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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专制制度 [1]

2024-09-03 19:19    魁奈经济著作选集    来源:365文库

第八章 [2]

中国的法律同作为一个繁荣政府的基础的自然原则相比较

到现在为止,你们已经研究了广大的中华帝国建立在科学和自然规则 上的政治制度和道德制度,这种制度也就是科学和自然规律的发展结果。在本书中我们完全遵循那些历史家和旅行家的叙述,他们大多数是亲闻目见的,并且由于他们的意见都一致,所以是完全可以相信的。

本章中的叙述就是以这些不容置疑的事实为基础的;它对完全可以作为一切国家的范例的中国的理论 作了系统的和详细的叙述。

1.社会的基本规律

社会的基本规律是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规律。这些规律可能是实际的,也可能是道德上的。

作为整个国家管理工作的基础的实际规律,就是显然是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领域中的一切实际现象的正常趋向 。作为整个国家管理工作的基础的道德规律,就是显然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领域中的一切道德活动的正常趋向 。这些规律加在一起,形成所谓自然规律。

这些规律是造物主一成不变地制定的,以便于人们所必需的财富的不断再生产和分配;而人们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服从于这些规律为他们确立的秩序。

这些不可动摇的规律,通过劳动和个人利益的正确结合,形成社会的道德体和政治体,教导人们以最大的成就来促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最有利地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分配这些福利。

这些基本规律绝对不是人类创造的,但又是任何人类政权都必须服从的。这些规律构成人们的自然权利,迫使他们接受公平分配的原则,组织保卫社会所必需的力量,来防止内部和外部权力的一切恶意侵犯,以及一切需要防止的东西,并且保证国家的收入,维持用于保证国家安全、良好秩序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费用。

2.保护性政权

对政治体的这些自然规律和基本规律的遵守,必须得到社会所建立的保护性政权(autorité tutelaire)的支持,建立这种政权的目的,在于依靠同能够彻底和不变地调节国家制度的自然规律相适应的有效法律,来管理社会。

有效法律是最高政权所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规章,其目的在于确立国家管理的秩序,保证遵守自然规律,维护或改变国内的习俗和生活习惯,根据国民的地位来调整他们的个人权利,在由于意见和看法不同而发生怀疑的场合权威性地说明正常的秩序,并执行公平分配的决定。

因此,管理工作就在于确立正常的秩序,这种正常的秩序对在最高权力影响下组成社会的人们是最有利的。

3.人们所建立的统治方法的种类

不应当把最高权力授予狂悖的暴君;否则在这种统治下形成的政治体就会使统治者一个接一个不断地替换,使国家成为盲目的或肆无忌惮的利益的牺牲品,这种利益企图把最高权力变成发财致富的工具,而其结果是使君主和国民都遭到破产;因此,这样的君主只能是专制的掠夺者 。

最高权力不应当是贵族权力,或者是属于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后者联合起来,可能形成比法律本身更为有力的权力,可能会奴役国家,可能由于本身的争权夺利和激烈的内讧而造成经济破产、秩序混乱,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和最野蛮的暴虐行为,并且造成最放肆的无政府状态。

政权不应当同时是君主的,又是贵族的;否则它只会引起权力的冲突,各派权力都力图使别人服从自己,使敌方的同盟者受到自己的报复和压力,把国家财富用于扩张自己的势力和继续进行激烈的内战,从而把国家引入灾祸、暴虐和贫困的深渊。

最高权力不应当是民主的,因为平民百姓的愚昧和偏见,他们有时产生的无穷的欲望和狂暴的行为,会使国家变得动荡不安和遭到可怕的灾难。

政权不应当同时是君主的,贵族的,又是民主的;否则它就会彷徨歧途,被同君主分享权力的各个阶级个别的、独特的利益引入紊乱状态。政权应当是统一的 ,在它的决定和行动方面应当是无私的;因此它应当集中在一个统治者的手里,他一个人拥有执行权,并且有全权执行以下的工作:使公民遵守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使不受其他公民的侵犯,保护弱者,使不受强者的欺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滥用职权,以及国内外敌人的压迫。为国内各阶层所分享的政权,会变成一种经常发生滥用职权和意见分歧的政权;它既不会有领导者,也不会有足以防止各种偏见并促使局部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团结。失去了正确地管理政治体所必需的权力的君主,会竭力想用各种手段来恢复自己的统治,而且为了保证自己的专制权力,会力图使自己的权力超过国家本身的力量和权利。这种残暴的企图在社会上引起的经常的不安,会使政治体处于紧张状态,从而不断地把它引入某种毁灭性的危机。贵族和大土地所有者阶层对自己真正的利益和能保证自己幸福生活的那些手段,并不很了解,他们会反对向他们的土地征税;为了逃避征收土地税,他们会采用那些带有破坏性的征税形式,使人民遭到收税员的贪婪的勒索和压迫,使国土变得荒无人烟。公社(其中占优势的是那些看不起耕作者的手工业者、工厂主和商人组成的第三阶层)会使国家脱离正确的道路;为了能够用低价购买国内产品并用高价向自己的同胞转售输入的产品,他们会一心去追求专利权和独有的特权,并消除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相互促进作用。在依靠国家而获得的巨大财富的帮助下,这一阶层会努力去使自己的同胞们相信,经常同邻国引起战争的他们专有的贸易是国家财富的来源。在混合的统治形式下,各阶层由于各自利益的分歧会一起促使国家崩溃,这些不同的利益会把国家肢解,使它变得腐败,使它经常发生政治倾轧、滥用职权等对社会极其有害的现象。应当看到,我们这里所谈的并不是纯粹的贸易国家;这些国家不是别的,只是一些货币公司,而另外一些国家使用着在属于它们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财富,并向它们付款。

政权 也不应当仅仅 属于公平分配的最高法院;它们过分专心于去理解有效法律,却往往会忽视形成社会基本秩序并保证国家的幸福生活和力量的自然规律。

不重视研究这些基本规律,会有利于实行破坏性最大的征税方式,以及同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会发生剧烈矛盾的有效法律。只限于研究公平分配法律的法院,不可能提高到自然法、公法和国际法的最初原则。如果这些负责管理和保护有效法律的可敬的机构,会去研究实质上就是社会基本规律和有效法律的根源的自然规律,以此扩大自己的知识,这对国家会是有利的;但是不应当忘记,这些原始的实际 规律只能在自然本身中加以研究。

4.社会权利的保证

如果一个政府善于防止这些极其有害的统治形式,那么社会福利一定会构成国家的最强大的力量。在自觉遵守对社会最有利的最高规律的意志共同一致协助之下,会形成最完善的统治工作的不可动摇的基础。

涉及国家整个经济制度的一切有效法律 ,对国家每年财富再生产的自然进程起着作用;这些法律要求立法者和运用法律者具有非常广博的知识和作非常周密的考虑,其结果必须能明显地说明君主和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君主的利益,这种利益必须经常显示出来,以促使君主做好事。幸而君主的利益,只要理解得正确,总是和人民的利益一致的。因此,立法委员会和运用有效法律的法院必须很好地了解法律对国家每年财富再生产进程的影响,以便在决定颁布新法律时,必须知道该法律对上述自然现象的影响。甚至国家的精神方面的社团,即知识分子,也必须知道这种影响的梗概。因此政府的第一个实际行动,应该是设立学校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除中国以外,所有的国家都没有重视这种作为统治工作基础的设施的必要性。

5.自然规律保证君主和国家之间的一致

对自然规律的确切和普遍的认识,因此就成了上述意志作用的重要条件,由于承认这种上帝的规律的权威是赋予国家首脑的权力的基础,这种作用能够稳固地保证国家的宪法,因为重要的是要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在各阶层居民都有足够的文化、能够确切 知道和清楚地证实,对君主和人民最有利的法律制度是什么的国家里,难道会出现暴君吗?他会依靠国家的军事力量,开始公然为非作歹,歪曲为人民所公认和尊重的、社会的自然规律和基本规律,毫无理由地作出只会引起恐怖和憎恶的暴虐行为,以致促成不可扑灭的、可怕的全民起义吗?

颁布法律和规定赋税的权利,经常是秩序混乱以及君主和人民之间无休止地发生争执的根源。使社会秩序的一切基础经常发生动摇的不可避免的原因,就在这里:人们创立的上述不良统治形式,经常引起秩序混乱和不稳定,很好地证明了这种现象的确实存在;然而人不可能创造和建立自然秩序,正像他不能创造自己一样。社会的最初的 规律进入了创造世界的总计划中,在这个计划中,一切都是由上帝预先考虑和安排的。只要我们不偏离上帝指示的道路,我们就能避免破坏君主和人民之间巩固团结的人为的错误。我们将不必在各国历史上,或者在只描写混乱一团的人类谬误的历史上寻找教训;历史学家只能满足自己读者的好奇心;他们的偏于书本上的学识所带来的光明,不足以用来照亮这一团混乱。

6.社会的基本规律并不是人制定的

经常成为君主和人民之间争执的对象的立法权,最初 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人民;它根源于造物主的最高意志和对人类最有利的一切实际的 规则;这种实际的 规则的基础并不是什么稳固的东西,在社会的秩序中一切都是混杂的,任意的;由于这种混杂的缘故,就出现了为某些人想出来的一切不正确的、不良的统治形式,那些人对那种神权政治 理解得很少,仿佛它只要依靠度量衡就能一成不变地规定出组成社会的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同时也就是实际规则,为人们的饮食、继续生存和安适所必需的财富的再生产,就是按照这种规则进行的。因此,人根本不是能以调节自然现象和人类劳动(人类劳动和自然的力量一起促进人们所需的财富的再生产)的这些规则的创造者。这整个秩序是实际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种制度形成一种实际的秩序,迫使组成社会的人们服从自己的规则;只有依靠自己的智慧和相互联合,同时遵守这些自然规律,人们才能够获得他们所必需的丰富的财富。

因此,对于确立社会最初的根本法规的立法权,是不可能有争论的;它不可能属于任何人,只能属于上帝,上帝在世界的整个体系中建立了一切,并且预先作出了规定;人只会在这里制造混乱。只有切实地遵守自然规律,才能把他们应当避免的这种混乱现象消除掉。

当然,最高权力 能够而且应当制定法律 来制止明显的混乱现象,但是它不应侵害社会的自然制度。园丁应当除去对树木有害的青苔,但必须当心不要把树根也铲去,因为树木是依靠树根取得它生长所必需的水分的;假如为了向园丁规定这种义务而需要颁布有效法律的话,那么这个为大自然本身所决定的法律,不应当在这个义务之外再规定任何东西。树木的构造本身就是受不可动摇的基本规律调节的自然秩序,这些规律绝对不能用相反的规律来代替。这两种法制 的差别在于显然的高度智慧,因为这两个方面的规律是以完全不同的规定和完全不同的形式颁布的。一种规律是从书本上研究的,在这方面,对组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制度,是根据其实质来考察的。另一种规律只是用严格规定的命令 形式表现出这种研究的结果。自然规律包括的规章,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有效法律包括的是一些完全偶然的、需要修正的规章;有效法律的遵守,只依靠书面的命令和强制性权力机构所规定的惩罚;而自然规律是不变的、永久的、是自由遵守的、没有任何的强制性,而只依靠利益动机(motifs interessants)的作用,向人指出遵守这些规律可能获得的好处;自然规律保证人们能够得到报酬,而有效法律则以惩罚为前提。

