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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杀和心理变态[1]

2024-09-03 19:47    自杀论    来源:365文库

人们预先认为,两种非社会因素对自杀率有影响,即内体心理因素和自然环境性质。对个体构成而言,可能存在一种国与国之间强度不同的倾向性,直接导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个体性格中,至少对相当部分个体而言,存在直接导致人死亡的因素。这种倾向的强度在不同国家的个体之间是不同的。此外,气候、气温等因素会间接对人体产生类似影响。只有在充分思考后,才能排除某些假设。我们将逐一检验这两种因素之于我们的研究对象是否产生作用,并找出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每年,虽然个体是否患病因人而异,但是一种疾病在一定社会中的比例是相对固定的。

精神错乱就是其中一种。如果每种自杀都是由精神错乱引起,我们的研究就有了现成的结论,即自杀成为纯个人疾病。[2]

相当数量的精神病医生认同这一观点。埃斯基罗尔说:“自杀表现出精神错乱的全部症状。”[3]“一个人只有在发狂的情况下才会自杀,自杀是精神错乱的表现。”[4]从这个观点可以推断,自杀是不自主的行为,不应受法律制裁。法尔列特(Falret)[5]和莫罗·德·图尔用类似的词句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莫罗·德·图尔发表的支持这种观点的学术文章里,却能读出令人心生疑窦的观点:“在所有案例里,自杀都是精神错乱导致的吗?我们目下不必急于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首先可以大致确定的是,一个人对精神错乱研究得越多,精神错乱症医治的经验就越多,他就越会情不自禁地赞成这个观点。”[6]1845年,布尔丹(Bourdin)大夫更加直截了当地支持了这种意见。他发表在一份小册子里的这个观点,引发了当时医学界的一阵轰动。

这种理论曾经获得到了两种辩护支持。有人认为,自杀本身自成为一种独特的疾病——精神错乱的一种。也有人认为,自杀并不存在于精神正常的人身上,而是一种或多种精神错乱的变异形式。前者是布尔丹的观点。埃斯基罗尔则是持后一种观点的最权威人物。他说:“自杀看起来是具有多种不同表现形式,并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明确地说,这种现象并非疾病的表现。把自杀纳入疾病的命题,是和我们的经验背道而驰的。”[7]

自杀是精神错乱的一种表现形式的相关辩护意见,并不够严谨,也不够全面。依照这种意见,不可能有反面经验出现。因为,抱持这种辩护意见的人无法完全列举所有自杀案例,也无法完全列举精神错乱在每个案例中的影响。他们仅能举出有限的几个实例支撑。但实例支撑再多,也不能作为科学概括的依据。况且,即使缺乏反例,也还是具备存在的充分可能性。如果能给出其他证明,这种结论就具有概括性了。如果自杀是一种精神病,具备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发展过程。那就可以得出结论:所有自杀者都是疯子。

自杀狂真的存在吗?

自杀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如果说这种倾向包含某种精神错乱成分,也只是部分行为表现出精神错乱的症状。如果将一种行为定义为谵妄,那么这种行为只能具备表现谵妄这一种目的。如果行为可以表现多个目的,则也可以用别的术语来定义。传统精神病理学术语将一定限定范围内的谵妄称为偏执狂。偏执狂病人除了局部性缺陷,意识是正常的。例如,有时偏执狂病人处于非理性和荒诞的原因,喝水、偷东西或者说脏话;但是他们的其他行为和思想是绝对正常的。因此,如果有自杀狂的话,只能是偏执狂的一种。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确这样归类。

从一个角度看,如果人们真的承认偏执狂的多种变化形式,那么把自杀也归入其中,就清晰易懂了。根据刚才所给定义,这些疾病的特点是,患者在智力功能上无根本损害。偏执狂病人和正常人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相同的。只是对于偏执狂者而言,特殊的精神状态偶尔占据优势。总之,偏执狂仅仅是一种在冲动的情况下产生的极端情感,在表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观点,但程度却非常强烈,以至于让人心智迷惑,难以摆脱。因此,发病时患者显示出不正常的野心和强烈的偏执状态,大脑的其他功能进入麻痹状态。一些突然的情感刺激,使精神失衡,情绪偏执狂症状出现。如今,无论自杀的能量是突然迸发还是逐渐积累,人们常认为,自杀者是受了某些不正常的激情的影响;甚至有人认为,把自杀看成抵消自我保护本能的必要手段,是非常合理的。另外,许多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之外,和其他人没有相异之处。因此,没有理由把自杀行为笼统地归于一般谵妄症。而因自杀被视为偏执狂这一种精神病。

那么,偏执狂真的存在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从来没有人质疑过这个问题。精神病医生都认为局部谵妄理论没有可争论之处。临床观察证实了这个结论,心理学也视之为必然推论。人类精神具有独特才能和能力,各因素大部分时间协同一致运作,有时可能分开工作。因此人类精神各部分因疾病影响而分开工作的情形是很正常的,既然人类智力能够在没有意志力支撑的情况下存在,而人类情感能够在没有智力的情况下存在,那么为什么不能存在没有感情存在下的智力?也一定会有情绪平衡下的意志力以及情绪失衡情况下失去意志。如果把这些原则运用到感官比较特殊的形式上时,就会认可这个理论。即身体上的损害可以只引起某种倾向,某些行为或者某种孤立的思想。

