦、沃州),自杀率为255。瓦莱州自杀率最低(百万人口中10人自杀),是德意志人最多的省份(1 000居民中,319名德意志人)。相反,纳沙泰尔、日内瓦和沃州的人口几乎全是拉丁族,每百万人口自杀人数分别是486、321和371人。

为了更好地展示种族因素对自杀的影响,我们试图在消除宗教因素对自杀的影响后观察。我们比较了信仰相同宗教的德意志人和法兰西人较多的省份。结果证实了以上结论:

信仰天主教的省份中,两个种族间差距不明显;而信仰基督教的省份中,法兰西民族自杀率明显偏高。

事实证明,德意志人自杀人数多于其他民族,并不是由于血统因素造成,而是生活环境的文明因素造成。然而,莫塞利建立种族联系的证据,乍一看概括性很强。法兰西民族主要是凯尔特和基姆利两个民族混合而成。这两个民族最初身高相异。从尤利乌斯·恺撒时代起,凯尔特人(the Celts)因好身材著名。布洛卡通过这两类人身高差别判断他们如何分布全国。他发现凯尔特人主要分布在卢瓦尔河以南,而威尔士人主要分布在卢瓦尔河以北。这张民族分布地图和自杀率分布图出现某种相似的特点。我们知道,自杀主要分布在国家北部,而中部和南部很少。可是莫塞利走得更远了,他认为,这能证明,法国自杀规律的分布源于不同民族的分布。莫塞利将省份分为六组,计算每组平均自杀率,并计算因身高不够免于服军役的人数,间接计算相关人口平均身高,因为随着免于服军役的人数减少,人口平均身高增加。两种平均数呈反相关关系。因身高不够而免于服军役的人越少,该地平均身高越高,自杀率越大。[7]

如此联系一旦建立,种族因素将难以解释自杀。而莫塞利的研究方法阻碍我们发现最终原因。在比较方法上面,莫塞利利用布洛卡的方法寻找凯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民族的比例关系。[8]不管布洛卡学术威望多高,这种民族学问题过于复杂,有很多其他解读的方法和截然相反的假设。因此这样分类准确性不足。布洛卡使用了一些无法验证的历史猜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证明法国存在两个不同的人种,那么他所承认的存在多种微小差别的中间人,让研究疑点重重。[9]如果我们先不看这个系统过于独创的体系,仅仅根据各省身高特点分组(即通过因身高不足免于服军役的人数),如果我们将这些平均数和自杀平均数比较,结果和莫塞利观察到的非常不同。

表8 各省身高

高身高的省

免服军役的人数 平均自杀率

第一组(9个省)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40人以下 180

第二组(8个省) 40—50人 249

第三组(17个省) 50—60人 170

总平均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上 191

矮身高的省

第一组(22个省)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60—80人 115(不包括塞纳省101)

第二组(12个省) 80—100人 88

第三组(14个省) 100人以上 90

总平均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上 103(包括塞纳省)

93(不包括塞纳省)

自杀率并不因威尔士人成分的增加而增加。在第一组中,身高最高可是自杀率比第二组低,也并不比第三组高。[10]同样,即使最后三组身高上层次不齐,仍大致具有同样自杀人数。这些数字表明,法国根据自杀和身高分为两部分。北部自杀人数多,身高高;其他地区自杀人数少,身高较低。但是自杀人数和身高变化比例并不完全一致。换言之,在民族志地图中找到的两大地区分布,同样也能在自杀地图上体现;虽然二者只是在总体上巧合。地图上并不能详细体现出二者比较中出现的不同之处。一旦巧合因素排除,种族在导致自杀过程中所占比例降低到合理水平,便不再是决定性因素。种族因素虽令人好奇,但不足以构成某种法则。可能仅仅是一些独立因素的偶然巧合。种族行为假设至少需要由其他事实肯定或者进一步证明,可是反而遭到了以下事实的反驳。

1.如果德意志人真是集体性强,有强烈自杀倾向,在社会环境稍作变化后,自杀倾向便不再这么强烈,真是让人惊讶。并且,如果像凯尔特人或古比利时人这样问题重重的种族,虽然仅留下少量残疾,仍对自杀率有重要影响。人们能回忆起这类人的大体特点和复杂特殊的自杀倾向之间,有巨大差距。

