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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完全竞争的小前提条件

2024-09-03 22:25    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    来源:365文库

在第二篇,我们为了确定私人财产理论性趋势的准确含义,试着对完全竞争社会和自由交换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实现这些趋势的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性的解释。在第三章首次列举出的抽象条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对现实生活的背离,部分是为了分别对构成要素进行研究,而人为地对货币组织的主要特性进行了抽象。后面这种类型的要素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进行了分析,就当前的研究来说,其结果还只是对完全竞争制度的实质进行了概略的描绘。 [1] 首先,就笔者的心理准备或这样分析适当与否的感觉来说,这项研究的第一个目标、也是初步的目标已经达到。第二个或更为重要的目的就是拿这种理想的完全竞争与日常生活的事实来进行对比,以展开对一般性原理之局限性的检讨,并且在得出完全适当的结论之前,对一些必须用精细的实证数据进行补充的方方面面进行探讨。

但是,本书并无意全面而彻底地穷尽这一领域,只打算对一个 理论性简化,即完全知识的假设,进行详细的研究。本书的第三篇将集中讨论不确定性的含义和逻辑上必然的结果,以及经济行为所依据的信念和观点的不完全性和不准确性。但作为一种背景,对其他一些抽象的因素略作评述,也不无裨益。 [2]

不难看出,我们在第四章谈到的对纯分配理论的许多反对意见,都与这些必要的科学理想化相关,并且,这些反对意见作为理论概括在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的局限条件,实际上具有重要的含义。因此,对理论来说,这些反对意见不一定站得住脚,并且,因为没有理解科学推理的实质,即一般性原理的含义和使用,所以我们还要做进一步探讨。这种情况尤其适用于已经提到过的第一点,即在我们所讨论的所有重要因素中,持续可变性的假设。“边际单位”的大小问题显然与产业组织的灵活性相关,所以这两个问题必须放在一起加以考虑。一旦我们放弃将投入要素(agents)转化为“生产因素”(factors)的不适当的传统做法,转而分析各自独立的实际竞争单位,这一问题才有了实际意义,同时,也构成了对理论 的应用的有效约束。尤其在劳动这一我们特别关注的问题上,人的个体就是非常有效的单位,其作用不仅在于他可以作为一个单位讨价还价,而且他实际上也不能在不同的企业间进行分割,他在任一较短的时间间歇内所能从事的职业范围,也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他也可能是一个身处高位、相当独特的人;他并不总是会为满足完全竞争的归属需要、从一种类别转到了另一种类别所造成的微小差别而失色。他的人数(与异类者的人数相比)远远未到足以使一个个人成为一群同类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的地步。 [3]

由于自然要素的规模是可估量的,所以经济组织的灵活性从总体上受到了约束,J. A. 霍布森先生和威塞尔教授对生产力理论所做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许多单个情况下的实情。现在有许多只由使用单一要素的少数企业组成的生产组织,这些企业可以非常有效地互补不足,但不能非常有效地满足任何地方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并不能提供一种可以在集团成员之间分配这一群体全部收益的方法;因为收益中极为可观的一个部分无法自行分配,属于一种协作产品,这种情况取决于特殊组织的实际作用。许多合伙企业的经验都说明了这一点。就这一群体的价值估算而言,虽然这一收益是这一群体的正当收入,但却无法在群体内部准确地对其进行分配。假如是一个合伙企业,那么,成员之间的这种分配通常是依据道德基础,或“议价能力”,即绝对的个人力 量。在行业中,一般来说超过凭借竞争而分配给其行业成员的组织之特殊产品,起码多数都到了企业家手中,尽管议价能力或策略一直在这一过程中起着极大的作用。

在分析收益递减规律的过程中,同样的因素引出了一个特殊的难题。当任何要素出于其物质属性或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都只能大批量使用才合适时,那么,在一个单个的竞争性组织中只能使用一些或只能使用一个的情况下,这种特殊组合物的技术性特征在某些点上可能导致了明显的“规律”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出于简单的原因,这些例外对曲线的某些部分的影响可能是明显的,这个原因即如果一种要素不受递减规律的支配,那么最佳组合比例只有依靠另一种要素的增加才能得到保证。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铁路的情况,即作为通行权(right of way)的主要的关键“要素”。如果对运输的需求大到足以需要更多的铁路道轨,该曲线将会平滑展开,并将最终在设备中的其他要素上,显示出成本的增加。煤气和水网管道,还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前,情况都是这样。有限可分性(limited divisibility)这一事实才是不同规模的企业在经济运营中具有差异性的原由。在企业经营中,某些要素的量并不是持续可变的,其他要素必须与它们成比例地投入才能达到最佳比例,因而要对企业的整体规模强加上一些限制。最终,如果不说是大多数,那么,也有许多这类规模问题让我们回到了作为一个相对不可分割的人的身上。