现在,几乎再没有人认可这种观点。虽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不存在偏执狂,但是也找不到其存在的例证。偏执狂的病症难以在临床上单独显现。当偏执狂侵害机体的一种功能时,另一些功能也随之损害。在观察成功的情况下,一定能找到多个偏执狂表现。法尔列特说过,“举个例子,一个为宗教狂热的精神不正常者,属于宗教偏执类”。患者称自己为神的力量召唤,负担着上天的使命,把新的宗教传播到人间。这个观点完全荒诞不经。他像其他传教士一样传教,却丝毫不提及自己的宗教思想。更加仔细询问他之后,发现了其他病态的思想。比如,在其宗教观点背后,能够发现自大的心理倾向。他相信自己不仅肩负宗教使命,而且肩负改革社会的使命。他也同时想象自己肩负着人类最高使命等。在你有足够耐心洞察患者的自大心理之前,你将发现他的谦卑和恐惧倾向。沉浸在宗教思想中,患者相信自己迷了路,终将毁灭等。[8]当然,以上这些形式的偏执狂症状,并不一定能在同一个人身上全部出现,但通常互相关联;如果在患者身上某一时刻没有同时出现,定会随后相继出现。

最后,除了这些特殊的例子,偏执狂者还存在一种普遍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是疾病的根本,精神错乱的观念仅仅是疾病外部的和暂时性的表现。这种精神状态本质的特征为过度得意或者说深度抑郁或者说全面反常。特别是在思想和行为上,缺乏平衡性和协调性。患者能够推理,可是思维中有空白之处;也能够行动,虽不至行动愚蠢,但无先后顺序。认为精神错乱是患者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甚至于是局限性的组成部分,是不正确的。只要影响了对事物的理解,就可以说完全损害了精神世界。

此外,偏执狂假设和科学研究事实不符。不再存在大批人对旧理论的抨击。意识层面活动的不同形式不再成为单独而分散的力量,仅存在于形而上学的层面,而具有相互依赖的功能。因此不可能一种意识层面遭受损害,而另一种意识层面完好无损。这种相互作用在精神层面体现的比在身体器官层面更加淋漓尽致。因为身体的每一个器官都有独特之处,一个器官受到侵扰,其他器官未免立刻受到影响。这种交互作用分布在大脑的不同区域。假如某部分功能受阻,无法完成任务,其他部分,随时就位,替之运转。大脑各部分联系紧密,精神错乱无法只是损害其一,而不伤害其他部分。目前已有研究发现,精神错乱彻底改变精神生活,而不仅仅停留在改变单一观念和情感。表现和冲动不单独存在,不是精神原子这种细微的物质通过相互连接构建心智。它们仅仅是总体意志中心的外部表现,是其源头和表达方式。精神状态不受损伤,它们就不会发病。

如果无法确定精神状态的受损部分,就无法对偏执做出准确定论。显然,局部精神损伤源于某种损伤的扩张。这些损伤本身不是疾病,却是其他疾病的表现方式。被称作偏执狂的疾病,总是源于更广泛的精神错乱。这种偏执狂本身不是疾病,却是全身疾病特殊而偶然的症状。如果不存在偏执狂,就不存在自杀偏执狂。因此,自杀并不是精神错乱之中的特殊形式。

依然有可能,自杀仅仅在人处于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发生。如果自杀本身不是精神错乱的特殊形式,就没有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与之关联。自杀仅是一种插入式综合征,且时常发生。频繁发生是否在暗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没有自杀,或者说自杀一定与精神错乱关联吗?

这样下结论似乎太仓促。即使是对精神错乱的极端例子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精神错乱者的某些行为只为这些患者所有,而别的一些行为正常人都会做出。没有理由先入为主地将自杀划入精神错乱。确切地说,精神病医生认为他们知道的大多数自杀的案例显现出精神错乱的迹象。但是由于对待这些案例过于概括化,也难以就此得出结论。再说,不能从范围狭窄的特殊试验中,得出宏观普遍的结论。精神病医生所观察到的自杀者,当然是精神错乱的。但是还有为数更多的自杀者,医生们没有观察,不能说他们也是精神错乱的。

唯一系统的方法是通过本质特征对自杀进行分类。分类包括构成自杀的主要类型的精神错乱者的自杀。然后探究这种系统分类方法,是否囊括了所有自杀案例。换言之,要研究自杀是否是精神错乱的特定形式,必须对自杀进行分类,确保精神错乱是自杀的一个原因,并且探究这是否是自杀的唯一原因。

总体上说,专家们并没有花太多心思对精神错乱的自杀进行分类。可以说以下四种类型,囊括了最重要的自杀类型。自杀的主要分类借鉴了儒塞和莫罗·德·图尔的思想。[9]

1.狂躁性自杀(Maniacal suicide)——这是由于幻觉或精神错乱引起的自杀。患者自杀是为了躲避想象中的危险和耻辱,或遵循从上面接到的神秘指令等。[10]从这类自杀的动机和发展方式看,都反映了狂躁症的特点。这种疾病的主要特点是极具多变性。极具变化和冲突的观点和感受接踵而至,出现在狂躁者的意识当中。就像车轮转动,一种意识状态迅速取代另一种。以上特征也是狂躁性自杀的动机所在。它们以惊人的速度出现,并消失。当指向自杀的幻想和精神错乱状态突然出现,自杀的念头随之而来,自杀者开始实施自杀行为,如果失败了,在那一刻,自杀者不会立刻再行动一次。但如果稍后受其他动机驱使,自杀行为将会重演。十分细微的事件就可能导致这些突然转变。有一名男子,曾想自杀,一天他跳入河中,但河水较浅。他试图找到一个能将自己淹没的地方,这时一位海关人员察觉出它企图自杀,就用枪瞄准他,威胁说,不从河里出来就开枪了。于是男子心平气和地回家了,再也没有产生自杀的想法。[11]

