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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方法

2024-09-03 19:48    制度经济学    来源:365文库

Ⅰ 约翰·洛克

约翰·洛克是英国的革命的十七世纪的产物。在两次革命中,他所反对的人和赞成的人都对他非常冷酷,前后三十年间,他发表的作品都是匿名的,或者由政治家出名,或者仅仅是为他人著作所写的详细的注解。洛克到五十七岁才公开地在英国发表文章,那是在1689年革命以后,这次的革命使他从流放中回国,使英国建立了现代资本主义。

他的经验是当时可能得到的最广泛最深切的经验。他受过清教徒的训练,在牛津任终身职,而清教徒当权时使他不敢发表言论,在国王当权时又使他失去了职位。他的命运和事业随着国务大臣谢弗兹堡伯爵起伏浮沉,他住在谢弗兹堡的家里,替谢弗兹堡撰写有关宗教、科学和政治的文章,并且追随谢弗兹堡一起过流放生活。他看到大人物和小人物被处死刑、下狱、财产被没收、言论被教会、国王、清教徒和法官所压制。他是从牛顿到卢文霍克那些新科学家的朋友和同事,是“新学识”的刻苦研究者,是他们新组织的“英国实验促进知识协会”的会员。 [1]

表现在洛克身上的结果是,怀疑主义代替了认识,或然性代替了必然性,理性代替了权威,研究代替了武断,立宪政府代替了专制,主张司法独立借以保障财产、自由和容忍。在各种学问方面,他成为十七世纪的缩影,支配了十八世纪,并且在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抛弃经济学以后控制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中正统派经济学者的制度的和心理的概念。

他的《人类理解论》引起柏克莱的理想主义、休谟的怀疑主义、法国的唯物主义以及康德的先验的知识形式和范畴,可是洛克本人的用意只在于一切事物的合理。他的《政府论》替1689年的革命作辩护,引导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主张人类的自然权利高于法律、习俗和君主,可是洛克的原意只是用1689年英国人的习惯法权利来代替所谓亚当后裔的帝王的神权。这一论文也使“劳动”成为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基础,并且使亚当·斯密的学说以劳动痛苦作为自然价值的尺度;使李嘉图的学说以劳动力为标准价值的尺度;使马克思的学说以社会劳动力为度量剥削的标准。可是洛克的劳动观念是个人自己的劳动成果应该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他的用意只作为一种理由,反对帝王不经过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审判就夺取财产。他的《论容忍的书简》是他怀疑人类理智的限度以及政府在抑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方面的限度,因而获得的结论。所有这些论文,三十多年中他写了又重写或是匿名或是在国外片断地发表,可是在君主立宪代替了君主专制的那十二个月里他在国内公开地出版。

1. 观念

洛克开始写《人类理解论》时的实际目的,是为了要了解人类的智力能真正知道的和不能知道的究竟有多少。这部书发源于十七世纪的论争和教条主义,这些争辩和武断引起了混乱、褊狭和内战。

他说,“……五六个聚集在我的房里谈论一个距离这个很远的问题的朋友,很快地就觉得谈不下去了,因为各方面发生了困难。我们苦想了一会儿,丝毫不能解决那些使我们大惑不解的疑点,后来我忽然想到我们所走的路线不对;在我们进行那种性质的研究以前,首先必须审察我们自己的能力,弄清楚我们的理解适合或者不适合于研究一些什么东西。” [2]

这是洛克的“新方法”,先考查我们的智力的研究工具,然后再考查那工具的出产。这表示他的创造天才,结果产生了这一部论述观念、语词和或然性的论文。

洛克说,心中的观念是人们真正知道的唯一的对象,在外面用言语表示出来。当时“公认的学说”是人类具有“天赋观念和天赋性格,生来就印在他们心灵上面”。洛克详细地批判了这种说法,然后进一步说:“让我们……假设心灵就像一张白纸,上面没有任何字迹,没有任何观念;它后来怎么会有的呢?……对这个问题我的答案只有一句话,是从经验得来。” [3]

洛克说,经验是感觉和反省。五种感官把“微粒”传达到心灵,再由心灵经过反省活动,使它们成为存在于外物中的可感觉的性质的观念,用记号来表达,例如黄、热、硬这种字眼。反省,像镜子一样,是“我们自己的心灵的内部活动,运用于所得到的观念”;可是附带有某种情绪,例如“从任何思想产生出来的满足或不安”。这些活动,“被灵魂反省和考察时,就供给理智以另外一套观念,这套观念不能从外面取得,而是完全在自身的内部”。 [4] 它们“可以适当地被称为内部的官能”,发源于这种内部官能的观念是“知觉、保持、注意、重复、辨别、比较、复合和命名”。

以上所说的感觉和它们的反省,是“简单观念”的两个来源,理智“绝对没有任何不经过这两种来源之一而获得的概念”。 [5] 这种简单观念,经过进一步反省,就产生快感和痛苦,这是何以要“在两种思想或行动之间择取一种的原因”;又产生“力”的观念,因为就我们本身观察到我们移动我们的身体,并且观察到自然物体能在其他物体中产生运动;又产生“存在”的观念,因为我们认为观念确实在我们的心中,或是事物确实在我们的身外;又产生“统一”的观念,因为我们认为是“一件东西,不管是一种真实的存在或是一种观念”;又产生“连续”的观念,“由于在我们心里变化推移的东西不断地给我们这种印象”。 [6]

从这些简单观念中组合出来的是复杂观念,那是简单观念的“结合”,就是“实体”,例如人或空气;就是“关系”,例如夫妻;就是“样态”,例如空间、时间、善、恶、公道、杀害、恐惧等。这些简单的和复杂的观念是我们知道的唯一的东西。“……心灵,在它的一切思想和推理方面,除了它自己的观念以外,没有其他直接的对象,这些观念只有它加以思考或者能加以思考,……知识不过是对于我们的观念之间的关系和一致,或者不一致和矛盾的了解。” [7]

这样洛克把内心和外界完全分开。内心专管环绕着若干观念来活动,它把它们一再地结合起来,从简单观念变成高度复杂的观念——例如实体、因果、道德、神权和民法。

这种把一个内在的机构——心灵——分开,作为它复写一个外在的机构——世界,是从洛克到十九世纪末的经济学说的特点。脱离这种二元论并且代以一种内心和外界的机能关系所需要的概念,在经济学方面,直到1871年门格尔 [8] 用“递减的效用”一词,说出一种对于能满足欲望的外物依赖的感觉(这种感觉的强烈程度随着这些外物的增多而递减),直到1888年庞·巴维克构成未来物品的现在价值减低的观念,才创立起来。因此还需要后来的“稀少性”和“未来性”的概念来供给所谓内心和身体对现在和未来的外在世界依赖的程度不同那种机能的观念,代替洛克和他的信徒们把内心和外界完全分开的那种见解。即使如此,这些快乐主义的经济学家还是采取了洛克关于感觉和观念的那种微粒的理论。

洛克对于心灵的机械的观念是:心灵被动地接受观念,这种观念以牛顿的微粒形式来自外界,然后反射到内部。这也是以马克思为最高峰的唯物主义经济学家的特点,他们把个人的意识说成仅仅是财富之生产和取得的摹本。为了要把洛克所谓微粒的感觉、反省和意志结合在一种预期的交易关系的重复的观念里,需要更进一步把心灵看作整个身体在活动,而不是某些特殊的感觉进入身体,需要用这整个身体作为一种创造的 力量,眼光望着未来,根据预期的后果巧妙地对付外在的世界和其他的人。这一点还须由最新出的心理学和经济学来完成。 [9]

然而,洛克为这项工作准备了道路,由于他的“经验论”以及他论证了我们的一切观念的来源只是五种感官,它们给予我们一种或多或少总是不完全的印象,而不是一种固有的或确实的对世界的知识。现代心理学和经济学只需要放弃他对于心灵的那种物质的概念——由于和当时流行的物理学、光学和天文学等仅有的科学类推的结果——而代以适合于研究心理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的那种实验方法的概念,这种方法他和他的同时代的人们曾运用在自然科学方面。

抱着这个目的,似乎如果我们把“意义”这感情的名词加在洛克的“观念”这理智的名词上面,我们就得到他心里的真正的意思,可是并不机械地比作主观的微粒,在心中四处移动,和外面的世界完全分开。“意义”这个名词用在这里,表示感情的方面,而观念是纯粹理智的方面。它包含一种意志作用的主观的和客观的两面,这种作用一再影响那外在的和内在的变化的世界。

这“意义”的概念改变洛克的“观念”的概念,使它从一种仅仅是被动的、镜子里的摹本变为一种主动的在心里构成观念,这些观念在内部选择和改造,以便研究和了解那否则就无法处理的外界活动的复杂性。红色据说是由每秒四百万亿次振动组成的,紫罗蓝色是由每秒八百万亿次振动组成的。 [10] 我们看见红色,可是那不过是我们给予世界的机构中某种重复现象的意义,这种重复根本不是红的,因此那不是一个摹本。它可能意味着一件杀人案,或是可能意味着一朵玫瑰花。它是我们对已经发生的事情的论断,或是对将要发生的事情的预期,一切基于经验、重复、记忆以及我们在发生这件事上面的利益。它是我们给予每秒四百万亿次振动的一种特别的意义。各种天然的事物、有关人性的事物,以及有关我们自己的主观观念和感情的事物,都是如此。我们的知识不是模仿的复制品,而是,在理智方面,确实由内心创造的观念;在感情方面,是那使观念和感觉发生关系的意义。在权衡选择方面,这是评价,在意志方面,这种评价是行动和发生交易关系。

因为,“意义”这个名词是一种观念的名称,是我们用来表达经验的个别部分和整个经验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公式;所以它说明一种和情感及情绪分不开的东西。当情绪就要开始变成行动的时候,我们称它为价值,就是,客观地归于外界事物的相对重要性,在我们和自然世界,以及我们周围其他的人交往中实际显出来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意义”含有预期的意思。“意义”这个名词所表示的不仅是一个观念的所谓内容——它意味着观念所引起的预期。洛克的“观念”只是外界进行的事情在内心印上的副本,由内在的一个纯粹理智的心灵对它发生作用,而“意义”这个名词却意味着那些观念对于目前或以后的行动的重要性。

在这一方面,“意义”这个名词表示评价、选择和行动的一个分不开的方面。洛克的所谓“价值”完全指一种外在的性质,就是存在于外物之中而反映为一种内在的“观念”的使用价值。可是现代的习惯用法正在把名词“价值”变成动词“评价”,评价就是由目前或者预期的事件引起的意义或者对相对重要性的感觉。所以意义和评价彼此分不开,一个着重在内心,另一个着重在外物,两者属于同一意志作用,这种意志作用影响周围的世界,同时又受世界的影响。

因为,意义与评价是和选择不可分的,选择是人们认定的意义和价值的外在的证据。洛克的“力”的观念给了他很多困难,他在第二版里加以修改。 [11] 原因是明显的。他把作为一种内在的被动机构的心灵,和作为一种外在的主动机构的世界分开,这样就使“力”这个名词对他不能有任何有意志的意义。他只看到一种推动外界事物的内心的物理过程,就像他看到推动其他事物的其他对象一样。这样,“意志”就变成类似光、或热、或化学作用的东西,使他无法容纳在几个对象之间进行选择的那种观念。选择的观念在自然科学里根本不发生,并且它在最近这三十年中才成为一种新经济学说的基础。实际上,洛克在讨论“力”的时候绝口不谈选择的现象。在他看来,选择只和快乐与痛苦的观念发生关系。假使他对于心理学不应用内省法而应用实验法,像他和他的同时代人物对于物理学那样,那么,他关于意志的解说就不会采取一种物理的类比,而可能看到“意志”——他的“力”的观念——是一种反复地对当时实际上可能获得的最好的对象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的程序。这些可以选择的事物在它们的活动、意义和相对的重要性方面也是不断地变化。在物理学、光学或天文学上决不会发生像这样的情况。改用“意志”来说,他所谓“力”的意义是整个有生命的身体和外在世界之间的一种机能的关系,在那个世界里,意志本身是一种选择的程序,即根据那些代表可供选择的对象的相对重要性的意义和评价,在对世界和对其他人的不同程度的控制力量之间,进行选择。 [12]

诚然,这种机能的关于选择的概念也包含一种物理过程,但是它和物理学上的物理过程完全不同。它在同一个行为中含有三重因素——履行、避免和克制。履行是向一方面运用物质的或经济的力量;避免是不采取成果较差的一种行动;克制是在实际行动中择取一种较低的力量,而放弃较高的力量。

物质的和经济的力量的这种三重因素在物理学上是没有的。这是意志的各方面表现在它的具体行动中,经济的和法律的理论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13] 它是一种主动的选择程序,既然这是有生命的行为的特点,有别于无生命的行为,我们将时常使用“选择”这个名词,作为和“价值”、“行为”、“行动”、“交易”这种名词意义相等,并且作为洛克所谓“力”的真正意义。一种选择的这三个方面——履行、避免、克制——是洛克所不知道的,在他对心灵所作的物理的类比中是不能存在的,这种类比或者把心灵作为一种被动的内在的机构,模仿着一个外在世界的机构,或者作为一种对外界事物的直接作用,像物理学上的类比那样。

然而,像这样被了解为人类行为的物质的和经济的表现以后,“观念”、“意义”、“评价”和“行动”这四个名词,就是人们在应付物质世界和人类世界中一切行动的分不开的理智的、感情的和意志的作用,而不是洛克所说的一个内心和一个外界那种截然分开的机械作用。我们以后还要把物质的力量和经济的及道德的力量辨别清楚。

但是“意义”这个名词仍然含有洛克给予他的“观念”那个名词同样的意思,因为它所表示的不是那种确实的知识(这完全是无穷的),而是那种往往以虚构的知识为根据的实际的感觉。然而人类实际上却根据这种感觉来行动,诱导别人行动,并且同样地逐渐改变他们的行动的习惯。因此我们将使用“观念”这个名词作为一种纯粹人为的理智的“构造”,人们创造它来便利研究;并且将区别观念和观念的“意义”,后者既是理智的也是感情的。

语词,在洛克看来,当然是心像的符号。他说,语词如果用得恰当,应该“在听者心里唤起它所代表的言者心里的那同样的观念”。 [14] 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语词唤起不同的观念,并且,根据他自己的经验,他说:

“……人们若是充分考虑到滥用语词在世界上所造成的错误、含糊和混乱,就会有理由怀疑语文自从使用以来对于人类的知识是促进多于妨碍呢还是妨碍多于促进 [15] ……这一点,我想我至少可以说,假使人们了解语词的真正作用——只是我们的观念的符号,而不是代表事物的本身,世界上的纠纷应该要少得很多。” [16]

洛克对滥用语词的补救方法是:没有观念,就不要说出代表观念的名称。观念本身必须清楚明晰,若是简单的,像“黄”或“白”;必须确当而肯定,若是那种简单观念的结合,像“公道”或“法律”,它们“没有自然界里固定的对象”。语词的运用必须“尽可能接近习惯用法已经给予它们的那种观念。”可是,既然习惯用法并“没有明明白白地给予语词任何意义”,所以必须要“声明它们的意义”。同时,“如果人们怕麻烦,不肯声明他们的语词的意义”,他们至少应该一贯地以同一意义使用同一个语词。“如果做到这样,许多发生纠纷的争论一定会终止。” [17]

因此,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并不一定如人们认为它那样,是怀疑主义的哲学,而是一种在实际问题上谋取意见一致的指南。它是一种讨论语词的意义的论文,我们再加上观念本身的意义,作为研究、同意和行动的工具。他的这本书是一种关于“研究的方法”的著作。

如果知识只和观念发生关系,观念只是事物的副本而不是事物的本身,以致即使“事物本身也只是简单观念的结合”, [18] 那么,世界上能有确实的知识吗?照洛克的说法,唯一的确实的知识属于那种数理的、逻辑的和演绎的性质,这种知识或者立刻地或者通过论证看出观念之间的联系、一致、不一致和矛盾。可是,如果直接看出的——例如黄是黄,或者黄不是白——这是“直觉的”知识,或是,我们应该说,意义。如果间接地通过论证而看出的——例如一个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这是“理性的”知识。这两者共同构成“理性”的理智的基础,并且在这个范围内构成那种无可疑问的确实的知识。我们对一个永恒的、最有力量的、最灵敏的、聪明的、无形的生命的知识,就是这样;他的存在可以很自然地从我们的知识的各方面推断。可以这样推断出来的、使我们确信有这位神体的论证,产生于因果的观念,在这因果观念里,果不能大于因。果是世界,因是上帝。

这观念引起两种结论。既然这种果之一是人类的智慧,那原始的无穷大的因一定也是一种永恒的智慧。第二,“自然中所有的秩序、协调和美”都不可能产生,假如没有一个最初的永恒的感情和智慧,希望看到秩序、协调和美,因而在它本身含有“此后可能存在的一切至美至善。”

这种永恒的智慧的观念(也就是至善的观念),使我也确信有一种永恒的道德律,自有一套它的“惩罚的办法”,此道德律“对一个有理性的人和一个对它进行研究的人,是和国家的成文法同样的可以理解,同样的明了:而且可能更明了,由于理智比较人们的幻想和错杂的计谋容易了解,这些幻想和计谋追求条文里所包含的彼此矛盾的和隐藏的利益”。 [19]

因此,洛克关于理性的概念不仅是一种理智的作用。他加入一种有关终极目的的感情的意义,我们称它为“幸福”,又加入一种有关自然法则的工具性的意义,用来达到那个目的,我们称它为“辩解”。他认为“理性”和“上帝”、“自然法则”以及“人类幸福”是同一的,后来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成为一种仁慈的天意,永久的、无穷尽的、不会改变的天意,想要根据协调、平等、和平、丰裕以及保存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原则,造成人类的福利。

因为这个缘故,他在哲学上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的特性。他的功利主义是上帝主宰的功利主义,不是边沁的那种人世间通过立法的功利主义。对于这位无穷大的主宰的意旨,他有确实的知识,可以用证明来推断,在这个基础上他创立了他的自然法则、他的自然权利学说、他的价值论以及他对财产和自由的辩解、“上帝”、“自然”和“理性”是相同的,他们认为1689年的革命是正当的。

这样,我们就能看出洛克的个人主义的根据。人类不是习惯和他们的时代与地点的俗例的产物,而是理智的单位,和他自己一样,他运用理性,能够确实认识宇宙的无穷尽的仁慈的理性,以及因以获得这种理性的自然法则。天地间只有一个无穷尽的理性,一个无穷尽的因,这道理所有的个人都能确实知道,因为他们本身就是那个因的果。因此,这无穷尽的理性就是洛克自己的理性被说成永久的和不可改变的。他从他自己的个人的心灵说起,作为宇宙的中心,而不是从那事件、惯例和交易关系的重复说起,对于这种重复他的心灵已经十分习惯,以致它们似乎是自然的、合理的和神性的。

因为这个缘故,他必须辨别必然性和或然性,这是自从他的时代以来科学已经辨明的区别,因为科学只和或然性打交道。可是,他缺乏现代的相对性、时间性和活动性的概念,只追求一种固定的东西,像个人的灵魂、无穷尽的理性、宇宙的理性的“骨骼”,所有的变化和或然性都可以用它来解释。

然而,即使洛克本身也是一种在他周围不断变化的事件的不断变化的经验的过程。并且,每个人都是这样。归根结底,洛克的必然性只是他心里的一个观念,像数理和逻辑上的必然性,这两者不是科学而是进行研究的精神工具。这些工具,根据他的证明,不存在于外界的宇宙中。所以,凡是来自外界的东西都缺乏数理的知识,“不过是信心或意见,而不是知识,至少在一切有关外在世界的一般真理方面是这样。” [20]

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被认为对外在世界的知识只是或然性。或然性补充知识的不足,“在知识不中用的地方指导我们”,并且它“总是和命题有关的,对于这种命题我们没有确实的知识,而只是准备认为它们是真实的加以接受”。或然性的根据是“是一件事物与我们自己的知识、观察和经验相合”,以及“别人的佐证,这些人声明他们的观察和经验确实是如此”。 [21] 或然性有各种不同的程度,而大脑一定会合理地进行工作。

“应该考查或然性的一切根据,看看它们怎样或多或少地有利于或是不利于一个命题,然后才对它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整个问题加以相当的权衡,然后拒绝它或是接受它,给予不同程度的同意,对或然性有较大根据的、比较占优势的方面,给予比较坚决的同意。” [22]

这样,如果或然性、信心、意见、经验代替确实的知识,那不是为怀疑主义奠定基础,而是为了区别理性和合理性。理性可以给予我们“上帝”的、“自然”的、“至善”的不变的法则,可是“合理性”使我们可以对人生事件中或然性的优势彼此同意。流传后世的是洛克的“合理性”学说,而不是他的“理性”学说。

我们不需要在这里评论那采取洛克的物理方法的两百年哲学讨论,他们把观念当作能用内省来观察并且能像机械结构来谈论的原子。在柏克莱,那意味着我们除了观念以外什么也不能知道,外面的世界对我们说来不过是上帝的观念。在休谟,那意味着连我们自己本身也只是一个观念。在康德,那意味着我们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为宇宙、为我们自己创立理性的法则。这些是“理性”的学说,不是“合理性”的学说。它们是观念,不是观念的意义。

另一方面,如果用“意义”这个名词作为对洛克的“观念”那个名词附加的感情的内容,那么所谓意义就是由于或然性和合理性的不断变化的意义而产生的事件和行为的可变的含义。这个名词等于山达亚那 [23] 所谓“要素”的意思;不是柏拉图所说的本质(这种本质永远地先在,是纯粹的观念),而是我们自己由常识给予事物的可变的意义和价值,这种常识山达亚那称为“动物的信心”,等于洛克的“信心或意见”。“意义”这个名词,用在这里,带有山达亚那的“要素”的意义,可是没有柏拉图的那种物质的比喻,意味着在心灵外面有本质存在。如果我们把观念、概念、本质等等了解为仅仅表示我们不仅赋予语词而且赋予外物和事件,甚至赋予洛克所谓观念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就有了一些名词不仅适合于事件和语词的不断变化的解释,而且也适合于不断变化的观念本身,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经济学家的著作里,而且,更重要的是,存在于商人、工人、司法官、立法者的行为里,他们的意义、评价和选择正是经济学家论述的对象。他们那些人自己行动,并且劝诱别人行动,所根据的不是知识,而是他们据以构成他们的观念的意义和评价。

最重要的是,“意义”这个名词的含义是说,感觉或观念并不是作为一种依照化学的“结合律”和其他的观念相接触的孤立的分子或原子而抽象地存在的, [24] 而是作为回忆、预期和行动的整个复杂过程以内的一个起作用的部分存在的。观念的意义大大地超过洛克的所谓观念——它们是反复的、可变的对行为的指南,不断地重复,可是随着行为本身的重复和变化而变化,一个钟点和另一个钟点、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一年和另一年、一个世纪和另一个世纪都不同。洛克的“观念”是没有时间性的、永久的、不变的本质,可是观念的“意义”是一种会变化的事态发展的作用,根据记忆中的过去、通过现在的行动、发展到预期的未来。 [25]

因此,能够由人加以观察、适合于研究和实验的是意义。给予语词的意义和给予观念与事件的意义之间,能作出重要的区别。根据洛克一般的评论,在经济行为中语词是用来隐蔽思想和迷惑人的,固然也能表达思想和使人有正确的了解。做买卖的人、做工的人、法庭、行政官吏、政治家等的真正的意思不是他们所说的那样,甚至不是他们所想的,而是他们所做的。关于上帝、自然、财产、自由等等,他们所说的甚至所想的,是他们的语词的表面意义以及语词所表示的观念的表面意义;他们所做的才是他们的真正意义,起因于他们的回忆、活动、预期、愿望和可能选择的目标。因此,意义能够根据活动来加以科学的考察。这种考察的对象不是观念和本质,因为这些只是心理的公式,除了它们所表示的评价和选择以外,和外界没有关系。

我们可以总结起来,先在这里说,洛克的基本理论,像因袭他的那些经济学家的理论那样,是一种“个人的认识论和价值论”,或者一个人怎样能认识一种事物并且评定它的价值;我们的理论却是一种许多的个人在一切交易关系中联合活动和评价的理论,通过这些交易关系,所有的参加者相互诱导,达到一致的意见和行动。这不是洛克的“理性”学说,而是他的“合理性”学说。 [26]

2. 价值

洛克把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在“劳动”这一个单独的概念里。问题起因于他对1689年革命的辩护。托马斯·费尔默爵士在1680年已经发表了他的《族长制》,虽然那是早先在克伦威尔专政期内写成,不公开发行的。在该书里,他拥护“帝王的神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可以支配他们的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对上帝负责,帝王的权利是从上帝手里得来的。 [27]

洛克用“劳动”的神权来回答他。洛克说,“英国宫廷谄臣”费尔默的这种“口齿伶俐的胡说近来已经得到讲坛的公开承认” [28] ,成为“一时流行的神威”。针对这种政治权力的神权学说,洛克创立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学说,这是根据劳动享受自己的成果的权利推论出来的。两者的区别在于费尔默采取一种有机体的类比,使部分服从整体,洛克采取一种机械结构的类比,所以整体是部分的总和。

这种类比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财富。在费尔默看来,个人由他们的原始的遗传法则和社会本性维系在一起,像一个家庭。在洛克看来,个人为了便利而结合,像一种集会。在费尔默看来,国家的财富是社会的产品,可是在洛克看来,那是个人产品的总和。在费尔默看来,个人对那财富的所有权是从君主得来的,可是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发生在宗主权以前。因此,费尔默认为,上帝和造物主对世间帝王赋予权利,由于把义务加在他的臣民身上;可是洛克认为,上帝和造物主对个人赋予权利,由于把义务加在帝王身上。他们各人把自己的理论说成上帝和造物主的永恒的道理。

洛克的许多观念的基础是一种以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的理论,人们加以审察,就会看出他的“劳动—价值”观念是劳动所生产的物质东西的私人所有权的化身,转化为一个“复合的观念”。根据这个复合的概念,他判断了工厂厂主、农场场主、商人和地主的一些惯例是适当的。既然洛克是他的时代的产物,我们需要找出这种包含劳动、物质资料和所有权的复合观念的起源。