要对掠夺性活动(predatory activity)或非生产性的获取进行初步讨论,我们必须再次涉及生产力分析中的伦理含义问题。在对经济现象的科学解释中,纯粹意义上的生产力因果含义,非常容 易与属于完全不同领域的社会或道德问题相混淆。我们主张,具体的生产力分配理论中的“生产”一词,与一般科学讨论中“原因”(cause)一词的用法完全相同。但“原因”一词本身在日常语言中的含义是含糊不清的,在经济学同义异名方面出现混淆,也是自然而然的。比如说社会主义者,由于从非社会主义学派经济学家对语词的宽泛使用中不乏建议和解释,因此一直强调,所有的财富都是由劳动“生产的”。这里,我们甚至没有必要提出亚当 · 斯密和大卫 · 李嘉图的名字,在当代作者中,陶西格教授即是一例,他就明确说过,劳动生产出所有的财富,但可能却无权得到所有的财富。 [4] 我们认为,反过来说或许更为准确,即劳动并不“生产”所有的财富,但从理想的立场说,劳动可能有权得到全部财富。

鉴于具体事物之间任何因果关系的断言,都是(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以某种具体的人类利益或“嗜好”为基础作出的,因此采取这种用法有很多理由,但这只能要求我们更有必要清楚地区分这种“科学上的”使用和因果术语意义上的使用。在平常的说话中,这样说是适当的,即烹调是“准备”饭食,而火车司机拉开了机车的阀门,就是火车启动的“原因”,火车司机没能看见信号,就是火车失事和乘客死亡的“原因”。类似地,人们出于某种目的,将一个大企业的几乎全部产出都归于少数要素;“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产出取决于它们的协作。

但是很显然,科学的经济学不能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生产”一 词。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任何生产服务的产出只能是,即我们已经定义的,真正取决于上述那种服务的产出;通过服务的帮助才能 生产的产出,以及没有服务就不能 生产的产出,在实际的社会情境下,还要考虑到随着服务的撤出而使组织发生的变化。由此可知,即使是从一组物质上可交换物的可能合理的意义上使用“要素”一词,我们都不能正确地谈论一种经济“要素”的“产出”。从总体上说,“劳动”、“土地”或“资本”的产出,涉及的是一个更不正当且没有意义的用法。唯一能被人们承认的产出就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单个要素的产出,一个个体的人或机器,或一块土地的产出(或流动资本的产出),正如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并交换的那种(从完全竞争考虑,规模必须忽略不计)。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将任何道德含义强加给经济生产力的错误。生产力是一种物质的、机械的属性,它附着在无生命的客体上,也附着在人身上,除了后者有道德活动以外,生产力谈不上道德或不道德。这种抛却了因果关系上的混淆,是一个不可饶恕的大错,因为,虽然生产力理论家并不是无辜的,但现代社会的资产阶级心理学或许最终会因它而受到责难。 [5] 我们必须警惕竞争体系“自然”调节的想法,因为这里面有一定的道德含义,虽然在科学 意义上“理想”当然是稳定的一个条件。称之为“最合理的”安排只不过是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或是误用了语词。自然的安排只能是由于物品的供需条件,尤其是现有生产能力的分配都是给定的,没有任何人能在任何诱惑下作出任何变化。如果我们忽略了个人对具体事物的欲望实际上在多大范围内支配人的行为的问题,同样就忽视了对某些社会关系和其他个人利益(不绝对属此)的所有类型的欲望,何况我们又假定了(我们现在将研究这一点),除了与交换有直接关联的那些利益——其结果只能是相互作用的个人私利拉拉扯扯的机械均衡,在任何交换中都不涉及利益。

我们必须记住,蛇类是首尾相连的,这就是说,竞争性体系趋向于皈依的,正是以先天的或后天的或赠与的人的动机和力量的方式置于体系之中的东西,其本身并没有什么道德属性。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财产(或高级技能)被认为代表了对社会进步的储蓄或发明或某些贡献。但在这些服务与对服务的全部成果的永久权利之间,以及将财产授予其继承人和永久性转让之间,不存在技术上(更何况道德上)的等价——尤其是当我们考虑到,在所有这类行为中存在大量纯侥幸因素时,就很清楚了。给服务支付报酬在伦理上的意义和程度仅仅在于,为了实现服务,就必须支付报酬。根据这一观点,对大部分现有体系的唯一辩护,就是难以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替换选择。