2.忧郁型自杀(Melancholy suicide)——这种自杀与极度压抑和悲伤扩大有关,患者再无心领会和自己相关的人和事。欢愉不再诱人;患者视万事万物为浮云。生活显得无聊而痛苦。这种感觉有很长时间,自杀的念头也长时萦绕;这种感觉固定不变,自杀的决心也同样如此。一个小女孩,父母都很健康,在一个国家度过童年之后,不得不在14岁那年,去另一个国家学习。自那时起,极度的厌恶由心而生,女孩想隔世而居,很快产生了强烈的死的念头。“有些时候,她数小时一动不动,眼睛看着地面,胸口在颤动着呼吸,好像惧怕某种危险来临。女孩决定投水自杀,并选取最偏远的地方实施,以防得救。”[12]然后,最终女孩察觉到自己的念头是一种罪,并一度放弃这种念头。但一年之后,这种死的倾向再度袭来,且欲望更加强烈,时隐时显。

幻觉和精神错乱的想法常和在总体层面感到绝望相连,直接导致自杀。然而,这些想法并不像狂躁病人表现出来的那样,容易变化。相反,如同来源的整体状态一样,它们一成不变。患者受困于一成不变的恐惧、自责和悲痛之中。这种类型的自杀和前种类型的自杀一样,由想象的理由造成,但还具有漫长性这一显著特点。并且忧郁型自杀漫长难治。这类患者会冷静地、理智地计划自杀,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他们会显示出超人的毅力。这类自杀者内心的坚定的程度,如同狂躁性自杀者观念的多变程度一样。后者,因缺乏持久的原因,冲动一闪而过;前者的总体性格中,有一种坚持的态度。

3.强制型自杀(Obsessive suicide)——在这种类型的自杀中,没有真实的动机,也没有存在于想象的动机。仅由一定要死的念头造成自杀。这种念头没有清晰的缘由,却完全占据患者的内心。患者即便知道,自己没有足够合理的原因去死,却无法摆脱自杀的欲望。患者内心有一种本能需要,不受意志和理智控制。就像去偷、去杀人、去纵火的欲望一样,应该属于其他类型的偏执。当患者意识到自己的想法多么荒谬的时候,一开始试图拒绝这种想法。拒绝的过程是痛苦的、压抑的,内心的焦虑反而增加。因此,人们有时也称这种类型的自杀为焦虑性自杀。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曾清晰地描述过这种状态,他坦白道:“我受雇于一家商行,每天例行公事,把工作做得令老板满意,我却觉得自己是个机器人。别人对我说话,声音就像回音一样。我最大的痛苦是受自杀的念头折磨,这种念头让我自由全失。我为之所害已经一年;起初我并不当回事;随后死的念头随处追杀我,可是我没有理由杀死自己……我的健康状况良好,家人身体也不错;我没有财产损失,收入充足,足够我这个年龄的人享用。”可是一旦患者下决心放弃抗争、杀死自己的时候,焦虑停止了,平静回归身体。如果自杀未遂,病态欲望的火苗暂时熄灭,虽然说有时候灭得不充分、不彻底。仿佛病人把积压的冲动排空了。

4.冲动性或不自主自杀(Impulsive or automatic suicide)。和前面一种自杀类型一样,这种自杀毫无动机可言。在现实或者患者想象之中,都找不出原因。这类自杀不是由长期或短期困扰内心的某一固定观点造成,而是由突然出现却难以抵制的冲动引起的。眼睛闪烁的瞬间,自杀的念头迸发,激发自杀的行为,至少开始谋划自杀行为。这种突如其来的念头让人觉得和前面提到过的狂躁有关,可是躁狂性自杀有其理由,哪怕理由荒谬。躁狂性自杀与谵妄(delirium)观念有关。与之相反,在冲动性自杀中,自杀的冲动迅速出现,不由自主,并无前述理智预兆。看见一把刀,走过悬崖等,都能立即激发患者死亡的念头。患者迅速执行这个心愿,甚至反应不过来自己干了些什么。“一名男子正轻声和朋友交谈,不料突然越过护栏,跳入河中。被救后,问及男子做出这种行为的动机是什么,他什么也不知道,只是自己由无法阻挡的力量驱使。”[13]另一名男子说:“奇怪的是,我完全没有印象我是如何跳上窗户的,也不记得当时是被什么想法驱使;我并不想自杀,或者说,我不记得今天自己有过自杀的念头。”[14]换言之,患者感觉到自杀的冲动积蓄,试图躲避死亡工具的诱惑,却采取了急速的方式。

简而言之,所有因精神错乱而引发的自杀不是找不到动机,就是由想象的动机驱使。现在,很多自杀案例并没有被划分到任何分类中。这些案例中,大部分有动机可循,并且动机不能在现实中找到。并不是每一种自杀者都能牵强地归类于精神错乱。在所析自杀分类中,忧郁性自杀可能最难识别。正常人自杀时,如同精神错乱者一样,处于沮丧和抑郁状态的情况,经常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正常人自杀往往能够找出客观原因,而精神错乱者自杀,完全缘于无关的外部环境。总之,精神错乱者受幻觉驱使,而不是正常感觉影响自杀;自杀冲动也是无意识的,而不是故意为之。因此和正常人的自杀区别开来。当然,正常者可能变成精神错乱者。如果缺乏足够区分二者的理由,人们通常会混淆健康的人和患者。因为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变化。正常人绝不会自杀,自杀者必定显现某种异常情况。即便这个观点得到证实,也不足以说明精神错乱不是一种自杀原因。因为精神错乱者不仅所想和常人有别,所做也显现异常。