托马斯·斯密斯爵士,在洛克的《政府论》出版的一百二十五年以前,已经给了“共和政治”这个名词一种政治的意义 [29] 。他作为伊丽莎白女王派驻大陆的大使,非常诧异地注意到君主专制或独裁政治和英国政治的不同,在英国那里人民参加议会并且享有在法庭依照习惯法受审的权利。在英国,参加的阶级有贵族和绅士,这两种人都“不劳而食”;有自耕农、农场主或世袭地保有人,他们受到习惯法法庭的保障,并且“劳动工作”为共和政治“服务”,超过“一切其余的人”。一个第四种阶级,“无产阶级”,是那些“没有自由地”的人,例如工人、机匠、根据官册享有土地者,甚至没有土地的商人和零售商。这些人“在我们国家里没有发言权也没有权力,完全不受重视,而是只受人统治,不能统治别人”。 [30]

托马斯·斯密斯在1565年对地主阶级和没有土地的阶级所作的这种区别,成为“共同财富”的政治意义上的主要区别,在英国继续了三百年以上,在殖民地的和农业的美洲继续了二百五十年以上。关于这个意义的争执,在1647年国王最后失败以后立刻就在“共和政治”的军队里发生。在那里平等主义者要求给所有的军士同等的参政权,不管他们有没有财产,可是克伦威尔和爱尔顿决定只有那些有地产的人靠得住,能够拥护共和政治的永久利益。这是洛克给予“共同财富”的政治意义。政治上的“共同财富”是由那些对土地有永久产权的人们参加政治。

共和政治(共同财富)的经济意义从政治意义开始。它起因于没收修道院、把耕地改为牧场以及圈收荒地。在1540年,那班从亨利八世手里取得这些没收的土地并且提高地租和撵走佃户的人,被拉铁默尔主教斥责,认为他们“把共同的财富搞成共同的苦难”。他们那一方面,却反斥他们的攻击者,骂他们是“共同财富的人”,意思等于现代的共产主义者,他们的领袖和先知是那“叫做拉铁默尔的‘共同财富’分子”,他在玛丽女王统治的期内以主教的身份,又骂他们是“晚地主和高抬地租的人”。一百年后,在“共和政治”的军队里,新国家中的参政权问题经过详细的辩论,在这场辩论中克伦威尔和爱尔顿主张参政权以有产者为限,另一方面平等主义者要求参政权要普遍。 [31] 平等主义者(后来被称为“淘金者”,那是美洲的“擅自占据新辟地的移民”、自耕农和探矿者的先驱),把共同财富的意义扩充到公共土地,这种荒地他们开始准备种植作物和建造小屋,因此他们受到法庭和克伦威尔军队的制止。 [32]

同时,共同财富的这种经济意义被习惯法的法庭扩充到制造和买卖方面。区别的关键在于个人因而致富的手段。如果他由于国王赐予制造上或买卖上的特权而获得财富,那么他的财富是从公共财富中减扣出来的,他这方面没有相应的贡献。可是,如果他获得财富是由于制造、买卖、零售、从国外输入商品、或是在他的土地上生产作物的活动,那么他的私人财富就等于他对共同财富的贡献。共同财富是私人财富的总和。这种私人财富只能由勤劳和节俭中得来;另一种却是由垄断和压迫得来的。这成为亚当·斯密的国家财富的观念。这种观念成为支配了从洛克到现在的正统派经济学的那种财富的双重意义,就是,一种被占有的但不是被垄断的物质的东西。

因此,在1599年,一个裁缝工行会,虽然是国王批准设立的,当它建立一种会员优先权,便利他们和非会员竞争时,却被最高法庭判决为非法,因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臣民,不利于国家”。1602年这同一法庭宣告,伊丽莎白女王授予一个朝臣的一项专利权“不利于国家”,因为被授予者没有专门技能,不应该获得他那种法律上的权力禁止别人竞争,这些别人具有“有利于国家”的本领。还有,1610年国王未经议会同意,征收一笔额外进口税,加重了一个商人贝兹的负担。贝兹拒绝缴纳,他的律师在高等法院辩护,认为一个外国货物进口商人所获得的财富,等于对国家增加的财富;但是这种辩护终于无效。

高等法院院长库克,在法学家中最能发扬这种经济的意义,认为私人财富,在不垄断化的条件下,等于共同财富;库克1616年被国王詹姆士解职。他的解职成为库克所主张的“司法独立以免国王专横的控制”的历史基础;这种司法独立由1689年革命予以实行,并且由1700年的践祚令加以明文规定。

这种“私人财富”等于“共同财富”的说法,由清教徒的神学者进一步加以发挥,在理查德·巴克斯特身上达到最高的表现;巴克斯特是洛克的同时代的人物,他改变了基德明斯特村的鄙俗的生活,使它成为一个勤俭的社会。

“公众的福利,”巴克斯特说,“或者多数人的利益,应该比我们自己的利益更受到重视。因此,人人必须尽量做对别人有益的事,特别对教会和国家有益。这不是游手好闲所能做到,而是靠劳动。有如蜜蜂靠劳动来供给蜂巢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必须为社会的利益而劳动,他属于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他自己的利益也作为一部分被包括在内,……如果上帝指示你一条路,可以合法地比另一条路得到较多的收获(不损害你的灵魂或任何别的人),可是你拒绝走这条路而选择那收获较少的道路,那你就错过你的职业的目的之一,你就是拒绝做上帝的仆人,不接受上帝的赐予,在他需要的时候用在他身上;你可以为了上帝而劳动致富,可是不能为了肉欲和罪恶。……人们应该选择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职业,……如果有两种职业,同样地有助于公共利益,其中一种有利于财富,另一种比较有益于你的灵魂,那就必须选择后者;仅次于公共利益,灵魂的利益应该指导你的选择……尽先选择一种可以留传后代的长期利益,而舍弃短期的、暂时的利益……压迫者是反基督和反上帝的……不仅是恶魔的代理人,而且是他的肖像。”自私的个人心理“不管国家或共同财富受什么损失,只要他自己可以因而得利。” [33]

巴克斯特不能使某些人拥护他自己对教会和共同财富的见解,那是工资劳动者、职工、学徒以及乡村里的醉汉,他们没有财产;还有乡村里的地主,他们所有的财产超过他们自己的生产。这两种阶级他认为是联合在一起反对教会和共同财富的。诚如托尼所指出,即使巴克斯特和邦延,“始终坚持高物价的不道德,也不大会想到把他们的原则运用在工资问题上。”巴克斯特所辩护的不是工资劳动者,而是佃户,作为地主的对立面,这种佃户不应该“被弄得必须这样做苦工、小心翼翼和穷困不堪,像奴隶而不像自由人民”。可是,作为工资劳动者,他说,他们需要“一个主人,能在他的雇工之间树立道德的纪律,这种纪律他们绝不会有的,假如让他们为自己而工作”。 [34]

巴克斯特的典型的例子,所谓一个人由于获得物质的财富而对于国家(共同财富)贡献更多,是托马斯·福莱,“此人白手起家,做铁厂生意,弄到每年有五千镑以上的收入,他的行为是那样的公正和无可非议,以致据我知道的所有和他来往过的人,都赞美他那种了不起的正直和诚实,这一点没有人有疑问。”这样,由于勤劳、正直、节俭和良好的管理而获得的,同时又服从教会和国家的那种财富,正是代表清教徒精神的经济理想,以及洛克从而获得他的观念的那种环境。

托尼在他的《宗教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里,很好地叙述了1660年以后的革命,反抗清教徒和斯图亚特王室两方面的专横的统治;我们已经看到洛克怎样参加了这个革命。结果是人们要求政府不应该干涉,使私人财产服从教会和共同财富。洛克准备用他的对人类理智的怀疑主义和劳动作为价值的起源的理论,支持这种要求。然而,他心目中的那种劳动是库克和巴克斯特所谓的劳动:忙碌的节俭的佃户、自由保有不动产的所有人、零售商、普通有产业的人以及有产业的清教徒,他们不受强迫地工作和储蓄,积累了地产、制造品和商品。那不是现代的或者马克思所谓无产阶级工人的劳动,而是福莱和他的铁厂的那种劳动,贝兹和他的商品的那种劳动。

洛克和所有与他同时代的清教徒都没有在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之间作出现代的经济的区别。他们的攻击是对人,不是对广泛的分配中的经济份额。所有这些分配中的所得全部被结合为一个简单的观念——个人的劳动报酬,这些个人是小农场场主、自己经营业务的工匠或者商人,他们是产业的所有人,可是还没有脱离体力劳动,和他们的职工和徒弟一同工作。地租没有成为一种“非劳动所得”,像垄断权和专利权产生的所得那样;直到李嘉图时代,后于洛克一百二十五年,地租才被认为是“非劳动所得”。只有非分勒索的地主所取的高额地租和他们那种不公道的圈地,被巴克斯特列为压迫者和垄断者,“有害于共同财富”。利润和利息在理论上还没有加以区别。实际上,直到洛克以后差不多二百年,在庞·巴维克时代才作出这样的区别。 [35] 只有重利盘剥,苛暴的高利贷者所勒索的非分利息,被认为不利于共同财富,另一方面普通的利息,因为把自己的财产让给别人使用而取的代价,却是一种利润。利润不容易区别于农场主、自营业务的工匠和商人因自己参加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他们自己是财产的所有者,可是他们为了利润比他们的雇工为了工资工作得更努力。甚至七十余年后在亚当·斯密的时代,对雇主和工人还不加区别,对利润和工资也不加区别。假如利润大于普通的报酬,那是一种程度的差别,而不是种类的分别。 [36]

洛克的价值论,这样发源于和他同时代的清教徒,系根据一种劳动的意义,这种劳动的报酬是对一个自耕农、自营业务的工匠、或者商人的勤劳和节俭的普通报酬,他们都不是不做工作而生活的人,他们由于对产品有所有权而获得的个人收入,有点像后来变成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的那种东西。他以及和他同时代的其他的人认为,重要的是个人,不是功能或作用。

再说,在洛克以及和他同时代的清教徒看来,一切个人都有义务要工作和积累——原来因为惩罚亚当与夏娃的罪孽而指定的一种义务,只有那些真正工作和积累,因此对共同财富有贡献的人,才算是尽了他们对上帝的义务。劳动是对罪孽的一种惩罚,超过个人需要的财富消费,既是减少共同财富,又是违背上帝的命令。清教徒工作和积累,因为那是他对上帝的义务。

这是那种所谓“生产了价值”的劳动者。洛克的价值的意义是增加到共同财富上的生产力和积累的价值,不是从共同财富中扣除的稀少的价值。结果他的私有财产的观念是生产、有用和幸福的观念,一切都以个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合法所有权为基础,这种产品是为了自己作为生产者来使用,或是作为消费者来享受;而不是那种交易买卖的观念,各人把别人所需要的可是没有的东西掌握在自己手里;也不是经济的稀少性的观念,以稀少性作为使人们工作的诱因,有别于把劳动作为对罪孽的惩罚的观念。稀少性被看作对人类在“伊甸乐园”中最初的罪孽的惩罚。然而,正是这种功能的、稀少性的观念,在马尔萨斯以后,引起了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之间的区别。

垄断和压迫既作为由于君主的专制统治而发生的事情,不包括在问题的范围以内,同时财产和劳动的稀少性观念又被看作“罪孽”,那么生产力的价值观念就显然和私人财富与共同财富是同一回事。凡是增加私人财富的东西(这只能在生产力的意义上实现),就是共同财富的增加,共同财富是一切私人财富的总和。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每一个基本观念,都是根据这种生产力的价值观念,根据这种财产所有权的意义,根据这种道德的罪孽的观念。他在“劳动”这一复杂的观念里,体现了所有组成这个观念的上帝、自然、理性、至善、平等、自由、幸福、丰裕、有用和罪孽等许多观念。上帝的本意是丰裕,可是人的罪孽使得他必须用工作去争取。因此,他说:

“无论我们是考虑自然的理性,它告诉我们,人类一经诞生,就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就有权利吃肉、饮水,以及享用自然供给他们生活所需的其他东西;或是考虑启示录所记述的,上帝在世界上对亚当、对诺亚以及对他的儿子们的赐予;都显而易见,上帝,如大卫王所说,‘将地给了世人’(旧约诗篇第115篇第16节),将地赐给人类共有;(而不是,如费尔默所说)赐给亚当和他的一代一代的继承人,不管他的后裔中其余的一切人众。” [37]

洛克说上帝的礼物是赐给人类共有的,当然他的意思不是历史上原始部族共产制度的那种共同所有制,也不是现代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制度,也不是一种有组织的团体,对每个人配给他一份。那样就会不仅承认了费尔默的议论,认为族长有天赋的权力可以作为一个独裁者分派个人的份额,而且也违背了他自己那种天赐丰裕的观念,所谓个人所有权对别人没有损害,因而任何集体所有制,凡是可能妨碍个人所有权的,都不能认为正当。洛克的所谓“共有”,不是因为稀少而实行的共同所有制,而是因为丰裕而普遍实现的机会均等。

这丰裕的观念是他认为人们对“肉、饮料及生活必需品”有天赋所有权的那种观念的前提。他的所谓天赋所有权不是起因于稀少,而是起因于丰裕。任何个人可以从天赐的丰裕中取得他所需要的东西,而不必用征服或者不平等交换的方式,夺取任何别人的所有。

人们可以取得非常丰裕的东西,据为己有,而不发生冲突或竞争,那么,所有对人们这种行为不加干涉的责任归谁来负呢?假如一切都和空气或日光同样的多,权利的观念就没有意义。因为决不会有人要想不许别人尽量使用他所需要的空气或日光。然而,这也是洛克的肉、饮料和生活必需品的观念。上帝在最初的甚至现在的自然状态下,给人那么多的天然资源,所以没有人必须取得任何另一个人的允许才能使用。人们只管取其所需。可是这种“取”也就是以肉、饮料和生活必需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然而,这不仅是体力劳动,也是智力。因此,理智的劳动给人一种权利可以占有他从自然的丰裕中取得的东西,这种所有权,因为资源丰富,并不夺去任何别人也可能希望从丰富的资源中取得的部分。

“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共有,也给了他们理性,以便他们加以利用,取得生活上最大的利益和方便。大地以及地上所有的一切,给予人类,是为了维持和便利他们的生存。虽然它自然生产的产品,以及它养活的牲畜,当它们由自然生产出来时,属于人类共有;没有一个人原来就对它们(在它们的自然状态中)有一种私人支配权,不管其他的人;然而天生万物既是给人类使用的,就必须有一种方法把它们据为己有,然后才能加以利用,或是对任何某一个人有什么益处。野蛮的印第安人,不懂得圈地,还是一种土地的共同占有者,他们吃的果品或者猎物,必须先成为他的,简直成为他自己的一部分,使其他的人不能对它有任何权利,然后才能对他有益处,用来维持他的生命。

“虽然大地和一切低级生物是全体人类所共有,可是每个人自己本身有一种财产:这种财产,除了他自己以外,没有人对它有任何权利。他的身体的劳动,以及他的手的工作,我们可以说,当然是他的。那么,无论什么,凡是他改变了它们的自然状态的东西,他就已经把他的劳动和它混合起来,加入了他自己的东西,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它被他改变了它的自然状态,它因这种劳动而获得一种新的性质,剥夺了别人的共有权利。因为这种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疑问的财产,没有别人只有他能对那加入了这种劳动的东西有一种权利,至少在那些还剩下充分的同样好的东西归别人共有的地方是这样。” [38]

这样,洛克给亚当·斯密开辟了道路。洛克的“自然的丰裕”的观念也是他的天赋自由与财产的权利的前提。“每个人自己本身有一种财产:这种财产,除了他自己以外,没有人对它有任何权利。”所以他的劳动的观念不仅是体力劳动和理智劳动,不仅是生产力的观念——也是自由和所有权的观念。劳动者有自然权利可以任意处置他自己的身体,别的人都有义务听他自己怎样,一方面他从自然的无限供给中取得他自己在肉、饮料和生活必需品上的所有权。洛克所说的“劳动”不是奴隶劳动——而是“自由劳动”,这种自由劳动是在“自由地”上工作,那劳动者因此就把这种土地变成他自己的私产。

在克伦威尔的胜利的军队的时代,“淘金者”和其他反对地主圈用附近荒地的人,主张应该由他们占用,他们所根据的理由是劳动受着人为的机会稀少的限制。洛克为圈地政策辩护,他的根据是天然的土地的丰裕以及私有财产的生产力高。

“……凭自己的劳动把土地据为私有的人,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人类的共同财富:因为有助于维持人类生活的粮食,一英亩圈围的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比一英亩同样肥沃的公有荒地所生产的,要多十倍(这是谨慎的说法)。因此,一个圈地的人,从十英亩所获得的生活便利品,比他从一百英亩荒地所能得到的要多得多,那么实际上就可以说他对人类贡献了九十英亩;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以十英亩所产的粮食供给他,其产量接近公有荒地一百英亩的出产。我在这里把经过加工的土地估计得很低,把它的出产只说成十与一之比,实际上更接近一百与一之比。” [39]

这是1862年美国移民授田法 [40] 所根据的理由。因此,自由地上自由劳动者的生产力和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是同一回事;按照洛克的说法,这是神的法则也是自然法则。

“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他把它赐给勤劳的和有理智的人使用。……有些人只有剩下的和已经由别人占有的同样好的土地留给他们去加工,这些人不必诉苦,不应该干预已经由别人的劳动加以改良的东西……上帝命令,个人的需要迫使他劳动。凡是他用在一个地方的劳动,就是他的财产,别人不能从他手里夺去。因此,我们理解,开辟或是耕种土地和取得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了后者这种权利。所以上帝,命令人们开辟,也就授权让他们相应地占用;人类生活的条件,需要劳动和作为劳动对象的物资,就必须实行私人占有。” [41]

由于加工改良而占用任何一片土地,“并不对任何其他的人不利,因为仍然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土地剩下;并且超过现在还没有占有土地的人所能使用的数量。以致实际上他个人的圈地从来决不减少留给别人的土地:因为凡是留下足够别人使用的数量的人,就等于完全没有占用。” [42]

这样洛克把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在土地的非稀少性概念里。从当时英国的人口稀少以及伊丽莎白女王以后那种世界范围的征服来看,不能说他不合理。问题在于,这样的一个劳动者究竟能取得多少作为私有财产呢?洛克给了两种答案,决定于货币采用以前和货币采用以后的情况。在人们采用货币以前,财产的范围是

“决定于人们劳动的范围,和生活便利的设备:没有一个人的劳动能开辟或者占用一切;他的享受所消费的也不能超过一小部分……这个标准确实把每个人的所有物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以内。” [43] “用这个方法给我们财产的那同一自然法则,也限制了这种财产。‘……那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的上帝。’这是理智的声音,因感激的心情而更加坚定。可是他赐给我们到什么程度呢?为了享受。以任何人能利用它对生活有益而无害为度,在这个限度内,他可以凭他的劳动对它取得一种产权:在这个限度以外,就是超过他应得的份额,应该属于别人的。上帝造成的东西没有一样是给人类来损害或毁灭的。因此,如果考虑到长期以来世界有丰裕的自然供给,而使用者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得到,并且因此有害于别人的东西,在全部供给中是多么小的一部分;特别是严守理智所决定的对他有用的范围;那么,关于这样确定下来的财产,就没有什么争论的余地了。” [44]

人口不足这个理由被用来反对费尔默。若是上帝使帝王们作为大地的唯一所有者,那么,一个国王

“可以对其余一切的人不供给食粮,因而可以任意饿死他们,如果他们不肯承认他的统治权,服从他的意志。”可是“更合理的想法是,上帝既要人类增多和繁殖,他自己就应该给他们大家一种权利来使用衣、食以及其他生活便利品,这方面所需的原料,他已经非常丰裕地给他们作了准备,而不应该使他们依赖一个人的意志来求得生存”。 [45]

这样,在货币采用以前的标准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应该以他所能利用的为度”。可是当“货币的发明”引起“更大的财产”时,对这“同一适当的标准”也并不违背。这里发生了洛克的重商主义,它受到魁奈和亚当·斯密的攻击,可是实际上至今都没有被打倒。据洛克的看法,货币的获得既是私人财富又是一种等值的共同财富。

因为,有了“货币的发明”,现在一个人所有的财产就有可能远远超过他自己个人的劳动所能开辟的范围,而不侵犯到别人。由于“默契”,“一小块的黄色金属,一种可以久藏而不损耗或腐朽的金属,应该值一大块肉,或是一堆谷子。”假如他保存大量的其他物品,就是“浪费共同的物资”,因为它们会“在他手里无用地坏掉”。可是如果他拿它们交换货币或者同样经久的东西,他就让出一部分,使其不会在他手里无用地坏掉,而“同时他可以任意尽量地积累这种经久的东西”,并且不损害任何人,“他的财产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不在于他的所有物之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无用地坏掉。”

货币的重要,在重商主义者洛克看来,是它的物质的耐久性。因为,他说,“因此产生了货币的使用,那是一种持久的东西,人们可以久藏不坏,并且通过彼此同意,人们会接受它来交换真正有用的、可是容易坏掉的维持生活的东西。”

然后,由于货币的使用和商业,大量的财产才有利可图,“因为我问,当一个人没有机会和世界上其他地方通商,以便出卖产品去换钱的时候,他对美洲内地的一万英亩或十万英亩良田以及所有的牲口等设备会有什么重视的价值呢?那就不值得圈地了。”像这样“以自己的多余产品换来的”这种货币可以“贮藏起来而不损害任何人;这种金属的货币在所有者的手里不会损坏或腐朽。”因此私有财富,像重商主义者的所谓国家财富一样,是用商品交换取得的货币的积累。

据洛克估计,货币的采用并不意味着自由地的绝迹。通过商业和货币而取得的大财产,和货币采用以前一样,并不减少土地的丰裕。

所以,洛克把劳动、物资和私有财产作为他的价值学说和政治学说的中心,他所根据的前提是土地的丰裕,这种土地由一位仁慈的造物主赐给人类共有,附带有工作和繁殖的义务。“丰裕”这个经济的名词等于洛克所谓“恩惠”那个神学的名词。

在这“丰裕”的前提之下,物资和对物资的所有权之间不可能有什么矛盾。直到财产意味着“稀少”和劳动意味着“多”的时候,矛盾才出现。

采用金银作为货币,使洛克不得不区别两种价值,然而两者都是以劳动为基础。“由于默契的价值”是金银的价值,可是“各物的内在的价值”只决定于“它们对人类生活的用处”。这方面我们以后将加以区别,分别称为稀少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是,据洛克的说法,这两种价值都决定于劳动量;这一点直接引起卡尔·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内在价值量——就是使用价值的数量——差不多完全和劳动量相等。洛克重复他以前的议论,说:

“……因为实在是劳动造成各种东西的价值的差别;让任何人想一想,一英亩地种了烟草或甜菜,种了小麦和大麦,和一英亩同样的地荒在那里,完全不加耕作,两者之间是怎样的不同,他就会看出劳动的加工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我想那是一种很谨慎的估计,如果说地球上对人类生活有用的产物,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不但如此,如果我们在使用东西的时候,正确加以估计,计算有关的各种费用,其中什么是纯粹天生的,什么是由于劳动的,我们就会发现,在大多数东西里面,百分之九十九应该完全归功于劳动。” [46]

魁奈和斯密都没有说到这样的程度,可是说自然也是 生产的。麦克洛克和卡尔·马克思遵守洛克的说法。

可是,金银也有一种价值,在数量上主要决定于劳动的量。“和食物、衣服及运输工具比起来”,它们真是“对人类生活没有什么用处”。它们只有一种“空幻的想象的价值:自然没有赋予它们这种价值”。 [47] 因为这个缘故,它们的价值不是内在的,而是“只由于人们的同意”。然而劳动构成“它们的价值的主要尺度”。

这样,洛克在一个“复杂的观念”里结合了他在别处所证明的一切,在他的《人类理解论》和论政府及容忍问题的论文里所说的一切——关于上帝、自然、理性、财产、平等、自由、幸福、丰裕、有用和罪孽各方面,把它们体现在他的“劳动”的意义里。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因为,虽然推理是洛克自己的理性在起作用,可是那推理的能力是上帝从自己的能力中赐给他的,他知道上帝的意旨,能说出上帝的用意,不是作为一种或然性而是作为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不是由于直觉而是由于证明得来,像那永久不变的数学的真理。这些意旨是:一切的人受到上帝同样待遇,上帝和自然及永恒的理性是相同的;大家都应该享受利用自然礼物的有用的特质来满足欲望的那种幸福;这种有用的特质天生是丰富的,所以关于对它们的占有,不需要发生竞争或争执;这种丰裕证明上帝的意旨是仁慈的;由于这种丰裕和这种待遇的平等,人人有同等的自由可以尽量取得他自己所能利用的一切,因为还有足够的东西剩下来给别人;在这丰裕的条件下,当然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认为是自然权利、神权或者理智所证明的权利,因为理智是从上帝的普遍恩惠出发的一种逻辑的辩解。

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如果上帝、自然和永恒的理性丰裕地供给了一切,像空气、日光、肉、饮水和生活资料,为什么还有任何劳动的需要呢?洛克的答复是清教徒的答复:罪孽。使人类不得不工作的,是“罪孽”而不是“稀少”。人类违反上帝的命令,因而受罚,要他们必须工作才能维持生活,又要他们当中罪孽较大的人服从罪孽较小的人。他和费尔默采用了同样的事实,可是他的解释不同。

“那一番话(在被逐出伊甸乐园时)是上帝对那女人的诅咒,因为她是第一个不服从的,而且最大胆……作为帮同诱惑的人(也是共同犯罪的人),夏娃被放在她丈夫的管辖下,以致他意外地获得一种比她高的地位,为了加重她的惩罚,……很难想象,上帝会同时使他做主宰全人类的普天下的君王(像费尔默所主张的那样),又使他终身做一个按日受雇的佣工;把他赶出‘天堂去耕地’,同时又使他登上宝座,享受无上权威的一切利益和逸乐……上帝规定他必须做工来维持生活,似乎就应该给他一把铲子去开辟土地,而不该给他一种王权来统治土地上的居民。‘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 [48]

这样,稀少被变成罪孽的化身,贫困被认为罪有应得的结果。罪孽被想象为发怒的上帝的判决,用逐出他的“丰裕的乐园”作为处分,执行这个判决。这成为亚当·斯密的理论;并且,在洛克以后一百五十年,人们在美国为奴隶制辩护,认为是对罪孽的惩罚,一方面美国的一切劳动立法、童工立法和工会主义百年来不得不把对罪孽的惩罚和由于稀少性的压迫,辨别清楚。 [49]

因此,洛克的“价值”的意义是伦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体现在“劳动”里面,并且,具体地说来,包含三种意义,这三种意义都不容许有一种功能的、稀少性的概念,而且都经过修改,存在于亚当·斯密的学说里面。这些可以总结如下:

(1)有用的特质的一种具体的、客观的体现——后来区别为“使用价值”——因为它们对生产或消费有用,可是它们的功用并不决定于稀少性,所以既不随着供给的增加而减少,也不随着供给的减少而增加。这些有用的特质的总和就是共同财富和私人财富的经济意义。私人的使用价值和公众的使用价值是同一的。

(2)价值的起因和尺度是在自由地上工作的自由劳动者的自由意志——可是,他注定了要工作并且为将来而节约,是因为他故意违犯了上帝的命令,而不是因为别人占有他的身体、他的工作机会,或者他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的稀少性。

(3)尽了他的工作和节约的义务,相应地就给他一种权利,可以把他的劳动和节约的成果,以及他用买卖和货币得来的一切其他自由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据为私有财产。他的权利和他个人在自由地上的产品以及他从自由交换中获得的东西是同一的。

3. 习俗

1922年在费城的一次有实业家八百人参加的午餐会上,讨论的主题是雇主对他们的职工的关系,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事实”的声明,作为大会的一种文件散发,内中有这几句话:“我们全是工作者;北美合众国是我们的联盟;我们的忠心首先是对上帝,其次是对这个联盟。我们的国家是对造物主的信仰的一种生动的表现。自由是我们的天赐的人权。”

1922年的这种天赐自由和财产权的说法,溯源于1689年的洛克。 [50] 我们在上文已经说过,洛克关于上帝、自然和理性的观念是他自己的观念被说成永久的、不变的,像数学那样。根据他的《人类理解论》,它只在他自己的心里存在,然而它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它怎么会在他自己心里存在的?他的哲学的答复是,神的恩惠和世界上的丰裕是同一的。因为哲学上的有限是经济学上的稀少,哲学上的无限是经济学上的丰裕。可是,洛克的重商主义者假定货币稀少的基础上作出他的丰裕的理论,颇有困难。同样的恩惠和丰裕的观念,以前在费尔默和牧师们的心里存在,后来在法国的魁奈、苏格兰的亚当·斯密、美国的林肯和费城的雇主们心里也存在。显然,在天赐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假设中,若是把上帝认为是一个“稀少”的上帝(像后来马尔萨斯那样),而不是“丰裕”的上帝,那我们就得向经济学或哲学以外的其他地方去寻找神赐的和自然的权利的起源。我们发现它起源于习俗。

天赋财产和自由的权利的观念产生于经验,像洛克所主张的那样,可是洛克的观念从而获得它们的意义的经验,是他和他认为是自己周围人们的良好习俗打交道的经验。费尔默和费城的雇主们也都是这样。洛克发表他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那种特别方式,是由于费尔默的“族长制”一书在教会人士以及詹姆士国王的其他拥护者当中很受欢迎,使他受了影响;在那本书里,上帝、自然和理性被看成和费尔默认为是他周围人们的良好习俗的东西是同一的。

费尔默写他这本书是在克伦威尔专政的时代,他有两个敌对的集团运用同样的理由,他必须主张查理一世的神权来对付他们。一方面教皇,另一方面清教徒,都曾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等于人民的权利,人民有权利推翻帝王,并且有权利一方面维护教皇的神权,由教皇管理帝王,另一方面维护小财产所有者的自然权利,由他们选择帝王,同时用法律限制帝王的行为。

“自从学院神学盛行以来,”费尔默写道,“神学者以及其他各种有学问的人有一种共同的见解,认为——

“‘人类生来就有天赋的自由,不该受任何压制,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它所喜欢的一种政府;任何一个人统治其他的人的那种权力,最初是根据群众的意见来授予的。’”

“这种理论,”费尔默说,“最先在学院里产生,后来受到所有拥护教皇政治者的培养。改革派的教会里的圣职者也接受这种意见,普通人士到处都亲切地欢迎它,认为最合乎人情,因为它豪爽地把一部分自由给予群众中最微贱的人,这些人夸张自由,好像人类最大的幸福只能在这里得到,从来不记得追求自由的愿望正是亚当堕落的第一个原因。” [51]

费尔默接着就详细地答复“那班阴险的神学家”,特别是红衣主教贝拉明和耶稣会的苏雷士,“他们一心要把国王推到教皇之下,认为最妥当的办法是把人民提高到国王之上,以便教皇的权力可以代替帝王的权力。”“神学家的这种原则”,他继续说,“违反圣经的教训和历史、所有古代帝王一贯的惯例,以及自然法则本身的原则。它在神学上的错误或是在策略上的危险,究竟哪一方面比较严重,很为难说,”因为它是“天赋自由和人类平等”的学说,“这庞大的、煽动民变的机构的整个组织”完全以它为基础。 [52]

费尔默所支持的帝王神权的学说,固然比那反对的学说较为陈旧,可是,诚如菲吉斯指出的,费尔默是第一个人把这种学说不建立在从前那种神命的观念上,也不引证圣经为根据,而以造物主为了人类在社会里生存而造成的人性为基础。 [53] 这样,他把神的法则看成和自然法则以及人性法则是同一的,于是帝王的神权变成帝王的自然权利。魁奈为地主和帝王做了这同样的工作,洛克、斯密以及费城的雇主们为工厂主也做了这种工作。

可是,费尔默给了本性一种生物学的意义。他说,人性的基本实情不是平等和自由,而是遗传和服从。婴孩儿是父亲所生,因此,费尔默认为,他们立刻就属于父亲的绝对父权所支配,在一切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上,他可以对他们任意处置。他们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是由恩惠得来,而不是由于权利。他们生来的状态是奴隶状态,他们可以被遗弃,像在罗马那样,或是被出卖,像费尔默所引证的原始社会的许多历史上的实例,而父亲并不因此受到任何惩罚。可是,如果那父亲不这样做而保存了他的儿女,那不是因为自然规定了责任,而是因为他爱他的儿女。

费尔默认为,一个国家也有这种情况,和一个家庭一样。一个国家只有一个首长,就像一个家庭只有一个父亲。菲吉斯说,费尔默的“全部议论的基础完全在于把王国和家庭、把王权和父权看成同一回事。” [54] 他很重视这个比喻。有如菲吉斯所说,它“比平常从圣经里找来的乱七八糟的引证切实得多”,同时“该书之受人欢迎,进一步证明这种观念对大多数人具有一种‘新发现’的力量”。 [55]

那新发现是把上帝看成相同于生物学,把生物学看成相同于古代家庭、部落和民族的原始习俗,以及英国国王和王室依附者的现代习俗。从历史观点来说,费尔默比洛克较为接近正确。他说得很对,英国的习惯法不仅是一种“共同的习惯”,因为

“每一种风俗习惯总有一个时候它还不是风俗习惯,我们现在所有的第一个前例,当它开始的时候是没有前例的;凡是一个习俗开始时,总有一种习俗以外的东西使得它合法,否则一切习俗的起源都是不合法的了。习俗最初成为合法,完全由于有一个在上者命令或是同意它们的开始……习惯法本身,或者这个国家的共同习惯,原来是国王的法律和命令,起初都是没有写成文字的。”那些建立习惯法的法官“全是由国王授权,以他的权利和名义,依据古时的规矩和前例,作出判决。” [56]

费尔默引证了几段文字。

成文法也是这样。“国王也是它们唯一的直接的制定者、修正者和调节者。”议会由国王任意召集和解散。它们的基础不是“人民的任何天赋自由的惯例;因为议会里所主张的自由都是由国王恩赐的自由,不是自然给人民的自由;因为,自由若是自然的,它就会给群众一种权力,可以随时随地任意自己集会,授予统治权,并且用公约来限制和指导这种权力的行使……人民不能自己召集自己,而是国王用命令叫他们到他所选定的地方;然后凭他的一句话又立刻把他们解散,除了他的意志以外看不出有其他原因”。成文法不是由议会创立的,而是“由国王一个人制定,根据人民的提议”。 [57]

这一切,据费尔默说,都是理所当然,因为否则国家就会被民变和内战搞得四分五裂。

“……虽然一个国王也要使他的一切行动符合法律,可是他不一定受法律的束缚,而是任凭他的好意和为了作良好的榜样,或者以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则所能容许的为自然的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成文法可以说是束缚国王,不是由于它是成文的,而是由于它自然地是维护国家的最好的或者唯一的手段。这个手段使所有的帝王,甚至暴君和征服者,不得不保存他们的臣民的土地、财物、自由和生命,不是由于国内的任何法律,而主要是由于作为一个父亲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使他们在臣民的公众利益所必需的事情上,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祖先和前任帝王的行为。” [58]

因此,费尔默和洛克一样,是费城的厂主们的预言者。上帝、自然和理性,在根据英国国王和从亚当到查理以来所有的国王的惯例,确定帝王的神权以及后来一切雇主对他们的职工的自然权利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和相同的。

费尔默显然把帝王神权的真相和弱点完全暴露在洛克的聪敏头脑的面前,洛克翻来覆去地玩弄费尔默所用的字眼和事实的矛盾的意义。菲吉斯说,费尔默在这个学说上的重要性“真是了不起”,因为“他值得后人怀念,不是作为这种理论的最完善的说明者,而是作为它衰微的先声”。 [59] 他这种荒谬的议论正是《人类理解论》的聪明作者所寻求的一种,以便把帝王神权转变为财产所有者的神权。但是,洛克的修正之所以不那么荒谬,只因为他是给胜利的一方说话,而费尔默是给失败的一方说话。

完全和费尔默一样,洛克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可是意义不同,因为,他从而构成他的意义的那种习俗,是1689年的农场主、工厂主、商人和资本家的胜利的习俗;另一方面,费尔默所根据的是原始部落、古老文明和教皇依附者的腐朽的习俗,是英国国王、封建贵族和王室依附者的失败的习俗。

因为,习俗只是行为和交易关系的反复、重复和变化。没有一次反复和它的前身完全相同,没有一种重复跟那和它同时存在的东西完全相同。因此,在前后相继的时期以及同一时期,总有一种习俗的变化性。历史过程中的这些变化引进新习俗,作为以前的或同时的习俗的变化物或替换物;向来总有旧习俗或者竞争的习俗衰微下去,甚至被剧烈地消除掉,让新的或不同的习俗来替代。这样,总有一种继续不断的习俗的淘汰在进行着,结果是,适合于变化的经济情况以及变化的政治和经济优势的一些习俗才得留存下来。既然这是由于人类意志的作用而发生的,它很像达尔文的进化论的那种人为的淘汰,可是能应用于适合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的行为和交易关系,而不是应用于达尔文的适合不断变化的地质情况的生物的构造和机能。

物种进化和习俗进化(两者都由于人为的淘汰)的这种类似非常接近,人们因此有理由可以说有一种相同的力量在起作用,这种力量我们称为“愿意”,既是有意识的又是习惯性的。习俗不能过激地或是突然地加以改变,因为它们产生于生物的最基本的特质——本性和习惯,那不过是经验认为可以保护生命、保持享受,以及在竞争中可以维持生存的那些行为的反复。这种反复一代又一代地继续下去,以致习俗和遗传相似。

可是,习俗不只是习惯。它是造成个人习惯的社会习惯。我们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人开始生活的——我们在婴儿时代以纪律和服从开始生活,我们继续作为已经存在的组织的成员,因而只有遵守反复的和重复的惯例——这就是所谓现行组织的意义——才能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顺利地、安全地并且得到大家的同意。我们也不是像洛克的“自然的本来状态”所假定的那样,作为有理智的动物开始和继续活动。我们是由重复、照例行事、千篇一律开始和继续活动——总而言之,按照习俗。理智本身是行动、记忆和预期的反复重现;也是我们赖以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那些人的行为、思想和预期的模仿——或者不如说是,重复。

如果有一种感觉使得这种反复和重复能继续不断,可以说那是“熟悉”、“地位好”和“社会压力”的感觉。如果这种重复和预期大体上是不变化的,因而是熟悉的,并且很有强迫性,不容许不遵从,同时如果它们能给人很好的社会地位,保证有利的希望,就会被人格化,被说成一种预先发出的命令;而实际上,就我们所了解的它们起作用的方式来说,那只是一种认为同样有利的行为将要重复的预期。这种良好的 习俗的人格化,显然是费尔默和洛克的心理作用,他们把自己所熟悉并且觉得确有把握的预期的物性和人性的反复重现,说成自然、上帝和理性的永恒的、预先假定的、不能改变的法则。

然而,它们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它们随着经济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费尔默和洛克两人所熟悉的习俗是地主、土地占有人、国王的反复发生的惯例和交易关系,就是所谓封建制度;以及在当时资本主义通过商业和革命而扩张的时期中商人、自营业务的工匠、农场主的惯例和交易关系。

可是,那些在洛克看来似乎是神授的和天生的习俗,在历史上是很近的,虽然比洛克本人老一些。这样,由国王的法庭执行自愿的契约,还是不满一百五十年的事;然而洛克把这种事回溯到社会的起源,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确定服从政府的义务,认为政府是在“原始的契约”里早已建立的。

司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含有一种法律的契约,由于法庭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假定他们原有的意图,司法方面的这种惯例同样也是起源于习惯法,起源于十六世纪中的“口头契约”学说;可是洛克指出他所谓“明确的和默认的同意之间那种普通的区别”,并且以此为根据,创立他的理论,认为原始时代的人也订立可以实行的默认的契约,和他自己的时代的那种契约一样。大体说来,洛克的默契学说(他的《政府论》一书大部分以这种学说为基础),除了风俗习惯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从最古的时代起,一切习俗,甚至奴隶制,都可以解释为默契的行为;可是洛克的所谓默契,只以他所熟悉的并且认为有利于他所袒护的那些人的为限。

子女继承财产,按照英国人的习俗,是子女的一种自然权利,“凡是一种惯例普遍实行的地方,人们就有理由认为它是出于自然的。” [60]

妇女对丈夫的服从,像当时在英国那样,是根据上帝对夏娃的惩罚,并且根据“人类的法则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因而它有一种“出于自然的基础”。她的服从是一种神命的、自然的、有关夫权的义务,因为这是人们见惯的,并且洛克的意见认为有益。他所反对的只是费尔默企图把“习俗的神圣”应用到“一种支配她的生死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洛克认为,并不因为由于婚姻关系有了把她作为财产的权利,就合理地产生。 [61]

最重要的是私有财产的习俗,它的意思包括“生命、自由和产业”,依照1689年习惯法实地应用的事例来说。而且,根据洛克的说法,在社会的组织形成以前财产已经存在,“因此,人们结合为国家,把自己放在政府之下,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持他们的财产。” [62]

如果习俗改变,或者情况改变,就必须在不同的习俗之间加以选择,决定选择的是理性和私利的矛盾。好的习俗应该择取,坏的应该丢弃。洛克谈到在英国议会里仍然有代表的那种“衰落的城市” [63] 时,说:“世界上的事物这样不断地新陈代谢,没有一样东西能历久不变……可是事物并不总是相等地在变化,当习俗和特权存在的理由已经消灭时,私人利益往往还保持着它们,……理由既不存在,习俗的遵守可能引起多么严重的不合理的后果,”从这些衰落的城市在议会里所得的不相称的代表权上,可以看出。 [64] 自从洛克的时代以来,他所认为神圣的、自然的、永久的习俗中许多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它们已经或多或少地腐朽衰落。

另一方面,“自然状态”中所没有的习俗,是英国司法官经过几百年慢慢的选择当时认为好的东西,到洛克的时代已经使它们发展成习惯法的那些习俗。洛克所描写的“自然状态”正是这些习俗还没有被发展成习惯法的一种状态,可是参加构成这种状态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他们无论如何知道关于习俗的事情,并且着手组织一个国家,使这些习俗明确地肯定下来,可以强迫实行。

这种人们需要但是在自然状态中还不存在的新惯例,根据洛克的说法,第一是

“一种确立的、固定的、大家知道的法律,人们一致同意接受它并且让它作为是非的准绳;作为判断彼此之间一切争执的共同标准:因为自然的法则虽然对有理性的人类都明白易解,可是,人们由于自己的利益而有偏见,又由于缺少研究而糊里糊涂,往往在应用于他们的特殊问题时不承认它是一种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则。” [65] 因此有司法独立的必要。

“第二是,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和超然的法官,有权力根据固定的法律来判决一切争议:因为,在那种状态中人人是自然法则的审判员又是它的执行人,人们都偏于自己,于是在他们自己的问题上,感情和报复心很容易使他们做得过火和操之过急;而在别人的问题上疏忽和漠不关心,使得他们行动过于迟缓。” [66] 因此,又有司法独立的必要。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没有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加以应有的执行。那种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犯罪的人,一有机会,就会用暴力来实现他们的不正当的行为;这种反抗往往使处罚给那些试图执行处罚的人带来危险和毁灭。” [67] 因此需要一个宪法的君主来执行司法的判决。

因此,自然状态是像洛克自己那样孤立的然而有理智的人的原始状态,他们没有英国那种习惯法、独立的司法机构、立宪的君主或者司法部所管辖的州郡司法行政长官。

“战争状态”,正相反,是“不受普通的理性的法律的拘束”的状态(这里没有普通的有权力的法官),这里人们可以“根据他们可以杀死一只狼或是一只狮子的同样理由”而毁灭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向世界上公正法官的申诉;遇到一个不服从法律的不公正的法官,也是这种情况。王子有服从上帝和自然法则的义务 [68] 。

因此,在随便哪一种情况下,只剩下“向天申诉”一个办法,这一来各方面要执行这种神的法则和自然法则的努力,完全是“战争状态”。没有独立的、公正的司法机构,没有一个服从法律的行政长官,自然状态就成为战争状态。“把人类从自然状态变成一种国家状态”就是“在世界上设置一位审判官”。因此洛克认为1689年的革命是正当的,把错误的责任放在失败的国王身上。国王没有自然和神的法则的授权,使用暴力,“总是把那使用暴力的人引入一种战争状态,作为侵略者,并且使他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人民在这方面没有其他补救的办法,如同他们在没有审判官的地方一切其他问题上一样,只有向上天呼吁。” [69]

政府的起源是这种“自然状态”,而不是由于战争的征服。因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强迫的自动契合的状态。在这里洛克颠倒了英国的历史,可是辩护了1689年的革命以及那废除奴隶制度的美国南北战争。

“虽然政府不能在上述的起源以外另有其他的起源,政治也不能在人民的同意以外有任何其他的基础;可是野心搞得世界这样的紊乱不安,以致在构成人类历史很大一部分的战争骚扰中,这种同意没有受到重视:因此许多人把武装的力量误认为人民的同意,把征服作为政府的起源之一。可是,征服决不是建立任何政府,犹如拆一所房子并不是在那里造一所新的房子。不错,它摧毁了旧的组织,往往给一个国家的新组织开路;但是,没有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 [70]

洛克为他的原始的自然状态搜寻历史上的实例,因为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认为人民出生在已有的政府之下,不可能从以前的一种个人分开生活的状态中自动地结合起来。他提到罗马和威尼斯以及美洲的印第安部族。

我们可以引证一个时代较近的例子。历史上最接近洛克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他所谓丰裕状态)的,是在加利福尼亚的采矿工地里,在发现金矿最初的一年半期内,像申 [71] 记述的那样。在这十个月里矿工们没有政府,没有犯罪;他们有平等的权利,各人标明采金的地方;他们有个人的自由,可以取得他们自己的劳动所能采到的全部黄金;他们对于以劳动得来的东西完全有私人财产权,同时,作为从西班牙手里征服过来并且防备印第安人侵害的公有地来说,他们又有共同的产权。他们是克伦威尔时代的“淘金者”,但没有遭受克伦威尔军队的驱逐。

如果我们要解释他们的自然状态,就会发现它正是洛克的所谓丰裕的状态。一个淘金者凭他自己的劳动可能一天赚得价值一千元的黄金。新来的人,按照矿工的惯例,可以提出申请,就他们的劳动力所能经营的范围,取得土地,和以前别人取得的采金地在一起。没有一个人干涉别人的申请,因为供给丰裕,可以满足大家的要求。没有人需要为工资而工作,因此各人是自己的工人、雇主、地主和产品所有者,正像洛克在1689年所解释的劳动。没有犯罪、侵害或偷窃的事件发生,因为:淘金可以弄到更多的钱,为什么要做这些坏事呢?这个时期随着第二年求金者的大批流入而过去,丰裕变成稀少。然后偷窃、犯罪、侵害、法庭、行政官、死刑都出现了,“自然状态”变成了加利福尼亚州。

因此,洛克的理论的错误是历史性的、前后颠倒的错误。他颠倒了时间因素。他把像他自己那样的有理智的人和来自现代文明的加利福尼亚矿工送进了原始时代。他把他自己所习惯的并且希望能永远维持现状的一些惯例归入一种永恒的理性,人们必须遵守不变。他所认为是过去发出的命令的东西,实际是一种对将来的预期。因此,他把几百年来强有力的政府和国家司法组织已经使它成为英国习惯法的自动契约,颠倒过来说成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他凭心理作用给一个稀少和暴力的时代构成那种属于丰裕与和平时代的观念。

另一方面,洛克了解习俗的真正历史过程,他否定那些他认为已经失去了合理根据、只是不平等的特权的延续的习俗。理性已经离开了这种习俗,因为它们显得不好。好的习俗是神性的、自然的、永恒的;坏的习俗是人性的、不自然的、暂时的。

然而,洛克议论“衰微的城市”的话对一切习俗都适用。它们开始的时候是作为人类行为对新情况的适应,在“它们的理由”已经消失以后,本身却仍然存在。费尔默关于习惯法的话也是真实的。习俗必须在法庭已经依据它们来判决争执以后才变成法律。说它们是“自然的”,意思是说人类确实可以作这样的预期——并不是说它们是神意的不可改变的命令,按照现在的个人认为应该这样做的想法,而硬说是在无穷远的过去发出的命令。

洛克的财产神圣的观念也是这样。由于用“自然”这个名词,他像费城的厂主们那样,能把自由和财产描写成一种“事实”,而实际上不过是他对自己所认为自由和财产应该怎样的一种辩护。财产,在“真正的事实”上,只是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交易关系的一种预期的反复,跟不断变化的情况以及不断变化的意义同样是变化不定的;不是一种神性的不变的命令,按照现在的受惠人认为应该叫它不变的东西而发出的命令。从洛克把勤俭的农场主、自营业务的工匠和商人的习俗人化为不变的自然和理性的一种神性的命令的时代,到后来由于合法化的信用制度和法人组织的管理制度以及世界范围的机会稀少,财产成为财产所有人对全世界劳动者和消费者的缺席控制,财产的意义已经大大地改变了。洛克向上帝呼吁是他为1689年的革命辩护,反对帝王有统治臣民的神权。费城厂主们向上帝呼吁,是他们认为财产所有人应该有一种天赋权利,支配他们的雇工。

这种精神工具不适宜于经济情况的研究,尽管它也许适宜于宣传。它是一种誓言,一种连无神论者也会参加的誓言,以便用上帝的名义,使他们认为是事实的就是 事实,胜过一切研究、调查和别人的意见。因此,我们必须着手创立一套新的观念,这些新观念也许是适合于研究的良好工具。

洛克是一个把英国从封建主义变成资本主义的革命的代言人。我们发现在其他的革命前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方面都有其他革命性的变化。法国革命采取了亚当·斯密的全部理论;古典派政治经济学起因于马尔萨斯和李嘉图在法国革命以后的世界战争和恢复时期中的辩论。俄国革命采取了马克思的理论,我们目前正处于经济学说上的一个革命当中,这个革命是从另一次的世界战争中发展起来的。

洛克提出劳动价值论,不是主要地作为经济学的基础,而是主要地作为一种辩护,说明以财产权代替了君权的革命是有理由的。他把货币看作和私有财富及共同财富是同一的,从而扩大了这些财产权。可是,这种重商主义的哲学起了作用,将经济学说分成两个方向,货币的和非货币的。

货币论经过魁奈、杜阁、马尔萨斯发展下去,一直到麦克劳德、威克塞尔、卡塞尔、纳普、霍特里、凯恩斯的信用论,以及在一个完全靠信用进行的世界战争前后出现的其他理论。

劳动论经过斯密、李嘉图、普鲁东和马克思发展下去,他们想要用工作和牺牲的实际价值代替货币的名义价值,从而预示一种以前人们不知道的劳工的力量,劳工有力量可以指定战争靠它们来进行的条件。因此,最近这次世界大战的未了问题,使劳工争取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一致行动,显得非常突出,这是洛克、斯密和李嘉图所不知道的;同时,经济学说从互相竞争的个人财产所有者的物质平衡的理论变成由资本家和劳工双方的组织对经济行为和政府实行集体管理的理论。我们将相当详细地研究经济学说上的这些历史变迁,以便为现代的交易关系、业务规则以及“运行中的机构”等理论奠定基础。

Ⅱ 交易和业务机构 [72]

1. 从公司法人到运行中的机构

1893年印第安纳州的人民要求立法机构调整对大规模公用事业公司——例如横贯全国的铁路企业——的财产的捐税,使它们和农场主、工厂主及商人的财产负担平等。财产在当时的意思是指有形体的财产和无形体的财产,土地、建筑物、铁轨、现存商品、家具、财产等有形的东西和贷款以及个人或公司所有的股份。无形体的财产是估税员所注意不到的,部分是因为隐匿不报,部分是因为征税对象以所有人的居住地点为范围;拿公司法人组织来说,它们的居住地点是它们在那里依法注册获得批准并且必须在那里设立办公机构的那个州。因本州人民的要求,印第安纳州的立法机构改变了对这些公司的估税办法,不再用它们在印第安纳州的有形体财产的价值,而改用它们的股票和债券的全部市场价值,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中买卖的数字,然后按照印第安纳州的英里数对全国各州的英里数的比例,分配一部分价值给印第安纳州。

实际的影响是,一个公司,从前由于只是一种无形的依法存在的法人,只在它注册的那一州有一种法律上的存在,现在变成了一种经济上的运行中的机构(going concern),不管在什么地方进行业务,都在它的买卖交易中存在,从而获得利润使它的股票和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里能有价值。

俄亥俄州仿效了这条法律,并且从俄亥俄州转到美国最高法院,于1897年得到该院的支持。最高法院发现亚当斯捷运公司在俄亥俄州所有的有形体财产总共不过二万三千四百美元;可是按照英里数计算,俄亥俄州在股票和债票的全部市场价值中所占的一份是四十五万美元,这一笔无形的财产,价值约为有形体财产的十二倍。 [73] 亚当斯捷运公司已经不是一个设置在纽约地方的公司,而成为一个在运行中的机构,在它做生意的无论什么地方都存在。