现在我们必须简要回顾上文已经提到的观点,即外部利益不能代表受外部利益影响(而不是通过市场上的直接竞争)的各个个人之间的协约的情况。在已知条件下,竞争性自由契约的单纯机械作用要产生出个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此 问题的回答。很显然,外部人受到的影响,要么就是有益的,要么就是无益的。前一种情况,自发性协议的履行不足以保证最大化的社会(全体个人)利益,而后一种情况,则会走过头。这些事实形成了要求社会干预的最重要的原由。许多服务,像通讯和教育,更不必说审判工作,除了给个人带来具体好处之外,还带给社会一种普遍利益,所以对这些服务要通过津贴的方式加以鼓励,或者由公共机构接管和实施,否则它们就不会被发展到利益最大化之点了。在我们的社会中,我们最熟悉的反面例证与实际上破坏邻里关系、或被认为是破坏邻里关系的土地使用相关。或许几乎同样重要的是,土地的改良和产业的发展通常可能对相邻的地产大有裨益,如果有一些切实可行的评估这些利益的方法,土地的改良和产业的发展会进行得更顺利,涉及的方法也会更加公平。显然,这一点尤其适用于造成了大量未获得补偿的价值转移的公共事业和准公共事业的行为。我们或许会质疑,是否个人之间实际达成的任何协议,除了影响到直接的当事人之外,并没有不分好坏地影响到许多人,以及广泛遍布“社会”的大多数人身上。

在这一简短的描述中,我们只能提出并强调这一事实的至关重要性,即人们的很大一部分欲望都与社会中的其他人直接相关。人终究是一种群居生物(zoön politikon ),这等于说,他的个人需要就是推动他所赞成之人的计划的各种兴趣,相对来说总是、通常也绝对地妨碍着其他人的计划,沦为萨克雷所谓“他是外人;扔砖头砸他!”或“杀了这黑鬼!”之流。其他相关动机和需求,即不是指向物质,而是形成社会关系的动机和需求的相对重要性,肯定被那些用“科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的人低估了。

经济制度的道德特性问题的一个极端方面,实际上与掠夺性活动相关。在凡勃伦之后,达文波特也强调指出,(私人)获得和(社会)生产之间的对立,使雇用打手、刺客和杀人放火者,以及强盗与强盗手段及诸如此类的生产能力,成了劳动需求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那些喜欢做这些事的人来说,要在偷盗或抢劫行为与自由契约间做出区别,实际上并不很困难,或许,我们在对合约组织理论的讨论中,有必要谈到它们,因为它们明显是合约之外的问题。评论家对现有制度的指责,大部分可归纳为对个人想要他所缺乏的东西,而不是想要对他来说的好东西提出异议,这些批评家想要做的是法官的事,他们甚至没有觉得,除了要给自己据之做出判断的偏好建立标准外,还有责任为批评建立一个标准。如果我们少做一些这类事情,多一点努力去阐明一种标准,并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自由契约可以或不可以和谐地促进个人利益并实现社会理想,这对科学的进步是大有裨益的。另外,有些努力是值得做的,即分辨组织形式中多少理当指责的恶行与自然和人性中固有的、或组织本身——不考虑其形成——的缺陷,以及在交换制度的评价中,牢牢把握住是否有其他任何能想得到的制度,为变化或改良提供任何可能机会的问题。 [6]

经济秩序的道德方面与垄断的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一观点在利润理论中显得尤为重要,其原因正如我们在麦克文和克拉克学派的例子中已提及的那样,利润常常是全部或部分地归因于垄断利益。“垄断”是用来涵盖这样一种状态的一个语词,即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与人保持区别的一种状态,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这段话的含义。垄断通常被定义为是对一种商品供给的控制。一个常见的但却是灾难性的错误就是将这种控制混同于供给 的自然局限性。我们不必多费时间来叙说比如将土地地租描述成一种垄断收入的错误用法。甚至J. S. 穆勒也犯了将垄断定义为有限性的错误,极端形式的例证还可以举出F. B. 霍利先生,他差不多把所有的收入都称为是由于生产资源的“短缺”而来的垄断回报。因此,从分配的角度看,因为所有收入都取决于生产收入的投入要素的短缺,而且所有收入都完全是以同样的方式决定的,所以,这种描述显然毫无意义。当然,不论这种收入称为垄断收入还是其他,一般都同样适用于“稀缺性收入”。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无论在质上还是量上,都不存在其他种类的收入,这一指称既不能辨别,又不能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描述任何事情。