因此,只有武断地比对字面意思,才觉得自杀和精神错乱有密切联系一说:“为了高贵和崇高的情感,非得陷入某种死亡的危险中,心甘情愿为法律献身,为了坚定的信念和国家的安全选择死亡。这样的死,不是自杀。”[15]埃斯基罗尔(Esquirol)列举出德西乌斯(Decius)和阿萨斯(Assas)等人。法尔列特也不同意把库尔提乌斯(Curtius)、科德鲁斯(Codrus)和阿里斯托德(Aristodemus)等人归为自杀者。[16]布尔丹把所有为宗教和政治信仰或者崇高情感而死的例子,排除在自杀之外。可是我们知道,不能够由自杀的动机定义自杀,也由此判断一个行为是自杀与否。只要自杀者,是在自己完全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不可避免的后果的情况下做出自杀行为的,不论动机如何,都是自杀。即使处于类似的动机,也可能被归入不同自杀类别。无论自杀的原因是什么,都只能归入一个种类;受害者的动机有时捉摸不清,得有其他标准来对自杀进行分类。这样一来,至少有一类自杀类型和精神错乱无关。一旦破例,例外多至无比。因为由崇高感情驱使的自杀和由不太崇高的动机驱使的自杀之间,差别不至于太大,不知不觉,就从一种类型自杀逐渐跨越到另一种类型自杀。如果将前者定义成自杀,没有理由不将后者冠以自杀之名。

因此,有大量和精神错乱无关的自杀类型。这些自杀往往经过仔细考虑,并不全由幻觉引起,所以更容易识别。自杀者在做出自杀行为时,是否经自由意志驱使,往往备受争议。但我们并没有思考这些自杀者是否在自由意志的驱动下做出自杀行为。我们仅基于经验判断某一自杀者是否精神错乱。

精神错乱引起的自杀,只是自杀的一种类型,并不能将其看成自杀的主流。精神错乱和理性失衡之间,有许多中间状态,常归类于精神衰弱。因此,我们来看看,在非精神错乱性自杀中,它们是否在研究一开始就扮演着重要角色。

精神错乱性自杀暗含着如下问题。事实上,如果神经系统的情感影响足够深,就会激发自杀的念头。如果情感强度变弱,带来的影响力也变弱。神经衰弱症(neurasthenics)是一种初级阶段的精神错乱现象;因此也含有精神错乱的部分特点。神经错乱症和精神错乱相比,在人群中的分布更广,具有更大普遍性。这些不正常现象是自杀率变化的缘由所在。

再加上,神经衰弱症者易于自杀;脾气暴躁的神经衰弱者注定受难。众所周知,痛苦大体上源于神经系统强烈的刺激。强烈的神经波动常常痛苦万分。可是能产生痛苦的最大神经波动因人而异。对神经能产生很大阻力的人来说,产生痛苦的最大神经波动值较高,反之则较低。对神经能产生较小阻力的人来说,痛苦区域形成得更早。对于神经症患者来说,每一个印象的形成,都是潜在神经不安的来源。每一次神经的活动,都可能带来痛苦。最小的刺激都可能惊扰神经,仿佛他的神经是不经保护的。即使无意识的生理功能运转,都能引发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另一方面,快乐区域也在较低刺激下兴奋起来。衰弱的神经系统,由于过度容易传递刺激,一些刺激虽不能让正常神经系统兴奋,但足以刺激神经衰弱者。因此,不重要的事情都可能给神经衰弱者带来莫大的欢愉。表面上看,神经衰弱者在痛苦和快乐的平衡上面,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仿佛多亏了这种补偿机制,他们在面临冲突的时候,才能更好保护自己。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种现象的不便之处真实可感。日常生活中的事情频繁产生刺激,对神经衰弱者而言注定太强烈了。因此,日常生活的变化对他们来说,太难以承受了。可以肯定的是,有一种生活方式能使这样的折磨降到最低,即隐居,创造仅仅可部分感受外部世界躁动的特殊环境。有时候,隐居者也像是逃离了让他得病的世界,追寻一份孤独。可是如果神经衰弱者被迫陷入喧嚣的世界,无法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为自己脆弱而敏感的神经找到一处避难所,他承受的痛苦多于快乐。这种境遇便是自杀念头生长的沃土。

责难神经衰弱者的,不仅是这种喧嚣的环境。由于他们的神经系统极度敏感,思想和情感常处在不平衡状态。由于细微的影响可能导致他们神经不正常的状态,每一件微小的事情都可能困扰神经组织。这些事情虽然并非旨在打扰人,却会形成重压,使神经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神经系统总是处于变化的状态。按理说,过去的经历逐渐稳定,在大脑中产生恒定的效果。可是,它们却常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而受损。只有机体处于完全平衡和稳定的状态时,生活才显得平衡和稳定。生活,意味着对外界刺激做出适当反应。而对神经衰弱者来说,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和习俗中,和谐的状态才能建立。有时,建立一种和谐状态,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这种状态世代传递,不会因为某一次变动而更改。但是,如果某一时刻,每件事情都需要重构,也就是说,某次行动不再是它原来的样子了。我们同时渴望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稳定性。个体只有在物质和道德构成具有确定性的社会环境里,才能健康生活。这正是神经衰弱者欠缺的部分。神经衰弱者易受打扰,常为惊喜和环境变更所困。不知如何适从,他们只能用新的行为来应对,构成了其喜爱新事物的癖好。然而,他们也得学会和旧环境和谐相处,即新的想法已不足以应对现实问题,他们常常失败。因此,对多变的神经衰弱者,社会系统越固定,适应越困难。

处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自杀是最常见的类型。这种类型自杀占多大比例呢?在一定环境下,是这种心理状态直接导致自杀,还是通过使个人更多地暴露在导致其自杀的外部环境中而发生作用?