有效的 或成文的法制 并没有规定出作为其法律基础的动机和原理;可见这些原理是在有效法律以前就存在的,在其本质上是高于人类法律的;因此显然,这些原理实际上只不过是正确的国家统治方式的不可动摇的原始规则。由此可见,公平的有效法律 并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只不过是对这些尽可能保证其到处执行的原始规则的正确结论或简单解释。社会的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直接从关于绝对公平和不公平以及善和恶的最高和直接的定理中吸取的;这种社会规律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是教导他们和支配他们良心的光;这种光只有受到他们毫无节制的欲望的影响才会减弱或熄灭。有效法律 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这种破坏,它用使破坏者害怕的制裁办法 来对付这种破坏,因为一般说来,什么是国家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呢?——使耕种土地尽可能得到更大的成效和使社会上没有小偷和乞丐 。实现第一个必要条件是由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规定的;而第二个必要条件的实现,则由政府 负责执行。善良的人们只需要一些准则,向他们阐述只有智力高的人才能够理解的伟大真理。有效法律只能够在极不完善的程度上促进这种智力方面的理解;它们对抑制或压制罪恶和欲望的激发说来是必要的 。然而有效的法制不应侵入实际规则的范围;实际规则应当在具有非常广博、深刻和全面的知识的情况下自觉地遵守,而这种知识的获得,只有依靠研究上帝的卓越的共同法制;难道能够使医学的理论和实践仅服从于一种有效法律吗?难道能够使作为自然和普遍的社会制度的根据的根本法制,服从于这种法律吗?不,不可能。最高的法制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只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实际地研究造物主一成不变地规定下来的那些基本规律。这种研究能得出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虽然不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出来,然而却是有效的,揭示着一些不可动摇的规律,政治家和整个国家可以从这些规律中汲取模范的统治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因为我们可以在下面看到,在这些规律中可以找到有效法制和合理分配的最初的原则和不尽的源泉。因此,上帝的法制必须消除一切有关法制本身的分歧意见,使行政权和国家服从于这种最高的法制,因为这种法制是通过由教育和对自然的研究而获得的智慧之光向人们显示出来的,除了由智慧自由发挥作用以外,自然界不容许有别的规律。

只有依靠智慧的这种自由活动,人们才能够发展经济学——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的伟大学科。在经管某一个农场的经济和作物的时候(这种经管仿佛是整个国家统治工作的一个模型),除了通过教育和经验获得的知识以外,耕作者并不去考虑适应任何别的规律。有效法律如果用强制方式来调整耕作制度,就会破坏耕作者的整个经济计划,会对农业起阻碍作用;耕作者服从自然秩序,因此只应遵守实际规律,以及实际规律向他们规定的那些条件;行政当局在整个社会统治中应当受这些规则和条件的指导。

7.征税法建立在巩固的基础上

赋税——由于无知、担忧和吝啬而引起的纷争和起义的根源,在很重要的方面是由一些不变的法律和规章所决定的,君主和国民如果脱离这些法律和规章,只会对自己造成不利。我们在下面可以看到,这些法律和规章在计算中可以明显地表现出来,而且表现得非常确切,排除了一切的不公平、专横和压制。对愚昧无知加以诅咒,并在本质上承认基本的秩序吧——这样你们就会尊重上帝的先见之明,它给了你们一个火炬,使你们能够在这个充满通向不法行为的迷妄道路的迷宫中,毫无危险地前进。人生来就具有智慧去获得必需的知识,以便去认识上帝向他们指出的道路,这种道路是组织得最完善的帝国的基础。因此,科学是正确的社会组织和秩序的重要条件,这种秩序能保证国家得到幸福生活,并规定一切人类政权都必须遵守造物主定下的规律,以便使所有的人都服从理智,约束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他们享受能满足其需要的财富。

8.自然权利

实际规律确立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秩序,确切地规定一切人们的自然权利,这是永久不变的、最好的规律。这些规律的明确性使一切人类的理智无条件地服从于它们,并且在一切细节中都表现得非常精确,不容许发生任何的误解、迷惑和不合法的要求。

9.完善的政府的基本规律的明确性足以保证自然权利

只有这种明确性才能够不容违抗地反对行政机构的错误、国内各阶层的故意侵犯和滥用职权,反对制定同社会的根本制度相矛盾的有效法律。因此,认识这些最初的规律,以及这些规律的不容置疑的威力,是对政治体的最有力的保卫,因为一个懂得上帝的意志和它的不可抗拒的规律的国家,一个以认识之光作为指导的国家,是不会去破坏这种一切人类政权都必须服从的上帝的规律的。而且这些规律一经宣布,本身就是真正非常强大和有力的,以其明确性和优越性成为国家的支柱。君主不能忽视这一点:他的权力的确立,是为了认识和遵守这些规律,不管是为了他本身的利益还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必须使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律成为社会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这些规律不为任何人所知道的时候,它们是没有力量的,没有用处的,正像我们所居住的土地,在没有耕种的时候,不会给我们提供任何好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各族人民可能形成一些临时性的、野蛮的、不稳定的国家。因此,研究自然规律的必要性本身就是合乎自然的社会制度的基本规律的,这个基本规律也是一个美好政府的最初的基本规律。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研究,自然秩序就只是野兽所居的未经开垦的土地。

10.研究和学习合乎自然的社会基本规律的必要性

人们只有依靠使他们区别于禽兽的理智之光,才能够得到自然权利。因此一个巩固的、繁荣的政府应当按照中华帝国的榜样,把深刻研究和长期地普遍学习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当作自己的统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11.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

由于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具有不同的形式,例如:打猎、捕鱼、牧畜、农业、商业、掠夺等,人们结合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野蛮部族,从事捕鱼、牧畜的部族,农业民族,商业民族,游牧部族,野蛮的、从事抢劫的部族,生活在帐篷(scenites)里的部族等,就是这样形成的。

12.农业社会

除了同一切社会组织为敌的盗匪集团以外,所有其余的社会团体都是靠农业联合起来的,如果没有农业,它们只能组成不完善的民族。只有从事农业的民族,才能够组成稳固和持久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能力进行稳固的全面管理,确切地服从于自然规律的不变制度,因此在这样的场合,农业本身构成了这些国家的基础,规定和确立它们的统治制度,成为能够满足人民需要的财富的来源;然而农业的发展和衰落本身又必然决定于统治形式。

13.农业社会中原始简单的统治工作

为了说明这个基本的真理,我们来看一下最简单的社会组织中的农业状况。假定有一个部族处在一片荒地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依靠野生的东西维持生活;但这些东西作为一个部族在这片未开垦土地上的持久的根据是不够的;然而土地的肥力有可能成为大自然向劳动和工业保证的财富的来源。

14.财富的公有及其自然和和平的分配,人身自由,对每日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在原始状态中,除了人们在寻找生活必需品时所确立的分配方式以外,不存在别的财富分配。一切都属于全体;但是在财富在所有的人们中间自然地分配的条件下,必须保证每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他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并且要保证他能够平安地享用自己找到的物品,因为一个人对其余的人的侵害会阻碍寻找必需品的工作,只会引起不仅无益、而且危险的斗争。实际上,什么动机能在这样的场合引起人们之间的斗争呢?一群鸟栖息在它们能找到好处(bien)或合适的食物的地方;这些鸟之间不会由于分配食物而发生斗争,每一只鸟的食量,决定于它本身寻食的能力。因此,一切动物都服从于大自然所定下的这个和平法则,大自然规定,在自然的制度中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应以靠本身的劳动所获得的东西为限;由此可见,所有的人对一切东西的权利 只是一种幻想。因此,人身自由和所有权,或者是对享有每个人为满足其需要而寻找到的东西的信念,是由自然规律从外部对人们加以保证的,一个完善社会的基本制度的基础,就建立在这种自然规律上,住在北极的和不得不在上述原始状态下生活的部族,确切和一贯地遵守着大自然所定下的规律,并不需要任何最高权力来督促他们执行他们相互之间的义务。

15.各部族之间的内战

生活在类似状态下的美洲的各个野蛮部族,并不爱好和平,而是经常进行内战,但每一个部族的内部秩序却是非常一致和自制地遵守着。这些部族之间进行的战争,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相互之间的担心和憎恨,这种担心和憎恨使它们忽视了流血报复的危险。

16.国家是靠武力保卫的;武力需要有财富;财富由于其武装力量而发生差别

国外斗争除了靠武力保卫以外,没有任何别的预防方法,保卫应当成为良好的统治工作的主要目的,因为人数众多的武装力量需要巨大的支出,巨大的支出必须有巨大的财富,而财富的保全只有依靠巨大的武装力量才能保证。但是除了遵守在民政机构或政府成立以前就存在的自然规律以外,这种财富是不可能得到也不可能赚到的。由此可见,这种立法权既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统治他们的统治者;这就是能保证农业取得成就的那些规律,而只有农业才是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的来源,只有农业才能创立保卫财富所必需的武装力量。

17.农业社会的组织,在那里可以自然地遇到为其存在所必需的一切条件

上述居住在荒地上的部族,为了生存不得不耕种土地,他们不得不服从大自然为了使他们的劳动有成效和生活安定而为他们定下的规律。这个部族所居住的未开垦的土地,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使它具有价值。因而,这个部族占有的土地和产品必须靠劳动来保证,没有这个自然条件就完全不可能有作物和财富。因此必须使人们平分土地,以便每一个人都能耕作、种植,并且在完全没有危险的条件下享受自己劳动的果实。这起初是在全体平等的人们之间平均分配的,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必须服从无私的抽签办法;抽签的决定自然而然地向每一个人指出他应得的部分,并保证他终生持有这份土地以及必要的自由权,以便他能够无间断地和不受压制地使用自己的这份土地,自由地交换各种产品和储备品。从这里可以得到其他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利益。除了土地的和平分配以外,这些利益是:保证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权,人身自由和贸易自由,对劳动的相应的报酬,经常关心耕种的成效,保存耕作所必需的财富,饲养役畜和产品牲畜,产生制造工具和衣服的工业,建造房屋和产品加工等等,这一切都是从最初的自然规律中产生的结果,显然,这种自然规律产生了这些社会关系。这里所指的是社会的合乎自然和爱好和平的规定,而不是处在匪帮权力统治下的、受到篡位者野蛮压迫的社会状态;所谓篡位者只是还没有服从自然秩序的不合法的统治者;不管古代的有效法律怎样,所有这些规则对于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福利都是最好的规则。

但是农业国的基本自然秩序所规定的这种制度,还提出另一个同自然条件同样重要的条件,即对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权的充分保证,依靠所花的劳动和对耕作的预付,土地才能提供产品。

18.保护性的权力机构

每一个耕作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了一整天以后,晚上需要休息和睡觉,因此他不可能自己来关心自己的个人安全,以及保护他靠自己的劳动和预付生产的产品;尤其不应当使他在白天停止劳动,以便保护自己的土地和财富不受外部敌人的侵袭。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支持建立武装部队和警卫队,并且为它们提供赡养费,这种武装力量和警卫队受领导人的权力的节制,并且要足够地强大,以便能够保护社会不受到外界的侵袭,维持内部的秩序,防止和惩罚坏分子的犯罪活动。