2.我们会在后面看到,古代凯尔特人中,有很多人自杀。因此,如今在这个种族中自杀人数很少,不是由于种族原因,而是由于环境发生了变化。

3.凯尔特人和威尔士人并不是纯粹的原始种族,他们由“血统、语言和信仰”联系在一起。[11]两个种族都是因大量入侵和相继移居,遍布欧洲。两个种族都是高个子金发碧眼人的后代。从民族志学角度,两个种族唯一区别在于,和身材更加矮小、更黑的南方人通婚后,凯尔特人和原来相比有所变化。因此,如果说威尔士人自杀率更高有种族原因的话,是由于他们和原来相比,改变得较小。可是,如果真是种族原因,威尔士人自杀率应该增长得较多才是。即使在法国以外,越具有这个种族的特点,自杀率便越高。而事实并非如此。欧洲身高最高的是挪威人(1.72米),这类人可能发源于北方,尤其是波罗的海沿岸;据说这个种族的特点在那里保存得也最好。然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自杀率并不见长。据说,这个种族在荷兰、比利时和英国比法国血统更加纯正,[12]可是法国自杀率高于前边这三个国家。

但是,法国自杀地理分布可能不必借助模糊的种族概念加以解释。众所周知,法国从道德上和人种上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并不完全重合。中部和南部的民族,形成了自己的性情和独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因此排斥北部人生活观念和习惯。如今,法国文明中心在北部,因此法国文明的个性带着浓郁的北方特色。从另一个方面分析,正如稍后所示,法国文明带着自杀倾向,法国文明兴盛的界限,也是自杀率居高的分界线。如果说北方人比南方人更易自杀,并不是受到种族性格的影响,而仅仅是导致自杀的原因在卢瓦尔北部分布得比南部多。

如果从我们国家这两个地区道德层面特点的起源和发展来看,这已不是人种层面能考虑清楚的历史问题了。很多差异大的种族最终融合成一个种族,种族也许并不是唯一原因。北方和南方也没有太大的几个世纪人们都无法克服的对立。洛林人和诺曼底人之间有差别,普罗旺斯人和法兰西岛居民也有差别。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南部外省精神和地方传统保留得更多。而北部更易遇见外敌,人们兴趣爱好更加一致。民族间高频交流让各民族紧密相连,融为一体。正是由于这些道德因素,北部人口、思想和物质交流加速,孕育了高度文明。[13]

认为种族是自杀的一个重要因素,暗含了种族具有遗传性。因为只有这样,种族才具有自己特点。那么,自杀的遗传性被证实了吗?除了和种族原因研究的关系外,这也是本身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证实了自杀倾向可以遗传,自杀将纯粹取决于一定机体状态。

首先要定义这些词语。如果自杀可以遗传,是否仅仅意味着孩童自杀时由于遗传了其父母的自杀性情,在相似情景下做出类似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个假设毋庸置疑,可是意义不大。遗传的不是自杀倾向,而仅仅是某种大体的气质。这种气质虽不是强迫,但是诱使人做出自杀行为。但这种气质不能充分说明自杀者的决心。事实上,最易表现出这种倾向的气质即各种类型的神经衰弱,但并不能解释自杀率的变化。心理学家常从另外一个方面谈遗传影响。据此,自杀的倾向直接以及完全地从父母传递给孩子。一旦传递,这种倾向自动导致自杀。某种半自治状态的心理机制随之发生作用,和偏执狂有一点类似,可能源于不怎么确定的一种心理状态。因此,自杀倾向可能本质上取决于个人因素。

观察是否证实了遗传的存在?的确,可怕的是,自杀常在一个家族中反复出现。加尔举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例子:“一位财主,姓G的先生,给他的七个孩子留下了两百万遗产。其中六个孩子留在巴黎,或临近巴黎的地方,守着父亲的财产,有的孩子甚至让父亲的财产有所增长。他们每一个人都没有遭遇不幸的事情,他们身体状况良好……这七兄弟在40年的时间里相继自杀。”[14]埃斯基罗尔认识一位商人,是六个孩子的父亲。其中四个孩子自杀,还有一个孩子反复自杀未遂。[15]还有一些例子,父母、孩子们和孙子们相继有自杀的冲动。但是,遗传的研究应该仔细地进行,这些心理学家的例子不应该让我们草草下结论。更为普遍的是肺结核并不遗传的观点,能证明这种观点的例子很多。很可能,一种疾病在同一家族中时常发生的情形正如肺结核接连不断地袭击一代又一代人,然而学者仍然千般犹豫,不知是否承认肺结核的遗传性。

其原因不在遗传,而在于家族共同的性情气质易感染这种疾病,也不时接触到传播疾病的细菌。在这种情况下,传递的并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易于疾病发生发展的体质。为了有权否认这种解释,人们必须至少找出一个证据,即肺结核常在胎儿身上发现。否则,这种辩驳显得疑点重重。在研究问题的时候,要小心谨慎。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列出支持这个理论的若干事实是不足的。这些例证也必须足够多,而不让人觉得只是偶然的一些事件。或许该事件还有其他解释,能得出截然相反结论的,甚至和其他事情矛盾。那么这些事件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呢?