为了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将神经衰弱和自杀的多个类型进行对比。不巧,没有对神经衰弱引起的自杀进行过统计学上的分析。但是可以间接解决这个问题。精神错乱仅仅是神经退化的扩大形式。因而神经衰弱的数量是随着精神错乱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对后者的研究可以替代对前者的研究。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建立起自杀率和总体精神失常的关系。

和精神错乱一样,自杀在城市分布广于农村。这让人产生某种联想,似乎自杀者的数量取决于精神错乱者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然而,这种数字上的对应暗示某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可能是纯属巧合。自杀和城市文明兴盛紧密相连。在大城市里,自杀情况较多。貌似这种假设更加可信。为了解释精神错乱状态对自杀的影响,我们必须消除城市文明对自杀的影响这个变量因素。如果出现两个因素同时影响结果,便很难判定,每个因素以多大比例影响结果。应考虑这些要素在什么时候互相矛盾,只有当二者矛盾时去探究,才能找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如果精神错乱起决定作用,当精神错乱发生作用,而社会因素往与之相反的方向做出影响时,应该能看出结果的某些变化。相反,当社会因素发生作用,而精神错乱将之朝相反的方向推动时,也应该能看出结果发生变化。

以下案例展现出这些朝相反方向发展的规则:

1.据统计数据,在精神病院,女性精神病多于男性。不同国家里,男女比例不一样。但总体上来说,100人中,大约有54—55名女性,45—46名男性,如下表所示。

国家 年份 每100名精神错乱者中

男 女

西里西亚 1858年 49 51

萨克森 1861年 48 52

符腾堡 1853年 45 55

丹麦 1847年 45 55

挪威 1855年 45* 56*

纽约 1855年 44 56

马萨诸塞 1851年 46 54

马里兰 1850年 46 54

法国 1890年 47 53

法国 1891年 48 52

*虽然二者加起来不是100,但原文如此。——原编者注

科克通过11个州精神错乱人口统计调查数据,发现在全部166 675名精神错乱者中,男性78 584名,女性88 091名。或者说,每1000名男性中,有1.18名精神错乱者,每1 000名女性中,有1.30名精神错乱者。[17]迈尔(Mayr)发现了同样的数字。

有这样一个疑问,会不会由于男性精神错乱者的死亡率高于女性,于是精神病院才有更多女性精神错乱者。

的确,在法国的精神病院,每100名死去的精神错乱者中,有55名是男性。因此,精神病院更多女性的数据并不能说明,女性有更大可能性患精神错乱。只能说明,女性和男性相比,更容易幸存下来。精神错乱者中,女性并不多于男性。如果其中女性多于男性,我们可以把结论运用于关于神经衰弱的推论中,即女性神经衰弱者多于男性。那么,如果自杀率和神经衰弱真有因果联系,那么女性自杀者多于男性,或至少二者持平。即使修改统计数据,使女性拥有较低的自杀率,我们也只能得出结论:女性精神错乱的倾向比男性大或和男性持平。女性低自杀率和患精神错乱的较大可能性几乎相互抵消。实际上,女性的自杀数量并不是大于或等于男性自杀数量。自杀恰是男性常做的事。每一位女性自杀对应四位男性自杀(见表4)。在每一种社会环境中,同一种性别拥有固定自杀倾向。但是不论看每年新增的自杀事件,还是当时的统计数据,自杀数目并不因精神错乱因素变化而变化。

表4[18] 自杀人群的男女比例

2.表5展示了不同信仰者自杀倾向的对比。毫无疑问,犹太教信徒精神错乱者多于其他宗教信徒;我们也许同样能推论出犹太教信徒比其他宗教信徒易患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可是,犹太教教徒自杀倾向却非常低,稍后会看到,犹太教自杀率最低。[19]从这个例子看出,自杀和精神错乱呈负相关关系。但这当然不是想说明,神经和脑部损伤,对自杀有抑制作用。它们确实在细微的程度上加剧了自杀的念头,但是即使把作用发挥到极致,也收效甚微。

表5[20] 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精神错乱倾向

不同宗教信仰每千人精神错乱者

基督教徒 天主教教徒 犹太教教徒

西里西亚(1858年) 0.74 0.79 1.55

梅克伦堡(1862年) 1.36 2.0 5.33

巴登公国(1863年) 1.34 1.41 2.24

巴登公国(1873年) 0.95 1.91 1.44

巴伐利亚(1871年) 0.92 0.96 2.86

普鲁士(1871年) 0.80 0.87 1.42

符腾堡(1832年) 0.65 0.68 1.77

符腾堡(1853年) 1.06 1.06 1.49

符腾堡(1875年) 2.18 1.86 3.96

黑森大公国(1864年) 0.63 0.59 1.42

奥尔登堡(1871年) 2.12 1.76 3.37

伯尔尼州(1871年) 2.64 1.82

很少有人单独把天主教教徒和基督教徒相比,但这种对比具有普遍意义。天主教教徒精神错乱者只比基督教徒低三分之一,差距微小。但是,我们从表18[21]可以看出,世界各地,天主教教徒的自杀率比基督教徒低。

3.稍后将看到(表9)[22],在所有国家中,儿童时期到老年时期,自杀率有规律地增长。在70—80岁,自杀率偶尔轻微降低。在2—3岁,自杀率大于成年时期。此外,成年人更易患精神错乱。人在30岁时,患精神错乱的风险最大,老年时期,风险变小。[23]这种对比,显然说明,自杀原因和精神错乱原因是不同的。