19.有效的法制

由此可见,社会的根本结构和自然秩序是在公平分配的有效法律颁布以前就确立的;除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以外,这些成文的法律不可能有另外的根据和另外的原则。

因此详细地规定公民的自然权利的有效法律,是由造物主规定的最初的规律确定和调节的,这种有效法律之所以为一个国家所接受,只是由于它符合、并严格服从这些基本规律。因此,有效法律绝对不是任意规定的,假如它本质上是不公平的,那么立法者不管是君主还是人民,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威望使它变得公平;政权本身经常会犯错误,因此尽管它同意所颁布的法律,它总是保留着纠正有效法制的错误和弊端的权利,而这必须是在确切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纠正不能破坏秩序,它只能恢复秩序;否则就会不分青红皂白地肯定下面一点:实际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绝对的不公平,不存在道德和善,——这是一种可怕的原则,它会破坏国民和君主的自然权利,使国家失去由于遵守造物主的规律而形成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破坏,立刻会遭到惩罚:使人们生活必需的财富遭到损失和减少。因此,公平的原则严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任意 地制定有效法律。

由此可见,有效法制是完全服从于社会的最初规律的。因此,它不可能属于任何别的人,只属于凌驾于一切不同的特殊利益之上的统一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当压制这些特殊利益。

20.国家收入

在君主专政的国家里,最关心的一件事是任意向国民征税;这种征税看来并不服从于自然规律所规定的任何规章或限度。然而造物主却使征税也遵守一定的秩序;事实上,显然,满足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在一个农业国家里,除了向能生产满足需要的财富的东西征收以外,不可能有另外的来源;这个来源毫无疑问就是依靠预付和人的劳动而耕种的土地;因此,国家所需的赋税总额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它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的年产品中分得的一个部分,赋税也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产品的一个部分,扣除花在作物上的劳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而剩余的产品的一个部分。从收获的产量中除去这些支出所得到的多余部分,就是纯产品(le surplus est produit net),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构成国家收入的部分,假如相等于全部土地所有者所得的部分的一半,将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目。但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应明白,保证他们能够过安宁生活的那种力量,就包括在国家收入之中,巨大的力量能得到邻国的重视并防止战争。除此以外,既然国家收入同土地收入数量的增减成固定的比例,那么通过对国家的良好统治尽可能促使农业繁荣,对君主也像对土地所有者一样有利害关系。最后,由于这种尽可能有利的制度,他们将被免去其余的一切赋税,而这些赋税毫无疑问会对他们本身的收入和国家的收入都带来损失;这还不算:这些赋税一旦产生了,就会在国家需要的借口下日益增加,使国家经济遭到破坏,同时只会创造货币财产(fortunes pecuniaires),从而引起足以使人破产的国家公债。

所有主或土地所有者各自管理自己的一块土地,目的在于保持和提高土地的价值,并保证自己能得到土地所能提供的纯产品或收入(produit net ou revenu)。假如土地不属于土地所有者而是归公共所有,那么土地就会荒废,因为假如他们对这种劳动所产生的盈利得不到保证,那么谁也不愿意为土地质量的改善或保持而预付。如果没有这种预付,就很难从土地上收回所花的耕种成本,耕作者经常担心自己会移居到别的地方去,而不敢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不会带来可以提供国家所需的赋税的纯产品或收入。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和政府都不可能维持下去;假如从用作对作物的预付或者人的劳动费用的储备基金中征收赋税,那么赋税本身就会造成损失。

我说:用作人的劳动费用,那是因为如果没有用于维持人的生活资料的必需费用,那么这种劳动是不可思议的。人本身失去财富而只得到需要;因此,赋税不能从他们本身征收,也不能从他们劳动的工资(le salaire du à son travail)中征取,因为这工资是人们为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而且必须足够维持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的生存,因为只有在付给他们的工资本身提高的情况下,他们才有可能付税。而这样就会在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提高劳动的价格,从而对发付工资的人造成损失。因此,会促使劳动产品涨价的工资提高,必然会造成劳动、产量和人口的递减。这就是数千年来中国政府走向安宁的生活所遵循的学说 的基本原则。中国人从这个学说中得出的结论,其正确性很难使欧洲人信服。

向个人征的税,例如人头税或者劳动所得税,照他们看来,无疑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除了对人的能力作偶然的和任意的评价以外,它没有别的衡量尺度;因此,这种征税是不合理的,极其有害的。所有的农村劳动者,所有的手工业者,所有的商人——总之,拿取工资或报酬的一切等级的人们,都不会自愿由于国家的需要而直接把收入支付给国家;否则这种税就会对土地耕作产生有害的影响,对收入说来成为双重的负担,而最终变得一无所有,并且使国家遭到破产。这就是不能违反的自然规律之一,一旦违反,必然会遭到惩罚,从而带来破坏;这种惩罚会使应付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变得比这些需要本身更为迫切。

同样很明显,这种税不能从用于开垦土地和耕种土地的本金中征取,因为这种征税立刻会损害土地耕作和人们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财富。因而这种征税就不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而是会引起全面的崩溃,会导致国家和民族的灭亡。

根据中国人的意见,同样不能对食物或人们日用必需的商品征税,因为这就意味着对人们本身征税,对他们的需要和劳动征税,从而把似乎为满足国家的需要而征收的这种税,变得反而加速国家的破灭,因为它把国家交付给许多征收这种可耻的税的贪婪的人或敌人。同时君主本人只会由于这种税而受到损失,却得不到补偿,这种损失会落在他从土地的纯产品中为自己征取的收入份上。

在另外的一些文章中,可以找到与这些中国的 观点不同的论点,以及可以保证国家尽可能征收到更多的税的规则,这些税完全对国家有利,并且能使它免除由于其他的税所造成的损失。

扣除用于耕作的劳动费用和其他必需支出后多余的土地生产物,是纯产品,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获得或购买地产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购买地产的钱决定着纯产品所提供的收入的数量,这收入是与土地的买价成比例的。至于他们能以更大的理由保证得到这种收入,那是由于我们上面已经指出的,一切纯产品都是他们的地产和经营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这些重要的条件,土地是不会产生纯产品的,而只产生一些微不足道的产品,仅能弥补他们所花的非常有限的支出;这是因为如果使用期限不固定,那么任何人都不会愿意为改善和维持土地的质量而预付,由于他们从这种预付中不能保证得到好处。

君主不可能贪图占有自己国家的全部土地,因为他本人既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些土地,也不可能靠其他的人管理;他本人不可能亲自管理,那是由于他不可能去了解多得不计其数的详细情节;不可能通过其他的人管理,那是由于这种管理是这样的广泛,多方面,并且极易产生弊端和欺骗的情况,因而是不能信托别人的,而且这将为任意伪造关于支出和产量的数字大开方便之门。君主将不得不放弃这种所有权,因为这会对他自己和国家造成破产的危险。因此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必须在许多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这些土地所有者通过最有利的管理,致力于在自己的土地上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因为这种管理能保证国家得到这种收入的一部分,国家得到的这一部分是同收入的数量和增长以及国家的需要成比例的;这样,农业的成就愈大,就能保证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愈多。

21.取消一切特殊的私人利益

在良好的统治下,当然不可能产生为私人利益而窃取公共利益的垄断制。依靠享有最高权力的国家首脑的威望,这种可耻的掠夺毫无疑问会被揭露和制止。因为在良好的管理下,社会团体、上层阶级、高级官吏以及有声望的人不可能阴谋联合起来推行这种有害的混乱现象。商人、工场主和手工业行会总是企图发财致富的,而且在赚钱方面是很机灵的,他们在竞争上是敌人,并且经常会想出一些独特的特权。一个城市想赚另一个城市的钱,一个省想赚另一个省的钱,宗主国想赚殖民地的钱。土地适宜于种植某种产品的土地所有者,竭力企图禁止其他的人种植和贩卖这种产品;国家到处被这些窃取者的奸计所支配,他们以十分昂贵的价格把它所必需的粮食和货物转卖给它。国家的收入是有限度的,因此,它按照这些贪心的商人规定的价格购买东西,就会使消费和人口缩减,从而引起农业的衰竭和收入的减少。这种循环的过程会导致国家财产和力量的消亡;贸易本身也会由于商人的贪婪而遭到破坏。他们由于本性狡猾,敢于用繁荣商业和商业财富的发展会使人民富裕起来的欺骗性的借口,来掩饰自己的行为。这些商人的成就迷惑了不学无术的行政官吏,也迷惑了人民,人民对那些向他们征税并使他们破产的人们的财富感到惊奇。有些人说,这些财富仍旧留在国内,依靠流通而在这里进行分配,促进人民的幸福;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高利贷者、投机商人等等的财富也可说同样的话:但头脑简单的人都相信,垄断制使商人获得的财富,是由商人从外国取得的盈利构成的。的确,如果把殖民地看作外国,那么它当然不会受到垄断制的顾惜;然而在一个国家内建立的垄断制,通常不会对别的国家产生有害的影响;相反,它会促使外国商人采取报复手段,从而引起荒谬的战争;因此,垄断制的不良影响愈普遍,害处也就愈大。所以,自然的贸易政策在于建立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竞争,这种竞争能保证国家有尽可能多的购买者和出售者,从而保证它在买卖交易时达成最有利的价格 。

22.司法费用的减少

在不正当的发财致富的方法把一切阶级的国民都引入歧途的国家内,过大的司法费用在一个良好的政府统治下是比较正确的,这样能保证官吏得到与他们的官衔和他们职位的效益相适应的尊敬。

在良好的统治下,自然规律的优点和自然规律的得到遵守,能引起人们对宗教的笃信,并维持有文化的人们心中的荣誉心;他们深刻地理解到上帝为人类幸福而安排的这些规律的完善,相信人类具有过合理生活所必需的理智。

在自然的社会秩序下,组成社会的所有的人都应当带来益处,并根据自己的能力来促进社会福利。上帝安排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是要他们无报酬地执行为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所维系的、最受尊敬的社会职务;这些重要而神圣的职务不应当给予那些只顾自己私利的暴发户。土地所有者享有的收入,不应当用于过不值得的游手好闲的生活;这种可鄙的生活是与他们的巨大财产、地位和社会声望所给予他们的以及靠军役或受人尊敬的司法职务而获得的荣誉不相容的,这些神圣的、最高的和宗教的职务,使他们能得到最大的尊敬和信任,使人们除了光和良心以外,不知道有另外的领导者和别的影响。因而上帝创造了一些不从事有利职业的人们,在符合自然秩序的良好统治之下,他们由于自己的地位而乐意无报酬地执行这些高贵而重要的职务;他们担任这些职务以后,将努力去严格制止那些吝啬的人在生产中造成的弊端,而这些人依据一些微不足道的事件,依据完全不像自然规律那样简单明确的法律中的一些晦涩和矛盾的地方,来进行争吵,捍卫其集团利益,用许多不必要的手续来拖长这种生产的时间,并使之复杂化。