最高法院在1920年对美国钢铁公司的解散一案中,作了一次同样的从法律意义到经济意义的转变。该公司在新泽西州注册,作为一种控股公司。司法部提起控诉,要求解散控股公司,认为它违犯反托拉斯法律,可是法院调查了它在国内各地的分支机构的业务,认为它们的买卖有合理的节制。1920年没有向法院提出的一项业务惯例,所谓“匹兹堡附加”那种不公平的办法,1923年根据范围广泛的西部辗钢消费者协会的请求,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这个办法的内容是,所有的钢按照匹兹堡的价格,外加由匹兹堡到交货地点的运费,不管在哪个地方制造的。根据合同,买方不在匹兹堡取得所有权,而只能在他用钢的地点取得所有权。起诉的律师认为,这种惯例造成一种垄断,存在于新泽西州该控股公司法律上的所在地。如果这种主张是正确的,补救的方法是解散控股公司,作为它是逃避反托拉斯法的一种欺骗手段。根据这个理由,法院曾在美孚石油和烟草公司案件中命令过同样的解散。

可是“匹兹堡附加”案件中的经济学者,费特、里普利和康芒斯,认为它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而不是垄断,这种不公平总是存在的,不管那公司在什么地方营业;适当的补救方法不是解散,而是把对产品的所有权在钢的任何一个制造地点转移给买方,不管是匹兹堡、芝加哥、杜罗司或者伯明翰。公司在这些地方都设有工厂,在芝加哥制造的钢运到艾奥华(跟匹兹堡的方向相反),生产成本加运费 也许少于 在匹兹堡制造再运到艾奥华。可是艾奥华得不到较低成本和较短运输的利益,如果芝加哥厂的售价是根据匹兹堡的价格加上从匹兹堡算起的运费。再说,芝加哥的厂售货给接近匹兹堡这边的地方,向买主所取的交货价格低于 它向一个距离芝加哥较近的买主所取的交货价格。这是“倾销”的办法,在远处的市场上用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售。问题是,当钢铁业三十年的惯例指定数以千计的向买主实际交货的地方作为交割法律上的控制权的地点的时候,是否有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或者机会均等和自由竞争的理想是否需要法律上的控制权应该在制造的地点转移给买方。

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这种解释,命令停止以匹兹堡为基价地点,而改用实际制造的地点为定价的基础。它的命令没有完全实现经济学家们关于所有权的移转的意见,所谓法律上的所有权应该在制造地点转移给买主,以便所有的买主可以有均等的机会在那个地方竞争,取得法律上的控制权;可是大体上达到了经济学家们的目的。 [74]

然而,重要的一点是,在上面所提的亚当斯捷运公司和美国钢铁公司两案中,法院或是联邦贸易委员会 [75] 不管公司在它注册的州里固定的所在地点,从一个只在法律上存在的法人公司改变到一个经济上的运行中的机构,存在于一切它做生意的地方。

这种意义上的转变,尽管在许多其他案件中已经发展着,却包含另一种转变,从老派经济学家的“交换”是商品的实际移交的意义,变成把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转移的制度上的意义。规定价格和使得竞争可能的是所有权,决定竞争公平还是不公平的是所有权的移转,而不是实物的交换。

2. 从交换到交易

洛克的“劳动”的意义是他的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化身。在他看来,劳动意味着所有权以及被占有的物质东西的存在都是正当的。这种“所有权”和“物质财富”的双重意义,二百年来始终是正统经济学家的意义,因此他们隐蔽了制度经济学的园地。正是财富的双重意义的这种被隐蔽了的所有权,激怒了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从十九世纪中叶的马克思和普鲁东到二十世纪初叶的索雷耳。我们将区别这两种意义,可是发现物质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不是在洛克的“劳动”那种化身里,而是在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 ——“交易”——里,以及那种对有利的交易的预期里,这种预期是一种更大的经济活动单位,一个“运行中的机构”或者进行中的机构。

这可以比拟现代物理、化学和天文学等各别的科学由于发现一种大家共同的活动单位而发生的那种相互关系 [76] 。约略地说,从前物理学里的单位是分子,化学里的单位是原子,天文学里的单位是行星和恒星。而使得这些单位活动的“能”是热、电、化学亲和力、重力。可是今天它们大家共同的单位是一种活动力的单位,微粒波长的相互作用,“能”的概念消逝了。每秒四百万亿次振动在人类的心里是红颜色,可是在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里它们是那么多的波长。

这个类比大概地说明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互有关系的问题。那是要找到一个它们共同的活动单位。

在经济学领域里,那种单位起初是洛克的和李嘉图的“被人们所占有的物品”和占有物品的“个人”,而“能”是人类的“劳动”。后来,单位继续还是同样的或者类似的有形体物品和对它们的所有权,可是那些个人变成了“消费”物品的人,“能”变成了“欲望”的刺激,决定于所需要的物品的数量和种类。第一种是客观的方面,另一种是主观的方面,两者属于同一的个人和自然势力之间的关系,然而自然势力是以物质的形式,由个人占有。所谓“交换”是一种移交与接收物品的劳动过程,或者移交与接收一种“主观的交换价值”。无论如何,比照老的自然科学来类推,这些对立的劳动和欲望的能,扩大为供给和需求的“伸缩性”,可以用唯物主义的比喻使它们在物质上发生相互关系,可以说它们自然地趋向于物品在彼此交换中的平衡,好像海洋里水的原子,可是被人格化为在李嘉图的“耕种边际”或者门格尔的“边际效用点”找寻它们的水平面 。这种平衡由马歇尔所领导的“新古典派”达到了目的。

不需要再进一步和法律或伦理学发生关系——实际上这些都必须丢开,因为经济单位的构成所根据的关系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不是人和人的关系。一种是李嘉图所说的人类劳动和自然势力的抵抗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对自然势力所要求的数量和可能有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明文规定的法律、伦理学、习俗以及司法的判例都和这些相互关系丝毫无涉;而且,这一切都可以丢掉,只需假定所有权和所占有的物质资料是同一的,以便创立一种纯粹经济学的理论,完全以物资和服务的具体交换为基础。

这项工作做到了。所有权和物资的同一性,人们不加研究,就在习惯上予以承认。他们假定一切物品都被人占有,可是认为所有权和被占有的物质的东西是相同的,因此就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被忽略了。那些理论都是以实际物资为对象而构成的,完全不谈财产的权利,因为它们是“自然的”。

以罗叟、希慕勒及其他人等为领导的历史派和伦理派经济学家,反对这种完全丢掉所有权的说法。这些学派,甚至以他们的最高形式如里克特和韦伯所主张的“理想的类型”,始终不能把从李嘉图和门格尔的学说产生出来的经济原理,和那种仅仅是历史过程的陈述或者主观的理想的东西结合起来。然而,这是可能做到的,如果我们找到一种对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共同适用的活动单位。

如果政治经济学的题材不仅是个人和自然的势力,而是人类通过财产权的互相转移,彼此赖以维持生活,那么,我们就必须向法律和伦理中寻找这种人类活动的重要转折点。

法庭处理人类的活动,不是在人对自然的关系方面,而是在人对自然物的所有权的关系方面。但法庭只在某一点上和这种活动打交道,就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的那一点。可是古典的经济学说,以人对自然的关系为基础,在它的研究单位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因为它的单位是“商品”和“个人”,不谈所有权。这些根本单位,加上类似平衡的说法,实际上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协调”,而不是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怎样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发生相互关系的问题中,需要寻求的根本单位是一种代表冲突的所有权利益的单位。

可是,这还不够。那根本的活动单位必须又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利益”的单位。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又相互依存又有冲突的关系。

还要更进一步,这种根本单位必须是不仅不断地反复 发生(带有一些变化),而且要使参加活动的人们有把握地预期这种反复能在未来继续发生,大体上跟它们在现在和过去是一样。那单位必须含有预期的必然性。这种可靠的预期,我们称为“秩序”。

这“秩序”的意义,是由于除了根据过去的经验作出可靠的推断,未来是完全不能确定的;也由于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人们生活于未来而行动于现在。因为这些缘故,那活动单位含有一种因素,它表示预料,或者,可以说,预先抓住那种限制性的或是关键性的要素,根据现在对这种要素的控制,可以预期对将来的结果也可以相当地控制,只要所有的预期是靠得住的。这实在是人类活动的显著特征,使它和一切自然科学有所区别。以后我们要把它抽象地分出来,概括地叫做“未来性”。可是,一切经济学家用“确实性”这个名义所假定的那种有规则的预期(这是未来性的一般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为了目前的用途,简单地叫它“秩序”。

因此,那根本的活动单位,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关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这种单位是“交易”。一次交易,有它的参加者,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的单位。交易发生在古典经济学家所讲的劳动的生产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消费的快乐之间,完全因为社会凭借的秩序的规则,管制着对自然势力的所有权以及接近自然势力的机会。交易,按照这样的解释,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因此,这些权利的转移,必须按照社会的业务规则先在有关方面之间谈判,然后劳动才能生产,或者消费者才能消费,或者商品才会实际交给其他的人。

交易是所有权的移转,当我们分析交易时,我们发现它们分成三种类型,可以区别为“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这些在职能上相互依存,并且共同构成我们比做“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组织。一个在运行中的机构是一种联合的预期,包括有利的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靠“业务规则”以及能控制那种容易变化的关键性的或者“限制性”的要素(它们可能控制其他要素),把它们维持在一起。预期一经停止,机构就不再运行,生产就停顿。

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本身是一个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比作生物学上的费尔默所谓“有机体”,或是物理学上的洛克所谓“机构”。可是它的组织成分不是活的细胞、不是电子、不是原子——而是“交易”。

我们要在这里预先讨论一下我们以后研究上的问题,并且提出我们的历史研究法的结论,构成一个买卖的交易的公式,然后指出它跟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的区别。

(1)买卖的交易——我们用法院判决的看法来研究经济学家的理论,发现买卖的单位包含四个有关方面,两个买的人和两个卖的人,判断争执的司法当局在法律上把他们作为平等的人看待。结果的公式可以用有关各方提出的价格来说明如下,两个买户分别出价一百美元和九十美元,要买一样商品,而两个卖户分别索价一百一十美元和一百二十美元。 [77]

买卖的交易的公式——法律上平等的人

B(买)100美元 B1 (买)90美元

S(卖)110美元 S1 (卖)120美元

另一方面,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在管理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个人或是一种少数个人的特权组织,发号施令,下级必须服从,例如工头对工人,或者州长对公民,或者管理人对被管理的人。可是在限额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或者它的正式代表人。这有各种不同的组织,例如公司的理事会,或者立法机关,或者法院,或者仲裁法庭,或者共产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政府,或者卡特尔,或者工会,或者征税机关(它把整个机构的负担和利益分配给下级)。因此,管理的或者限额的交易的公式,只表现两个有关方面,而不是四个;其公式如下:

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的公式

法律上的上级(优势)

法律上的下级(劣势)

应该记住,交易的公式不是自然或现实的一个副本——它只是对经济理论的最小单位的一种想象的结构——一种研究的单位,用它来了解现实。

在这里首先需要辨别“交换”这个名词的双重甚至三重的意义,像早期经济学者所用的那样,上文已经提到;这种意义隐蔽了讨价还价的买卖程序,使人只看到劳动的管理程序,以及靠权力的限额程序,同时也隐蔽了法律的作用,只看到经济的作用。

交换的概念有它的历史根源,它起源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市场和集市。那时候的商人是一个小贩,携带着他的货物或钱币到市场上去,实际地拿它们和别人交换。然而他确实是一个人同时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活动,这两种活动经济学家没有加以利用:实际交货和实际收货的劳动活动,以及让与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活动。一种是实际移交对商品或者金属钱币的物质的控制,另一种是依法移转法律上的控制。一种是交换,另一种是交易。

这区别是根本的,可是没有被加入经济学说,因为物资和对物资的所有权没有辨别清楚。“个人”不转移所有权。只有国家,或者中古时代的“公开市场”,运用法庭所理解的法律,转移所有权,解释一件交易中当事人心里的意图。这两种移转在资本主义的产业里被分开了。法律上的控制在资本主义的中心转移,像纽约、伦敦或巴黎,而实物的控制却在天涯海角,由工人在那些握有法律上控制权的人们的指挥下进行转移。法律上的控制权的转移是一种“买卖的交易”的结果。商品的运输和实物控制权的移交是一种劳动程序,给物质的东西加上“地点效用”。这种劳动的程序,从法律观点来看,我们区别为管理的交易。

个人主义经济学家当然在他们的“交换”的意义上加上相互的报酬的给予。可是,他们不是客观地把这个当作所有权的让与来看待,而是主观地作为一种在不同商品之间衡量苦乐的选择;其实,从法律上的买卖的观点来说,是法律上认为平等和自由的人们之间进行包含劝说或逼迫的意志的谈判,结果相互交换商品和货币的合法控制权,一切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并且预料到万一发生争执时法庭会怎样处理。

这种“交换”的意义,十六世纪中英国的习惯法法官们在他们对商人争执的判决中加以承认;他们采取了商人在市场上买卖的习惯,就他们所认可的范围内,按照这些习惯来判断争执。这种习惯,被法庭采用以后,在英美派法律中变成“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 [78]

大概地解释一下,这些原则是这样:在通常的买卖交易中,按照商人的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当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取得商品或货币时,他并不意图盗窃或欺骗,而是准备负责付给代价,或者给对方一种商品或服务,作为交换(默契);再说,他无意于用经济的压力或者暴力的强迫,在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上压倒对方的意志,而是准备付出公平合理的代价或者履行公平合理的义务(应得数额) [79] 。

这种对于有心负起责任、准备付给代价或履行义务的推断,是必要的,因为法庭在处理争执中需要造成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强迫遵照履行交易中所默契的付款或义务。这不仅适用于延期的履行或偿付,通常称为债务,而且也适用于立刻的履行或偿付,通常称为销售或现金交易。这种交易以及所准备的法律上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换取一定的代价,我们称为“买卖的交易”,把实际物品的“交换”留归劳动程序,这种程序我们叫做实际的交货,必要时由“管理的交易”的法律来执行。

跟这些“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并行,法庭在发展没有强迫的法律中,由于推断当事人的思想活动,创立了一种“愿买愿卖”的伦理标准。从此这种“愿意”就成了判断的标准,用来判决买卖的交易中发生的纠纷,不管是物产市场上的商品买卖契约,劳动市场上的工资契约,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和债券买卖契约,金融市场上的利息契约,或是地产市场上的地租和土地买卖契约。在所有这些买卖的契约中,“契约”、“应得数额”和“强迫”的原则,在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上发生了明显的或不明显的影响。 [80]

那么,经济学家怎样构成一种活动单位(买卖的交易),适合从成千累万的法庭判例中产生出来的习惯法的这种发展过程呢?我们发现经济学家已经构成上文所说的那种公式,可以适用于市场。买卖的谈判由四个有关方面组成,两个买户和两个卖户,可是,每一方面都受法院过去的和未来可能的判决的支配,如果利益冲突达到发生争执的程度。 [81] 这样就可以构成一个普遍适用的公式,包括这四个参加买卖的人,遵照法律判例中所同意的习惯行事;根据这个公式来推论,可以得出人与人之间四种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关系,非常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其中一项发生变化,就会改变其他三项之中的一项或不止一项的重要性。它们是潜伏在每一件买卖的交易里的一种四重的利益冲突所引起的争点,美国法院在经济案件中的判决可以很容易地按照这四种方向来分类。每一个判决的目的都是建立业务规则,作为判例,可以从利益冲突中产生关于相互关系和秩序的预期。这一切都有关对物资的所有权,而与物资无关。

(i)第一个争点是“平等的或不平等的机会”,这就是法律上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原则。每一个买户选择于两个最好的卖户之间,每一个卖户选择于两个最好的买户之间。如果一个卖户,例如铁路公司,或是电报公司,或是钢铁公司,对一个买户取较高的价格,因此就是对第一个买户的竞争者取较低的价格,而所供给的服务完全相同,那么,在现代利润甚微的情况下,那第一个买户就是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最后也许会破产。可是,如果差别待遇是有正当理由的,例如数量、成本或质量不同,那么差别待遇就是合理的,因此也是合法的。这同样的原则在许多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案件中出现。

(ii)另一个争点,和第一个分不开的,是“公平的或不公平的竞争”。那两个买户是竞争者,那两个卖户是竞争者,他们在竞争中可能用不公平的方法。关于不公平的竞争的判决,在三百年中,建立了现代的“商誉”这一种资产,现代商业的最大的资产。 [82]

(iii)第三个争点,和其他两个分不开的,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价格或价值”。两个买户之中的一个将从两个卖户之中的一个买东西。价格将决定于三个经济条件:选择的机会,买户与买户以及卖户与卖户的竞争,实际买户和实际卖户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平等或不平等,虽然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种合理的价格在历来法院的心理上是逐渐构成的,根据“平等机会”、“公平竞争”和“讨价还价能力的平等”这三个必要条件。 [83]

(iv)最后,在美国的判例中,出现“合法程序”这个重要的争点。这个问题,我们称为“业务规则”,它管理个人的买卖。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取得权力,可以在该院认为“不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个人或公司法人的财产或自由的一切案件中,宣布州立法机关、联邦国会以及一切行政长官的决定无效。合法程序是最高法院现行的业务规则。它随着风俗习惯和阶级优势的变化而变化,或是随着法官的更动、法官见解的改变或者财产和自由的习惯意义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一个州立法机关或者联邦国会、或者下级法院、或者行政官吏,剥夺一项交易中四个参加者任何一个的平等的选择机会、或者他的竞争的自由、或者他在规定价格上的讨价还价的能力,那种剥夺的行为就是“夺取”他的财产和他的自由。如果对那种剥夺行为不能提出正当的理由使法院认为满意,它就是一种不经过合法程序的剥夺财产和自由,因此就是不合宪法的和无效的,要加以禁止。 [84]

因此,如果买卖的交易的公式正确地在经济学家和法律家的心里构成,具有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四个参加者,具有冲突、互相依存和秩序(合法程序)这些主要的特质——就像原子或星的公式在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里正在用质子、电子、放射性等成分加以改造那样——一种法律、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伦理学共同适用的活动单位也就构造成功。

(2)管理的交易——可是还有两个其他的、然而分不开的活动单位: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各自表现一种法律的、经济的和伦理的相互关系。

管理的交易不是从四个人而是从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产生的。在买卖的交易中法院判决的基础通常是假定愿买愿卖的双方平等,而在管理的交易中却是假定一种上级和下级的关系。一个人是法律上的上级,有合法的权利可以发出命令。另一个人是法律上的下级,这种关系存在一天,他在法律上就有服从的义务。那是工头和工人、州长和公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主人和仆人、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上级发命令,下级必须服从。

从经济观点来说,管理的交易是一种以财富的生产为目的的交易,包括我们已经称为“交换”的物质意义的那一部分程序,作为通过商品的运输和移交,加上“地点效用”;而买卖的交易的目的却是财富的分配,以及诱导人们生产和移交财富。买卖的交易的一般原则是稀少性,管理的交易的一般原则却是效率。 [85]

从心理学和伦理学来说,管理的交易也和买卖的交易不同。伦理心理学,或者我们叫做买卖的交易中谈判的心理,是“劝诱或强迫”的心理,决定于机会、竞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因为那些有关方面,虽然人们认为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却可能在经济上不平等(强迫)或者在经济上平等(劝诱)。管理的交易中谈判的心理是“命令和服从”,因为其中的一方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处于劣势。

就劳动来说,这种管理的交易和买卖的交易分不开,但是可以辨别清楚。作为一个讨价还价者,现代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律上被认为和他的雇主平等,由于劝诱或强迫而参加了这项交易;可是一经获准进入那服务的地方,他就成为法律上的下级,受命令的指挥,这种命令他必须服从。如果把那两套名词分别为雇主和雇员或是企业所有者和工资劳动者那种买卖性的名词,以及工头或监工和工人那种管理性的名词,区别是很清楚的。

这里又是“交换”这个有历史根源的名词的一种双重意义,由于未能利用“买卖”和“管理”之间的区别。现代产业中,所有人有两个代表,代理人和监工,两者往往由一个人兼任。代理人的行为,根据代理原则,法律上认为应该由他的主人——雇主——负责,这代理的原则早在“契约”和“应得数额”原则以前已经开始,可是它的基本原则同样是含有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监工在某些重要作用上是一种代理人,例如雇主对意外事故应负责任,或是接收雇工的出产品,在这种场合他的行为使雇主有责任承担一种债务。作为这种负责人员,他是一个代理人,可是他同时又不过是另一个雇员,被安排在负责技术程序的地位。现代把“业务部门”和“生产部门”分开,使得这种区别明确起来。业务部门受主人(企业主)和代理人的法则的支配;生产部门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法则的支配。

从历史观点来说,经济学家在他们的理论里未能区别代理人和雇员,是由于雇主和雇员、主人和仆人、奴隶主和奴隶这些名词的双重意义——法律上的和技术上的意义。可是现代把两个部门这样分化,给了我们线索,可以回溯既往,作出历史上的意义的区别。

因此,在“交换”这个名词的传统的经济意义里,显然没有余地可以作这种制度的区别。因此“交换”这个名词,现在我们发现它早已有了一个第三种意义——工人的产品和监工的“交换”,那既是在命令之下的实际移交物品,又是工人把他的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雇主(通过他的代理人),所得的报酬是企业主或者他的代理人把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那工人。后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的交易的一项细节,受劝诱或强迫的原则的支配;那工人是一个工资劳动者。前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关命令和服从的管理的交易,那工人只是一团机械的劳动力,像李嘉图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 [86]

自从有了“科学管理”以后,近来的经济理论提供了两对名词和两种计量的单位,使人们可能区别清楚上文所说的“交换”的双重意义。计量的单位是工时和元。两对名词是入量—出量和支出—收入。科学管理恢复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劳动论,可是用了“效率”的名义。每小时出量(物质的使用价值)对每小时入量(平均劳动)的比率是效率的尺度。这根本不是一种“交换”——工人与监工之间——而是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克服自然抵抗力的物质的程序。效率的计量单位是工时。

可是,在买卖的交易里,计量的单位是美元。它量度支出对收入的比率。支出是所有权的让与。收入是所有权的取得。那么,美元是买卖的交易里相对稀少性的计量标准,工时是管理的交易里相对效率的计量标准。 [87]

习惯法上有许多事例规定了这种管理的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和买卖的交易有所区别。 [88] 这些权利与义务可以笼统地用一个比较一般的惯例来说,例如一个店主有权利控制那些进入他店里的人们的行为,不管是作为顾客、参观者、非法侵入者或是雇员。因此,就雇员来说,管理的交易由上级和下级组成,双方遵守命令和服从的法则,这种法则系用习惯法的方法,从判断管理的交易中发生的争执而造成新的法律。

由于科学管理的研究,管理的交易近年来受到了重视。它和买卖的交易一样,含有一定成分的谈判,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以上级的意志为根据。这种谈判成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现代劳动的自由,工人可以自由离开,不必说出理由。在这样的制度下,管理的交易里当然不免要出现一些像是买卖的情况。可是,它不是买卖性的——而是管理性的,尽管它在那随同发生的买卖的交易中是很重要的一面。 [89] 有一个大公司的一位杰出的经理象征地说,“我们从来不下命令;我们把主张卖给那些必须执行这个主张的人。”丹尼逊·亨利先生根据他自己的管理经验,对现代的管理的交易作了最仔细的分析,题名《管理的工作分析》。他自己的总结提纲对于科学管理的最近发展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概念,符合于管理的交易的意义。 [90]

管理工作分析

了解 观察:(注意业务的运行,监督,包括选择观察的对象和纪录的方法,记在心里或是留下具体的纪录。)

评断:(理解观察所得的事实;联系到其他事实和政策;决定相对的重要性。)

策划 构思:(想象各种可能性——目标。)

分析:(分析目标和可能性,把观察到的和经过评断的事实跟目标和可能性联系起来。)

设计:(决定方法、手段、鼓励的办法、工作人员。)

说服 指挥:(发出命令——绝对不仅是管理性的,而是对业务的运行能起推动作用的。)

教育:(使有关人等对于目标、手段、方法及动机,有必要的了解。)

诱导:(鼓动热情——“灌输愿望”;使热情的合作者教育别人。)

(3)限额的交易——最后,限额的交易跟买卖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不同,因为限额的交易是有权力的那几个参加者之间达成协议的谈判,这几个人有权力把联合企业的利益和负担分派给企业的各个成员。一种相近的例子是合伙组织关于分派一项合营事业未来的负担和利益的事件。比较明显一些的,是一个公司的理事会编造下年度公司预算的活动。颇为相似而且比较特殊的,是立法机关的委员分摊捐税或者同意一种保护税则的活动——在美国叫做“互助合作”。 [91] 所谓“集体谈判”或者“贸易协议”,是一个雇主联合会和一个职工联合会之间,或者任何买户联合会和一个卖户联合会之间的一种限额的交易。专政以及一切像卡特尔那种控制产量的联合组织,是一系列限额的交易。经济纠纷中的司法判决,是把一定数量的国民财富或者等值的购买力,强制地从一个人手里拿过来,分配给另一个人。就这些情况来说,没有买卖,因为那就是贿赂, [92] 又没有管理,因为管理性的工作留给下级执行人员办理。这里只是有时候叫做“政策的体现”、有时候叫做“公道”的那种东西,可是这种东西,具体地变成经济的数量时,就是财富或购买力的限额配给,不是由人们认为平等的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是决定于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他们高的权威。

我们可以区别两种限额,产量限额和价格限额。规定分派给各参加者的数量而不规定价格,是产量限额;可是规定价格而让买的人或卖的人凭自己的意思决定数量,是价格限额。苏俄以及许多卡特尔规定产量限额,可是苏俄在它的许多“国营托拉斯”里,像邮局之类,也规定价格,而把数量留给个人去决定。广大的征税领域是一种价格限额,把公共事业例如教育或公路的费用加在纳税人的身上,不让纳税人作任何讨价还价,也不管他从这种公共事业中得到什么个人的利益。 [93]

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转移 财富的所有权 。管理的交易用法律上的上级的命令创造财富 。限额的交易,由法律上的上级指定,分派财富创造的负担和利益。既然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它们的性质是伦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经济的。

(4)制度——这三种类型的交易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的单位,根据英美的惯例,这叫做“运行中的机构”。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有业务规则使得它们运转不停;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消极的不活动的概念是一种“团体”;积极的活动的概念是一个“运行中的机构”。

要给所谓“制度经济学”规定一个范围,颇有困难,因为“制度”这个名词的意义不确定。有时候一个制度似乎可以比做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有时候它似乎意味着居住人本身的“行为”。有时候凡是古典或者快乐主义经济学以外的,或是对它们批评的东西,都被认为是制度的。有时候凡是“动的”不是“静的”东西,或是讲“程序”不讲商品,或是讲活动不讲感觉、讲管理不讲平衡、讲控制不讲放任的东西,似乎就是制度经济学。 [94]