对垄断进行全面而彻底的讨论,不是我们眼下的目的,我们可以非常简略地浏览一下常见的现象。垄断一词的最初含义意味着生产或销售一种具体商品的专有权,原本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代产业中,这一类型的“合法”代表就是用于消费的专利品一而不是稍后将会考虑的专利的生产过程(包括机器等)。垄断也可能仅仅是基于财力,基于地方低价竞争、联合抵制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形式的威胁;这实际上等同于是对属于别人或其法人的财产拥有一种发言权;也就是说,把所有权分开了。当然,自由竞争涉及的是对每一生产要素或自然单位的完整的、独有的所有权,以及利用每一个人来保证所有权的价值收益最大化的方式。对竞争的任何形式的强力干预都明显与这种假设相违背,大致上也可以称之为垄断。

在同一范畴的垄断范畴(对消费品的控制)中,我们可以找出在现代经济世界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两种变体来加以考察。第 一种是“囤积居奇”(corner),这种垄断只是对所获取商品的一种暂时性控制,其现实意义是控制住一种商品一定库存量的交易时间,让其不能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扩大生产而急剧增加。另一种是商标、商品名称和广告宣传等的使用,这里,我们还要把拥有既定声望的专业人士的服务包括在内(不管他们的真实基础是什么)。买者作为他自己欲望的评判人,如果商品的名称对他产生了影响,那么商品的名称就构成了商品的一种特权,然而,在物质属性上它可能与竞争性物品是类似的。物质属性上等价物品的差异是很真实的,人们越来越确信这一点。这样的物品就是其供给受制于生产者的商品,这种商品与其他同类产品或牌号的竞争,是那种多少有些相似的物品的替代问题,也是一个垄断者不得不加以考虑的问题。

上述范畴的垄断,从经济的或机械因果关系的意义上说,显然具备“生产性”。或许还可以将它视为一种单独的生产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具有极佳商业信誉的一种资产,并可以根据收入原则与其他资产相交换。为了保障收入,就应该制定定额,但这种定额或许更有利于垄断。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看,即一种消费品的垄断赋予了生产该消费品的要素更高的生产力,理论上甚至高于同一要素在其他用途上的生产力。一旦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了垄断性物品的生产,这些生产力的效果就和没有能力去生产一样的,就像贴了商标的物品一样,尽管实际上是相同的,但在经济意义上产生了差别。如果垄断具有专利的性质,并能与工厂生产商品的过程相分离而自由出售,我们最好将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进行分析。

再者,垄断或许是对某种生产要素供给的独家控制,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组可用于交换的单位。获得这种垄断的唯一动机,就是希望获得前一种类型的垄断,即获得限制某种消费品供给的权力。当然,在听任该要素在其他用途上自由使用的同时,通过可以在任何具体商品的制作过程中停止使用该要素或限制使用该要素的权力,对那种要依靠这种要素的使用进行生产的商品供给进行控制。不论垄断者是自己生产这种商品还是将这种垄断要素出租给他人生产商品,他都能从最终商品中获得全部新增净收益,即一种受限的要素和仍在受限的要素的租金。很显然,在这个问题上,要素使用的限制,不论其根据是什么,其结果都等同于一种具体的特权,要素生产力增长的原因是要素的有限性,这就好像部分要素已不复存在,或经过了某种变化被剥夺了一样。我们没必要再坚持将社会政策问题与这种情况中的因果关系分开来考虑了。

对一种特别有效的方法或生产组织制度的独家控制情况则有点不同。通过专利或保守秘密而受到保护的一种特殊生产过程的生产力问题,是一个研究的难题。经济学文献中对此问题的分析与拉韦涅对此问题的分析截然不同。 [7] 拉韦涅主张,生产创意(idée productrice )是一个独立的因素,它总是与土地、劳动和资本一起出现;而A. S. 约翰逊则主张,一种创意或方法,不能视为是生产性的,因为一个创意的本质就是不确定地使自己成倍增加。 [8] 这里,最为重要的检验还是事实。靠方法或创意获得的产出归于方法或创意吗?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方法或创意能否供出售并且能否靠此而增加资本价值的问题。如果是这样,那么,从经济学的因果关系意义上说,它就是生产性的。如果它不能供出售,它代表的就是其拥有者的生产力中的一个因素,其产出将以工资的形式归他获得。不管方法或创意是否“一定”是收入的来源,其中的道德问题当然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很显然, [9] 一方面,社会最高利益要求最迅速而且最普遍地推广最佳方法的使用,其重大意义在于,这样做从理论上讲几乎没有成本。另一方面,同样明显的是,公正和私利由于发明了 更好的做事方式都要求得到公平的回报。为这类服务提供一种较好的回报方式比之对其使用的暂时性垄断来说,似乎更像是一种政治上的发展;但这种研究属于进步理论,是一种社会政策问题,不在当前研究的范围之内。