23.国际法

每一个单独的国家,也像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一样,拥有自己的土地,这土地或者是由社会本身使它具有价值的,或者是该国家用武力夺取的,或者是根据继承权得到的,或者是由于各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而取得的——由于这些国家有权或者通过它们的有效法律或者通过和约划定自己的边界,——这就是自然的取得法和确定国家所有权的割让法。但是由于各国家单独地形成不同的局部政权,相互之间势均力敌,除非采用武力,它们不会服从共同的秩序,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个国家只要它的国库能够维持,都必须备有足够的武力,或者用同其他国家结成联盟的方法组成足够的武力。这些结盟的国家有义务相互支持以保障安全。

每一个国家本身的武力必须团结在同一个政权之下,因为如果力量分散,属于各个领袖,对于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民族都是不利的;它不可避免地会把该民族分成几个国家或相互之间敌对的政体;结果就形成极易分裂的联盟力量,正像封建的民族本身完全不能形成真正的国家,而靠封建领主和其他领主的联合来维持,他和他们同样享有最高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征税、交战、铸币、审判的权利,以及对国民的直接的权力,上述权利就是从这种权力中来的,这些权利保证所有的人能同样地享有和支配最高权力。

这些联合政权由所有领主中的首脑统一起来,每一个领主在自己的政体中拥有同这个首脑同样的权力;这些联合政体本身是同自己的封建诸侯结成联邦的,因此实际上这将导致一连串的阴谋,而不会形成统一在同一个政府之下的真正的社会。联邦帝国这种不稳定的结构,或者是由于大土地所有者的篡夺而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侵略民族侵占的疆土的瓜分而造成的;因而它并不是依靠合理的国家统治制度制定的根本法而形成的社会的自然衰替,这种统治制度的力量是不可分割地集中在同一个君主的最高权力机关中的。相反,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违反自然的结构,它使人们处在野蛮的和专制的束缚之中,使政府处在纠纷和极端有害的、激烈的内讧之中。

国家的力量应当包含在国家的收入中,这种收入要足以满足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国家的需要;这种力量绝不应当依靠国民用实物来取得,并用封建的方式来统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有利于贵族结成帮派和进行战争,这样就会破坏社会的统一,使国家瓦解,并且使人民遭受生活不安定的痛苦和封建的压迫。除此以外,这种力量不适宜于保卫国家以抵抗外国政权;在这样的组织下的力量,只能在很短的时期和很小的距离内进行战争,因为粮食的运输很不便,难以保证长时期的供应;在目前重炮在战斗中起主导作用的时候,这就尤其不适宜了。因此,只有依靠国家的收入,一个国家才能够保证自己经常抵抗各种政权的侵袭,而且不管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能避免这种侵袭;的确,在一个良好的政府统治下,战争是极少发生的:这样的政府通常能够消除由于贸易而引起战争的一切荒谬的借口,以及其他一切没有根据的和不讲道理的野心,在这种野心的遮盖下,他们的目的是要破坏国际法,从而不仅使本国的经济崩溃,而且还使别国的经济崩溃。因为要维持这种不公平的事业,必须作出极大的努力,募集人数众多、费用高昂的军队,而这些军队不会得出别的结果,只会把作战的国家弄得民穷财尽,结果只会使他们的英雄主义沾上污点,破坏他们好大喜功的征伐计划。

24.社会财富总量的决算

国家收入的支出决算,是一个异常复杂和很容易产生混乱的管理部门。由于每一个个人都很难把自己私人的支出账目搞清楚,因此我觉得,如果没有那些解决这个问题的大政治家的范例,要把混乱的政府支出搞清楚,简直是不可能的:那些大政治家领导着管理部门,使这种决算具有一定的形式和规则,有了这些形式和规则,就完全可能防止国家财物遭到侵吞,制止大多数官吏的贪心窃取和狡猾欺骗。但是这些形式和规则只是一种巧妙的技术,它能适应情况的需要,而并不是能提高国家文化的学识。德行高尚的苏理信任法官们的知识和好意,把这个重要的国家管理部门托付给他们,毫无疑问,他的目的特别是要反对杂乱无章的情况和贵族的贪心,因为贵族依靠其职位和声望攫取了大部分的国家收入,并且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窃取,对贪婪的收税官吏和其他管理财政并侵吞国库的人给予优惠的待遇。这位可敬的大臣的谨严精神,引起了其他大臣和宠臣的憎恶,他们对国家收入管理中的严格制度感到不安,其实只要他们不要过于吝啬,对自己的利益不要过于盲目,那么这种制度应该是他们的一个很好的征兆。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由于前朝的统治工作中的混乱而变得贫穷了,不得不采取这种下劣的、可鄙的方法,其实他们应当明白,这种极其必要的改革必然会促使人民幸福,促使他们的土地恢复收入,而这样就能使他们不致衰败下去,而是兴旺起来,能与他们巨大的地产和官级相适应。但他们理解不到这一点;经常可以看到,无知是使政府发生巨大错误、使民族经济破产和国家衰亡的主要原因。中国依靠了学问,经常能够而且非常成功地防止了这些错误,那里在学问的帮助之下,形成了国家的第一阶层,这些学问非常适合于通过理智的光辉来领导人民,使政府完全服从于那些确立社会制度基础的自然的和颠扑不破的规律。

在这个疆域辽阔的帝国内,长官的一切错误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经常在政府的通报中颁布出来,以便使这个巨大国家的所有省份都能遵守法律,反对滥用权力;这样,依靠自由的检举——一个稳定而自信的政府的重要条件,政府的活动经常得到检查。有一种非常普遍的看法,认为国家只能有暂时的统治形式,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在不断改变的,国家有它的创始、发展、衰落、灭亡。这种看法是根深蒂固的,因此把统治中的一切混乱现象都认为是合乎自然秩序的。难道这种荒谬的宿命论能为理智的光辉所接受吗?恰恰相反,确立自然秩序的那些规律是永恒的和颠扑不破的,统治中的混乱现象只是由于这些永恒的规律遭到破坏的结果,这不是很清楚的吗?中华帝国不是由于遵守自然规律而得以年代绵长、疆土辽阔、繁荣不息吗?那些靠人的意志来统治并不得不靠武器来征服人的民族,难道不会被人数众多的中华民族完全有根据地看作野蛮民族吗?这个服从自然秩序的疆土辽阔的帝国,不就是一个稳定而持久不变的政府的范例吗?它证明,有时某些政府的不持久没有别的理由,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由于人们本身的反复无常。然而难道不能说,中国政府所以能保持这种幸运的和经久的不变(uniformitié),只是由于这个帝国比别的一些国家较少遭到邻国的侵袭吗?但是它不是也曾经被占领过吗?难道它的辽阔的土地不曾遭到分裂和形成几个国家吗?由此可见,它的政府所以能维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由于局部的情况,而是本质上的稳固的秩序。

* * *

[1] 我们这里只译出魁奈于一七六七年在《市民日志》(Ephémérides du citoyen )杂志上发表的这部有意义的巨著的第八章。它于一八八八年在《魁奈的经济和哲学著作》中曾出版过原本,以后就没有重新出版过。一九五八年在《弗朗斯瓦·魁奈和重农学派》一书中只发表了第八章。这一章的唯一的俄译文曾发表在魁奈文集的《选录》中。我们把这一章与原文校订了一遍,在这里发表。

这部著作当然不能看作是历史作品。中国只是魁奈用以叙述自己思想的一个方便的手段,其内容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俄译本注)

[2] 《中国的专制制度》是从《市民日志》,别名《政治、道德科学的教养文库》(一七六七—一七六八年)选出的。全部内容如下:

绪言:

第一章:第一节序说;第二节中国的起源;第三节中国领域和繁荣;第四节市民的各阶级;第五节军事能力。

第二章:中国的基本法;第一节自然法;第二节第一级的经书;第三节第二级的经书;第四节中国人的学问;第五节教育;第六节科举;第七节财产所有权;第八节农业;第九节依存于农业的商业。

第三章:实定法。

第四章:租税。

第五章:关于权力。

第六章:第一节行政;第二节刑法;第三节中国官吏。

第七章:中国统治上的缺点。

第八章:是最后一章,这里所译的是这一章的全文。——译者注

关于工商业利益和所谓不生产阶级生产性的记录

H君 [1] 对《新报》和《农业·商业·财政评论》执笔者的书信之一

敬启者:

贵评论九月十五日号一五六页所载的注释 [2] ,非常明白地叙述了《经济表》所包含的主张,已经拜读了。我已经仔细地研究了这个学说,因此感到要把后面的记录看下去。你们对于有关国家的一切意见,不管对于这些意见是赞成或是不赞成,我认为都已经以严密而公平的态度把它公布, [3] 我们也以高兴的心情,把我们自己的意见提供给你们。贵评论,正如在序文中所说的,是为万人的福利进行争论的很好的斗争场所。在这里,我可以看到卓越的学者和极有修养的人相互出现于舞台,在大家注视之下进行争论,这是很使人感兴趣的。我和其他人一样,欣幸地希望能够发现真理,这就是我这个记录所希望的一个目的。因为,此外我并无其他意思,我的名字,请容许只写在这封信的末尾。实际上,我的议论,读者和你们都会感兴趣的。

一七六五年十一月

工商业的利益和所谓不生产阶级的生产性的记录

和上面的信同是来自某经济学研究者 [4]

把一个对象以种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时,在大多数的场合,会使人对它的看法,陷于支离破碎的境地,但是如果要对事物能够进行比较完全和比较正确的检讨时,由此所显现的种种情况,对于事物的考虑是有益的。但是这种检讨,往往只是部分地进行了,而且是由许多个别的观察所进行的;因此个人只以自己的观察为基础来进行研究时,思想从这里出发向前开展,就会陷于丧失研究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真理的错误。在这个情况之下,各人愈埋头于他的研究工作,会使他的知识愈益狭隘,甚至会把从另外的观点,研究同一问题的人们所公认的真理,也加以否定。假使每一个人都同样地从自己个别的观点来研究,结果就会由此产生互相矛盾的学说,这对于学问的进步是极其有害的。虽然经济学是所有学问中最重要的,但向来最不为人所重视,现在想必已引起法国人强烈的关心。由于各人都只专心于自己的研究,从突出的尖端建立起全面的观点,所以已经出现很多以个别的认识为基础的各种学说。这种个别的认识,沿着一连串不完全的推论前进,而这个推论,又脱出作为其根据的认识的界限,并使它冒着错误前进,沿着这个过程,浮现在这些学说主张者头脑中的结论,就会把真理排除掉。