所有这些意思,没有疑问,都包含在制度经济学里面,可是可以说它们是一些比喻或形容,而经济行为的科学 却需要分析到原则——就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并且把许多原则合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再说,制度经济学不能把它自己和先进的古典派及心理学派经济学家分割开来。然而,它应该把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工团主义、法西斯主义、合作主义,和工会主义经济学家们的同样重要的发现,一起包罗进去。没有疑问,正是这种想要用罗列的方式包括这一切互不相关的努力,使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被人们认为具有一种五花八门、莫名其妙、然而仅仅是叙述的性质,类似那种早已使得早期的不成熟的历史学派不能在经济学里立足的情况。

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

这种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控制,其目的和结果总是对其他的个人有益。如果问题是执行一项契约,债务完全等于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造成的债权。债务是一种可以集体地强迫履行的义务,而债权是一种等值的权利,由于造成那义务而造成的。结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经济的状态”,由指导双方经济行为的预期所构成。在债务和义务的一面,是对集体行动“服从”的状态,在债权和权利的一面,是一种由于对上述服从的预期而产生的安全的状态。这叫做“无形体的”财产。 [95]

或者,集体控制采取一种禁例的方式,禁止某些行为,例如干涉、侵害以及侵入房屋,这种禁例给那个因此可以免于受害的人造成一种经济上的“自由”状态。可是一个人的自由可以给另一个有相互关系的人带来未来的利益或损失,这样造成的经济状态是“暴露于对方的自由”。雇主暴露于雇员有工作或离去的自由,雇员暴露于雇主有雇用或解雇的自由。这种“暴露—自由”的关系,人们正逐渐地辨别清楚,作为“无形的”财产,像企业的商誉、营业的特许权、专利品商标等等那样的东西,种类很多。 [96]

为个人决定这些彼此有关的和交互的经济关系的业务规则,可以由一个公司、一个卡特尔、一家控股公司、一个合作事业协会、一个工会、一个雇主联合会、一个同业协会、两个协会的联合贸易协定、一个交易所或者贸易委员会、一个政党或是国家本身(在美国制度里是通过最高法院)规定和实行。实际上,私人商业组织的这些经济的集体行为有时候比政治组织——国家——的集体行动更有力量。

用伦理和法律的说法来说(下文再加以发挥),一切集体的行为建立权利、义务、没有权利和没有义务的社会关系。用个人行为的说法来说,集体行为所要求的是个人的实行、避免和克制。从结果造成的个人的经济状态来说,集体行动所产生的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从因、果和目的来说,贯串着一切经济行为的共同原则,作为一种限制的和补充的互相依存关系的,是“稀少性”、“效率”、“未来性”、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和“统治权”。从业务规则对个人行动的作用来说,集体行动表现在那些助动词上,所谓个人能、不能、必须这样、必须不这样、可以或者不可以做 。他“能”或者“不能”,因为集体行动会或者不会帮助他。他“必须这样”或者“必须不这样”,因为集体行动会强迫他。他“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准许他并且保护他。他“不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阻止他。

正是因为这些行为上的助动词,所以“业务规则”这个熟悉的名词适合于表示一切集体行动所共有的那种因、果或目的的普遍原则。业务规则在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准则 。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原则 ,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 ,或是合法程序 。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

这些集体制裁的分析提供了那种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的相互关系,这是制度经济学的必要条件。休谟发现在稀少性的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里发现了这些社会科学的统一。亚当·斯密把经济学孤立起来,假定了神的恩赐、世间的丰裕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学溯源于休谟。我们得到休谟的启发,又看到现代产生了“商业伦理”这种名词,因而体会到伦理学所研究的是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起因于利益冲突而由集体意见的道德 制裁使其必须实行。经济学研究同样的行为的准则,由关于经济利益 或损失 的集体制裁使其必须实行。法学研究同样的准则,由有组织的暴力 的制裁加以执行。制度经济学不断地在研究这三种制裁的相对的优点。

从集体行动通过各种不同制裁控制个体行动这种普遍的原理,产生了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关系,以及种种经济上的关系——不仅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而且有“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实际上,制度经济学的资料和研究方法,一大部分是从公司财政学中得来,那里面有容易变化的资产和负债,而不是来自个人的欲望和劳动、痛苦和快乐、财富和幸福,或者效用和反效用这些说法。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业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国家的财富”。在国家与国家之间,那是国际收支差额中的“贷方”和“借方” [97] 。

集体行动在无组织的习俗形式中比在有组织的团体中还要更普遍一些。而且,甚至一个运行中的机构也是一种习俗。习俗还没有让位给自由契约和竞争,像梅恩爵士所讲的那样。 [98] 习俗只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在今天可能还是非常命令性的,连一个独裁者也没法推翻它们。一个商人不肯或不能运用现代信用制度的习惯,不肯接受或开发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支票,就完全不能靠做现金交易继续营业,虽然支票不过是私人安排的办法,并不是法币。这些工具是习惯的货币,而不是法币,在它们背后有着强有力的、利润、损失和竞争的制裁,使人们不得不服从。其他具有命令性的风俗习惯也可以提一下,例如七点钟上工和六点钟下工,或是习惯的生活标准。

可是,这种习惯的标准经常在变化:它们缺乏精确性,因而引起有关利益冲突的争执。如果这种争执发生,就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负责人员分析研究,把习俗弄得非常精确,加上一种有组织的法律的或经济的认可;这种团体,可能是信用协会、公司的经理、证券交易所、贸易委员会、商事或劳动仲裁人或者最后是法庭,直到美国最高法院为止。

这是用“以判决纠纷来制造法律”的习惯法方法实行的。那些判决,由于成为前例,暂时成为那特殊的有组织的团体的“业务规则”。英美法学中历史上有名的“习惯法”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代表那一切现存团体共同适用的一般原则,就是通过判决利益冲突来制造新法律,这样使习俗或伦理的那种未经组织的“业务规则”取得较大程度的精确性和有组织的强制力。习惯法的方法在一切集体行动中是普遍的,可是英美法律家的那种专门的“习惯法”是一大堆远溯封建时代的判例。总而言之,习惯法的方法 ,或者行动的方法,本身就是一种习俗,具有变化的可能性,和其他的习俗一样。它是一切现行机构的集体行动在发生矛盾时对个体行动发生影响的方法。它和成文法不同,因为是在判断纠纷时法官造成的法律。

集体行动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控制 ——它通过控制的行为,正如那些助动词所表示的,是一种对个体行动的解放,使其免受强迫、威胁、歧视或者不公平的竞争,由于对其他个体加以抑制。

而且集体行动还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抑制和解放——它是个体的意志的扩张,扩张到远远超过他靠自己的微弱的行为所能做到的范围。一个大公司的首脑发出命令,在天涯海角执行他的意志。

既然某些人得到的解放和扩张是由于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对其他的人作了抑制,同时制度的简单扼要的定义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那么由此推论出来的定义就是:集体行动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

这种个体行动真正是“交互影响 的行动”——就是,个体之间的行动——同时也是个体的行为。正是这种从商品、个人和交换转移到交易关系和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标志着经济思想从古典学派和快乐主义学派转变到制度学派。这种转移是经济研究的根本单位的改变,从商品和个人改变到个人之间的交易。

如果有人认为个人毕竟是重要的,那么我们在讨论的那种个人是已经“制度化的头脑。” [99] 个人是从婴儿开始的。他们学习种种风俗习惯,学习语言,学习和其他的个人合作,学习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学习通过谈判来消除利益冲突,学习服从许多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这些机构里他们是成员。他们彼此见面,不是作为生理学上的身体由各种腺体维持着它的活动,也不是作为“欲望的血球” [100] 受痛苦和快乐的激动,好像物理性的和动物性的力一样,而是或多或少地已经受了习惯的训练,在习俗的压力下,准备参加人类集体意志所造成的那种极端不自然的交易关系。在物理学、生物学、主观心理学,或是德国的形态心理学里他们不出现,可是他们出现于人类在谋取生活中发生冲突和依存关系并且需要秩序的地方。他们这些参加活动者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现行机构的公民。他们不是自然的力,而是人性的力。他们不是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那种机械的千篇一律的欲望的化身,而是变化多端的人格。他们不是自然状态中孤立的个人,而是各种交易的经常参加者;是一种机构的成员,在这个机构里他们来来去去;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这种制度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在他们以后还会存在。

(5)资产对财富——经济、法律和伦理三方面,我们要加以区别,然后使它们在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里发生相互关系;这三方面的关键在于“财产”和“自由”的经济意义。我们认为财产的经济的意义就是“资产”,而资产的法律的意义就是“财产”。古典经济学家隐蔽了“财富”和“资产”的区别,他们把财富解释为物资和所有权。那所有权不是财富——而是资产。

“财产”这个名词没法解释,除非先解释个人和社会在有关所谓财产这个对象方面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或是必须做或必须不做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就是那三种类型的交易。在一切交易的谈判中所以要提出所有权要求的唯一原因,是预期的稀少性。休谟首先指出财产和稀少性的这种同一性。甚至无线电波长,因为有预期的稀少性,现在也被变成了财产,由限额的交易规定了谁可以使用这些波长,使用多少,以及在什么时间使用。可是稀少性也是经济学里的一个基本的概念。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和门格尔的效用递减价值论都是“稀少性”的人格化,分别用人们在处理自然的有限物质资源时所需要的劳动和获得的满足来表达。

我们用“稀少性”这个名词替代供给和需求。后者是商人所用的名称,代表他们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无数的不同的势力,他们笼统地称为“供给和需求”,不求甚解。可是我们不得不分析隐藏在供求背后的种种势力和化身,因此我们给它们“稀少性”这个较明确的名称,可以应用在许许多多的地方。

那么,如果稀少性的原则是法律、经济和伦理关系上的根本原则,“财产”这个名词就有双重的意义:经济上的稀少性的意义,经济学家称为“经济的数量”,法律家称为“实体”或者“财产—物体”;以及法律上或伦理上的“财产权”的意义,这是法律家的“财产”的意义。然而这后一种意义,我们解释为社会在有关已经稀少或者预期稀少的事物的交易中,一定要个人实行的业务规则。 [101] 稀少性的这种经济上的意义,和预测结合起来,就用“资产”和“负债”这种名词来表示;另一方面,财产的法律上和伦理上的意义就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等,像第97页上那个公式里所列出的那样。 [102]

这种专门名词的研究,根据稀少性在经济、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关系,它的用处可以从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宪法中所用的财产和自由这些名词所作的扩大的意义中看出。这个宪法,包括“第五条修正”(1791年)和南北战争修正(特别是第十四条,1868年)在内,有三项规定控制着所有的立法和行政当局,不管是州级的或者联邦中央的,实际上是这样:

(i)私有财产,不给予公道的报酬,不得收归公用。

(ii)各州不得制定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iii)不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根据以上这几个名词——例如宪法中所用的财产、自由、人和合法程序——的意义的扩充,现在有三种财产的意义(在权利 的意义上)需要加以区别。这些意义的每一种都是经济的、法律的和伦理的。“人”这个字变成也可以指一个拥有资产的法人,也可以指一个已经成为公民的从前的奴隶。财产,根据屠宰场案件里的判决, [103] 指“有形体的”财产,如土地、机器、奴隶;“自由”指从前的奴隶的当时新的“有形体的”自由。财产又有“无形体的”财产的意义,债务的责任和流通性。还有财产的第三种意义,在屠宰场案件中没有得到多数的承认,可是现在人们称为“无形的”财产,有别于“无形体的”;虽然它最初起因于三百年前的商誉案件,后来又因最高法院引用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作出判决,禁止立法机构削减企业买卖所取的价格。用立法的规定来削减价格现在是一种“夺取”财产的行为,和实际夺取有形体的财产完全一样;虽然它仅仅夺取财产的价值 。自从1890年以来, [104] 只有在美国最高法院核准,认为符合“合法程序”的现行的但是可以变化的意义的范围内,才可以这样做。 [105]

因此,财产的这三种美国意义,作为一种经济的资产,起源于英美法院往往采取他们认为良好能行的私人之间的惯例,由国家统治权予以实际的认可。在封建的和农业的时代,财产主要是有形体的。在重商主义时期(在英国是十七世纪),财产成为可以转让的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 [106] 在资本主义阶段最近的这四十年中,财产又成为卖者或买者可以自己规定价格的自由那种无形的财产。这些从解释宪法出发的财产和自由的意义,由最高法院在1872年至1897年这许多年来一系列的判决中加以革命;革命的内容在于扩大财产和自由的意义,从有形的商品和人的身体到买卖的交易以及个人和法人的资产。

其实,所有这些意义从封建时代就已经存在,不过名称不同和经济条件不同而已。“无形体的世袭财产”,例如征收通行税或劳役的特权,和无形的财产相类似。分封采邑是授予对土地出产物的权利。有形体的财产不是绝对的,而是受这些无形财产的限制,最后决定于从实际耕种土地的佃户的产物或劳役中得来的地租。这一切从最早的时代在法律里就有,不过美国的法庭后来按照资本主义的新时代,加以选择,给予不同的名称。

(6)自由和暴露——财产的经济的同义名词作为资产和负债在意义上的这些变化,使得人们有必要对法学上所谓“权利”这个名词的意义,作比较深入的分析。这种分析由耶鲁法学院的霍费耳德教授于1913年作了重要的推进,又由该院的法律教研组在发挥霍费耳德的分析中使它提高一步。 [107] 用他们的分析作为基础,我们构成下面这个图解式,说明集体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并且以这些关系适用于有关经济数量的三种交易的范围为限。“社会关系”是从霍费耳德的“法律关系”推论出来的,可是加以扩大,包括经济的和道德的关系,以及国家——霍费耳德所谓政治的或法律的关系。“经济状态”是互有关系的经济的资产和负债;“业务规则”是被集体行动所控制、解放和扩张的个人行动。

在考察这个图解时,首先需要辨别“诱因”和“制裁”。诱因是个人互相提供的诱因——买卖的交易中的劝诱或强迫,管理的交易中的命令和服从,或是限额的交易中的恳求和辩论。制裁是机构对个人所运用的集体诱导,这种机构,由于控制、解放以及实施个人的劝诱、压迫、命令、服从、辩论和恳求,控制、解放和扩张他们的个人行动。

这些制裁可以分别为道德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制裁,依据那行使控制的是哪一种机构来决定。法律的制裁是暴力,或者可能施

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

最高法院

制裁(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 诱因 制裁(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

集体行动 业务规则 经济状态 社会关系 交易 社会关系 经济状态 业务规则 集体行动

使有能力 能 安全 权利 经济数量的 义务 服从 必须,必须不, 使负责任

使无能力 不能 暴露 无权利 买卖、管理、限额 无义务* 自由 可以 特许

特许 可以 自由 无义务* 无权利 暴露 不能 使无能力

使负责任 必须,必须不, 服从 义务 权利 安全 能 使有能力

* 等于霍费耳德的“特免”。

用的暴力,那有关的机构是“国家”。其他制裁是“法律以外的”。道德的或伦理的制裁仅仅是一种意见,由一些机构,例如教会、社会俱乐部和像商人组织的许多“同业协会”那种伦理性的协会,加以贯彻;他们这些人作成一种“道德规范”,这种规范的实行完全靠会员们集体的意见 ,如果没有 经济的或法律的赏罚予以支持。经济制裁由工会、企业公司、卡特尔这种组织实行,通过利润或损失、就业或失业,或是其他经济得失的制裁,可是不用暴力。

这几种制裁通常总有一部分相同,可是我们用一般的分析方法,在这里拿每一种的有特殊代表性的极端的例子来讲。我们然后再把它们在实际发生的某些纠纷里联合起来,根据它们在这些纠纷中所占的相对重要性。

这些道德的和经济的机构往往也有他们的“法庭”,决定一些特殊的争执,用“异端的审问”、“商事仲裁”或“劳动仲裁”这一类的名义,做着类似司法法庭的工作,可是没有正式司法机关那种具体的、强行使用暴力的制裁。总之,那图解的公式适用于一切控制、解放或扩张个人行动的集体活动,不管它是以道德的、经济的或是政治的机构的形式出现。然而,正是从这种集体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解放或扩张的一般公式中,习惯法法庭在需要运用国家的暴力来判断某些用道德或经济的制裁不能解决的纠纷时,推究出他们那些惯用的假定。

由于以上所讲的这些以及其他的原因,法律、道德和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公式并不 意味着法律上的关系和道德上的或者经济上的关系是同一的。它只意味着同样的法律上的关系适用于一切经济事件,不管那些特殊纠纷中的债务大小如何,自由和暴露的程度如何,以及道德、经济或法律制裁的相对重要性怎样。因此,它并不意味着个人或者道德的或经济的机构的实际行为完全符合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所定下的任何严格的规则或“标准”。那公式所表现的只是一件特殊纠纷中正确的相互关系,在这件纠纷中法官或是仲裁人实际决定了当事人应该或不应该怎样。在这些发生纠纷的事件以外,还有千千万万的交易,从来不弄到法庭或仲裁人的面前来,它们的情况是各种各样的。那公式只是一种概括的公式,一种理智的创作,可以在有关道德、法律和经济关系的分析程序中帮助理智。然而,若是当事人果真到法庭或仲裁人面前来争论,那公式却也包括一切可能的法律、经济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可以用来对问题作出一个判断,这些关系存在于那千千万万的交易或惯例中,法官或仲裁人据以得出他们的理论。

这是因为还有一种没有组织的和不明确的集体行动我们叫它“习俗”,那同样的公式对它也适用,并且所有的法庭都从它那里得来它们惯用的假定,用习惯法的方法把各种关系弄得比较明确和肯定。习俗在强制力和不明确这两点上彼此差别的程度很大,有的仅仅是常常改变的实际惯例 ,没有一定的拘束力,有的却是命令性 的习俗。银行支票的使用在法律上不是命令性的,可是一个商人如果拒绝开出和接受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流通票据,就无法继续营业。由于最有力的一种制裁——有关损益的经济制裁——习俗已经成为命令性的,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是也许没有一种有组织的法庭来执行它,使得它明确而肯定。命令性的习俗,不管是没有组织的或是有组织的作为现行机构,明确地或者不明确地指示个人必须做和必须不做什么,能不能以及可以不可以做什么。

我们考察集体(不管这个集体是一种现行机构或是习俗)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解放和扩张,可以得到一种普遍的原则,或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这种原则我们叫它“业务规则”。这种“业务规则”,在美国法庭的判决中被总结起来叫做“合法程序”,或者“合理的法则”。它们不是一种预定的和永久的,或者神命的东西,像洛克和法学的自然权利派所假设的那样,而只是可变的规则,有时候叫做“标准”;因为时刻变化的经济和社会情况,法庭或者仲裁人暂时采纳这些标准,据以对诉讼当事人发出命令。

根据霍费耳德派法律的分析和术语来研究,我们可以区别这些命令的四种不同的意志的状态,每一种状态给对方当事人产生一种集体的能力或者无能力。如果法庭或者仲裁人命令被告履行一种服务、偿付一项债务,或是不得扰害原告,那么“必须”或“必须不”这些助动词的对象是被告。连带地,这意味着那原告有了“权力”或“能力”可以请集体行动帮助他使被告遵照他的意志行事,因为被告“必须”或“必须不”这样做。这种权力,从意志的意义来说,是由助动词“能”表现的。

另一方面,如果法庭拒绝强迫被告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那原告就“不能”请集体行动来行使他的意志。用专门名词来说,这是一种“无能力”。连带地,那被告所处的地位就是在有关问题上他“可以”随便怎样做。这是一种特许。

然而,既然一件交易的当事人之间有一种相互的关系,那原告也“可以”在有关问题的其他方面随便怎样做,被告“不能”在那些方面得到集体行动来帮助他迫使原告遵照他的意志行事。可是,如果原告也被命令了要履行服务、偿付债务,或是在他这方面不得扰害对方,那么,和以前一样,那助动词“必须”或“必须不”是跟助动词“能”有相互关系的。

这样,正是一个机构的“业务规则”,表现为法庭或仲裁人在运用机构的制裁中的意见,比习俗更加明确地决定一件交易的各有关方面能做、不能做、可以做、必须做或必须不做什么。

把这些意志的决定变成相应的经济上的等义名词,就有了个人在他的交易中可能获得的四种经济地位,每一种地位使他处于一种和其他当事人有相互关系的“经济状态”:集体的机构给他树立(1)“安全”或可靠的预期,同时它相应地要求其他当事人(2)“服从”或符合那些预期。如果法庭或仲裁人不给予集体制裁的帮助,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3)“自由”随便自己怎样,而另一方就(4)“暴露”,可能受到损失,损失的多少将决定于对方运用那种自由的程度。这样,像上文所说明的,雇主因雇员有离职或不离职的自由而没有保障;工人因雇主有雇用和解雇的自由而没有保障。

我们更进一步去看那有相互关系的社会术语,“权利”表示个人作为公民“能”或是有“权力”——有时候叫做“能力”或“资格”——要求国家或其他集体机构给他安全的预期,用一种命令使人必须服从或符合这种预期;反过来说,如果对双方都不加以任何义务,社会关系就是双方相互的又有自由又没有保障,都可以受到经济学上所谓“自由竞争”的危害。

这种相互关系使我们能区别从美国最高法院以往六十年的判决中发展出来的财产的三种意义。美国宪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修正)禁止国家和各州的立法机关不经合法程序“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1872年的一件重要案件里, [108] 最高法院认为财产的意义是有形体财产,自由的意义是免于奴隶状态。当时,“剥夺”财产或自由,意味着一时的“业务规则”,所谓国家不得剥夺一个人在自由处置有形体财物或他自己的身体方面的安全。这是有形体财产的一种物质的意义,可是它也有一种经济的价值。

“剥夺”财产,在当时又意味着剥夺一个人的权利,使他不能要求国家责令另一个人履行一种有关经济量值的交货或偿付的义务,和它有关的是“债权”或者资产,和“债务”或者负债。这种“无形体的”财产或契约也是一种“经济量”。 [109]

无形的财产就大不相同,这是另一种“经济量”(像信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等的价值),它的意义在1890年进入美国的法庭判决。若是判决所争的问题中“无义务”(霍费耳德所谓“特免”),当然就有“无权利”的一面。“无义务”的经济上的相应状态是“自由”,“无权利”的经济上的相应状态是“暴露”,可能受到对方的“自由”的危害。商人在经济损益上的“暴露”是顾客有自由可以买或不买的“经济量”或商品;顾客在得失上的“暴露”是商人有规定价格否则不卖的自由。

因此,如果各方面受到平等待遇,就有一种“自由”和“暴露”的交互作用的状态,在公式里可以看得出。这是一种决定价格或工资的买卖的交易的意义,是“无形的”财产的意义(有别于“无形体的”)。最高法院在这些交易中所承认的无形的财产,全是那些对未来的有利的交易的预期,一般叫做企业的商誉、或是好信用、或是好名声、或者近来人们叫做“产业的好感”的工资劳动者的好感 [110] ;这一切从前称为“自由”,可是现在也称为财产,因为它们是经济量,具有价值。根据1890年的这些判决, [111] 如果各州或者国会削减一家铁路公司所取的价格 ,或是废除差别待遇,或是想要弄得雇主和雇员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平等,那么这种削减价格,或者这种干涉选择的机会,或者这种使人损失讨价还价的能力,就是一种对财产的“剥夺”,虽然所取消的或者所削减的是财产的价值 ,或是有关方面的行为 ,而不是物质的财产本身。

这样,财产的意义,按照宪法里的用法,从有形体的财物扩大到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身体行动的自由扩大到一切经济交易中讨价还价的自由。

(7)时间——最后,发生这个问题,自从洛克、斯密和李嘉图时代以来人们所用的那种传统的商品概念结果怎样了?他们的商品的双重意义是物资和所有权。1856年麦克劳德曾努力想要完全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创立一种政治经济学体系。可是,他的理论受到所有的经济学家的排斥,因为他们认为他把同一样东西计算了两次,一次作为一种“物质的”东西,一次作为对那样东西的权利 。可是,那些经济学家们自己却已经在他们把商品作为物资和有形体的财产那种双重意义中,把它计算了两次。

古典经济学家的困难是在“时间”的概念上。麦克劳德虽然前后不一致,却是第一个人指出“现在”是将到的未来和已往的过去之间的时间的零点。 [112] 从“现在”这个移动着的立脚点,所有权(作为我们重述麦克劳德的说法)总是注意未来,而物资却注意那生产它们的过去的劳动。可是,交易发生在时间的现在点,在这里所有权的权利被转移了。在经济理论从商品改变到交易以前,“时间”概念不可能重要。因为“时间”是一个活动单位的一种要素。

然后,在交易成立以后,如果发生争执,法庭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目的,或者根据立法的目的,或者根据法庭自己的公共政策的实用主义哲学,运用各种伦理原则——这一切合在一起我们称为“习惯的假定” [113] ——对那已经发生的交易,假定它在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或其他经济量方面,包含有种种一定的预期。这种现在加以估价的未来的数量,就是“资产和负债”,预期的财产的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以及预期的个人的履行、克制和避免。

这种心理的和理智的程序,我们在讨论“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时已经提到,从这里面产生了一部分关于契约的学说。一经在判决中加以肯定,这些习惯的假定,根据前例的原则,就成为各有关方面对于他们现在交易的未来经济后果的预期。这不过是预测的原则的一种特殊的例子,这种原则我们叫做“未来性”的原则,是一切人类行为的一个特征。

曾有人提出问题,并且永远会有人提出,能不能有一种“未来性的科学”。我们回答,如果人类活动是这门科学的题材,一定 会有这样的科学。从最早的预言者、术士和巫医的时代起,经过各种科学中所作的假定,直到现代商业的悲观主义和乐观主义,以及现代的经济预测成了专业,支配人类活动的始终是“未来性”的原则。也许一种未来性的科学是不可能;然而一种专讲“交易和预测”行为的科学,运用对失败和成功进行观察所得的知识来考查,却是一种人类活动的科学。实际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生活在将来,而活动在现在。甚至自然科学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还不免于无知、偏见或过分强调,这一定会有的:但是它们是科学的,因为它们的预测的方法 是科学的。

一种研究所有权和交易关系的科学更是这样——它们本身就是对未来的预测。

(8)价值的“交易的”意义——价值和资本的概念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从每一阶段今天的实际结果来说,我们可以称为工程经济学阶段,家政经济学阶段和制度经济学阶段。