这些事情确实常见,可是要据此总结出自杀由遗传造成的本质、发生频率却是不够的。同时需要指出这种类型在总体自杀中所占比重。如果在总体自杀事件中,因遗传而导致的自杀占有相对高的比重,就可以承认遗传和自杀之间有因果联系,自杀可以遗传。如果缺少这些证据,便让人觉得这些事实可能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目前,尚未在大范围内观察和比较,以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把一些和自杀有关的逸闻趣事拿来引证,也不够。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获取的信息量少,且不具有概况性,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和真理相矛盾。吕伊斯医生在39名精神错乱者的案例中,多多少少发现了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基于这些患者,吕伊斯医生搜集了较为公正和全面的数据,发现只有一例患者,在其家族中发现了同样的自杀倾向。[16]在265名精神错乱者中,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仅仅发现了11人的父母也曾自杀,比例占4%。[17]卡佐维耶伊提供的比例更高,60名患者中,有13名的家族中有人自杀离世,[18]比例占28%。根据巴伐利亚州的统计材料,1857—1866年间,大约有13%的自杀者有遗传原因。[19]

尽管这些事实本身并不起决定作用,但如果仅仅为承认某种特殊自杀遗传现象而搜集,必然具有权威性,甚至不能找出另一种解释。可是至少还有两个其他原因,尤其当他们联合起来,能产生类似效果。

首先,所有观察都是精神病医生在精神病患者中得出。所有疾病中,精神错乱是最容易遗传的。因此,人们可能质疑,与其说遗传是自杀的一种原因,还不如说,自杀常常是精神错乱偶发的症状。所有观察都基于精神错乱者的研究,寻找支持遗传假说的案例。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有理由让人怀疑。[20]在这种情况下,遗传当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并不是自杀的遗传。遗传的大体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在神经系统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自杀虽不经常,但是偶尔发生。由此说来,遗传并没有在自杀中扮演重要角色,正如遗传性肺结核患者并不一定咳血一样。如果不幸以为自杀者家族中,既有精神错乱的成员,也有自杀的成员,并不是因为他的父辈曾经自杀过,而是因为他们患有精神错乱。精神疾病在遗传的过程中会发生改变。比如忧郁症患者的后代患有慢性谵妄或先天性精神错乱。

然而,第一个原因不足以解释所有事实。一方面,虽然未经证明,自杀只是在有精神错乱史的家族中重现。另一方面,有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从一些家族的自杀来看,自杀并不一定由精神错乱导致,但自杀经常发生。并不是每一个精神错乱者都有自杀倾向。为什么精神错乱者老是自杀呢?大量类似案例说明还存在不同于刚才提到过的因素,但并不是由遗传造成。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导致自杀。

事实上,我们将在随后的章节中看到,自杀极富传染性。这种易感性在容易受一般指示影响的个体,尤其是受自杀观念影响的个体身上尤为明显。这类人倾向于对影响深刻的事物进行模仿,重复他们已经有某种倾向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在父母曾自杀或精神错乱或仅仅神经衰弱患者中可以找到。神经系统的弱点让他们易受催眠的影响,并容易接受自杀的想法。于是,并不为奇,回忆起亲戚结束自己生命的场景,成为自杀者摆脱不了的念头和抑制不住的冲动。

这种解释和遗传说一样令人满意,且能够解释一些现象。在发生过许多自杀现象的家族中,自杀常以相同的方式出现。自杀者常在亲属自杀的同一年龄,以同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某一些情况下,自杀者选择上吊,另一些情况下,选择窒息或从高处坠下。常有人引用这样一个例子,在这样的例子里,自杀案件非常相近,每隔几年,这个家族就有人用同样的凶器自杀。[21]在这些相近的自杀案例中,还有一件证明遗传原因的证据。然而,如果不把自杀看成一种独特的心理实体,承认自杀者倾向选择上吊或开枪,将是多么困难!这些事实会显示出已经记载在家族历史中或存在于生者记忆中的影响,具有很强传染性吗?因为他们一定是为这些回忆烦恼和劝告,从而坚定地重复前人的自杀行为。