在这里,我们想举一个例来说明的,是把社会看作是由生产的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不生产的阶级这三个阶级所构成的观点。由于在这一方面,把现实进行了明晰的观察,并把它作了系统的和极其严密的分析,这对于缺乏对经济真理的总体有教养的人们说,有着压倒的力量。把农业国的居民这样地来划分,对于研究各种市民阶层之间支出的分配,和了解使属于生产阶级的一切工作能够成立的生产物的源泉,明显地有很大的方便。但是农业国每年生产物的分量,并不就此表现为王国财富的多少,因为生产物之所以成为财富,只由于它有售卖价值,但过多的收获,会使生产物的价格降低,过少的收获,会使价格腾贵。因而大量的生产物,并不就是大量的财富。可是生产阶级,除了生产物之外,没有其他东西。那么,究竟是谁给他们以国富成立的售卖价值呢?能够确定说的,不是只有购买者的竞争能使售卖价值成立吗?这样说,只有购买者,就是全国民的竞争本身,是财富的生产阶级。因而,如《经济表》所示,把农业国的居民划分为三个阶级是错误的,在那里把农业阶级看作是财富的生产阶级,这是无视相互扶助、促进国家繁荣的市民之间很多的根本关系。以上是我们重复说明了的理论,这实际上是把由土地生产物最初的售卖者的出卖所产生的财富总生产量,看作只是农业阶级的恩赐物,明显的这只是以极大的错误为基础的主张。没有认识到,在被叫做不生产的阶级方面,倒是赋予生产物以财富的资质,事实上取得售卖价值的生产阶级,如果没有这个阶级的劳动,就不会有任何价格,因而也会放弃一切生产物的耕种。所以生产物最初的售卖者所取得的贩卖收益,首先应该归功于这个阶级本身,并不是农业阶级之赐。农业阶级并不曾以它的劳动,给它以任何价值。原因是使这些生产物适合人类的享用,由最初的售卖者,向他们保证贩卖的价格的,正是不生产的阶级,因而给生产阶级的劳动以报酬的,由于最初的售卖者的贩卖利益,也给不生产阶级以报酬的,正是不生产阶级自己。所以只有不生产阶级,才是生产的阶级,支付农业阶级以工资的阶级。

这个真理,不但对于叫做不生产的阶级所制造的制成品原料的出卖价值是恰当的,而且也适用于作为这个阶级的成员的生活资料消费掉,和由不生产的阶级的制成品的贩卖利得,以支付农业阶级的生产物的出卖价值。不生产的阶级的制成品的贩卖利得,不仅是支付了农业阶级的各种劳动,而且是扩大得更远。在王国内部很多繁盛的制造业,把制成品出卖到国外去,由于在国外贩卖所获得的利益,使这个制造业能够对国内农业阶级所购买的全部生产物进行支付。它的结果是使土地劳动增加。同时在这个场合,为本国生产的阶级生产财富的人,却常是不生产的阶级,这个阶级并不从生产的阶级接受任何的支付,反而常是支付给生产阶级。这样看来,并不能说从生产物最初贩卖者的售卖数额,来对不生产的阶级进行支付的是王国的生产的阶级,因而也不能说,所谓制造品是农业扩张和王国的收入以及人口增多的生产物,不生产的阶级并不曾进行过任何生产。

同时耕作者阶级,在一般的情况之下,由于得到运输商业之助,由他所生产的生产物的最初贩卖者,建立起贩卖价格。在随便禁止把谷物输出国外的场合,会使谷物陷于无价值状态。在这个场合,从谷物的售卖量中所支付的输出贸易,是完全不能成立的,生产阶级为了使谷物的价格提高,深切地期望这种贸易重新开放。在这个场合,生产阶级对于这种贸易的费用,是否希望由这种贸易本身所引起的谷价上涨来支付呢?但是贸易的费用,究竟并不是只由农业所能生产的,对于农业说,不是不能取得利得的吗?因此,为了支付贸易的费用,进行财富生产的,并不是生产的阶级,只有生产的阶级不能够为自己创造利得。因为能够由此生产财富的,实际上完全是商业之赐。由于这个缘故,商业并不是不生产的劳务。同时也因此,农业劳动并不是唯一的生产劳动。不生产的阶级的劳动所支付的,实际上是来自农业的生产物的贩卖量。但是这个贩卖量,是由不生产的阶级和生产的阶级的协力所取得。生产的阶级生产了生产物,不生产的阶级则提高它的价格,就由于价格的提高,使不生产的阶级为它自己的阶级,生产出当然应该接受的报酬,更为国民生产出纯产物。因此,谁也容易想到,所有的生产的劳动,就是再生产每年国富的一切劳动,不仅是农业阶级,同时生产的阶级的名称,也不能专和再生产的财富有关的农业方面结合一起。事实上,被叫做不生产的阶级,虽然并不生产土地的生产物,但却是生产财富的阶级。

《经济表》的著者,并不能洞察这两个财富的源泉。根据他的看法,如果没有生产,财富就完全不存在,因而认为只有农业是生产财富的。但是他完全不认识双重作用,就是必然的相互依存、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地结起果实的关系,它的媒介的作用。他把这一方没有另一方就不能存在的媒介条件,和它们的存在因素相混淆了。实际上,因为这个缘故,它的表式的巧妙的构成,为了要用计算来证明,一直就把它画得简单易解。但这不过是一个虚假无力的论证,与其说使人信赖,毋宁说引起人们的疑惑,这是需要很好的判断力的。可是他对于错误,却以肤浅的观察,披上一件隐身蓑衣把它掩盖起来。如果对于这些错误稍微加以注意,就可以把这些被混淆的观念明白地分辨出来,因此就能够把社会秩序颠倒起来的新经济学说的基础,它所包含的暧昧之点充分地消除。 [5]

答一七六五年十一月 [6] 《农业·商业·财政评论》所载H先生对于工商业的利益和所谓不生产阶级的生产性的记录

敬启者:

九月十五日贵评论一五六页所载的注释,是值得真挚检讨的争论对象。H君与其说他是注释,毋宁说是对于《经济表》的原则给以极严厉的驳斥。你们对于H君的严密而特殊的议论,和我的考察,认为至少是适合的想法相对抗。但我热切地希望,你们自己,或者其他任何人,可以把“价格论”(Essai sur les prix)作个尝试,而且在你们考察的本身中,已经把那个计划提出来了,这是结束这个问题的争论所不可缺少的。对于这个现在还有很多考虑余地的著作,在把它公开之前,预先迫切地给H君以回答,还是适当的。当H君向你们述说自己的记录时,希望能够确认真理,从他和我们结合的深刻亲密关系来看,是没有怀疑的余地的,同样我在回答H君时,确实也要和他有共同的见解。现在这里,就从引用你们由预想的问题所写的注释开始。

根据《经济表》,你们说:“在生产的阶级 中,是包括了从事于为获得适合于人类享乐之用的土地生产物所不可缺的劳动的一切人。这项劳动,由于生产物最初贩卖者的贩卖,才把它结束。由于贩卖,这种生产物作为原料交给不生产阶级 的成员的手中,再由这个阶级用于工作物的制造,或者作为商品经过商人之手,向消费地输送转卖。在最初的贩卖者贩卖之后,由于转卖人的商业,或者是由于此外的不生产的阶级成员的劳动,而把生产物的价格提高;但是并不能使财富有丝毫的增加。这样的价格提高,是由于对不生产的阶级成员的劳动支付报酬所产生,结果是作为最初贩卖者的贩卖价格,而支付给这个阶级的。对属于不生产的阶级的人们支付报酬 ,实际上是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对不生产的阶级 进行支付,和生产的阶级 的支付。因此这种报酬愈少,对于国家国民的收入愈是有利。因为这项报酬的减少,会使最初贩卖者的贩卖价格降低,或者是由贩卖的收益而使价格削减。在一年中,生产的阶级作为最初的贩卖者,由贩卖所得的总收入,是这一年度所再生产的财富的数量。工商业的劳动,并不能使财富增加到这个数量以上。在有相互贸易关系的各农业国家,也都受这个规律的支配,就是任何国家都不会把自己的财富给予其他国家,而只是以等价的财富相互交换。由于这些国家的商人的劳动,丝毫不能使它的财富有所增加,因此各国都要负担由于工商业劳动,和支出所要的经费所发生的价格上涨部分。费用增加之后,并不能使收回这笔费用的人的财富,随之也增加起来。所以,因为费用增加所引起的价格上涨,对于由相互买卖而互相支付费用的各国来说,不会使它的财富有丝毫的增加。也因为这个缘故,各国之间的交换贸易,只能使各国根据售卖多少而购买多少。结果在各国相互之间所进行的卖买,不过是各国进行交换之前各自所有的财富以同等数量交换。又如果从双方支付费用的事实来考虑,也可以说它们的财富,反而比较交换以前减少了。但是各国都要相互收回这笔费用;因此假定各国在相互贸易中,都同样地注意自己的利益,则如上面所说,各国都恢复到以前所有的财富数量;不然就不能不设想是各国交替地互相欺骗,而其最后的结果还是一样。手工业商品的贸易,虽然是要支付比较 多的经费,也不能使经营者得到利益。因为在这种国家,也不过把过去在国内所支付的费用收回来,这项费用是为了保证纯产品而生产生产物所必要的,并不能使财富有所增加;至于纯产品则不仅要维持依靠生产纯产品的支付来维持生活的消费者,而且要养活其他消费者。以上所述,在于说明《经济表》支出的秩序。这也就是研究经济科学 (science économique)的学者之间引起大争论的现实对象。”

但是贵评论去年十一月号所刊的记录的作者,并不承认生产的阶级 和不生产的阶级 的划分,是如名称所示,有着对立的意思。

根据他的意见,通过在购买时赋予生产物的价格,成立两个阶级之间的生产的交流圈,由此使这些阶级,相互的对其他阶级同样成为生产的。在《经济表》中被叫做生产的阶级,虽然生产着生产物,但并不形成给生产物以财富资质的价格。因而根据他的所说,正是在《经济表》中被叫做不生产的阶级,由于对生产的阶级的购买,给生产物以售卖价值,由于有这个售卖价格,才使《经济表》能够进行一切的计算。所以国富之所以成为国富的原因,实际上是不生产的阶级向生产的阶级进行购买的结果。这必使这个阶级成为不是不生产的。认为生产的阶级的界限,只限于到最初的贩卖者的生产物的贩卖为止;从贩卖所取得的收益,只因为有不生产阶级才可能的理由来看,是不适当的。因此这种收益,不能认为只由生产的阶级所生产;由于最初贩卖者的生产物贩卖的售卖价值所产生的收益,正是不生产的阶级所赐予,所以所谓不生产阶级,和生产的阶级一样是生产的。但是生产的阶级的界限的划分,只到获得土地生产物的劳动终了时为止,并没有到生产物由最初的贩卖者售卖时。因为在这个界限点上,生产的阶级把它所能生产的东西,都生产出来了,其次所谓不生产的阶级,在这个界限点上,由于最初的贩卖者对于生产物的贩卖,把贩卖价值生产出来,这个贩卖价值,是生产的阶级,从自己的生产物所引导出来的。因为这个缘故,所谓不生产的阶级,和生产的阶级一样是生产的。