工程经济学阶段从李嘉图开始,由马克思加以精细的推敲,最后成为弗雷德里克·泰勒的“科学管理”。在这里价值和资本的实际运用的概念是“使用价值”,或者商品和服务的技术品质,它们每单位的价值不随着需求或供给的增减而增减,可是随着生产中所需要的劳动和技巧的数量而增加,随着损耗量而减少或者“用光”。使用价值也随着文明方面的变化而变化,像弓箭让位给火药或炸药,或是用裙圈张开的女裙让位给光腿。由于这种发明或风气上的变化,使用价值也可以称为“文明价值”,受“废弃”和“发明”两方面的影响。如果使用价值被积蓄起来供将来进一步生产之用,这种积蓄就是“资本”,按这个名词的古典的意义来说。我们却称为“技术的资本”;它的属性是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或者技术资本,是劳动所产生的——就是,体力、脑力和管理性的劳动的联合,像马克思在“社会必要劳动”的名义下所陈述的那样。在变成用计量单位表示的量以后,它就成为“科学方法的”。这种计量法是工程师泰勒的成功,他和他的信徒们设计出一套“使用价值”的生产中所需要的物质的计量单位,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物质的数量,例如“蒲式耳”或“吨”;第二种是物质的质量,例如“一等”或“二等”;第三种是“单位工时”,生产每一单位所需要的工作量。

工程经济学在“工时”这个复合名词下加入时间因素,结果产生了“效率”的概念,“效率”的科学在现代工程和农业学院里列为专业学科。

家政经济学阶段从戈森、哲逢斯、门格尔、庞·巴维克这些人的快乐主义或者快乐—痛苦学派开始;在这里,不通过货币的使用,个人比例地分别支配他所有的各种各样的食粮、衣着、住所、土地、设备以及其他生产用品和消费用品,以便从他所能控制的有限的物质资料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总满足。在这里,价值的概念是一种每单位物资的效用递减 的概念——随着所得的数量的增加而递减;或是一种每单位物资的效用递增 的概念——随着所得的数量的减少而递增。既然这种效用并不客观地存在,像使用价值那样,而是主观的、在个人的心里和感觉里,一般就把它包括在心理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可是,这种效用的现代意义的特殊化却是在家政经济学或者消费经济学里,包括那自己生产只供自己使用的孤立的农人在内。就这些情况来说,目的都是从各种物质资料中取得最大限度的人类满足,但是每一种东西本身的每个单位所产生的满足,却随着数量的增加而递减,随着数量的减少而递增。

然而,既然这种心理的价值是一般的稀少性原则的一个特殊问题,我们可以干脆叫它“稀少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成为对比。

在这一方面,稀少性价值可以从心理经济学被变成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经济学里,所有权通过交易买卖被让与和取得。在这里,稀少性的计量单位是另一种制度——货币,有关所有权的名称是“价格”,而不是那心理的名称“边际效用”。

因此,每个单位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两种可以计量的价值,它的使用价值,不随着数量的多少而减增,和它的稀少性价值,随着数量的多少而减增。

最后,一切商品和服务,当估值的时候,都是在目前的或遥远的未来,以致,由于预期的或长或短的等待,或者或大或小的冒险,一个未来的数量在价值上总被认为不及一个种类相同和多寡相同的现在的数量。这种人类天性的普遍事实的心理基础,曾经庞·巴维克加以精细的说明, [114] 他是要给制度经济学的一种普遍事实找寻心理的基础。这种普遍的事实在任何市场上都出现,在市场那里它是转移所有权的谈判里的一种因素,并且是信用和银行制度的基础。价值的这个现在的一面和那预期的一面比较,是价值和资本的意义的一种第三面,通常称为利息或升水,如果在将来加给,或者称为折扣或贴现,如果现在就扣掉。

因此,根据交易的和所有权的观点来说,价值的意义有三种,每一种由于自己本身的原因都很容易变化:使用价值,来自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工程经济学;稀少性价值,来自心理经济学;交易价值,也是来自心理经济学。这一切在一个指定时间的一件现在的交易中有关所有权的预期里面结合起来,我们照麦克劳德的说法,把这个叫做一种“经济的量”,而不是一种物质的量,因为未来性是它的三方面之一,这三方面合在一起构成现代资本的意义。

古典学派和快乐主义学派的商品实物并不消失——只是通过所有权的制度转移到未来 。实际上,那未来也许是非常之短,不值得加以计量,但无论如何总是未来性。交易是根据对目前的或遥远的未来的预期,受到由财产制度组成的集体行动的保障,并且只有在谈判结束以后才有交易。交易是在法律和习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让与对经济数量的合法 控制权的手段,包括对劳动和管理的合法控制权,它们以后将生产商品以及把商品逐步地送给最终消费者。

这样,制度经济学,或者所有权经济学,不是完全跟古典派和心理派经济学家脱离关系——它把他们的理论转移到未来 ,那时候实际物品将被生产、交货或消费,作为现在的交易的结果。然而,它把法律上的控制权和被占有的物资分开了。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件现在的交易,发生在一个特殊的时间,一个时时刻刻都有的时间的流动点。将来的后果也许是古典派和共产主义经济学家的那种生产的工程经济学,或是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家政经济学,这两者都靠物质上的 控制。可是,制度经济学是对商品、劳动或任何其他经济量的法律上 的控制,而古典的和快乐主义的学说只涉及物质的 控制。法律上的控制是未来的物质的控制。 在有关代理、委托管理、信托等法律中受益人的问题上,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关系并不影响交易本身,在这种交易里主要的是法律上的控制权,受使用、稀少性和未来性这三方面的限制。 [115]

我们说有价值的是法律上的控制,不是物质上的控制,似乎和正统派经济学家的假定完全相反。在他们看来,物质上的控制对于创造和消费财富是必要的。在这方面他们得到一个明显的结论,可是,他们的理论里没有加入“法律上的控制是未来的物质上的控制”这个观念。他们由庞·巴维克的心理学把未来性带进了经济学。可是,未来性始终作为财产的权利存在着,而这一点心理派经济学家不承认。然而,庞·巴维克作了一项宝贵的贡献,他追溯未来性的所在,把它从未来的消费的心理改变到取得物质控制以供将来使用的现在的劳动。我们更进一步把它追溯到谈判的心理,这种心理的结果是成立交易,从而取得法律上的控制,然后才能有物质上的控制。 [116]

(9)履行、克制、避免 [117] ——可是,法律上的控制不仅是一种经济量,而且是对个人的未来行为的控制,这种控制将决定那经济量的各方面。

人类意志在它的一切活动上的特性,是在不同的对象中进行选择,因而经济学和自然科学有所区别。那选择也许是自动的,或者也许是被动的,由另一个人或者集体行动迫使当事者不得不这样做。不管怎样,选择是整个的身心在行动——就是,意志——不管它是在财富的生产和消费中跟自然力打交道的物质的作用和反作用,或是参加交易的人彼此要劝诱别人的那种谈判的活动。

每一个选择,一经分析,就显出是一种具有三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例如从发生争执时所提出的争点中可以看得出——同时是履行、避免和克制。“履行”(包括偿付)是对自然或者对他人运用能力,取得或交出一种物质的或经济的数量。“避免”是向一方面运用能力,而不向较次的另一方面去运用;“克制”是不运用全部 能力(除了在紧要关头或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而只在一种有限的程度以内运用一个人可能运用 的道德的、物质的或经济的能力。因此,克制是对履行的一种限制;履行是实际做出的行动;避免是放弃或避免了的另一种可能履行的行动——这一切全在同一点时间发生。

克制和避免通常结合在“不作为”这个法律名词里,可是,既然这个名词并不说明所“不作为”的是什么,我分析它为克制或是避免。

从“选择”的这三个方面产生了“合理”的原则。履行意味着作出服务,或者迫使别人服务,或是偿付债务。避免是不干涉别人的实行、克制或避免。克制是履行的“合理的”运用。每一种都可能是义务或是自由,连带地就有相应的别人的权利或者暴露;每一种都可能依据那特殊机构当时的“业务规则”,受到集体行动的强迫、准许或限制。

一切集体的强制力,通过法律的或仲裁的程序,影响行动中的意志的这三个方面——这种意志和洛克的“力”的概念完全不同。“履行”的命令和法律上“应得数额”原则的含义相似,就是,一个人应得的经济量。美国调节公共服务事业公司所供给的服务量或者所取的价格,那种办法就含有这个原则。“避免”的命令是一切集体的命令中最原始和最普遍的一种。它产生所有的财产权和个人自由,从原始的禁忌和摩西十诫到所有各种各样现代的有形体的、无形体的和无形的财产。它产生不干涉的义务,使第三者,甚至第一或第二当事人,不得干涉人们许可的预期,或者关于土地和物资的使用(有形体的),或者关于服务和债务偿还的履行(无形体的),或者关于因为一般所谓商誉好而确实可以预期的有利益的交易(无形的)。

当立法当局和行政当局不经过合法程序企图剥夺财产,或者财产的价值、或者自由时,美国最高法院命令他们遵守的就是这种避免或克制的义务。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这一切集体的命令,不管是履行、克制或是避免的命令,都包含在所谓资产和负债那种时时变化的经济量里面;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它们是财产;从集体行动的观点来说,它们是“业务规则”。从经济状态来说,它们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从那现行机构本身对个人的控制来说,它们是“有能力、应负责任、无能力、特许”。

(10)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一百多年来,经济学家一直在研究一种补充的“物品”的学说,这种学说发展到近来,成为一种限制的因素和补充的因素的学说。然而,从人类在利益冲突中的意志活动的观点来看,我把它叫做一种“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的学说。我将简单地使用关键的或限制的这两种字眼,“关键的”一词有关意志的方面,“限制的”一词有关客观的方面,它们是限制因素和补充因素的同一关系的两面。

人类意志有一种奇怪的可是习见的能力,能在成百成千的复杂因素中,对某一个因素发挥作用,从而使其他因素靠它们本身内在的力量,产生所希望的结果。很少的一点钾肥,如果是限制的因素,就会把土地的出产从每英亩五蒲式耳增加到每英亩三十蒲式耳。稍微操纵一下加速器,就会使汽车的速率高到每小时五十英里。对一个在工人群众中占着重要地位的人略施控制,就会把暴乱的局面变成照常运行的机构。一种增加得很慢的因素——例如建筑地基,成千的企业家和工人在人口集中地点互相竞争,要取得使用权——只要对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的控制权稍微加强一点保障,就会使土地使用者不得不从他们的利润、利息或工资中多抽出一笔钱来付地租给那个不在地主。

再说,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不断地在改换地位。在一个时间是一般的因素,在下一个时间也许变成关键的因素。一次也许是钾肥,后来一次也许是水;一次,在订立地租契约的时候,关键因素也许是地基;另一次,在谈判工资的时候,也许是一个熟练的技工或者甚至是正在罢工的工人;另一次,当商业信用是限制因素的时候,也许是银行家;另一次,在律师还未取得判决、其他一切可能停止的时候,也许是一个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以此类推,可以有无穷的关键的和一般的因素的变化。人们在取得未来的需要中总有一个限制的因素,由于影响这种因素或是供给或不供给这种因素——在特殊的时间、地点或数量上——可以使整个复杂的宇宙受到一个形体微小的人类的控制。

当然,如果在同一个时间所有的一般因素都成为限制因素,那就没有一个因素是关键的,事情就没有希望了。整个机构在破产或革命中瓦解。因为,一般地,在一个运行中的机构里,限制的因素不是在同一时间积累的 ——而是在连续的时间内相继 发生的。我们将要看到,人生经济事务方面的一切研究中最重要而且最困难的是关键的和一般的因素的研究。它完全是人类意志在行动中的普遍原则——这种原则,从洛克那种类似物理学的被动的心灵的概念里不可能出现,只有在经济学成为一种研究人类意志一切活动的科学时才能发现,才能充分发展。 [118]

(11)谈判的心理学——如果制度经济学因此是意志的经济学,它就需要一种意志的心理学来配合它。这是交易的心理,我们可以适当地称为交易心理学或者谈判心理学。所有比较老的心理学派差不多都是个人主义的,因为它们研究个人对自然或是对其他“自然的”个人的关系。个人不是被看作有权利的公民 ,而是作为自然的物质的或生物的物体。这种自然主义的个人主义,所有洛克的模仿心理学、柏克莱的唯心主义心理学、休谟的感觉心理学、边沁的快乐—痛苦心理学、快乐主义的边际效用心理学、詹姆士的实用主义、沃森的行为主义以及近来的完形心理学,都是如此。它们全是个人主义的。只有杜威的习惯的社会心理学可以成为谈判心理学。

交易心理学是谈判和所有权转移的社会心理学。参加交易的每一个人都想要影响对方,使对方做到履行、克制或避免。各人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改变对方的行为。因此各人想要改变那将要转移的经济价值的大小。这是商业、习惯、立法、法庭、行业协会、工会的心理。拿惯用的说法来说,它成为买卖的交易里的劝说或强迫;管理的交易里的命令和服从;或是限额的交易里的辩论和恳求。这一切都是谈判的心理。可以指出,它们是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一个特殊问题,目的在于所有权的创造和移转。

可是,这些不过是陈述事实。对谈判心理学的科学的了解归结为最少数的几种一般原则,或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在一切的谈判里都有,可是程度不同。

首先是交易参加者的个性。当事人享受不到经济理论所假定的平等,他们受到人类中种种差别所引起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例如各人的劝诱能力不同,各人对诱因和制裁的反应不同。

再则还有当事人所处的环境的相同和不相同。第一是可供选择的机会有少有多。这是和效率或者创造机会的能力分不开的。一切谈判的目标总是在未来的时间——未来性的普遍原则。“业务规则”总要明确地或者默契地考虑到,因为这是对于在集体行动的控制、解放或扩张下当事人所能做、必须做,或者可以做的事情的预期。其次,每一件事里总有一种限制的因素,这种因素由聪明的谈判者、售货员、经理、体力工人或者政客在紧要关头加以控制,将决定补充因素在目前的或遥远的未来的结果。

因此,谈判的心理是交易的心理,它给经济量的所有权的转移提供诱因和制裁,根据不同的参加谈判的人,以及当时的稀少性、效率、未来性、业务规则和限制因素的情况,造成变化不定的货币估值。

从历史上来看,可以看出这种交易的心理已经有了改变,并且还在不断地改变;因此资本主义、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或者共产主义各种不同的哲学都是它的变化。在习惯法的判决里,劝说和压迫或强迫之间不断变化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劝说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状态的结果,这种状态或是机会均等、或是公平竞争、或是讨价还价的能力相等或是合法程序。可是,经济的压迫和暴力的强迫是这些经济理想的否定,差不多每一件经济冲突案件,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成为一种对劝说、压迫或强迫心理的假定或研究。甚至管理的和限额的谈判也受这种制度变化的支配,因为命令和服从的心理是随着服从、安全、自由或暴露状态的心理方面的改变而改变的。现代的“人事管理”证明谈判心理学上的这种变化,像前面引用的丹尼逊的表述所说明的那样。 [119]

这一切的基础在于每一件交易中所含有的、我们已经加以区别的那三种社会关系:冲突、依存和秩序的关系。各有关方面,因为那普遍的稀少性原则,被卷入一种利益的冲突中。然而他们相互依赖,把对方需要而没有的东西的所有权相互让与。这里的运行法则不是一种注定的利益协调,像神权或自然权利的说法或者古典派和快乐主义派的机械的平衡所假定的那样,而是它实际上从利益冲突中造成一种可以行得通的财产和自由的相互关系和有规则的预期。因此,冲突、依存和秩序成为制度经济学的范围,它的基础是稀少性、效率、未来性、“业务规则”以及关键的因素这些原则;可是在集体行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的现代观念下彼此有相互的关系。

这样,我们可以明白怎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自然权利”观念造成了他们认为过去应该造成的一种框架,要现在的个人在它的范围以内行动。那是因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没有研究集体行动和谈判的心理。他们假定现行的财产权和自由权是固定不变的。可是,如果“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只是各种集体行动的可以改变的运行法则,面向着未来,那么所谓一定的框架也只是一句空话,实际上集体行动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在未来的财富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中的行动。 [120]

因此,制度经济学所倾向的最后的社会哲学——我们认为这是关于人性和它的目标的一种信仰——不是什么由神权或自然权利、或者物质主义的平衡、或者“自然法则”所注定的东西。它可能是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资本主义。若是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是那哲学的出发点,结果就是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或者纳粹主义的命令和服从。若是买卖的交易是研究的单位,趋势就是走向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讨价还价的能力均等、合法程序、自由主义哲学以及有节制的资本主义的理想。可是,可能有各种程度的结合,因为这三种交易关系在一个集体行动和永远变动的世界里相互依存,并且变化多端;这就是那变化不定的未来的制度经济学的世界。

Ⅲ 观念

洛克的“观念”是作为物质对象的简单的摹本而开始的。这些对象,在经济学里,是商品和个人。然后,由于一种被动的观念的组合,较为复杂的有关实体、关系和样态的观念成为观念的“集合体”。这是两百年来经济理论的概念。

可是,如果心灵本身是一种活动单位,它就实际上创造自己的观念。观念不是现实的摹本——它是一种有用的想象,我们从而取得生活或者取得财富。既然谋取生活也被化成一些活动单位,那就需要一种比较复杂的观念的分类。

我们将竭力保持以上所作的对洛克的“观念”和“意义”的区别,不仅是字眼上的而且是观念上的区别。观念是我们用来从事研究的理智的工具。我们将改造人们所熟悉的一些观念的体系,使它们适合我们的题材。这种题材就是人类通过合作、冲突,以及那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的“业务规则”,在生产和取得财富中的交易。这些外界的活动最初接触到我们的时候仅仅作为感觉,因此我们不能肯定它们是由我们身体外面发生的变化所引起,还是由身体里面发生的变化所引起。等到认为内部的感觉是由外界发生的事情所引起的,我们就称它为“感知”。感知是我们给予感觉的意义。

可是,到这个程度为止,我们还没有超过牲畜或婴儿。下一步是取得语言,我们用语言把我们的知觉对象叫做“狄克”或“爸爸”,然后按照相同点、相异点和数量将它们分类。

就我们的需要来说,有五种相同点和相异点,自成一个体系,从洛克的“简单观念”(这是知觉对象)直到他的最复杂的观念。可是我们不用他的“实体、关系和样态”那种复杂的观念,而创立五种心理的研究工具,从简单观念到具有高度复杂性的观念。

最简单的观念(或者工具)是一种“概念”,从“属性的相同点”产生出来的概念,例如“人”、“马”、“使用价值”、“稀少性价值”。

较为复杂的是“原则”,这里我们指的是一种假定的“行动的相同点”。概念不包含时间的成分,而对于一个原则的观念,时间过程却是不可缺少的。从这种原则的观念里推论出许多特殊问题,例如法则、因、果、目的。所谓“供求法则”并不是一种法则;它是稀少性原则的一个特殊问题,而且,因为原则含有时间关系,它是一种“因、果或目的的相同性”。例如,稀少性的原则可能是活动的一种原因、或是活动的一种结果、或是活动者所意图和一种目的。所有我们也许能把政治经济学的所谓“法则”归纳进去的其他原则,都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们归纳为一切经济活动的一种因、果或目的,例如效率、未来性、集体行动的运行法则,以及限制的因素,控制了这种限制的因素就能控制那些补充的因素。 [121]

各种科学都想要把它的复杂的活动归纳成最简单和最普遍的原则。如果我们也给政治经济学做这种工作,把它和物理的及生物的科学区别开来,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最简单的并且因此是最普通的因、果或目的的相同性就是“愿意”。“愿意”不是“意志”,也不是洛克的“实体”,或者“存在”,或者“力”——它只是一种假定的因、果或目的的相同性,从对人类行为的经验中产生出来的。

然而,因为“愿意”的意义包括心理学和经济学之间那道很可争论并且也许无法跳过的鸿沟,我们将效法奥格登的“两种语言的假设”,他用这种说法在类似的情形下从生理学跳到心理学。 [122] 奥格登会用两种语言陈述同一件事。例如,“记忆”是心理学的语言,而“保持力”是相应的生理学的语言。这两种语言的手段并不解决洛克和现代“行为主义者”的关于无意识的生理学怎样变成有意识的心理学那个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是它使奥格登能够从一面转移到另一面,适应了需要,而不至于使他自己对任何一种说法负起无可挽回的责任。

在“愿意”的经济学里,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一种两种语言的假设;我们需要一种包含心理学、法学和经济学三种语言的假设;实际上,需要一种四种语言的假设,如果我们肯像奥格登那样,容纳生理学上的行为主义者。 [123] 我们研究疲劳和推销术时需要生理学。我们关于“愿意”的四种语言的假设是心理学、法学、经济学和生理学。在心理学方面,那是观念、意义和评价;在经济学方面,那是评价、选择、行动和预测,这构成交易和“运行中的机构”的经济量:在法学方面,那是习俗、政治、习惯法和成文法的集体行动,它控制、解放或扩张交易或机构;在生理学方面,那是腺、分泌物、神经,它们使身体继续活动或停止活动。

这种关于意志的四种语言的假设,将承认洛克把观念作为一个内部世界模仿一个外部世界,因而注入各种科学的二元论和怀疑主义;可是它超越了他的二元论,由于把他的“观念”这个名词理解为四重性的活动——解释意义、评价、选择以及服从或不服从习俗和法律的社会规则。

“愿意”的这四种语言的假设,在“将来时间”的意义上获得统一。未来性同时含有心理学方面的预期,经济学说上的一种可以计量的数值、法律上的未来的实现,以及诱因和制裁所引起的生理学上的分泌的反应。

因此“愿意”成为一种因、果或目的的普遍原则,适用于某种样态的行动,决定于人们因为预期的事件而对一些语词和事件所作的解释;一种动态,决定于在那些预期事件的人们心里所引起的对于相对重要性的感觉;一种动态,受到我们称为制度的那种集体行动的约束、解放和扩张。那行动本身是人们根据这种解释、评价和限制而反复进行的交易。因此,“愿意”的意义是那分不开的解释意义、评价、交易和管理的活动,这里面“解释意义”是半理智的语言;“评价”主要是感情的语言;“交易”是经济的语言;而伦理、法律和财产是集体的或制度的语言中的运行法则。

这四种语言的假设使我们能避免在形而上学的困难问题上采取肯定的立场,同时却可以容纳非物质的东西——就是,和交易以及“运行中的机构”分不开的预期。我们用“未来性”替代形而上学。

它又使我们可以区别(我们将反复地区别)一切思想过程中必然会有的“类比”的两种意义,同时却利用一切语言里到处都有的那种辞义适当的类比,而不采用不熟悉的语词和符号,像自然科学可以做的那样。因为类比不过是发现相同点的方法。正确的类比是真正的相同点。经济思想史上曾发生似是而非的类比,由于把根据自然科学推论出来的意义转移到经济学上,例如我们已经看到洛克从牛顿的天文学和光学、或者从比较晚近的有机体的生物科学、或者甚至从人类意志本身作出的种种推论。这些似是而非的类比往往用这一类名词来表示,诸如“实体化”、“物质化”、“物化”、“给予生气”、“人格化”、“使永久化”、“万物有灵论”、“物质主义” [124] 。

错误的类比可以总结为机械论、有机体论和人格化这三种,因为它们错在把物理学、生理学或个人心理学里用得适当的观念转移到经济学里。这种观念,我们认为可以避免,可以用“交易”和“运行中的机构”这两种观念来替代,并且认识到我们在说到它们的时候,是运用心理学、法学、经济学和物理学的四种语言,来表示同一行为的四方面。这“运行中的机构”和“交易”对经济学的关系,就等于怀特海的“有机组织”和“事象”对于物理学 [125] ,或者生理学家的“有机体”和“新陈代谢”对于生物学,或者形态心理学上的整个人格对于意志的个别行为 [126] 。凡是有这种从机械论、有机体论或者个人心理学里移植过来的意义潜入的地方,我们认为结果所产生的那种理智的工具不适合于经济的研究,虽然由于语言的贫乏,我们往往不得不使用它们,作为一种可以容许的生动的类比。

比原则还要复杂的是“公式”,由心灵构想出来,用以研究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它在研究虚线和虚数的纯正数学里达到惊人的成功。我们构成的其他心理的公式是:买户和卖户对他们所参加的一件交易的关系;买卖的交易本身对那运行中的机构(它们是这个机构的组成部分)的关系;个人对社会的关系,公民对国家的关系;等等说不尽的各式各样的关系。无论那公式怎么简单或复杂,它总是人们心里所想象的一种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

韦伯,在桑巴特之前但是在里克特之后,创立了一种类似公式的东西,他称为“理想的类型”。它的目的是消除主观的因素,提供一个完全客观的公式,包括研究和了解一切社会事实的关系所必需的东西。因此,他们的理想的类型不包含是非的关系。可是,即使如此,不同的研究者对于什么是必需的东西就会有不同的意见,或者对于各种东西所占的重要性彼此看法不同,像克朗诺和谢耳廷指出的那样。因此韦伯创造了“资本主义精神”或者“手工业精神”的理想类型。这种理想的类型在研究者的心目中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事实和它不符,他并不将那理想的类型加以改变,使它符合事实,而是以后再把事实作为“阻力”来谈,虽然阻力和类型完全同样的重要。可是,交易和运行中的机构的公式避免了这些困难,因为它是从实际行为而不是从各别的感觉或“精神”出发的。没有必要去找一种内在的精神的原则,来解释行为的相同点。这种原则本身是客观的,如果从一个机构的“业务规则”里产生出来。 [127]

最复杂的观念是一种“社会哲学”,通常说起来总是加上“主义”这两个字,例如个人主义、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法西斯主义、资本主义、土地均分主义、工会主义的哲学等等。我们用“社会哲学”的地方,欧洲经济学家用“意识形态”。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纯粹理智的。它没有感情、活动或发生效果的力量。可是,一种社会哲学有两个主要的关系点——它以有关人类天性的伦理感情为基础,在未来树立一个所希望的目标。这里显得主要的是一种目的 的相同性,使一切概念、原则和公式的意义都居于次要,服从于目的。这种哲学并不总是一个明确的观念。它通常是半意识的。如果一个人着手来证明一件事或者一个问题,他怎样能选择那些足以作为证明的事实,真是不容易。其实正是我们的社会哲学不知不觉地给我们选择我们的事实和解释。然而,一种社会哲学,为了研究的目的,只是一种复合的观念,它“没有固定的自然界里的对象”,像洛克说公道、法律或上帝那样,而是可以从一切其他观念里推断出来的。