通过对具有相似特性的例子的分析,这种解释显得更加合理。不是遗传的问题,感染是唯一出现坏结果的原因。在以下即将提到的流行病中,不同类型自杀几乎总是和它们有着惊人的相似,似乎就是它们的变种。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1772年在一家医院阴暗的过道里,15位病人相继在同一个钩子上自杀。把这个钩子移走后,流行的自杀行为画上句号。同样,在布洛涅的军营里,一个士兵在一个岗亭里对着自己脑袋开枪,几天后,在同一个地方,另外几个士兵模仿了这个行为。可是当这个岗亭被烧毁后,类似流行自杀终止。所有事例中,强迫观念的巨大影响可见一斑。因为自杀行为随着引发这一念头的实物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明显受彼此影响的自杀,遵循同一模式,可能同样受到同一原因影响。在同一家族中,这种影响作用更大,甚至能达到最大的影响效果。因为在同一家族中,很多事情都夹杂在一起。

再加上,很多人觉得人们出于榜样的威望,效仿父母。正如埃斯基罗尔观察到的一个家庭:“最小的男孩在26—27岁之间患抑郁症,从家中屋顶跳下;这个男孩的兄弟一直为这个男孩的死自责,经历漫长而反复自杀尝试却未遂之后,他终于在一年之后自杀成功了……

第四个自杀的兄弟,是一名医生。两年以前,这名医生告诉我他承受着可怕的绝望,为生命所无法摆脱。”[22]莫罗引用了下面这个例子:一个精神错乱者的兄弟和叔叔由于受到他自杀倾向的影响,自杀了。一个兄弟在夏朗东看望他的时候,震惊于他可怕的想法,却无法抵抗这种可怕想法的影响,最终未能摆脱自杀。[23]一位病人向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承认:“53岁以前,我的身体状况良好,并且没有烦恼,性情也很积极。可是三年之前,阴郁的思想弥漫我的脑海……在刚过去的三个月中,每时每刻都能感受到这些阴郁的思想催促我自杀。我不得不坦白我的兄弟在60岁时自杀了,我以前从没认真想过这个问题,可是当我56岁的时候,这段记忆更加生动,挥之不去。”法尔列特报道了一个极具概况性的案例。一名19岁的年轻女孩得知自己一位叔父自杀而死,有一个信息对她影响巨大:她听说精神错乱是可以遗传的,她便觉得总有一天自己可能陷入自杀的境地。没想到她很快陷入自杀的念想里,无法自拔。正当她无比悲伤时,她的父亲自杀了。从那一刻起,她认为自己已经难逃自杀的命运了。她一心想着生命的终结恐怕就要降临,并不断对自己说:“我必须像父亲和叔父一样自杀!这是我的血统所至!”女孩做出了自杀行为,但没有成功。如今女孩知道了她曾称为父亲的人并非她的亲生父亲。为了让女儿摆脱恐惧,她的母亲坦白了真相,并安排女儿同亲生父亲见面。两人相貌十分相似,女孩的疑虑瞬间消失。女孩也立马放弃了自杀的念头,恢复到快乐的心境和健康的状态中。[24]

因此,从一个方面来说,这些例子不足以支撑遗传导致自杀的观点。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还有其他方式解释这些例子。另外,心理学家没有重视一些统计数据,而这些数据和遗传假设相悖。

1.如果存在注定要人去死的生理—心理决定论,一定会对两性起相同的作用。自杀本身没有性别差异,自杀倾向没有理由只折磨男性而放过女性。如今,事实上,很少女性会自杀,倒是部分男性自杀。如果遗传起作用,结果不会这样。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吗,女性遗传了和男性一样的自杀倾向,可是为女性独有的社会条件所抵消。如果这样,人们将如何看待潜伏在众多事实中的遗传因素?这些遗传因素模糊地潜伏着,无法被现实证明。