这种特殊论点,是以很大的技巧,渐次地发展起来的,似乎是以很好的论证,使《经济表》的计算的说明,完全地失效了。但是如果问作者把不生产的阶级看作是生产的根据是什么时,作者的答复究竟是如何呢?是否不生产的阶级向生产的阶级购买生产物所支付的货币呢?如众所周知的,不生产的阶级所以能够取得这些货币,是由于在事先进行了售卖,这个阶级本身并不曾生产出货币。又如大家所知道的,这个阶级依靠贩卖,要尽可能地多获得货币,而在购买时,则尽可能地少付出货币;只要有可能,这个阶级就努力于降低所购买的生产物的价格,相反的是尽可能地提高所贩卖的生产物的价格,这是大家一致的意见。在这个意义上,这个阶级之所以是生产的,是把财富构成售卖价格而成为生产的,是由于把价格提高的结果,因此不是作为购买者,而是作为售卖者,是生产的。根据同样的论点,生产的阶级也是因为所贩卖的生产物的售卖价格,本身才成为生产的。但是这一切的想法是架空的,因为价格决不从属于购买者的利益和售卖者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在贩卖和购买上是相反的。因而个别分离开来考虑的售卖者和购买者,任何一个都决不是生产物价格的制订者。所以个别地来考虑的不生产的阶级,所说的生产的阶级所生产的生产物的售卖价值的生产,是个不可理解的矛盾。因为从生产物来看,由于它是稀少还是丰富,或者售卖者和购买者的竞争是否激烈,成为这些生产物市场价格(prix courant)的一般原因,而且因为这个原因,生产物的现实价格(prix actuel),是属于售卖以前的事实,最初的售卖者的贩卖,大家都知道,也只有以价格成立的事实为基础,才能够进行的。

因此,所谓绝对价格(prix absolu),虽然是不生产的阶级本身在购买时作为既定事实来遵从的,但只有这个价格成立之后,才能对《经济表》中生产的阶级所生产的生产物的售卖价值,进行计算。在事实上,把土地来出租的人们,在成立租用时期对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租借费价格契约时,正是以平常年度通算的价格为标准。所以这个计算的基础,是不能作为推翻经济秩序的新学说的立脚点 。由于这个原因,这个所谓立脚点,和农业一样是古旧的东西。被穷追到这里的作者,认为不生产的阶级 ,至少对于从生产的阶级 购买生产物的售卖价值有所贡献。但他不得不承认,只要生产的阶级对不生产的阶级 购买东西的售卖价值有所贡献,不生产的阶级对于上述的售卖价值并无贡献,同时这种购买在相互之间是平均的,结果由于这些作用,双方都归着于等价交换。谈到我的关于价值的想法,我认为双方在交换之前都是存在的,因此在事实上,交换并不曾生产任何东西。因此不生产的阶级 并不曾由于购买,生产出 从生产的阶级所购买的生产物的价值。生产的阶级从不生产的阶级购买时,可说情况也是相同。总之,这些阶级相互是购买者也是售卖者,相互遵从同一的条件,同一的交换规律。作者可能会这样想,我是误解了。就是因为不生产的阶级的贩卖,是进行着等价物的交换,因为贩卖对象的价值是在贩卖进行以前就存在了。根据这个理由,虽说“所谓不生产的阶级是生产的”,但这话是站在售卖者立场说的。对于这样的问题,应该把纯粹的经费支出的价值,和再生产的生产物的价值加以区别。因为支出不就是生产。但是这个支出的偿还,在财富再生产不以自然为条件的场合,那它本身不过是另外一种支出,纯粹的经费的支出,则所谓是从生产中所导出的一部分,已不能说是生产了。由于在不生产的阶级的贩卖中,它所售卖的不过是纯粹经费支出的价值。因此,单纯的费用的支出,很明白的并不能叫做生产,同时只能售卖纯粹经费支出价值的不生产的阶级,并不是这个贩卖价格的生产者,也是明白的。

可能有人会反问,一个售卖自己的制造品的手工业者,例如出卖一双鞋子的手工业者,是否只把制造一双鞋子所要的原料,和在制造的时期中,为维持自己和家族的生存所必要的生产物以及商品的支出价值,就是以此价值来决定的劳动,简言之,是否以原料和生产所要的劳动两者的价值来售卖呢?在这里,问题在于是否只有消费,并没有一点生产。人们将要说,这里岂不是生产了一双鞋子吗 ?事情并不如此。因为,如果你们把一双鞋子的生产原料,和它的工作的过程加以区别,就会看出那不过是由鞋匠的劳动所进行的一种加工,这种劳动的价值不过是为了自己的生存所支付的纯粹的费用;又如果你们问鞋匠,价格是怎样定出来的,鞋匠将回答你们说,这是为制造一双鞋所投入的劳动。结果是一个劳动者自己取得为自己所花费的工夫,为此所花的时间,为此所花的劳动,为此所花的费用,这些漫不经心的话,对他说都是些同义语。虽然如此,我们还是要说,这些劳动至少是生产出劳动者和其家族的生活资料 。但是如果为了使人接受单纯的消费就是生产的意见,而不把它看作是滥用语言,结果是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生产是财产再生产,与此相反的单纯的消费,则是财富的破坏。实际上,要把这样相反的两种事结合在同一概念里是困难的;在任何情况之下,为了消除对非常复杂的概念的混淆,有加以详细说明的必要。对劳动者说,是要更加正确地来表达,所谓赚得 (gagner)自己的生存资料,并不是说生产 (produire)自己的生存资料。那么,不生产阶级制造上所使用的原料,也不认为是生产吗 ?这是要加以严密地检讨的。

首先要承认的,是劳动者并不是生产制造上所需要的原料,而是买进原料来制造的,然后又把它卖出去,从这点来看,他不过是个转卖商人。在这个场合,他由转卖所取得的利润,是来自制造品的购买者呢,还是来自原料的出卖者?原料的出卖者如果降低出卖价格,是要蒙受损失的。因此在这里并不存在生产,只有购买者和最初的出卖者所支付的费用。可是所说的原料,是因为劳动者使用它,因而产生出卖价值吗?例如亚麻,如果不是由织制亚麻布的机械职工把它使用,它究竟有些什么效用呢?有着怎样的出卖价值呢 ?

这样来思考时,亚麻就没有任何价值,我认为耕作者将会放弃耕作。然而并不是他的土地就此放弃而成为荒地。因为能够出产亚麻的土地,也能生产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生产物,能够生产出完全不要不生产阶级劳动者劳动的生产物,例如小麦、葡萄酒等。耕作者所以能够有生产物出卖给购买者,在于土地的利用,只要能够很好地利用土地,至于能够生产出什么生产物,对他说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就以某种生产物,由于不生产阶级的使用,因而使它的价格提高来说,耕作者之所以要增产这种生产物,不仅是因为它能够抵偿所有的支出和利润,实际上是因为这种生产物的价格,比较其他生产物的价格高。因此,国内生产物作为原料而由不生产阶级使用,而使这些生产物的价格提高,这差不多只是一时的现象。那么,要生产多种多样的生产物的原因,难道不是在于要更安全和更有利地使用土地吗 ?而且由良好生产而取得的剩余,难道不是财富的剩余吗?土地的利用是把它划分为很多块来进行良好的生产耕作,必然使总生产量增加时,以上的情况确是妥当的。因为土地的素质极其多种多样,结果是能够保证土地的良好使用,实现生产物的多样化。这确是真实的事情。除了用于奢侈的原料 ,总是适应不同的土质和用途,存在着生产物的多样性。奢侈品的原料是由耕作来供给的,除了极少的一些对象,土地虽然因为耕种它而被占用,但也可以毫无困难地进行其他生产物的耕作。我的所以不把奢侈品原料 特别作为一个问题来谈,因为任何能够由耕作来生产很多财富的地方,通常绝对不会感到必需的制造品的原料不足。

只有欲求是勤劳之父,欲求使工匠去取得他的生活资料,诱导他专心于勤劳;同时,欲求又促使一切有购买能力的人去获取工匠的制造品。不生产的阶级,总是随国富增进的比例 而扩大,政府并不必使每个人为满足欲求而特别地刺激欲求。我所说的随国富的比例 ,是因为不生产阶级什么东西也不生产,只是为消费而劳动,为了自己的生存,除了依赖国富,即生产阶级所生产的财富是没有其他道路的,确是因为有欲求,除了依靠自己的劳动没有其他生路的很多人、即使没有政府的劝奖,也会去从事于工业和转卖商业的。而且不生产的阶级的劳动,一般说,比较生产的阶级的劳动艰苦要少。不生产的阶级的人们被吸引到都市里,他们居住条件比较农村好,从古时的谚语“住在都市是幸福的 ”(beati qui habitnat urbes),也可以了解到不生产的阶级,应该是国民中最无不自由之处,最富于魅力的阶级。然而就是因为这个理由,如果不生产阶级很大地扩张了自己的勤劳和劳动,为了制造品而使用了很多原料,则由于原料的使用而增加了生产的阶级所提供的生产物的贩卖和价格的事实,就愈来愈为大家所接受。如果这个观点能够成立,就不能把这个阶级看作是不会生产的。但是即使从这个观点来说,这个阶级也不可能把它的制造品增加到贩卖可能数额以上,这是不可不注意的。即不生产的阶级所能贩卖的,只能局限于适应生产的阶级劳动每年所再生产出来的国富,如果这个阶级能够使生产阶级所提供的原料的价格提高,则它所出卖的制造品价格,势必相应地抬高。因此在这样的循环中,不过是出现了财富的幻想的增加。同时,从生产的阶级所购买的原料,在全部耕作秩序所运用的广大领域中,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原料价格的轻微变动(从国民的每年财富再生产总额来看),不会产生怎样的显著影响。

在这一般的考察中,不得不把对农业极为有利的羊毛的使用除外,实际上羊毛价格的低廉,对于生产的阶级是有影响的。但是羊毛的使用如何,与其说是依靠不生产的阶级,不如说在于是否节减奢侈的纺织品;事实上,不生产的阶级是阻碍羊毛的消费,从事于奢侈纺织品的制造。假定如上所说,不生产的阶级制造品的原料上涨,即使这些制造品能在国外贩卖,也不能想由于贩卖而实现了所谓财富的增加。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些制造品虽然不生产的阶级自己把它哄抬了价格,结果是阻碍了它在外国的贩卖。这个情况是使土地生产物在对外贸易上失去出口上的便利,这种贩卖的扩大,只有工业劳动增加的国家才是可能。但是即使在这个场合,也不能把原因和手段混同起来。对于不得不使用这种手段来维持其生存的国家说,这是不幸的。与此相反,对外贸易方便,为了维持生产物过高的价格水平,就使不生产阶级把制造品在国外贩卖时,不可能进行竞争;因为这缘故,结果使这个阶级的制造品,只限定、或者差不多只限定在国内商业上,这样的国家是幸福的。