然而我们必须再次强调,必须把方法作为一种生产性的东西来加以认识,或者,作为使用了与方法有关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优越的生产力来加以认识。 [10] 再者,一种人为专断的限制从因果关系上看等同于实际的有限性。方法或观念所产出的物品,会少于其不加限制地运用所本应产出的物品(和更多生产性的交换价值)。类似的悖论也适用于任何一种生产物品,因为,如果是无限 制地成倍增加的话,那它会在物质单位上生产出更多的物品,但却完全不具有价值。在生产的方法上,唯一不同之处是生产方法可以无限制地倍增,(一旦计算出来之后)不用增加更多的成本,从社会政策角度看,这(或许)是一个重要的特性,但从对事物进行因果解释的角度看,却毫无意义。我们必须再次强调,在试图就社会政策做出结论的时候,对社会交换价值的总额做逻辑推论是危险的,更不必说根据诸如经济效用这种概念对人类福祉进行推论是极不可靠的。 [11]

上文所采取的立场,即垄断是一种生产性的立场,与J. B. 克拉克教授及其追随者的学说相反,他们认为,垄断者只是侵占了由其他投入要素所创造的产品。但是,一旦垄断收入被说成是“从收入的真正生产者转移出去的”东西 [12] ,或被称为是“剥削的”,即意为“并 非靠生产它的投入要素所获得的”东西 [13] ,那么,“创造”和“生产”这两个词就不是在准确的(因果)含义上来使用的。除非在一种商品的生产中,对一种基本要素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否则不可能存在垄断,如果可以与其他情况区别开来,那么,额外的产出理所当然地要么就归于这一基本要素,要么就归于使控制得以可能的条件。

出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在实际生产中生产要素的垄断其重要性一直受到限制。多数生产资源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做到限定,而且有很多替代品可与其进行有效竞争。按迄今为止现实世界中未开发的状况和急剧变化的条件,多数要素,甚至那些最专门化的种类,其供给也会由于新的发现而急剧地、无序地增加,通过勘察和开发方面的适度开支,要素的供给也在有条不紊地增长。最后,大规模组织的技术所需要得到的统一控制一直不太成熟,也不完善,而公众的反对意见也在大量增加。从这个方面来探究绝对自由竞争的含义,一定有些意思。

在完全相互交流的条件下,因为组织化的成本自然会趋向于低水平,所以要想假设串谋不存在,似乎是非常不切实际的事情。在静态条件下(所有要素的现存储量是固定的,而且是已知的),大力发展垄断明显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假设在缺乏有组织的社会干预的条件下,研究由马克思派的社会主义者力图辨明的结果,即垄断的普遍存在,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的盛行,会引起竞争性组织体系的完全崩溃,也不是没有理由。

如果回过头来对有效竞争条件下边际单位的极小规模的必要 条件做进一步的思考,我们将更倾向于强化这一看法。一般意义上的垄断,除非集中控制很彻底,否则就无利可图。但是,由于不存在组织成本或组织成本很小,所以可能会有不断增加交易单位(bargaining units)规模的诱因。事实上,正如某些生产力分配理论的反对者所主张的那样,因为交易单位的增大,从理论上说,取决于交易单位的产品也会以更大的比例增大,这一事实甚至对一种极小规模上的合并以及无限制地增大单位的规模,也是一个小小的刺激。如果集团(block)的组成单位是各独立的交易单位,那么,集团超出其所能获得的部分超额回报,将会来自于与受影响要素相关的其他所使用要素的份额,而不像在垄断情况下那样,来自于侵吞消费者的增加的报酬。