如果把各年龄段自杀率,和同年龄段总体精神错乱人群相比,而不是同年龄段新增自杀人口和精神错乱者人口比,就可以发现,没有明显对应关系。在年龄大约为35岁的人群中,精神错乱者最多。接近60岁,比例大致相同;超过60岁,比例迅速下降。当自杀率达到高峰时,精神错乱率反而在最低值。因此,自杀率和精神错乱之间找不到变化规律。[24]

4.如果比较不同社会的自杀和精神错乱,就看不出二者的联系了。诚然,精神错乱的数据不够精确,影响了国家间的数据比较。但从以下两个表格中可看到,摘自不同调查者的统计数据,印证了同样的结论。

精神错乱者最少的国家,自杀率最高;萨克森的统计数据就是这样,令人惊讶。勒鲁瓦大幅对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研究做得很好,并且观察到了类似的现象。他写道,“通常情况下,一个地方,如果大量人口患精神疾病,自杀的人口也多。然而二者可能完全不相干。我甚至愿意相信,一些走运的国家,患精神疾病的人少,自杀的人也少。但是,在某些地方,只发现了精神疾病患者,却没有自杀者”。而另一些地方,只发现了自杀者,而没有发现精神疾病患者。[25]

莫塞利的结论却有稍稍不同。[26]首先,因为他把严格意义上的疯子和白痴都归为精神错乱。[27]然而这两种疾病差别很大,尤其是在探讨其对自杀的影响的时候。白痴不易自杀。例如,农村的白痴比城市多,农村自杀率低于城市。要研究不同精神疾病对自杀的影响比重,就必须把这两种情况分而视之。即使错误地进行比较联系,也不能判定自杀和精神错乱之间有某种规律性对应。事实上,如果直接接受莫塞利的研究结论,欧洲国家依据精神错乱人士(疯子和白痴都记录在内),分为五组。这样可以算出每组的自杀平均数,如下表:

精神错乱者(每10万居民中) 自杀者(每100万居民中)

第一组(3个国家)

第二组(3个国家)

第三组(3个国家)

第四组(3个国家)

第五组(3个国家) 340—280

261—245

185—164

150—116

110—100 157

195

65

61

68

表6 欧洲各国自杀和精神错乱的关系[28]

续表

总体上看,自杀者多的地方,疯子和白痴就多;疯子和白痴多的地方,自杀者也多。

但二者间的关系缺乏持续相关,仅仅偶尔关联。第二组中,按理说自杀人数应该少于第一组,却反而更多。第五组中,按理说自杀人数应该少于其他各组,但实际上反而超过了第三组,甚至第四组。最后,如果用科克关于精神错乱更加完整和细致的统计数据,代替莫塞利的统计数据,精神错乱和自杀关联性的缺乏更显而易见。结论如下:[29]

精神错乱者 自杀者

(每10万居民中) (每100万居民中)

第一组(3个国家) 422—305 76

第二组(3个国家) 305—291 123

第三组(3个国家) 268—244 130

第四组(3个国家) 223—218 227

第五组(3个国家) 216—146 77

莫塞利还比较了意大利不同省份之间自杀和精神错乱方面的差别,但他自己承认概括性不够。[30]

5.简而言之,人们认同,一个世纪以来,精神错乱者呈规定的趋势增加。[31]自杀时间也是如此。人们难免渴望寻找二者间的关系。稍后我们会证明,初级社会鲜有精神错乱者,却不乏自杀者。这便削弱了人们想把二者联系起来的价值。[32]

因此,社会自杀率和精神错乱倾向没有必然联系。也可以推论,社会自杀率和神经衰弱的不同表现形式,也没有必然联系。

事实上,正如我们指出过的,即使神经衰弱是自杀的原因,但神经衰弱并不一定会导致自杀。如果一个神经衰弱者,在嘈杂活跃的现实生活中陷得太深,难免受罪;可是他完全能够逃离嘈杂活跃的环境,过适合沉思的生活。当热爱和激情的火花过于绚烂,损害了患者脆弱的神经系统,他便不能够完全体验哪怕一丁点沉思之乐。患者肌肉软弱,神经过度敏感,无法做出任何行为,却为思维活动提供了恰当的条件。同样,如果社会环境死气沉沉,同样激发患者本能反应。患者认为自己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要让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最大,这样社会才能生生不息。确切地说,他推翻传统,打破旧习,是改革能手。高度文明社会的各项功能,互不可缺并且高度发达。由于这种极大的复杂性,社会职能在不断变迁中存在。因此,神经衰弱者最多的时候,也是他们最应该存在的时候。本质上说,神经衰弱者并非不能和社会融合,他们自杀时因为生不逢时,致使神经衰弱者思想混乱。朝这个方向发展的,还有别的原因。神经衰弱本身是一种常见的诱因,虽然不一定诱发出某种行为,但根据环境的不同,可能诱发出不同东西。根据所受不同社会因素影响而异,在这片诱惑的土壤中,孕育了多种倾向。在古老而迷茫的社会中,容易滋生出对生活的厌倦和对自身无用的忧伤,产生致命的后果;而在年轻的社会,可能迸发出澎湃的理想,出现宗教信仰改变和积极的献身精神。虽然在这种状态下,颓废者增加,但伟大的革新者聚集在一起,建立新国家也是有很大可能的。因此,这种模棱两可的力量[33]不能用来解释自杀这一具有明确特性的社会事实。