对于工业的丰富的生产性,不断的被反复说明,并且认为有决定意义的一个论据,如果加以深入的研究,则这个论据就会有与人们所想象的完全不同的意义,所证明的是和人们所想证明的事完全相反。一般人常是这样说,王国的消费者人数越多,这些消费者就会把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哄抬得愈高,会赋予这些生产物越多的财富的资质。但是王国内从事工业的人数越多,就会有越多消费者 。简单说来就是这样。学校总是粗略地忽视大前提,只有一件事是要把它指出的,就是说消费者越多 ,那么可以说消费也越多 。因为到处都有消费者。总之,在任何地方,最大多数的消费者,并不能只消费自己所喜欢的东西,只吃荞麦面包,只喝水的人,也会想吃小麦面包,喝葡萄酒,不吃肉的人,也会想吃肉,没有取暖用的柴草的人,也会想买柴草等等。因此感到不足的并不是消费者而是消费。那么,由此就可理解到,为了制造奢侈品和购买外国原料,由不生产阶级所负担的多额支出和劳动,为生产新的生产物而把它削减的话,就会使消费用的生产物,特别是食用生产物跟着增加。因此,在这个场合,由于留有较多的供消费用生产物,就有较大的消费的可能。因为这个缘故,热烈地希望消费范围比今天更为扩大的消费者增加起来,使消费扩大了,财富、收入、人口及王国的实力,随着耕作和消费的增加而增长。随着消费和财富的逐渐增加,不生产阶级的人们的勤劳愈是感到必要。总之,这个阶级的工作是随着雇佣他们的资金的增加而增进。可是由于能够交换的生产物的数量极其丰富,消费量就很大,随着丰富而来的资金,则在生产阶级的人们,以及耕作的纯生产的所有者,即土地所有者、国家、十分之一税征收者的手中增加起来。

因此,由于不生产的阶级削减过多的支出,结果是使财富增加,自然而然地使这个阶级扩大起来。由于财富和消费的增加,消费者当然增多。因此有人认为即使牺牲生产生产物的支出和劳动,分出人力和财富,增加在完全不生产生产物的劳动上,也是增进财富和消费,这种信念是明显的不合理的。这一点实际是问题的决定点。这是什么道理呢?因为由此证明不生产的阶级 ,并不是使生产的阶级和国民富起来,反而成为生产的阶级 的负担。关于不生产性 ,特别是这个阶级的不生产性 ,首先要指出一点,这个阶级的人口,因为工厂、搬运、输送等等费用的增加越多,并不是使生产的阶级的负担越重。也不能说,由于这个阶级的这一切费用的减少越多,则消费者 也越少。这是由于不生产的阶级的人数减少,生产的阶级的劳动增加越多,则由于它的劳动,就能维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因此,使生产的阶级繁荣起来、王国富裕起来的并不是工业,使人口增加、王国富裕、不生产的阶级人数增多的,实际上是生产的阶级,和这个阶级所生产的财富。

为了证明商业是生产的,如果从著者所说的关于商业的利益来判断,那么他一定会对于运送生产物所必要的道路的利益,也会以同样论断来说明。就是他可能会证明,生产出收获的道路。他曾说把谷物轻率地禁止输出到王国之外,就会使它变成无价值的 。例如使道路搬运自由,也轻率地加以禁止。著者的论点,很容易被他转变成这样的形态。如果这样地来论断,我们就不把这样的议论喋喋不休地谈下去。

所谓商业,是在实在的物品中,相互有对照价值(vaIeur respective)的物品的交换,而且还要有交换的欲求,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交换,也就是商业,就完全不能存在。但是这一切物品,必须在交换行为之前就存在,交换或商业是不会生产出生产物的,所以从交换行为是不会生产出任何东西的。因此交换行为只是为了充足本身是交换原因的欲求时才是必要的。于是把单纯必要的物品和生产的物品加以区别。总之,生产的物品虽然是必要的,但正如著者所提示的,必要的物品并不都是生产的物品。混同是诡辩的隐藏处,辨别则是把它揭发出来的探究者。 [7]

* * *

[1] 魁奈承认自己的笔名有M.H.,M.N.,M.de l'lsle,以及M.Nisaque等。又米拉波则用F,利维尔用G作为笔名。杜邦的《概说》(《日志》的一七六九年四月号),对这个记录有如下的说明,即:“在这个记录(G君的)之后,虽然还有一个很大的错误,但是可以把它看作是依据极为锐利的原则所做的独创的记录。我们在这里所以要把它指出来,因为这个记录是很清楚的。这个反驳《经济表》的记录,实际上就是出之于《经济表》作者自己之手。他因为没有能和它匹敌的对立者,于是开玩笑地以H君的笔名,写出意见来帮助他们。但是他所发现的真理,就是有勇气出来作极其强烈反对的人,也不能做出如魁奈自己所做那种像样的反对论。因为这个缘故,魁奈才自己来写出这个有力的反驳论点。”(翁根注)

[2] 这个注释在后面拔萃三的开端,已全文刊录,因此关于这部分,这里就把它省略了。(翁根注)

[3] 我们知道大家对于这种公平无私的态度,赋予了重要的意义,而且鼓励了我们,我们感到无上的高兴,我们之所以在我们手中把著作公之于世,和著者一样,除了探求真理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目的。我们认为离开真理最远的著者的记录,恐怕也是含有真理的。或者这种著作并没有真理,至少也可以供证明真理之用。我们对于这样的著作不可能完全没有任何意见,假使我们并没有什么意见,但有一个意见要说,我们绝对不会对于所了解的著者们的著作,因为引用它和编辑它而感到担心。因为,一个记录,如果我们愈感到和我们的想法相违背,则愈感到要及早地把记录公布,使大家能够了解著者的才能和热情的正当性。因为我们容易对于和我同一想法的人发生偏袒现象,因此必须更加严格的要求。就是我们要充分理解和我们相同的他们所想的原则,才能对这样的人有正确的评价。我们在对他们表示赞扬时,这当然要十分地审慎,但必须当心详细说明不得不这样做的根据。关于在理论上,对我们说不能明白地接受的其他著作,常常把它们直接的公布于公众面前,就是他们的和我们的审判者的面前。他们的执笔者们,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同我们接触过,现在就把关于这个重要问题,由公众来讨论的学说展开,说明各种论点的意义,我们从应该对他们表示感谢之念出发,就在这里,我们对他们表示相当的赞赏。(杜邦注)

[4] E.台尔在他的魁奈的主要著作集中,附了一个魁奈在《农业·商业·财政评论》中所发表的论文目录,但他是由于风闻而知道这些文献。台尔把它简要地说明,很明白是根据“概说”中杜邦的记述。因为论文的题目的一部分,在两者之间是一致的。所以在台尔的上述《记录》中,有如下的一段说明,就是:“一七六七年(应该是一七六五年),在假想的批判的《对于经济表的反驳》objections contre le Tableau economique这篇论文中,著者在H氏的名字之下……,为布设圈套以打击反对者,而把自己的学说加以反驳。”(翁根注)

[5] 这个记录,可以说是最坚强,最合理,也是最严密的,而且他的论点的开展,是首尾一贯的。但到现在为止,作者的目的,在于维持他在这里所采取的主张,我们觉得这是所有记录中贯穿着最透彻的理论的。(杜邦注)

[6] 一七六五年十二月号的末尾,评论的编纂者有如下的话:“对于评论十一月号所刊载的《对许多经济学研究者关于工商业的利益和所谓不生产的阶级的生产性的H君的记录》,我们接到了答复。这个答复是H君的亲友写的。”

接着杜邦在上面所载的《答复》之前,写了如下的序文:

“我们在去年年底出版的评论的末尾,约定对于十一月号所刊的H君的记录,刊登出作为答复的记录。我们对于H君的诚恳的态度,表示极大的欢迎,因而我们约定给他以答复;《经济表》的作者,看到记录对于他的学说的反驳并不感到不舒服,同样H君看到对于他的记录的反驳,也并不生气。”

在三年以后(一七六九年)的《概论》中,杜邦对于这个答复,又有如下的记述:

“在这个月(一月)的分册号的开头,刊登着《对经济表的反驳》——这是《经济表》的作者本人,对以H君的名字,在一七六五年十一月所发表——的《答复》,但这个《答复》,曾在去年最后的分册号的末尾的注释中指出,将作为这一号的论文刊登出来。这个答复,彻底地驳斥了那个特殊论点,这个论点并不是单纯的反对《经济表》的风趣的人所能编造出来的,对于缺乏思考鉴别的人说,是会产生模糊真理的作用。这在当时以H君,或以H君的友人的名字发表文章的,《经济表》的著者,主要是把有损反对者们情绪的关于生产的劳动 和不生产的劳动 的区别,立脚于自然的基础上;而且反对它的一切论据,证明它是由于井的吊水桶 ,能够把从水源 所生的水吊上来,因而把吊水桶 和井水的源泉 混淆起来的简单的诡辩。”第尔把这个答复用了完全不同的题名:《对于经济表的反驳的答复》(Réponse aux abjections contre le Tableau économique) 。(翁根注)

[7] 引起伦理学研究者兴趣的有两种论法:即“井的吊水桶”论法,和“火腿”论法。第一例说的是井的水源供给我以饮水。第二例说的是饮水为了解渴,可是由于吃了火腿,就很想喝水,所以吃火腿需要解渴。第一例是把原因和手段混同了,第二例则是把各种的结果和各种的原因混淆了。H氏(如果允许我提名的话)由证明不生产阶级的生产性来反驳《经济表》,这至少是为咒骂而提出论点,他的做法就是混淆因果关系。(原注)

关于货币利息的考察 [1]

对于使用出借的货币所要求的价格,即利息,公平地说来,其所根据的理由,是同土地所提供的收入以及转卖商业所获得的盈利有相似之处,当然可以成立的。有了货币,就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收入;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由购买这块土地并每年能带来收入的货币资本所代替。这样,依靠货币的这种使用,在保持资本的情况下每年能得到收入。因此,按照最公平的要求,依靠货币可以得到年收入,而同时仍保持着保证这种收入的货币资本。我们说这种话是“符合最公平的秩序的”,因为它能够在不向任何人夺取什么的情况之下,每年带来收入,这些收入是由用货币购买来的土地所产生的。因此,每一个出借货币的人,实际上就是把借贷资本的所有权保持在自己手中,而把能够给他们带来收入的财富出让给别人。

人们可以提出反驳说,出借货币同购买地产完全不是一回事。地产能够在不夺取属于别人的东西的情况下带来收入。说这些用以购买土地的货币也能够在不向别人夺取东西的情况下带来同样的收入,这不过是一种空洞的遁词。出借的货币不能给债务人带来他们付给债主的那种收入,这是非常清楚的。但这种反驳对债主是没有任何力量的;它对他们甚至毫无关系。事实上,债主把自己的货币出借以后,自己就不能使用这笔财富了,而这笔财富在保持资本完整和不对任何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能给他带来收入。这里涉及的是得到这笔财富的借款人的事,他应该怎样使用这笔财富,使它在不损害第三者的情况下为他带来他应当付给债主的收入。但是这个决定性的理由还证明了另外一点:这种收入显然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自然而公平地规定下来的,并且限制着债主向债务人索取收入的权利。索取超过这个限度的收入是不合理的。因此君主的法律应当根除这种明显的不合理现象。

由此可见,利息的水平同土地的收入一样,是服从于自然规律的,自然规律限制着这两者的大小。土地提供的和依靠货币取得的收入,只是纯产品的一个部分,它是随同土地一起卖给地产获得者的。出售者和购买者双方都知道的这一部分纯产品,决定着这块土地的价格。由于这样,购买土地后可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既不是任意规定的,也不是不可知的;这个明显的、受大自然限制的尺度,是买卖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律。现在我们来证明,按照公平的秩序,上述规律还应当调节利率,以及在农业国中作为永久租金的货币所带来的不断收入的水平。