这种观点或许可以借助于J. B. 克拉克教授所熟练使用的,解释特殊生产力的“单位分析方法”(dosing method),以图式表示出来。如果我们所说的生产“要素”只是意指一组物质上可以相互交换的东西,而不是那种靠使各种杂七杂八的东西经受竞争过程本身的考验,并将它们简化成价值生产力单位而获得的一种劳动或资本的糊涂浆,那么,在这种分析中就不会出现什么谬误。我们一定还记得,这种方法纯粹是一种逻辑手段,绝不代表生产服务实际获得估价的过程。因此,如果我们想象出一个静态的社会,并将我们的注意力固定在这样一组竞争要素上,我们就能看出,构成这组要素的不同单位或成分可以视为沿着我们熟悉的生产力递减的下降曲线分布的点运行。与效用递减曲线和需求价格递减曲线一样, [14] 这条曲线 纯粹是一种假设;如果全部数字变成用相应的横坐标和“自然”线的延长线来表示,纵坐标上的每一点就只表明,在这个系列的每个数 上生产力会是 什么。在这一时点,图形并没有表示出生产力的差异或其他任何东西 的差异。我们也可以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除非在已知条件下和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否则我们不可能建构这样一条曲线,过分超出这一范围(对一个重要的生产服务来说)就会将我们带入纯粹的幻想领域。

然而,只要不理会这些困难,想象一下所绘制的曲线,很显然,任何一组竞争性要素中的每一成分,按照理论的归属都将获得一份直接取决于它所占据的最不重要的位置所该得到的东西,当然最终还要“取决”于每一种要素。但是,如果两个或更多这种要素为方便竞争而合并成一个单位而不是分别进行竞争,那么,它们可以用最小的组合,获得这些单位的全部产出,这些产出将多于它们各自的“边际”产出。因此,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它们会联合起来 ,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谈判;相同的诱因也会迫使它们不断进行合并直到达成垄断。

通过传统的图形我们很容易理解这种情况。如果曲线CD 代表的是一组依次排列的要素的相对重要性,或某些可作为积累的要素的单位,那么,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每一单位将得到产出DE ,某一群体E'E 将得到FDE'E 。现在,如果这些EE'单位联合 起来,组成为一个群体,它们就能获得超出FDE'E 的D'DF ,因此得到的是D'DE'E 。这一群体的所有者也能因此阻止在群体外部用一个(边际)单位替换群体内部任何单位的做法,这一情况说明更多的产出主要取决于群体的作用,而不是群体中所有成员的边际总产出。在这一联合体之外的相同诸要素就只能获得工资DE ,由我们这个联合集团所获得的剩余收入则来自于组合起来的诸要素份额,而不是来自于产品出售给消费者时的加价。“集团”(block)的老板们所使用的要素并不比以前多或少,其获得的产出也不比以前多或少;因此,他们一定是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相同的供给。但这就迫使其他诸要素减少了自己所提供服务的收益,其原因在于,其他要素不可能每次都从边际上替换集团的一个单位,它们只能通过相同数量的边际单位一起进行替换,这是一种将会沿着曲线提高其价格的转换。在现实社会中,只有“摩擦”(人力局限性),即“企业收益递减法则”能阻止这一切的发生。

这里我们没必要指出,事实上,在人们不得不做出某种事情来制止这一过程之前,这一过程会一直向前发展。毕竟,从理论上说,完全竞争思想中似乎具有某种黑格尔哲学的自我否定思想。至于结果会怎么样,只进行思辨是徒劳的,但是,在某种社会控制下,这种结果将会是某种专制的分配制度,无疑,这种控制是根据当时的条件,基于道德或政治力量或非理性的力量所决定,——这就让人想到社会或社会中的某些人有足够的智慧和力量来阻止我们回归到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 [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竞争性产业受到,或者说,迄今为止,竞争性产业一直受到这样一个事实的保护,即一般来说,我们会发现,人类个体比之社会借助 于法律和道德约束,在总体上小心翼翼地允许个人所拥有的企业的力量,根本就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利益。根据当前企业的发展,这种起着保护作用的有益的约束还能在多长时间内起作用,可能会引起一些质疑。虽然这一问题我们在这里并未予以特别关注,但这里似乎还是值得指出,由于它与理想的完全竞争制度的讨论相关,这一制度天生就具有一种自我毁灭的特性,因此是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完全竞争所指的条件,尤其是关于人的有限性这一同时会促使垄断产生的因素的存在,不仅使通过自由契约形成组织变得不可能,而且还会将一种专制主义制度强加于社会。 [15]

与生产力的含义相关,这里提出政府的经济价值问题是值得注意的。如果通过政治组织来行为,社会本身坚持自己作为经济个体的权利,并为社会事业承担“目前情况下所许可的责任”,那么,什么会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影响呢?很显然,政府要对绝对意义上不可或缺的商品拥有垄断权。没有财产的保护和契约的强制性执行,商业企业根本无法从事经营。在这里,要对这一有意思 但却错综复杂的问题做详尽的讨论是不可能的,但看来政府可以拿走社会的经济产出,却很难加以限制。 [16] 笔者对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平等,置多数在合约关系中进行社会干预的提议于不顾,实行严厉的税收计划的可能性,持非常乐观的态度。