有一种精神病态,某些时候会成为所有文明弊病的来源,即酗酒。先不论其对错,精神错乱、贫困和犯罪都与之相连。那么酗酒和自杀率上升有关吗?一种假设持否定态度。其认为自杀在高度文明和富裕的阶层更常见,可是酗酒大多不是这个阶层的人干的事。但是事实比一切能够说明问题。我们来看看这些事实。

看看法国自杀和酗酒分布地图[34],看不出二者有任何关系。自杀分布有两个中心,一个是法兰西岛及其以东一带,另一个是从马赛到尼斯的地中海沿岸。而酗酒高发区和低发区的分布有明显不同。呈现出三个高发中心,一个在诺曼底(Normandy),以塞纳河下游尤为严重;另一个在菲尼斯泰尔省和布列塔尼等省,第三个在罗纳省及其附近地区。于是相反,罗纳省自杀率不在平均数以上,诺曼底大部分在平均数以下,而布列塔尼几乎没有自杀现象。因此,在地图上,很难看出两种现象的互相影响。

如果比较酗酒引发的精神或心理疾病,而不是酗酒引发的犯罪,结论一样。通过自杀案件数量排名,将法国分成八个等级。根据吕尼埃(Lunier)医生提供的数字[35],我们找到每个等级中因酗酒引发精神错乱人数的平均值。如下:

每10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 每100名被收容人员中酒精中毒引发精神错乱人数

(1872—1876年) (1867—1869年和1874—1876年)

第一组(5个省) 50以下 11.45

第二组(18个省) 51—75 12.07

第三组(15个省) 76—100 11.92

第四组(20个省) 101—150 13.42

第五组(10个省) 151—200 14.57

第六组(9个省) 201—250 13.26

第七组(4个省) 251—00 16.31

第八组(5个省) 300以上 13.47

两栏数字并不对应。自杀人数增加6倍以上,而酗酒引发的精神错乱者只增加了几例,且无规律增加。第二组超过了第三组,第五组超过了第六组,第七组超过了第八组。酗酒只有通过引发精神错乱,才能导致精神失常自杀。

初看一眼,似乎至少对我们国家而言,酗酒者和自杀者数量有密切联系。我国大部分酒销往北部省,而那里也是自杀者居多之地。可是首先,两个区域在地图上显示的两种情况的范围不相同。就酒销售的情况而言,最多的是诺曼底和北部,往巴黎的方向走,有减轻的趋势。就自杀情况而言,数目最多在塞纳省和周边几个省;诺曼底数目减少,北部没有前者向西方向发展,到达大西洋海岸;而后者发展趋势相反。二者发展到厄尔省和厄尔—瓦尔省(Midi by Var)便戛然而止,再转而迅猛向东发展。此外,地图上显示,自杀最严重的区域是瓦尔省和罗讷河口(Bouches-du-Rhone)省。而在酗酒者中,这个区域并不是最严重的。

德国酒精中毒和自杀

酒的消费量(1884—1886年) 自杀的平均数(每100万人口) 国家

第一组 人均13—10.8升 206.1  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勃兰登堡、波美拉尼亚

第二组 人均9.2—7.2升 208.4  东普鲁士和西普鲁士、萨克森省、汉诺威、图林根、威斯特伐利亚

第三组 人均6.4—4.5升 234.1  梅克伦堡、萨克森王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阿尔萨斯、黑森省和黑森大公国

第四组 人均4升以下 147.9  莱茵诸省、巴登、巴伐利亚、符腾堡

简言之,即使是数字上出现了某种巧合的情况,也说明不了什么。比如,离开法国,往更北的方向走,酒精的销售有规律增长,可是自杀为什么不见增长。1873年,法国人均酒消费量是2.84升;1870年,比利时人均酒消费量是8.56升;1870—1871年,英国9.07升;1870年,荷兰4升;1870年,瑞典10.34升;1866年,俄国10.69升;1855年,圣彼得堡甚至高达20升。但是,在相应时间段中的自杀者数量,法国每百万人口中150人,比利时仅68人,英国70人,瑞典85人,俄国很少。1864—1868年间,每年圣彼得堡每百万人口的自杀人数也仅有68.8人。丹麦(1845年,16.51升)是唯一一个自杀率和酒销量都居高的北部国家。[36]由此可见,先前我们将我国北部省,按自杀率和酗酒人数进行分类,并发现二者之间某种联系。但并不能说,酗酒是自杀的原因,能解释自杀的增长和减少。还有一些偶然的原因可以解释。大体上说,在北部,酒销量更高原因是当地爱喝白酒,葡萄酒价格贵,[37]并且喝酒能让人保持体温。另外,我国这些地区,引发自杀的其他原因还很多。

对德意志帝国各邦的比较,证实了这个结论。如果按照自杀和酒销量关联的角度对这些邦进行划分,[38]看出第三组自杀率最高,可是第三组是酒销量最少地区之一。仔细比较,能找到更多细节:波美拉尼亚省受整个国家自杀气氛影响最少(每百万居民中,96.4例自杀),可是该邦酒销量很大(平均每人13升);萨克森州,自杀率是平均水平(348例每百万人口)的四倍,但是这个地区酒销量仅仅是平均水平的一半。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组,是由南方各邦构成,酒销量却很少。从另一个角度解释,该地区自杀率少于德国其他地区,其原因是该地区人口包括大量天主教教徒或者说包含大量信仰天主教的少数民族。[39]

因此,其中精神状态和自杀间的联系没有规律性,也不是明白无疑的。一个社会的自杀率并不取决于其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的数量。虽有不同堕落状态容易导致个体自杀,但是这些堕落状态本身不是自杀的原因。无可厚非,同样的境遇下,堕落之人比正常人更易自杀。可是堕落之人,因环境而异,不一定会做出自杀行为。只有其他条件也具备,堕落者自杀的潜能才会被激发。