我们的“观念”的意思有些像霍布生给科学下的定义,作为一种“配合感知的概念的组织” [128] 。然而又有不同的地方,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他们本身有他们自己的“概念的组织”。因此经济科学家有两种“概念的组织,”一种是他自己的,他用来构成他的科学,另一种是他的研究对象——人的,他们构成他们自己的“概念的组织”,为了他们自己的目的。

这样,我们在心里一再地构思,用一种我们叫做“理论化”的程序,创立五种心理的工具供研究和了解之用,总括在一起,我们叫它们“观念”和观念的“意义”。观念,作为意义来了解,是感知、概念、原则、公式和社会哲学。它们是分不开的,并且因为它们互相依赖,我们又创立一个第六种观念,叫做“学说”。

更恰当地来说,学说是理论化的活动的过程,理论化是一种思想的方法。各种不同的理论化的方法对经济学说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哲学家黑格尔把它说成主题、对照和综合。主题是一种最初的主张,对照是它的反面,综合是在较大的规模下二者的调和。这个公式黑格尔运用在日耳曼民族政治进化中所体现的“世界精神”的进化上;后来又经马克思运用在社会的物质进化上,普鲁东运用在效率和稀少性的经济矛盾上。一种心理的公式被说成了客观的存在。 [129]

后来,既然外部世界的进化 显然是公式的一部分,思想的程序于是被说成分析、溯源和综合。分析是分类的程序,我们用它来比较和区别异同,从而能够把题材分解分概念、原则、公式和哲学。溯源是分析所有的因素中不断发生的变化,就是达尔文的所谓“天择”。综合是分析和溯源合成一种关于部分对整个的时刻变化的关系的公式。这样,通过分析,我们分类、一再细分,并且解释各种价值的概念或者效率和稀少性的原则的意义。通过溯源,我们说明价格方面的变动、或者早先的习俗变成许许多多现代习俗的经过、或是从石器时代到无线电时代各种发明的演变。通过综合,我们把时刻变化的个别部分结合成一个时刻变化的整体。

这种关于世界上经济事实的思想公式的产生,结果引起十九世纪晚期“静态论”和“动态论”的区别,这是从早期的自然科学里承受过来的。如果我们考察那些采用所谓“静态的”思想方法的经济学家的工作,我们就发现他们的方法是假定除了它的变动正在被研究的那一项因素以外,一切其他因素都固定不变。这种方法在实验室的科学里是可以实行的,而且结果已经在那些科学方面有了重大的发现,因为——由于用巧妙的设备——可以把所要研究的一项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都保持得固定不变,而全部被研究的对象不提出抗议,也不作个别的或集体的抗拒。可是,在经济科学里被研究的对象是活的人 ,他们个别地和集体地在行动,他们不容许进行那种实验室的试验。所以,静态的分析只能是一种心理的假设,它的基础仅仅是假定其他因素不变;不可能把任何人弄得真正地不变,以便进行对理论的试验。

在早期经济学家著述的时候,还没有研究一个变化复杂的问题所必需的统计或数学理论。实际上,这种统计和数学理论直到战后的研究工作中才比较容易获得,特别在美国是这样。所有的因素同时在变化,并且分化为微小的因素,它们也在变化,和一切其他因素发生连带的关系。复合变化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许多国家里的数理经济学家努力工作,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对时刻变化的个别部分和时刻变化的整体之间可以量度的关系,作出一种综合的结论。

可是,这里在“动态”这个名词的意义上产生了一种区别。我们辨别为“复合的变化”和“复合的因果关系”。在自然科学里,因果关系完全不讲,因为被研究的对象没有自己的意志。数理经济学家必须想法同样地处理经济科学,丢开因果关系不谈。因、果和目的的观念完全是人类的发明;它们的产生是由于人类意志要通过个人和集体行动来控制和征服一切其他人类的和非人类的因素,或者抗拒这种控制和征服。老派经济学家假定利益协调,想借此把所有这些人类的因素作为“阻力”完全排除出去——像数理经济学家在他们的复合变化的理论里所做的那样。可是,必须到人们创立一种行动中的人类意志的理论,能适合人类这些主观的、不可解的、热烈的和打仗似的活动以后,才能说整个政治经济学被变成一种可以实行的经济科学。

这一点我们想要用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的公式来做到。人类创立部分对整体的关系的公式,想要发现什么是限制的因素,对这种因素取得关键的控制,就会在其他因素方面产生变化。在这里因、果和目的的观念发生;物理学上的复合变化的理论变成经济学上一种复合因果关系的理论。

虽然“综合”这个名词可以用在这种程序上,但是还需要一个更精确的名词。韦伯给它“了解”这个名称。埃克利给它“洞察”这个名称。我们依据埃克利的说法,把思想的方法归结为分析、溯源和洞察。

“洞察”的意义自会明白,如果我们考查五十年前经济学家关于“演绎的”和“归纳的”研究方法的争论。演绎法似乎就是三段论法,有大前提和小前提,从而产生一个必然的结论。例如,人是会死的——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是会死的——必然的结论。

然而,如埃克利所说 [130] ,我们所要知道的是现在躺在手术台上的这一个特殊的苏格拉底是否会死在外科医生的手里,以及什么时候会死。这里,我们有许许多多的大前提,其中有些让我们希望他将活下去,另外有些叫我们担心他将要死。这里我们所需要的是洞察。

在经济学里就是这样。我们在研究那大前提本身,想要看出是不是在这里和这个时候他们能被控制。“供求法则”,或者我们应该说“稀少性原则”,是必然的,丝毫不差,并且像死或引力定律一样,不能避免。可是,我们所要的是控制死、引力和供求(假如我们能做到的话),或是弄清楚是谁控制了这些。假如我把一个人从十层楼上的窗子里丢出去,使他丧命的是我呢还是引力定律?如果一家大公司卖出同样货品或服务,向有些顾客取了高价,而向他们的竞争者取了低价,那些高价的顾客是“供求法则”使他们破产的呢,还是由于那公司不公平地运用了稀少性的原则?我们需要的是洞察。

因此“归纳”这个名词,或者归纳的研究方法(也含有演绎),有两种意义。归纳也许是一些作为小前提的例证的集合,这些例证合在一起的时候仅仅是重述那大前提。这样,我们就是用循环论法在论证。或者,像埃克利所说的,归纳也许是一种新的“洞察”,深入地认识到大小前提的复杂性,所有的前提必须按照那特殊的情况以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后果,加以权衡。

这种“归纳”是埃克利用来替代“综合”的东西。综合不仅是演绎和归纳——它是洞察一个变动的和永远有新发现的世界里整个局面的限制的和补充的部分之间的关系。它是明悟、了解以及对事物的合宜性的一种“情绪的意识”。当它成为行动的时候,就是关键。重大的和新颖的洞察曾在经济思想的进展上留下痕迹。我们根据以往经济学家的学说推论我们现在的学说,他们每一位都贡献了一种以前没有或是不明确的新的洞察或见识。老的关于演绎和归纳的争论,在努力获取“洞察和了解”的伟大运动中消失了。发展的程序永远不会完。更多的洞察和见识大有用武之地。旧的见识在它们的时间和地点曾经是了不起的和重要的——人们决不应该忘记或是一笔勾销。新的见识是需要的,可是它们也需要旧的见识的帮助,因为“世界的经济困境” [131] 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使人为难,然而类似的困境在过去也曾有过。

因此,一个理论,按照我们对这个名词的用法来说,是一种包括“分析、溯源和洞察”的复合活动,由心灵主动地创立起来,以便了解、预测和控制未来。“理论”,或者“理论的”,这种字眼,往往被一个注重实际的人用作一种谴责的语词,他自命是只讲“事实”。他对“哲学”这个字眼通常不像这样地反对。研究者不应该问他的“理论”是什么,而应该问他的“哲学”是什么。他用这个名词的意思,没有疑问,是指洞察和了解。可是,当那注重实际的人预测货价将要上涨,因而尽量多买进的时候,他就是一个理论家。若是货价不涨而且下落,他因此破产,那不是因为他注重实际,而是因为他的理论错误。他没有分析所有的事实;没有考虑正在发生的一切变化;没有把分析和溯源结合为一种正确的洞察,从而看到在变化中的许多复合的关系。换句话说,他没有用一种正确的理论指导他的实践。他是一个很差的理论家。所以,理论这个名词意味着一种正确或不正确的对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的洞察。它不是事实,而是对事实的预测。如果是正确的,就是一种会适合所需要一切未来事实的见识。如果不正确,那就完全是一种错误,需要纠正。

然而,“理论”这个名词还有另一种意义,就是“纯理论”,而我们现在所说的是“实用的理论”,就是皮亚斯所说的“科学”的意义。 [132] 经济学家可以区别为“纯理论者”,如果他们的论证只是根据任何一种他们采取的假定来进行和欣赏,而不管他们的理论在实验时是不是行得通;或者可以区别为“科学的理论者”,如果他们顾到他们的理论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了解、实验、尝试、指导他们自己和其他参加活动者的未来的事情。纯理论总是必须从假设出发,就是从认为是对的一种普遍的原则出发。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用逻辑的方法引申理论。

所有的科学都作这种区别。数学可以说明这一点。纯正数学不是一种科学,而是一种“公式”。这种公式是用数字的语言在心里构成的。任何一种前后一贯的方法,能根据一种假设把一些数字结合起来的,就是一个正确的公式,有时候可能有用。欧几里得认为他的假设或原理是自明的,因此产生一种肯定的推论说,经过某一点不能作出两条平行的线。他把假设和外界的现实混淆起来了。可是,洛巴切夫斯基于1829年由于一种新的洞察,作出一项同样不矛盾的公式,证明经过一点可以作两条和某一直线平行的线。两者都是纯理论,可是它们从不同的假设出发;欧几里得从平面和静止的点出发,而洛巴切夫斯基,或是他的后继者,从动的空间和相对的时间出发。每一种理论本身都是前后一贯的,因为根据各人从而出发的假设,结果都正确。在洛巴切夫斯基以后七十五年,爱因斯坦利用这一段时期中数学家所作的修改,把从来没有用的公式运用于在宇宙间疾速运动的光点,代替那种假设的在地球上固定不动的点;据说他曾经说过,他的发现是由于对每一种假设都提出疑问。后来,实验证明了那公式对于一种新的事实的秩序是有用的。这是实用主义理论的一个例子,这种实用主义的理论,我们叫它科学。 [133]

在经济学里也是同样的情况。每一种经济思想的学派,从它自己假设的若干事实或原理中加以推断,都贡献了一些纯粹的理论,根据这些理论,最后可以产生概念、原则、公式和社会哲学,作为思想的工具,从事于建立理论、研究、发明、实验、计划和行动。

可是,经济学里的纯理论不能看作和自然科学里的纯理论完全相同,因为自然物质没有目的、意志、权利或利益。经济学家本身就是他这门科学的有目的的对象的一部分。这一点也许不会显现出来,除非他被一种危机逼迫,必须在冲突的利益之间作一种选择;这时候也许发现他的纯理论里面含有那指挥他的决定的种种假设。

以上是纯粹观念的一种分类,按照它们的“主观的”意义,分为感知、概念、原则、公式、哲学和理论。观念也可以按照“客观属性”的相同点来分类,例如,使用价值、稀少性价值、人性的或伦理的价值。或者,它们又可以按照“社会关系”的相同点来分类。我们将要应用的主要的几种是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习俗以及统治权。

这三种分类的原则,我们可以称为“概念”的分类,有时候叫做“静力学”,这里面不发生时间和因果关系的问题。可是,如果我们把它们看作活动单位,有时候由于比拟较老的物理学,叫做“动力学”,那就需要一种按时间顺序、从因果关系或目的来分的观念的分类。这种分类是按照因、果、目的或者所谓“法则”的相同点,但是这所谓“法则”我们叫做“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归结为稀少性、效率、未来性、业务规则和关键因素那五种相同点。为了便于参考,我们把这种观念的分类法列表如下。必须注意,这些观念实际上并不真正分得开。它们不过是思想的工具,为了适合研究的目的,必须把它们相当地结合起来:

观念的分类

Ⅰ 按思想工具的相同点

1.感知(感觉的意义)

2.概念(观念、属性、关系的相同点)

3.原则(因、果、目的的相同点)

4.公式(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5.社会哲学(人类天性和终极目标)

6.理论(洞察、实验)

Ⅱ 按客观属性(概念)的相同点

1.使用价值(文明价值)

2.稀少性价值(需求和供给)

3.未来价值(现在的折扣价值)

4.人性价值(善和恶)

Ⅲ 按社会关系(概念)的相同点

1.买卖的交易

2.管理的交易

3.限额的交易

4.习俗(法律以外的)

5.统治权(法律的控制)

Ⅳ 按因、果或目的(原则)的相同点

1.稀少性(买卖)

2.效率(管理)

3.未来性(预测、等待、冒险、计划)

4.业务规则(限额、“运行中的机构”、习俗、统治权)

5.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意志的控制)

最后,主要的观念是“不断的变化”,是两世纪以来所造成的根本区别,从洛克的观念变化到二十世纪的观念。这是从以“物体”为研究对象过渡到以“活动”为研究对象。物本有属性和关系,可是,人类的活动有因、果、目的、关键的和辅助的因素。我们不仅仅研究属性和关系,我们也研究活动。我们不研究个人和物质的东西,而研究交易关系和运行中的机构。我们不用洛克的概念、实体、关系和样态,而创立希望的和不希望的预期的原则、公式和哲学。

以上的观念的分类,我们认为在下文中颇为有用,现在可以拿它和别的说法比较,扼要地讲一讲:

首先是,从洛克传到十八和十九世纪的经济思想的那种一个被动的心灵反映外部世界的观念。这种观念,直到达尔文创立了他的生存竞争学说以后很久,才让位给新的观念,认为一个主动的心灵构成它自己的观念,为了进行研究和洞察事物。观念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用来征服自然,以及在竞争中战胜其他的人。晚近心理学里采用的“意义”和“评价”,把以往那种纯粹理智的哲学和逻辑的观念,跟那在利益冲突中维持生存和优胜权的情绪与活动结合起来。

可是,生存不仅是个人的生存——而是集体的生存。这一事实,虽然人们很明白,但是在经济学里,直到从奥古斯特·孔德开始的社会学的兴起以及晚近由罗斯加以修正和总结后 [134] ,才得到应有的重视。不过这种社会心理遍及全部人口,而我们的“社会哲学”只限于那运用他们的公民权利从事于“谋利的职业”的四千八百万人。社会心理的意思就是我们所谓集体行动的意思,这种集体行动通过一切集体行动所需要的“业务规则”控制着个人行动。

个人主义心理学,就有关我们的研究的范围来说,有三种形式:两世纪的经济学上的个人主义,晚近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和“形态”心理学。

经济学上的个人主义可以认为就是“净所得”经济学。个人被说成是收入一种“净所得”,它的数量决定于他支出的工作或钱和他收入的快乐或钱之间的差额。这使得个人被孤立起来,隐蔽了利益的冲突。可是,我们的交易的经济学始终是所有权的转移。这种移转总是创造两种债务,“履行”的债务和“偿付”的债务。这是总收入和总支出,不是个人的净所得。一个人的总支出和交易中对方的一个人或若干人的总收入完全相等,引起利益冲突的是这种“支出—收入”的大小 。每一件交易中有两种所有权的移转,一种物质的东西或服务的所有权的移转,和另一种“东西”——偿付的诺言——的移转。交易造成两种债务。假如我们不是从那造成债务的活动开始的话,它就可以叫做一种债务经济,由集体行动加以执行。这就可能讲到一种交易的或谈判的心理,这种心理本身是社会心理,它引起双重的所有权移转和双重的债务的造成。

这种谈判的心理按照三种不同的交易采取三种不同的形式:在买卖的交易里是劝说、压迫或强迫的心理;在管理的交易里是命令和服从的心理;在限额的交易里是恳求和争论的心理。

这是一种行为主义的社会心理学,因此就需要和个人主义的行为心理学分别清楚,个人主义行为心理学家完全摒弃观念,认为

观念只是主观的和不能量度的,他们的心理的基础是腺、肌肉、神经和血液循环等等。谈判的心理学绝对是一种关于观念、意义和习惯的计量单位的心理学。

谈判心理学比较接近“完形”心理学,然而后者显然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心理学,有关个人从婴儿时期起的心理的成长。相同的地方在于形态心理学是一种“部分—整体”的心理学,这里面每一件特殊行为都和个人一切行为的整个配置有关。可是,我们在研究这种“部分—整体”关系的社会含义中用作工具的心理概念是一种“公式”。正是由于构成一个公式,经济或社会研究者学会了那最好的调查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一种建设性的、当面商谈的方法 [135] 。

奥古斯特·孔德,社会学的创始人,把理论化的方法分为三个历史进化阶段,称为“神学的”、“形而上学的”和“实证的”阶段 [136] 。我们研究从洛克到今天的经济学家,因而得到类似的三个阶段,我们称为“人格化”、“唯物主义”和“实用主义”阶段。

在人格化的阶段,实际上需要两个阶段,才能配合孔德的分类。第一是“迷信”阶段,或者假设一些任意主宰一切的意志,可以比拟人类的意志,支配着人类的事情。这是孔德的“神学”阶段,人类学家称为“万物有灵论”。第二是“理性”阶段,或是孔德的“形而上学的”阶段,这个阶段假设有一种非任意主宰的而是仁慈的、合理的意志,支配着人类的事情;这个阶段由洛克、魁奈、斯密以及十八和十九世纪的许多经济理论和法律理论给说明了。

在下一个唯物主义阶段里——这是一种非仁慈的形而上学,由李嘉图、马克思和供求理论者给说明了——人们又用类比法发现了原因在于某些预先假定的“势力”或“法则”,或是在于一种机械的自然物质的“平衡”,这种平衡,在一个假设会有一定结果的世界里,不受人类意志的影响,而自起作用。然而,往往难于决定这种形而上学的经济学家究竟是仁慈的理性主义者还是非仁慈的唯物主义者。

孔德的“实证”阶段还保有一些人格化、形而上学和宿命论的成分。我们的篇幅有限,不能在这一方面多加发挥,可是,由于观察经济学家和实行家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互相矛盾的情况,尤其大战以后情况,我们的第三阶段是不断的研究和实验的阶段,我们用皮亚斯的名词,叫它实用主义。在实用主义阶段,我们又回到一个变化不定的世界,没有宿命论或形而上学,不管是仁慈的或是非仁慈的,在这个世界里我们本身和我们周围的世界经常在一种时刻变化的利益冲突中。像洛克那样,我们研究我们自己的心灵和周围的世界在人类的社会里怎样行为,人类的未来大家坦率地承认是不能预料的,但是,可以用洞察的眼光和集体行动,加以相当的控制。

我们认为这是制度经济学的问题。制度经济学不是什么新的东西——它向来显然附带地包括在一切经济理论里。所以,它往往似乎很肤浅,因为它是那么平常和熟悉。可是正因为这个缘故,所以需要研究,而且最难研究。一切科学的整个历程曾经是从最遥远的对象——甚至在数以千计的光年以外——到最亲近的,我们自己的行动中的意志。科学的进展不仅是从简单的到复杂的,而且是从遥远的到平常的。 [137]

Ⅳ 利益的冲突

政治经济学以往在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集体主义之间变动不定。经济学家的每一种派别都是从利益冲突中产生的,可是每一种派别都否定它从而产生的那种冲突,认为是不自然的、人为的、暂时的东西。甚至集体主义的专政也计划要消灭利益冲突。个人主义各派期望达到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未来的利益协调;集体主义者期望达到在集体财产基础上的未来的利益协调。因此,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经济学说看作未来协调的理想化,不是对现有冲突以及怎样从冲突中产生秩序的科学研究。

十八和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的理想主义有几个原因。第一是人们假定天赐恩惠和世界丰裕——只要神的法则不受人间罪孽的阻碍,就不会有利益的冲突。

另一个原因是“净所得”的概念,而不采取总所得的概念。净所得是个人的总所得和总支出之间的差额。可是,一个个人的总所得是另一个个人的总支出,一个的总支出是另一个的总所得。净所得的概念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冲突起因于一个人的总所得在另一个人是相等的总支出。

这种利益的协调和冲突的说法,是由于研究中所用的根本单位而起。商品被看作和有形体的财产——物资的所有权——是同一的,因此利益冲突从而产生的所有权就被忽略了。当人们必须解说无形体财产或债权时,也把它们和商品同样地看待,商品的买进和卖出只是一种取得一笔净所得的手段。除非采用交易的概念,意味着两种所有权的移转以及结果两种债务的造成,不可能把总所得和净所得区别清楚。但是,我们使交易不仅成为利益的冲突,而且成为相互依存以及从冲突中建立秩序的集体努力。

因此,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起源于利益的冲突,以及人们要把利益冲突改变为一种理想主义的利益协调的努力。经济冲突变成政治冲突和战争,这都是由于稀少性而起;而经济上的阶级是由于利益的相同,要在世界上有限的财富来源中取得和保持一份的所有权。世界上不仅有两种阶级,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而是在利益相同之中有多少不同就有多少经济上的阶级。最广泛的分类通常是根据财富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区别,可是,作为所有人,这些又分为买的人、卖的人、负债的人、放债的人、农人、工人、资本家、地主;这些又分为麦农、棉农、银行家、制造家、商人、熟练的和不熟练的工人、矿主、铁路所有人等等,可以无穷尽地分成阶级、分阶级以及分阶级的更细的分类。

对这些经济阶级和他们的冲突进行研究(不是加以理想化),其重要性在于这些阶级一直在根据他们的经济利益的相同点,组织和团结起来,采取一致的行动。数以千计的这种组织出现和消没,有些是全国范围甚至国际范围的,总部设在具有经济或政治重要性的大都市,像纽约、华盛顿、伦敦、巴黎;有些只限于一地或一区,根据他们利益相同的范围来决定。 [138] 各处都发生了集体行动的组织,时盛时衰,利益相同的范围或广或狭;从这些冲突中或者产生一种可以行得通的利益协调,或者产生僵局,或者引起大崩溃,那需要另一种集体行动——实际政治和战争——的实力干涉,不是造成“协调”,而是从“冲突”中建立“秩序”。

自从经济学的研究开始和哲学、神学或自然科学分开,研究者所采取的观点决定于当时认为最突出的冲突,以及研究者对冲突的各种利益的态度。经济学家当中的这种分歧就是所谓经济思想的“学派”。我们可以在这里对这些派别扼要地讲一讲,以后再详细陈述。

第一种学派是十三世纪和以后的“经院派”经济学家,他们的领袖是教会神父,最著名的托马斯·亚奎纳(1225—1274年)。他们生在一种封建主义和强权者的绝对暴力的时代;然而,当时的商人阶级已经开始致力于从贵族和教会的支配下争取自由。新的经济问题成为买的人和卖的人以及借债的人和放债的人之间的冲突。亚奎纳攻击从罗马法学中承袭下来的民法,以及希伯来关于借钱给异邦人(非犹太人)的法律。根据罗马法,以超过实际所值的价格卖出东西或者以低于实际所值的价格买进东西,都是合法的;根据罗马法和希伯来法(后者只限于借钱给异邦人),高利贷是合法的。亚奎纳建立了教会神父的“神的”法律,大意是说,既然一切人类都是兄弟,卖出东西取价超过“实值”,或买进东西给价低于“实值”,就是欺骗的罪行;为了钱的使用而索取代价是犯罪的,那是出卖并不存在的东西,因此引起不平等,违反公道。他提出“友爱”来代替“冲突”,作为经济学说的理想。

这种解决经济冲突的方法,甚至今天当人们考虑到若是在经济生活中消灭了压迫、守秘密和不平等,公平和合理的状态究竟是怎样的问题时,还要想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创立了铁路调查委员会、市场调查委员会、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司法法庭,各种各样说不尽的机构。亚奎纳的合理价值的观念是以劳动成本为基础,因此他的理论是第一个劳动价值论。

其次是重商主义学派,由于封建主义衰落,从前被人轻视的商人阶级取得了政治权力。重商主义者的目的是说明君主或立法机关怎样可以增进商人的利益,从而增进国家的利益,当局可以实行保护税则、出口奖励金、股份公司垄断性的特许、航海条例,或者对殖民地和本国的农民进行剥削;这样可以造成一种出超的贸易差额,使其他国家的金银流入本国。重商主义者在十七世纪中盛极一时,以洛克和1689年的英国革命为最高峰。实际上,他们今天还继续流行;不过那派别的现代名称是国家主义、保护(贸易)主义、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或者共和党。

第一个对重商主义提出抗议的是法国的重农主义者,在他们当时被称为“唯一的经济学家”。他们的领袖魁奈从1753年起就说,重商主义的政策对于像法兰西这样的农业国家是极其有害的,因为它偏重制造家、商人、银行家和他们的公司,而这几种人是非生产性的,只有自然力是生产性的。再说,金银不是财富——它们只是流通的媒介,便利财富的交换。这种财富,如果政府不加干涉,就会像血液一样,自然地流向需要的地方,供商品交换之用。

从这种比作血液的生理学的类比,魁奈和他的信徒们推论出自由贸易的学说——让“自然”任意发展,不必使政府参加商业。因为“自然”是仁慈的并且能生产财富,不需要那种为了商人和制造家的利益而造成的人为的稀少性。重商主义歧视农业——只有在这一种行业里“自然”所生产的超过生产者所消费的,而剩余归于非生产的阶级。重农主义者的理论今天还有人重新提出来,例如,美国农民说他们供应世界上的衣食,可是不能维持生活或是保养地力,因为那企业阶级(他们称为“资本家”)控制政府,歧视农业。重农主义在法国盛行了三十年,可是这个学派今天在土地均分主义、农业经济学、单一税、累进主义或者不久以前的民主党这些名义下,也还流行。

再其次是古典派经济学家,从1776年起七十年中他们的领袖是那彼此见解颇有分歧的亚当·斯密、马尔萨斯、李嘉图和约翰·勒。

斯密承受了重农主义者的自由贸易学说和反对重商主义,但是,他的祖国是一个在工业上领导世界的国家。因此,在他和他的信徒们看来,自由贸易会保持英国工业和运输业的领导地位,让原料和食粮的生产由其他国家担任。他代表了重商主义和工业主义的冲突,正如重农主义代表了重商主义和土地均分主义的冲突。因此,他抛弃了重农主义学说中认为只有自然能生产财富的那一部分,回到亚奎纳和洛克的理论。现在他说生产财富的是劳动。工业、商业和运输业中的劳动也生产财富,虽然他对重农主义者让步,承认在农业里自然的恩惠增加了劳动的成果。