* * *

[1] 这段表述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我们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所评述的,各个单独的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并不必然妨碍竞争的运行,或者,并不能阻止在生产要素之间进行企业产品的无剩余分配时理论上的结果的实现。如果我们能对特定情况下的不确定性进行量度,那么,不确定性实际上就会通过对足够数目的事实进行归组或聚集以保证群体的确定性来排除。除非我们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一般理论作过了阐述,否则我们无法对此进行分析。(见第八章。)

[2] 第三章中所列出的第二条和第五条——即人是完全理性的,并且人们之间存在着完全的相互交流——显然是本书要在第三篇中进行分析的完全知识的问题。本章中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第三条和第四条——即具有完全可分性的合乎规定的行为自由和完全的流动性;第六条和第七条是不存在垄断和掠夺的情况。第八、九、十和十一条已经做过分析,但是,对第八条的第一点,即与个人欲望截然不同的社会关系做进一步的评论也还是合适的。我们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在第四章的第一个方面已经讨论过,生产过程永久性的必要条件就是保证完全的流动性。另外,由于完全流动性反过来会有利于诸项生产力的变化,所以,人们可以通过掌握在一段时间中具有某种用途的诸种生产力,放慢再调整的速度。但这种做法并不会影响到最终的结果,即调整达成时的调整特征。对中间效果的一些讨论必须与利润的研究相关联,在不确定性的分析为利润的讨论扫清了道路之后,才会探讨整个“摩擦”问题。

[3] 人并不一定就是某一具体企业的生产力的一个微小部分。通过企业对不同要素的竞争,价值估算过程(imputation process)证明了自身的有效性。如果若干企业中的某种类型的要素都存在无差异边际,那么所有相同要素的收入都可以准确确定下来。

[4] 会议论文,题为《工资理论概要》,美国经济学联合会第二十二届年会发言稿,见《论文集》第143—144页脚注。

[5] 值得提出的是J. B. 克拉克教授,参见前文第109页。在我看来,J. M. 克拉克教授对此问题的认可(在上述引文中)仅仅涵盖了该领域的一个部分。从道德上讲,我不认为按照天赋的个人能力进行分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当然,我们也没有能力对其产品的需求用金钱加以量度,除非我们将其余的人都理想化了——依我看,这样的分配会产生出一种比现有秩序更不平等、更让人痛苦和失望的状况。理论上,我也看不出天赋能力与道德赏罚(deserts)之间有什么联系。由遗传获得的能力就比由遗传获得的财产有更良好的道德基础吗?

[6] 见达文波特《企业经济学》,第九章,尤其见第127页,并参见L. H. 黑尼《社会的视角》,载《经济学季刊》,第二十八卷,第319—321页。

虽然扒手的例子没有给我们提出真正的难题,而且我们似乎也不必过于认真地对待它,但这里也有许多凭借生产力标准难以界定的情况。比如说,赌博就显然是一个含糊不清的问题。如果赌博者知道自己打算干什么,比如说只是在一场“公平”的游戏中为了取乐而赌,而且,他们所谓的风险也不会超过他们为了取乐而支付得起的部分,我就会认为,庄家的收益代表的是一种生产。如果所有的人感兴趣的只是输赢,只是因为想赢钱而去赌博,我认为这种行为就是非生产性的,它只是产生了一种转移,而不是财富的生产。毫无疑问我们必须承认,现实世界里存在这样一种完全能与生产区别开来的财富转移的活动,否则,接收礼物也可以归类为生产工作了!

其他的例子更难以用来说明问题,因为,我们无法清楚地在遭人哄骗和沉溺于有悖常理的嗜好之间画出一条界线。困难在于,我们根本不可能说出什么是一个人“真正”想要的东西。在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得到的是什么,付出的是什么——不存在“强迫”(对选择的人为操纵)——并且确实拥有满足自己实际欲望的手段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认为,这种行为在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一种效用的生产。但我们必须将所谓“赤裸裸”的骗局,与强迫转移一道,排除在交换关系之外。有人将威士忌酒、秘方药和腐朽的文学或艺术等等出售给想得到这些东西、并愿意为此付钱的人,这些卖家是生产性的;但那些拿镀金铅块当金砖,卖给毫无机心的乡下人的人,明显是非生产性的。如果买家处于这样一个地位,即他永远不能区分这块金属是铅还是金,并且永远弄不明白它是什么,则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归类,但我们必须考虑到,如果 他明白的话,他就可能为他的所得付出非常少的钱。那么,那些拿着假冒珠宝和古董赝品当作真货的买家,那些永远搞不清其间区别的买家,就真的上当受骗了吗?假如利阔松公司(Liquozone)或佩鲁纳公司(Peruna)产品的购买者真的治愈了自己的疾病(真的或想象的)!又假设他没有治愈自己的疾病!那么,他购买的到底是药呢?还是一种治疗用剂呢?