2.谈及肺结核的遗传,M.格朗歇(M.Grancher)这样写道:“我们可能认为在这个例子中有遗传因素作用(一个3个月大的孩子被发现患有肺结核),我们完全同意……但如果胎儿在子宫的时候,肺结核已经开始发育,在婴儿15—20周时,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显现出来,这种解释更不确切。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出生后15年、20年甚至30年得的肺结核病?即使假设生命初期,机体就出现了损害,可为什么这么长一段时间后,这些损害的致病力还没有消失?把疾病归咎于早已死亡的细菌,而不是人一生中注定暴露在其中的致病细菌,这样合理吗?”[25]事实上,即使缺乏确凿证据说明细菌产生于胎儿时期或者新生儿时期,以及细菌常在小孩儿身上被找到,也有人宣称遗传产生影响。遗传就是这样,被认为是某种精神疾病的原因,从婴儿时期便表现出来,因遗传性精神错乱的原因。科克甚至指出,遗传可能但一定引发精神错乱。个体如果有患精神错乱的家人遗传,并没有容易更早发病。[26]

当然,人们提到的某些特点是遗传所致,并在成年后才出现这种特点,例如:胡须、喉结等。在遗传假说中,这种现象解释为个体特点不同,而个体特点是在个体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例如,到了青春期,个体才明显出现和性有关的功能。但是如果可以遗传的特点在任何年龄段都可以出现,那么它们将立刻出现。出现的时间越晚,遗传起的作用越小。并不清楚为什么自杀倾向在某一个机体发展阶段起作用,而不在另一个发展阶段起作用。如果自杀有确定机制,能有规律地全部遗传,那么在个体最初几年就应该崭露头角。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很少有人在孩童时期自杀。据勒古瓦的材料,1861—1875年间,法国每百万人口中16岁以下的儿童中,有4.3名男孩自杀,18名女孩自杀。根据莫塞利的报道,意大利这个方面的统计数字更低:男孩不及1.25名,女孩0.33名(1866—1875年),并且几乎所有国家都是这个比例。最年轻的自杀者在5岁自杀,完全是例外的情况。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超常的现象一定和遗传有着某种联系。不要忘了,小孩儿也会受社会因素影响自杀。即便遗传对小孩儿有影响,影响也会根据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在大城市这种现象很常见。[27]小城市长大的孩子不会过早接触社会生活,不会过早早熟。由于早而全面地参加文明活动,文明国家的孩子更早更全面地感受文明的影响,因此不幸的是,文明国家的孩子的自杀率以一定规律增长。[28]

表9[29] 不同年龄的自杀率(每百万人口)

此外,自杀在童年时期很少见,老年时才达到顶峰,中间的这段时间稳定上升。

在所有国家中,自杀在不同年龄段的这种差异,虽有所不同,但大体一致。瑞典是唯一在40—50岁之间自杀达到最高峰的国家。其他国家,仅在生命最后阶段,或临近生命最后阶段达到顶峰。由于统计数据出错,出现少数例外之外,[30]增长到极限的过程都是连续的。可观察到超过80岁时自杀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任何社会中,这个年龄段自杀人数都比较少。这个年龄段自杀人数比70多岁时少,但是多于其他大多数年龄段。

不能用同时遗传定律来解释这种现象。这种定理发现,在同样的情形下,后辈遗传的性格特点大约在处于父母相应年龄之时表现出来。这个定理对于自杀并不适用。自杀通常会推迟10—15年发生。自杀倾向往往不会在生命某个特定阶段表现出来,而是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显现。这种持续增长意味着,导致自杀的原因也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遗传并不能完全满足自杀的条件,因为根据定义,遗传在受精之时就已经逐渐或立即发生作用。会不会是自杀倾向自出生便潜伏着,仅仅在受外界其他因素影响时候才显现出来,并不断发展?这种说法便极大程度降低了遗传的作用,让遗传的作用显得粗略而模糊。因为自杀需要外界条件成立,才能进行。外界的条件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简言之,自杀随年龄变化,显示出身体心理状态并不是自杀决定因素。机体的一切都从属于生命节律,在个体发展的不同阶段相继发展、停滞最后消退。每一种生理和心理特点都以一定特点发展。所有这些特点达到高潮之后,都走向衰退。而自杀恰恰相反,在人生命的终点才达到高潮。虽然在80岁左右自杀呈跌落趋势,可是这种趋势甚微,并且只是相对而言。90多岁的自杀者和60多岁的自杀者一样多,甚至多于成年男性自杀者。难道这些并不是证明了多种自杀并不是人先天不变的冲动,而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下造成的?正如自杀出现的时间或早或晚,和一个人走入社会的时间有关。当一个人完全进入社会之后,自杀倾向达到高峰。