有人说,把货币用作永久租金是冒险的,应当考虑这样处置货币是否有利。但即使冒险,对食利者来说,他们不需要任何关心而得到收入,并保证自己过安逸的生活,他们已经非常有利了。危险是到处可以遇到的;假如我们这里所说的那种收入完全不冒危险,那么大量的假收入就会大大地超过国家的真收入的数量。这种没有任何基础的假收入只会把国家搞垮。因此,必须有一种与之对立的东西来限制其发展,否则土地就会不值钱并变得荒芜,而货币只是被用来取得利息。但不久就会连货币也得不到,因为一个没有矿山的国家,只有靠土地的产品才能得到货币。土地所有者、土地收入、食利者、利息、资本,都会掉入同一个深渊之中。

实际上,除了土地和江湖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带来收入。甚至可以简单地说,只有土地才能带来收入,因为如果没有土地,江湖也是什么都不能生产的。因此,按照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拿货币去生利息的动机所能作为根据的,只是由于这种利息同把货币购买土地后能得到收入的情况是相似的,因为在不侵占别人的东西的情况下,依靠货币是不可能得到别种收入的。我并不忽视这一点:即关于贸易能生产财富的错误观念可能会引起许多反对意见,但它们会在这个颠扑不破的原则上碰得粉碎。我们不打算预先提出这些反对意见,以免引起多余的、不适时的争论。我们下面只谈同永久租金机构的借款性质不同的贸易中的短期借款。

大家都非常清楚,货币本身是非生产性的财富,什么也不生产,并且只能用等价的东西在交换中取得。因此,货币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才能带来收入:把货币用于购买能带来收入的土地,或者把货币出借给借款人,而借款人把货币也用于同样的目的。货币能用于这种目的,这是不容置疑的;出借货币的人有充分的根据来假定,借款人能把借到的这笔货币用于事业,而每年向他支付永久租金的利息,直到把资本归还,赎回永久租金时为止。

然而在对出借的资本任意规定利息的情况下,债主就不能以同样的根据来假定,借款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取得比土地收入更大的报酬,因为实际上只有土地才能带来收入,而且只有这种收入才能作为向用作永久租金的资本索取利息的根据。这里没有固定的有效法律可以用来规定合理的利率;这只能由自然法,即自然界提供的和依靠货币所能获得的收入的实际状态来规定。君主的法律只能规定出一个限度,债主不能利用债务人的需要而破坏这个限度,而让双方去商定一个较低的利息。但在有争论的案件中,甚至这种法律对债务人有时也是有害的,因为在这种场合关于利息的高低问题将由法官来裁决,而法官对利息低于法律规定的债主是不能判罪的,即使这种合法的利息有时也足以使债务人破产。况且法官在判决时必须经常有确切的资料,而假如遵照地方当局的行政条例,就会更公平些,这种行政条例将颁布土地及其收入的实际存在的和最通常的价格,并且至多每隔十年就要重订一次。各主要省城的地区公证人的一致估价,就可以作为每十年的行政条例,他们必须把这种估价呈报地区法院办公厅批准,并由办公厅把摘要上报省的高等法院。在确定利息的争论案件中,这些资料在判决时同定期规定的粮食市价具有同样的效用。这种价格于每一次集市时在地方法院办公厅悬牌公布,供后者在有争论的场合根据谷物价格来确定租借费的高低,以及债务人应向债主支付的收入的高低。

由于利息同土地价格及其收入具有自然的相似关系,因此要求用和上面同样的规则来公平地解决债务人和债主之间的纠纷。但有些放债的人以贸易的利益为掩饰而任意索取利息;这些人定然会反驳说,根据货币利息率和土地收入是处在同等关系的严格原则上,使前者(货币利息率)服从土地收入,会引起贸易的破坏。这些人对贸易的过于广泛的概念,把一切都搞糊涂了:他们把对贸易毫无关系的借款也归入这个概念的范畴内,并以此使那种完全不许可的放债合法化,那种借款的利息,如果在贸易中实行,对贸易和社会同样都是有害的。最后他们得出结论,用于放债的货币的价格,像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一样,应当是自由的,随时变动的,不过有一个条件,就是议定的利息绝对不能改变。这样,他们想使经常在变动的原因所产生的影响保持不变,而土地收入是会由于购买价格的变动而发生巨大变动的。高利贷者的贪婪心所引起的、同合理的秩序不相容的这种矛盾,是以假想的贸易利益为借口的,他们对于这种利益只有自相矛盾的、错误的概念。他们不断要求政府保护贸易,而他们所说的贸易,始终都是指转卖贸易,从来不是指能给国家带来收入的、从第一手出售产品的贸易。然而人民只能在自己出售的东西或收入的限度内进行购买,因此转卖贸易永远是同人民能够购买的产品数量相适应的。这种贸易不需要保护。在一个富裕的国家里,总会有很多的商人;然而要知道,并不是商人使国家富裕,而是财富使商人的人数增加,从而引起贸易的繁荣——除国家财富的吸引以外不需要任何别的刺激的转卖贸易的繁荣。但商人的贸易、国家贸易、工业、奢侈品、国家收入、贸易开支——这些同贸易有关的东西,都被搞在一起,归入了贸易这个意义含混的概念中;在这种混淆不清的情况下,一切种类的放债都被毫无区别地看作是贸易的辅助手段;高利贷者的贪婪心经常受到这种庸俗见解的庇护。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的状态,在光明还没有驱散黑暗以前,注意到下面几点就足够了:①由设立永久租金所进行的贷借,在贸易中几乎从来都是没有的:商人的资金(les fonds des commerçants),由于商品的销售,很快就会回到他们手中,使他们能够支付在滞销时所借的短期借款;②在商人中有一种用要付利息的货币来进行贸易的,这种贸易就像在市场上一样进行,并且只在他们本身之间进行;③商人最通常的借款是赊货,把付款的日期延迟至货物销掉的时候,因此商人相互之间只是经纪人,而贸易中的借款的最大部分就是货物本身;④商人自己有法律咨询机构,来解决仅属于贸易范围的纠纷,因此贸易所特有的判例对其他阶级的居民的纠纷案件完全不发生影响,而解决后者的争端的法律咨询机构对纯属商人之间的贸易事务也不发生影响。因此,本身不是商人、而借款又是用作永久租金的债主,就没有任何理由引用贸易作为借口;他们这样只会对确定永久租金的利率的自然秩序造成混乱。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以贸易的利益为借口,认为永久租金的利率应当根据债主和债务人之间竞争的大小而增减。这样只会使国家破产,因为在困难时期债务人的人数会大大超过债主的人数;利息就会因之而大大提高,最后租金会把土地收入吸取过去;土地耕作会逐渐变坏,借债的需要愈来愈大。随着收入的减少,利率会过度提高,不动产的抵押迫使土地所有者放弃自己的土地,荒废的土地成了食利者的唯一的资源,由于被他们弄得破产的人十分贫穷,他们自己也会因之而破产。

然而,一旦利息提高到超过它的自然水平,所有的居民都将承受过多的负担。把自己的打算建立在货币及其利息上的商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随着当时利息的大幅度提高而增加贸易开支;这就会引起从第一手出售的产品价格的减少和商人转卖的产品价格的提高;所有这一切形成一种普遍的、隐秘的勒索,由于人们对制止这种勒索的发展很少予以注意,它就变得格外的繁重。这种过高的利息破坏了上述那种相似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只有在土地价格及其收入提高的情况下,利息才能提高;由于这样,我肯定说,利息提高的负担将落在人民和国家身上,因为它超过了用货币购买土地所能带来的收入。这样,在把货币购买土地同把货币出借以索取高利息之间的适应关系就会消失,因为利息超过取得收入所依据的自然价格,这就是掠夺,国家和全体人民都会因之而不合理地受苦。食利者在困难时期利用国家迫切需要借款,使国家本身成为他们的主要债务人,这时候这种过高的利息就更其有害;他们至少没有注意到,由于过高的利息对国家和人民极其有害,因此高利息的这种诱惑对他们本身说来也要冒风险。事实上,国家不外乎是由人民组成的,如果人民处于力不能及的沉重负担之下,那么造成这种按照自然秩序不应有的沉重负担的人,也将失去其力量。企图用以直接减轻负担的各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成效。在这种场合,有许多情况会影响在农业国中采取这些手段的成效,以及有许多需要,会把它的作用搞乱。因此最安全的办法,是采取按照自然规律和要求确立秩序的公平呼声所规定的规则,因为超过收入的正常水平的虚假收入,是国家的寄生性的赘疣,会对农业国的整个经济制度带来可怕的混乱。

(注)这是一份关于利息率政策的意见,从它和魁奈在其他论文中所主张的原理相背反来看,是可以注意的一篇论著。魁奈的门徒,特别是杜尔哥,并不采纳这里所提的意见。同时魁奈学派尽量设法不提及这篇论文。因此杜邦故意不把它收进《重农学派》一书中。歇尔(Schelle)在所著《杜邦·德·奈穆尔》的四十四页中关于这一点曾这样说:“杜邦把(魁奈的)关于对统制有好处的〈货币利息〉的论文略去了。”

我们想对此的《概说》加以说明。对于这一点是这样说的:“在分册的一月号中还刊登了(魁奈的)两篇论文。第一篇的题目是《关于货币利息的考察》(Observations sur l’intérêt de l’argent,par M.Nisaque )。这篇论文证明了以下四点,即:第一,由货币贷借所获得的收入是最符合正确正义的秩序的;第二,关于货币的贷借,和其他一切的情况一样,在交易中要重视契约的自由;第三,在完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例如在延迟偿还借款时,法律上可以强制收取利息,或者监护人可以把收入支付给未成年人问题等,应该从单一的原则出发。总之,货币利息不断周转,最后结果终于是由土地的收入来支付。因此,利息当然不应高于用它购买土地,并从土地所得的收入。不然利息负担是重的,而且是破坏性的;最后,法律虽然不能规定利息率的高低,但是应该适应利息率,使之在发生争端时,裁判官能依据它作裁定的基准,以《terrien》的名义大体规定每年的利率——由公证人以正本根据卖买契约所定的草案,通过法令来公布——等四点。”

杜邦在《考察》的开头写下如下的注释。“以下的意见虽然是论货币利息的,但是作了深刻议论的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争论的结果,如果能够得到引起世人注意的不变的真理和永久的原则,则无论对农业、商业、财政都同样有益。我们认为这个意见,在这个定期刊物的三个项目的任何一个中都可以刊登。我们现在决定把它刊登在农业部分的原因,是因为作者把它所处理的问题,主要从农业的方面来考察。我们感到这个问题应从根本的观点来考察,但对它的妥当性的判断还在读者自己。对我们来说,我们希望这篇著作能够引起超过预期的不同意见的争论。”(翁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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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初刊载在一七六六年的《农业·商业·财政评论》(Journal de l'agriculture,du commerce et des finances )上。后来收在一八八八年出版的《魁奈的经济和哲学著作》内。重新发表在《弗朗斯瓦·魁奈和重农学派》第二卷内。戈尔布诺夫的俄译文收在一八九六年出版的《摘录》一书中,本书中所收的这篇文章,译文经过了校订。(俄译本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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