我们又回想起常常反复谈到的看法,即关于行为的任何科学思考,都预先假定欲望是一种给定的实体,满足欲望的交换组织也以欲望的特性是已知的为先决条件。那些变化无常的实验性的行为,根本经不起科学分析的检验(除非可以按大类进行预测,这种情况我们稍后再做考虑)。用抽象的逻辑语言来说,在整个讨论中,a必须仍然是a。要做到这一点,要么就明智地保持原样不变,要么就根据已知的法则而发生变化。后一种选择实际上又回到了第一种选择,因为这样一种变化只能被认为是一种内在的表现,是事物变化的无变化属性。

[7] 贝特朗 · 拉韦涅:《市场经济理论》,巴黎,1910年版。

[8] 《当代经济理论中的租金》,第120页注释。

[9] 假定我们需要的东西是最有可能消费的商品。假定需要的是幸福的最大化,这种情况就不是那么清楚了,因为,与我们相关的“福利”最大化的问题,仍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10] 过于强调这两种生产力观点之间的差别也有危害。请记住,所有的生产都是协作生产,很清楚,任何一种具体要素的单独的生产力,最终意味着赋予了与它相关的其他所使用要素的更高的生产力。

[11] 现在似乎适合谈论作为经济生产力的条件与阐明“占用”(appropriability)或称竞争专断(competition self-assertion)相关的一种混乱。生产力是一个有限性的问题。如果一个要素相对其使用需求来说是有限的,它一定会被某些人所占用、操纵,只有这些人才能决定谁能使用它以及谁不能使用它。任何靠占用而赋予物体的生产力,必须有所体现并与其使用上的限制性相关。因此,A. A. 扬教授认为(《经济学概要》,R. T. 伊利等编著,1908年版,第555—556页),如果英国政府能负责管理直布罗陀海峡的使用,该海峡将是一种生产性财富。但如果他们不能减少过往海峡的船只数量,他们就不能为其使用负责,这就只能是垄断的情况了。这种混乱与其他几种混乱都与凡勃伦的一个观点相关(《论资本的性质》,载《经济学季刊》,第二十二卷,第917页以下;第二十三卷,第104页以下),即现实世界的知识储备是这个世界最重要的“资本”,这种资本之所以没有价值,只是因为它没有被私下里开发利用。只有限制它的使用,即只有通过垄断,知识才能被开发利用。这种观点,即资本的意义在于它是对现实世界的技术知识储备的有限权力的观点,是一种荒谬的说法,根据我们已经提出的理由,生产是一种协作生产,任何东西的生产力都可以视为一种为其它东西赋予了生产力的东西来看待。

[12] 威利特。

[13] 约翰逊,第106页,第107页。

[14] 参阅第三章。

[15] 除了依靠通过增加交易单位的规模所获得的收益来提供合并的动机以外,另一种趋势也在向同一方向运行。在许多情况下,对一个大型生产要素集团的所有者来说,虽然不能做到对一种重要的生产服务提供全部供给,但限制其使用并因此而增加产品的价值,或许是有利的。部分供给的所有者能否通过扣押部分供给而获利,主要取决于他所持有的供给的份额,以及可从竞争性资源获得的供给弹性和产品的需求弹性。由于实际上每个企业都存在部分垄断,所以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只是与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相关联。

我们的注意力现在可以转到对假设条件下的自由竞争非常关键的另一种趋势上。这就是信用膨胀的问题。由于所有形式的摩擦都已消除,用作为交换媒介的任何种类商品来作为信用的替代品,几乎不存在限制,而且,稳定的价值标准显然也不可能确立。

[16] 关于某些作者,尤其是霍布森所提出的“经济剩余”,前面所做的评论(第188页注释)是合适的。为保证服务工作而必需的支付,取决于对此服务有多少需求。由于人终有一死和遗产继承这一事实,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了,但一般来说,如果不减少服务的份额,就不会有剩余。这种情况不太适用于被垄断的或高度专门化的要素,毫无疑义,确实有许多报酬过高了,如果能减少的话,就可以有效地增加它们所支付的服务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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