因此我们来回顾前一章的结论。毫无疑问,只有个体体质具备某种条件,自杀才可能发生。可是有利于自杀的个体条件的发展,并不遵循某种固定而自治的趋势(除非是精神错乱患者)。但是总体上来说,有某种模糊的天资,根据情形不同,可能发展出不同表现形式,可能但不一定能导致自杀,因此不能解释自杀的原因。

* * *

[1]特别是瓦格纳的《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165页及后几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58页;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第760页。

[2]《人类》,第28页。巴黎,菲利克斯·阿尔康(Felix Alcan)。

[3]德尚布尔的《词典》第5卷中的“人类学”条。

[4]我们并没有提瓦格纳(Wagner)和厄廷根的分类方法。莫塞利本人对此断然批判。

[5]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莫塞利虽没有证据,但做出假设,英国人中有许多凯尔特人的特点。对于佛莱米人,由气候原因引起。

[6]原文如此。与表7数据不一致。——译者注

[7]莫塞利的著作,189页。

[8]《人类学论文集》(Mémoiresd'anthropologie),第1卷,第320页。

[9]毫无疑问,法国存在两大区域,一个是北部15个省,人们身高较高(1 000人中已有39人免服军役),另外一个部分是中部24省和西部一些省,通常人们身高较矮(1 000人中,98—130人免服军役)。这种差别是由种族原因造成的吗?这是一个更加难以解释的问题。法国平均身高在近30年显著改变,由于身高限制免服军役的人数从1831年的每千人92.80到1860年每千人59.40人。我们有理由怀疑,身高因素如此多变,是否能成为衡量种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布洛卡认为,在两个极端的类型中,存在一种中间类别。这种类别的构成、命名以及和基姆利人和其他人的联系,更让人生疑。形态学已无法做出解释。人类学可能能够判定制定地区平均身高,但不能够判定身高是哪些种族通婚的结果。目前,中间人群升高可能是凯尔特人和身高较高的其他种族通婚的结果,也可能是威尔士人(the Cymry)和其他身材更矮的种族通婚的结果。也可能是地理分布原因造成。这个混血人群零星存在于西北部(诺曼底和卢瓦尔河下游)、西南部(阿基坦盆地)、南部(罗马省)和东部(洛林)等地。历史的论据只能是猜测性的。从历史角度,不同种族互相渗透,如何实现,何时开始,在怎样的情形下开始,以及以何种比例融合,知之甚少。历史更加不能解答,融合如何对这些民族组成施加影响。

[10]尤其不能算上塞纳,由于其独特环境,不能完全和其他省相比。

[11]布洛卡作,第1卷,第394页。

[12]见托皮纳(Topinard)的《人类学》(Anthropologie),第464页。

[13]这种看法也适用于意大利。在意大利,自杀者北部比南部多。并且北部人身高高于南部人。但是如今意大利文明源于皮埃蒙特。另一方面,皮埃蒙特身高略高于南部人。然而,身高差距并不大。在托斯卡纳和威尼托,最高身高为1.65米,在卡拉布亚,最低身高为1.60米。至少意大利本土如此。在撒丁岛(Sardinia),身高降低至1.58米。

[14]《论脑的功能》,巴黎,1825年。

[15]《精神病》,第1卷,第582页。

[16]《自杀》,第197页。

[17]转引自勒古瓦(Legoy)的著作,第242页。

[18]《自杀》,17—19页。

[19]根据莫塞利的著作,第410页。

[20]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的著作,第59页;卡佐维耶伊的著作,第19页。

[21]里博(Ribot):《遗传性》(L'hérédité),第145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Felix Alcan)书店。

[22]利尔(Lisle)的著作,第195页。

[23]布里埃尔(Brierre)著作,第57页。

[24]吕伊斯(Luys)的著作,第201页。

[25]《医学百科辞典》,第76卷,第542页,《肺痨》(Phtisie)条。

[26]科克的著作,170—172页。

[27]见莫塞利的著作,第329页及后几页。

[28]见勒古瓦的著作,第158页及后几页。巴黎,费利可斯·阿尔康书店。

[29]本表数字引自莫塞利的著作。

[30]对男性来说,仅有一个例外。在意大利,自杀率在30—40岁停止增长。对女性来说,在相同年龄阶段,增长停止。这种情况很普遍,因此是真实的。这个阶段过后,女人的生活进入新的阶段。对于未婚女性而言,这是一个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由独身带来的失落和困惑开始减少。而年纪较大时出现的精神孤独还没有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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