* * *

[1]参考书目:法尔列特:《论忧虑和自杀》(De l'hypochondrie et du suicide),巴黎,1822年:埃斯基罗尔:《论精神病》(巴黎,1838年,第1卷,第526—676页)和《自杀》,载于60卷本《医学辞典》;卡佐维埃尔(Cazauvieilh):《论自杀和精神错乱》(Du suicide et de l'aliénation mentale),巴黎,1840年;埃托克·德马齐(Etoc-Demazy):《论产生自杀的精神错乱》,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1844年;布尔丹:《论被看作疾病的自杀》,巴黎,1845年;德尚布尔(Dechambre):《论杀人——自杀偏执狂》,载于《医学报》(Gazette Medic),1852年;儒赛(Jousset):《论自杀和自杀偏执狂》,1858年;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出版社,1865年;勒鲁瓦(Leroy):《塞纳—马恩省的自杀和精神病研究》,巴黎,1870年;《自杀》,载于《医学和实用外科学辞典》,第34卷,第117页;斯特拉恩(Strahan):《自杀与精神错乱》(Suicide and Insanity),伦敦,1894年;吕尼埃:《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产生和消费》,巴黎,1877年,同名文章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Annales medico-psych.),1872年;《统计学会杂志》(Journal de la Soc. de stat.),1878年;普林青格:《酗酒和自杀》,莱比锡,1895年。

[2]目前认为,精神错乱本身是纯个人的疾病。事实上,精神错乱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后文我们会再谈这个问题。

[3]《论精神病》,第1卷,第639页。

[4]同上书,第665页。

[5]法尔列特《论忧郁和自杀》,第137页。

[6]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第7卷,第287页。

[7]《论精神病》(Maladies mentales),第1卷,第528页。

[8]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论自杀和自杀狂》(Du suicide et de la folie-suicide),第140页。

[9]见《医学和实践外科学辞典》“自杀”条。

[10]目前认为,精神错乱本身是纯个人的疾病。事实上,精神错乱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后文我们会再谈这个问题。

[11]法尔列特:《论忧郁和自杀》,299—307页。

[12]《论精神病》,第1卷,第639页。

[13]《论自杀和自杀狂》,第574页。

[14]同上书,第665页。

[15]法尔列特:《论忧郁和自杀》,第137页。

[16]这类幻想不能和患者误解所遇危险的一类幻想混淆;比如,有些幻想让病人错把门当成窗。后者是意外死亡,而不是上文定义过的自杀。

[17]科克:《关于精神错乱的统计》,斯图加特,1878年,第73页。

[18]见本书第二编第二章。

[19]根据莫塞利的著作。

[20]见本书142页。

[21]见79页表9。

[22]科克的著作,139—146页。

[23]科克的著作,第81页。

[24]根据科克的作品,108—119页。

[25]勒鲁瓦的著作,第238页。

[26]莫塞利的著作,第404页。

[27]莫塞利并没有明确说,但从他给出的统计数据中可以读出。这些数字太大,而不能很好表现精神错乱这一单一病例。参见德尚布尔德《词典》里的那张表。从表中可以清晰看出,莫塞利将疯子和白痴加在了一起。

[28]表A部分摘自德尚布尔主编的《词典》(第3卷,第34页)《精神错乱》条;第二部分摘自厄廷根(Oettingen)的《道德统计学》附表97。

[29]科勒研究欧洲国家的自杀资料中,由于有关荷兰自杀强度的信息不完整,我们将之省略。

[30]莫塞利的著作,第403页。

[31]尚没有人给出确切证据。不论其如何增长,也无法知道其增长系数。

[32]见本书第二编第四章。

[33]在法国文学和俄国文学中,体现出模棱两可性。我们曾对俄国的文学报以同情,说明法国和俄国文学并不是没有相通之处。可以感觉到,两个国家的作家,有一些神经系统上的疾病,缺乏某种精神和道德的平衡。但同样的生活和心理环境却在两个社会中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俄国文学极富理想主义,将一种独特的忧伤寄托在受难人类对悲伤积极意义的思考中,从而唤起信念,激发行动。而我们文学骄傲的地方在于,用深切绝望的笔调反映悲哀的抑郁状态。因此,同一种气质状态可能产生不同社会影响。

[34]根据《刑事判断的总结》,1887年。

[35]《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生存和消费》,第174—175页。

[36]根据吕尼埃的著作第180页及其后几页。在普林青格(Prinzing)的著作第58页上可以找到和其他年份有关的类似数字。

[37]葡萄酒销量和自杀率呈反相关分布。葡萄酒在南方地区销量很大,而南方地区自杀率很低。但是,并不能说葡萄酒成为远离自杀的保证。

[38]根据普林青格的著作,第75页。

[39]谈及酒精的影响,常举挪威的例子。在挪威,自1830年,酒销量和自杀率皆有类似下降趋势。但是在瑞典,酒销量以某种比例减少,可是自杀数仍然上涨(1821—1830年,每百万人口中63人自杀;1866—1888年,每百万人口中115人自杀)。俄国情况类型。

为了让读者全方位认识这个问题,必须补充一点,法国偶尔或者长期酗酒者,从统计数据看,从1849年的6.69上升到1876年的13.41。人们把自杀率归因于此。但首先,找不到原因把这类事件归结于所谓酗酒,也不能将其和简单的酒精中毒和常去酒吧混淆。不论这些统计数据说明什么,都不能证明酗酒在自杀率的上升和下降中扮演重要角色。稍后会提到,这些数据对于研究自杀原因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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