同时,马尔萨斯在他的著名的《人口原理》(1798年)里说明了人口增加比自然和劳动的生产力增加得快,并且他提出了稀少性、情欲、愚蠢、困苦,作为经济科学里的基本原理。后来达尔文采用了这些说法,加以扩充,在他的《物种起源》(1859年)里应用到所有的生物上面。

1817年,李嘉图,一个敏锐的资本家,采取了马尔萨斯的稀少性理论,以自然的吝啬代替了十八世纪那种上帝和自然的恩惠。这是一种从神学到唯物主义的改变:自然不帮助人——她抗拒人,甚至在农业里也这样。从这种改变了的对自然的观点,李嘉图展开了地主的利益和资本家及工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理论。人口的压力迫使劳动和资本向外扩充范围到较低的耕种边际,或者向下增加深度到较低的生产边际,结果总是有一种把工资和利润减到最低限度的趋势,因为工资和利润总是相等于在这种最低边际上所能获得的数目。然后,竞争使全国的利润和工资一律相等,结果在自然的阻力较小的好地上,资本和劳动的所得也不超过在实际使用中的生产力最差的土地上的所得。这就留下了一种剩余,李嘉图称为地租(约翰·穆勒称为自然增值),完全属于土地所有者,他们本身不需要花费任何劳动或业务经营。这种地租在英国更由对食粮的保护税则予以增多。结果,李嘉图提供了理由,根据这些理由工业家们在三十年后能够战胜地主们在议会里的抵抗,废除地主们为了抬高粮价而制定的那种保护税则。

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的悲观理论,所谓人口过剩造成递减的工资和利润,引起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土地国有论、单一税制和工团主义等种种学派。

共产主义派——根据马克思在他1846年和普鲁东辩论中的说法——保留了李嘉图的利益冲突,但是不像李嘉图那样对土地和资本有所区别。李嘉图的分析把资本家和工人联合起来在税则问题上反对地主。可是,马克思认为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由于他把他们都作为只是财产所有者,他们联合控制的政府被用来剥削工人——一种非财产所有者的无产阶级。纠正的方法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协调,可是要从没收一切私人所有权开始,以便把资本家都变成一种无产阶级。这一点,在列宁和斯大林的肯定和领导下,在1917年10月的俄国革命中获得了意外的成功。共产主义引起的反动力在德国发展成为纳粹主义。

马克思和共产主义者代表工资劳动者的利益,而普鲁东和无政府主义者代表小自耕农的利益,反对大地主;代表小商人、小工场场主或小包工和零售商,反对大批发商、大包工以及他们和那控制金融与信用的银行家的联盟。普鲁东的剥削者是“商人资本家”,而马克思的剥削者是“雇主资本家”。从普鲁东的小有产者互助主义,以及他的代表劳动力的纸币,产生了合作生产、合作销售、信用联合会、绿背纸币主义、民粹主义等等,这一切都是想用农民、工人或小商人的合作行动或政治行动来排除中间商和银行家。

最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和普鲁东的无政府主义由索雷耳在二十世纪初把它们结合起来,称为工团主义。这个主义引起的反动力发展成为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

李嘉图的悲观主义的另一个结果是土地国有派,约翰·穆勒和亨利·乔治在十九世纪后半期中是这一派的领袖。穆勒虽然在古典经济学家之列,却和他们有一点重要的区别,就是他丢掉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改用货币作为价值的尺度。他接受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并且,为了避免没收,建议地租方面一切未来的 自然增值应归国家所有。亨利·乔治更精确地遵守李嘉图的意旨,建议一种对地租的单一税,取消对资本和劳动的一切捐税。美国人没有经济理论的帮助,已经把这种自然增值的原则作了一次特殊的运用,在公路、街道和灌溉渠的建设中,为了筹措经费,对土地所有人有特别征税的规定,征税的多少决定于这种建设增加土地价值的程度,并且以不超过建设的费用为限。

同时,李嘉图的悲观的结论,这种引起了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并且后来又引起工团主义、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的结论,在一段失业情况严重以1848年欧洲革命为顶点的长时期中,曾受到利益协调派所谓乐观主义者直截了当的反对。在十九世纪中叶,这一派的主要人物是美国的亨利·凯雷和法国的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凯雷赞成保护税则,有利于美国的工厂厂主;而巴斯夏赞成自由竞争,有利于法国的财产所有者。巴斯夏在和无政府主义者普鲁东作冗长的辩论中陈述了他的种种理论。

按照凯雷和巴斯夏的说法,跟李嘉图以及共产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相反,地主或资本家和工人同样地对社会有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价值就是雇主或工人一定会不得不付的另一种代价,假如他不付地租给地主,或是不付利润和利息给资本家的话。他付出地租而使用优良的土地,比他去使用那种不付地租的边际土地,所得较多;他付给资本家利润和利息,比他去给那种不能获利的边际资本家工作,所得较多。乐观主义者的理论还留存在为私有财产辩护的理由里,留存在美国法庭的价值理论里,留存在机会的选择里。然而,这种理论已经由比较近代的机会均等和讨价还价能力均等的原则加以修正。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乐观主义者肤浅,虽然我们将看到后者的理论是美国法庭的理论。可是,经济学家认为财产权是不说自明的,不需要辩护或研究;于是把财富解释为物资和物资的所有权,就在这种矛盾的定义的基础上建立了他们的理论。凯雷和巴斯夏实际上是现代“无形的”财产的观念的创始人。可是,这些经济学家只有“有形体的”财产的学说。所以,他们认为所有权的一面等于物质的一面,因而不需要研究,并且把他们的理论建立在物质的东西的生产成本上,他们自己只管分析财富的生产、消费、冒险和交换的物质条件。

在他们以后不久,麦克劳德走到“商品”这个名词作为财富和财富所有权这种双重意义的另一极端。他试图完全去掉物质的东西,把政治经济学完全构立在债务和其他财产权的可转移性上面。可是,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反对,他们认为财产权是表面的而且包含“一物两算”,例如麦克劳德在采用英美法的一项错误见解时曾辩说,如果一处农场估价一万美元,那么用这个农场作抵押的一笔五千美元的债务就是一种额外的“财产”,使得总的价值成为一万五千美元,其实只是一万美元。正统派经济学家认为必须不管财产权,而只管分析物质东西和劳动服务的生产、交换与消费。

这种明白地丢掉财产权是心理经济学家那个新学派的方法,这个学派在1848年欧洲革命以后出现,在一段三十年的时期内他们的创始人是那不著名的戈森(1854年)和著名的哲逢斯(1871年)、门格尔(1871年)和瓦尔拉(1874年)。后来庞·巴维克(1884年)、克拉克和费特把经济学的心理学派推进到晚近时期。我们分析一下这个心理学派,发现它是制度经济学的最近的前驱。

十九世纪中所谓历史学派在德国兴起(罗叟、希耳德布兰德和克内斯),这一派推翻其他学派的整个论证方法,在经济学里采用了历史研究的方法,现在这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方法。他们说现行的生产和买卖制度是过去的不断变化的情况硬给现在造成的,是一种进化的结果。这一派把习俗、财产和利益冲突这些概念带进了经济学,这些都是古典派和心理学派明白地拒绝不谈的。历史学派引起了伦理和制度学派(希慕勒、凡勃伦),他们注重习俗、立法、财产权、公道和不公道,作为经济科学中的重要因素。

从一个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数理经济学家那一派也是从心理学派中产生的。可是,数学和统计已经成为研究的工具,而不是问题的解决,这种工具任何学派都能根据它所采取的准备数理计算的假设,加以使用。

二十世纪是资本主义的一种第三阶段繁荣的时期,我们称为金融资本主义。我们在上文中已经注意到普鲁东和马克思的抵触——普鲁东代表小有产者、小工场主和小自耕农,反对那控制信用和市场的大商业资本家和银行家;马克思代表雇主—资本家的工厂里的工资劳动者。马克思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的工业阶段,在这里雇主成为资本家,有大规模的生产适合于扩大了的市场,这种市场过去是由运输造成,由商人控制的。

我们查一下批准专权利的记录,就能大致确定在美国从商业资本主义转入工业资本主义的时期。那是从1850到1870年这二十年。在这二十年中,专利品的数目从每年一千以下跳到每年一万二千以上。就是在这个时期里铁路造成一种全国性的市场,专利权办公室造成一种工厂制度。

第三阶段金融资本主义的先驱,是商业资本主义阶段的商业金融,具备商品销售所需要的短期信用。可是二十世纪的那些和商业银行有关系的银行辛迪加,或投资银行家,取得支配的地位,控制着产业的合并、债券的销售以及一些公司的理事会,这些公司的债券他们经手卖出,并且一般认为他们应该负责。他们在萧条的时期中挽救了不能周转的企业,把它们接收过来,然后在繁荣恢复时供给它们资金。千百万的散户投资者现在自动地归到所信任的银行家的领导之下,把他们的储蓄的管理权转让给这些银行家。一家公司有将近六十万个股东。产业的所有人大部分是一批看不见的投资者的队伍,由一种看不见的银行辛迪加控制着。通过国际间的联系,辛迪加是全世界的银行家。各国设立一种“中央”银行,美国最近的类似的机构是联邦准备银行制度。国家、地方、产业和工人,都服从这种官方的和半官方的统治;二十世纪经济学成了银行家集体行动的“制度经济学”,这些银行家在世界范围内控制着商人、雇主、雇员甚至国家。

因此,战后的政治经济科学是从七百年的经济冲突和结果的十多种经济思想派别继承下来的遗产。它似乎回到了亚奎纳的“合理的价值”,然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科目,包含着全世界一切冲突的利益,这种利益冲突经过世界大战和战前的历史变迁,已经呈现在人们面前。从前的一次世界战争,1789年法国革命后的那二十五年,发动了十九世纪的各派经济思想。接着,1848年革命以前的长期萧条引起了无政府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乐观主义等非正统的经济学家。现在新的世界大战带着它的俄国革命、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德国的纳粹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发动了数以千计的经济学家,从事于再一次修正经济科学的基础。

因此,我们可以对以前的各派经济家家重行分类,按照他们对现今在繁荣和萧条的波动以及财富和贫穷的不均中生活的千百万人的各种意见,合于其中的哪一种,加以分别。有一种是“听其自然”的见解:认为我们对它没有办法;一切无可避免。又有一种“剥削”的见解:一切都用精明的手段从别人身上去取而不多给报酬。最后,有实用主义的见解:让我们调查研究,了解应该怎么办和能够怎么办,然后共同行动,如果可能的话,建立一种合理办法和合理价值的制度。

或者,这些经济学家的派别,又可以根据他们的理论由以出发的根本研究单位的观点来分类——例如,商品论者、心理论者、交易论者。但心理论者也是商品论者,并且我们又称他们正统派经济学家,因为他们对一件商品的观念,是物质的东西就等于东西的所有权那种矛盾的观念。不谈所有权的一面,一件商品(例如一块面包)可以从客观的和主观的两种观点来看。客观地说,它是劳动 的产品,劳动对那否则是不加控制的自然力加上了有用的特性。对于这种特性,我们给它李嘉图和马克思所用的名称——“使用价值”,这是“财富”的真正的意义。可是主观地说,那同一商品是在特殊的时间和地点满足某一个人的欲望 的手段。这个人既不需要太多也不要太少,而是需要恰到好处。这种个人主义的供求关系,我们称为“稀少性价值”,或是“资产”,因为它的关键在于商品的稀少或丰裕,和财产权的意义相同。

可是,对交易论者来说,那根本单位是一种经济的活动,有关未来的物质东西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债务的创造。这种活动我们称为交易,并且我们把交易区别为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交易。这三种类型的交易是我们的根本的活动单位,一切经济关系都能加以归纳,化成这种单位。

因此我们的分类,根据经济学家在研究中所用的根本单位,把他们区别为两种类型:(1)商品经济学家,他们又分客观的和主观的两派,前者以商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客观的)为研究的根本单位,后者以依赖商品的感觉(递减的效用,主观的)为研究的根本单位;(2)交易经济学家,他们以各种交易为研究的根本单位。

可是,交易是一种所有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商品,如果在它的定义里不包括所有权,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或是财富的生产的物质关系,或是欲望的满足的心理关系。因此,交易作为一种所有权的或是制度的研究单位,本身就含有经济学家们意见分歧的一切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已经称为“冲突”、“依存”和“秩序”。

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利益的冲突,因为各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地取多予少。然而,每一个人只有依赖别人在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交易中的行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达成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并且,既然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来判断纠纷。如果人们接受这种判决作为前例,在以后的交易中当然地遵守,那么有权判决的当局不需要干涉,通常也不加干涉,除非冲突又达到顶点,成为原告和被告的一件纠纷。这种方法,我们称为以判决纠纷来制造法律的习惯法方法 。对这整个的作用,我们称为运行中的机构的运行法则 ,它的目的是从冲突中造成秩序 。

还有一个第三种的交叉分类法,可以按照各学派用作他们的社会哲学的基础的根本单位来区分。这种分类法把经济学家区别为“买卖派”、“管理派”和“集体派”。第一派以买卖的交易为单位;这一派的极端是无政府主义,它完全丢掉管理和限额。第二派以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为根本单位;它的极端是共产主义的哲学。第三派把限额、管理和买卖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系统;它的现代的结果是各式各样的社会主义(有别于共产主义),例如基尔特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民族社会主义)以及工团主义、工会主义、金融资本主义。

这又引起另一种交叉分类,按照经济学家们对社会和社会里集体行动的看法,把它们看作机械体、机器体、有机体或是“运行中的机构”。

如果是一种机械体的理论,或者用巴雷陀的说法 [139] ,是一种“分子社会论”,那么这种理论家采用物理学和化学的类比,社会不过是一群人口,而不是一种社会团体,盲目的自然力在起作用,没有什么因、果或目的,好像海洋的波浪或者恒星或行星。这些学派倾向于“听其自然”的见解。

和“机械体”的类比大不相同的是“机器体”的类比。机器体是一种人类设计的人为的 机械体,而机械体是原子、波、浪、旋流等等的一种自然的 运动。可是,机器是人为的 ,作为对社会的类比,形成一种机器论的哲学,由于工程师在机器时代的商业和政治中支配一切的地位,它日渐重要。机器成为全国甚至全世界的一种所谓“运转的设备”,如果我们把轮船、电信和无线电考虑在内。它有它的动力发动机、动力传送的电池以及原料、劳动和产品的组织,配合那整个的“社会机器”。一切都受现代科学家和科学工程师的技术能力的支配。这种类比适合管理派的经济学家,它们倾向于各种形式的独裁,不管是共产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或者资本主义的;或是倾向于一种全国经济设计委员会,或者比较晚近的技术统制,或是一般地说来,倾向于我们所谓工程经济学。这种类比决不会倾向于听其自然的见解。它倾向于相反的方面:让我们一切用科学和科学管理来做。

其次,有些相似,可是从生物学而不是从物理学推论出来的,是“有机体”的类比。这里社会由一个中心动力所支配,例如“社会意志”或“社会价值”,通过“社会劳动力”在发生作用,这一切都类似人类的意志。它的价值和活动,以及一切个人,都消失了,变成了专门化的手、耳朵、眼睛、胃,服从一个唯一的意志的命令。这种学派倾向于从前费尔默的理论,或者各种独裁的社会主义(例如法西斯主义或纳粹主义),甚至倾向于金融资本主义的霸权。

可是,这些都是从其他科学里得出的类比。我们称为“戏剧性的或者诗意的类比”,和每一个研究者在他自己的特殊科学范围内所构立的“科学的类比”,形成对照。在“社会”里显得类似物理科学中的机械体或机器体,或者类似生物科学的有机体的东西,成为英美所谓“运行中的机构”,这是直接用商业的语言和习惯以及法庭的判决来说。这种集体行动的现行机构,有它们各式各样的“业务规则”,每一种都顾及到未来和控制着个人行动;正是这种集体行动,我们用作我们所研究的真实的东西,而不是从其他科学推论出来的类比。他们是谈诗,我们是谈散文。

除了机械体、有机体、机器体和“运行中的机构”这些概念,经济思想的派别又可以按照它们据以解释实际情况的因、果和目的的观念来区分,例如平衡论、过程论和制度论等等。这些名词不可以认为是绝对的,因为它们以不同的程度在所有的学说中都出现。

“平衡”论,或者不如说是一种自然机械体的自动平衡论或分子论,用人格化的方法,硬注入一种目的,像海洋的波浪“寻求他们的水平,”或是“宇宙的谐调”带着它的“天体的乐声”。它们的模范是牛顿的“运动的定律”(见所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1687年)。它们倾向于利益协调的理论,认为法律和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是“病理学的”,不属于经济学。

“过程论”注意“变动”以及从极微小的但是无意的 或偶然的 变动中所产生的进化。它们的模范是达尔文在《物种起源》(1859年)中所讲的“天择”,那里面他说明了遗传、人口过剩、变化性、生存竞争、适者生存这五重的过程,整个过程是从马尔萨斯的“稀少性”原则引申出来的。

制度论,或者像我们的说法,现行机构论,建立在平衡论和过程论两者的基础上。然而制度论所注意的是有意的 和有目的 的变动,是一种管理的 平衡而不是自动的 平衡。这种有目的的控制,达尔文称为“人为的选择”,意思是说,人类的智力,通过个人或集体行动,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宜的观念,控制进化。这些理论起于新的社会学科学,在美国首先陈述这些理论的是罗斯,在他的《社会控制》(1901年)那本书里。

这样,我们对于经济思想的派别有好几种交叉分类:第一,根据它们由于阶级冲突的历史起源;第二,根据它们的放任主义、剥削或是实用性的社会哲学;第三,根据它们的研究所用的根本单位,是商品、感觉或是交易;第四,根据它们的哲学以哪一种交易为基础,是买卖的交易,还是管理的或限额的交易;第五,根据它们的方法和类比,是机械体、机器体、有机体或是“运行中的机构”,或者是平衡、过程或是集体行动。

在经济学的研究中,这些互相冲突的派别和见解得到不同的结论,在这样的一团迷雾中我们不能从普遍接受的假设出发,然后用演绎的方法推论到怎样实际应用于我们当前的问题。我们不如从头做起,像洛克在十七世纪的神学和政治教条主义的类似的迷雾中从头做起那样,当时那种情况曾引起混乱、不容异己和内战。我们应该检查我们的智慧,看看我们能真正了解的有多少,以及我们可以用来研究和了解的思想工具是些什么。我们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经过合作、冲突和遵守业务规则在生产、取得和限额分配财富中的活动。这些活动最初出现的时候仅仅作为感觉,我们不能肯定它们是由我们内部早有的倾向和社会哲学所引起的,还是由外界的活动所引起的。只有细心考察这种早有的倾向(我们称为习惯的假设) [140] ,我们才能把自己准备好,以便从事于研究和了解。我们要把这件工作做得最好的方法,是继续像我们开始时对洛克那样,考察经济思想的各种派别怎样把它们自己特殊的社会哲学注入或没有注入它们的学说。我们将继续用这种方法,不是研究所有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而是研究那些我们称为“新见识的先驱者”那些人。他们各有一些贡献,这些贡献我们在总结的时候必须给予适当的应得的重要性,和所有其他人的冲突的或矛盾的意见同样处理。这种适当的重要性,我们称为“合理的价值”。

Ⅴ 历史的经济支柱

近代历史上的集体行动从封建主义起,继续到1689年革命时英国的商业资本主义,然后发展到十九世纪中叶的工业资本主义,然后再到二十世纪的金融资本主义。可是,这种制度的发展同时带来了一种货币的发展,从硬币到纸币然后到信用货币,所有债务、捐税和一切能卖的东西的价格都用这种货币计算,必要时由法律来施行。

虽然批发价格不过是许多因素之一,可是它们在历史上那样地突出,以致用生物学的类比来说,可以称为历史的经济支柱(图表1)。物价变动的学说是“货币的”或是“非货币的”,无关紧要 [141] ;所有的个人和所有的阶级却必须用价格来计量他们在一个货币和信用的世界里的成功或失败。再说,批发价格占控制的地位,因为这是生产者收到的价格,从这里面支付工资、利息、利润和地租的绝大部分。“社会”由这种“现金关系”联系在一起,或者因现金的崩溃而崩溃。

图表1 美国和英国的批发价格

不联系到物价水平变动的历史,经济学家的理论以及利益的冲突不容易了解。从美洲的发现以及君主们疾速增加通货以后,到伊丽莎白女王执政的中期,物价上涨三倍;这一事实和资本家、农场主、商人和制造家阶级的兴起,很有关系,因为大大地减轻了他们的租金、债务和捐税的负担。可是,同时劳动阶级的情况,却由于从农奴制变成现金工资这种制度上的改变,而大大地压低了。

到了十七世纪末叶洛克的时代,由于物价不断上涨,资本家阶级已经非常富有,足以对那腐朽的封建阶级发动革命,虽然在法国一百年后这才实现。到1732年休谟才在经济学里讲到一种不动的物价水平和一种涨落不定的物价水平之间重要的区别,作为对商业资本主义下已经发生的变动的一种解说。世界范围的物价变动这个新发现的因素,一时非常令人感到不安,以致古典派和快乐主义的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起,都把它抛弃在他们的学说之外,作为仅仅是“名义价值”,而代以他们认为比较实在的劳动——痛苦、快乐和劳动力,作为“实际价值”的尺度。

洛克的学说出现在十七世纪末叶,其时物价指数在二百年中已经涨了三倍以上,而休谟的学说出现在1732年,魁奈的学说在1758年,斯密和边沁的学说在1776年。可是,马尔萨斯和李嘉图劳动学说是在1815年以后的十年中出现的,当时物价正在猛跌;马克思、普鲁东、巴斯夏以及美国的凯雷的非正统的学说却是物价长期继续下跌以后很久在1840年才出现的。他们也在表面的物价变动以外寻求一种更根本的东西。心理派经济学家,哲逢斯、门格尔和瓦尔拉,也是寻求比物价更根本的东西,他们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十年中出现,这时候物价下跌又是一种令人不安的因素。可是自己研究物价变动的统计派和制度派经济学家,到二十世纪才开始发生影响,特别是在1920年后的物价下跌以后。

因此,在十八和十九世纪全部时期中,各派经济学家不能把一般物价动态中的这些表面的和名义的变动,加入他们那种比较根本的关于自然和人类的学说。货币、信用和一般物价变动的理论来自一个不同的方向——统计学和数学,跟劳动、痛苦或快乐毫无关系。迟至二十世纪,特别在世界大战以后,统计学才获得理论的基础和它自己的专用名词,这种理论和名词,在这一门科学完备了以后,也许使人们可能对这种重要的社会变动,像物价、繁荣和萧条、就业和失业、继续营业和破产、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财富分配方面的变动,甚至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各个阶段的那种重大的制度上的变动,加以衡量、说明它们的相互关系,并且预测它们的发展程序。这种范围广泛的一般的物价变动,不管是批发价格或是别种价格,将不是单纯的“名义”价值,而成为正是制度经济学里的实际价值。

* * *

[1] 1662年查理二世特准设立。

[2] 《告读者》,《人类理解论》,见《洛克全集》,1812年第11版10卷本。本书所有关于洛克的引证,均根据上述版本。

[3] 《告读者》,《人类理解论》,见《洛克全集》,第1卷,第2编,第1章,第1、2节。

[4] 《告读者》,《人类理解论》,见《洛克全集》,第1卷,第2编,第1章,第4节。

[5] 《洛克全集》,第1卷,第2编,第1章,第5节。

[6] 《洛克全集》,第1卷,第2编,第1章,第7章。

[7] 《洛克全集》,第2卷,第4编,第1章,第1、2节。

[8] 在他以前是戈森(1854年),哲逢斯(1871年),在他以后是独树—帜的瓦尔拉(1874年)。

[9] 实用主义,形态心理学,制度经济学。参阅赖兴巴赫、汉斯与艾伦:《原子与宇宙》;《现代物理界》,关于近来人们要合并微粒和光波理论的努力。又参阅怀特海:《观念的冒险》,1933年版,特别是第9章,论《主观和客观》。

[10] 琼斯·吉姆斯爵士:《环绕我们的宇宙》,1929年版,第108页。

[11] 洛克:《论力量》,见《人类理解论》,第1编,第21章。

[12] 参阅本书第八章(Ⅵ),《能力和机会》。

[13]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版,第69页。

[14] 《洛克全集》,第2卷,第3编,第9章,第4节。

[15] 《洛克全集》,第2卷,第3编,第11章,第4节。

[16] 《洛克全集》,第2卷,第3编,第10章,第15节。

[17] 《洛克全集》,第2卷,第3编,第11章,第26节。

[18] 《洛克全集》,第3卷,第4编,第11章,第1、2节。

[19]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2章,第12节。

[20] 《洛克全集》,第2卷,第4编,第2章,第14节。

[21] 《洛克全集》,第3卷,第4编,第15章,第4节。

[22] 《洛克全集》,第3卷,第4编,第15章,第15节。

[23] 乔治·山达亚那:《动物的信心——哲学体系引论》,1923年版;《本质的领域》,1927年版。

[24] 李嘉图的朋友詹姆士·穆勒在所著:《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1828年版)中,就是作这样的解说,那完全是一种“化学的”观念论。

[25] 参阅本书第四章,《休谟和皮亚斯》。

[26] 参阅本书第四章,《休谟和皮亚斯》。

[27]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1896年,1922年版,第149页,引文根据第1版。

[28] 《政府论》,前言,《洛克全集》,第5卷,第210页。

[29] 托马斯·斯密斯爵士:《英国共和政治》,约在1565年撰写,1583年版。

[30]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22—224页。

[31] 《克拉克文件》,第1集,第299—326页,坎登协会1891年版,第2辑,第49卷。本书系英王被捕后,有关克伦威尔军队内部争论的速记报告。

[32] 《克拉克文件》,第1集,第204—225页,并请参阅古奇:《十七世纪的英国民主观念》,1927年版,第214—219页;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26年版,第255—261页。

[33] 理查德·巴克斯特:《基督徒礼拜规则书》,1838年再版。马克斯·韦伯最先发现巴克斯特一书的经济意义。参阅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1922年版,第1卷,第164页;选译本:《清教徒伦理学与资本主义的精神》,1930年版。康芒斯:《论托尼的〈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载《美国经济评论》,1927年第17期,第63—68页;波威克:《理查德·巴克斯特1615—1691年的一生》,1925年版,第158—159页;珍尼特·托尼:《理查德·巴克斯特的〈基督徒礼拜规则书的节录〉》,1925年版;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26年版;托尼:《巴克斯特传》,1696年编,1924年版;康芒斯和珀耳曼:《论桑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载《美国经济评论》,1929年第19期,第78—88页。

[34] 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68页。

[35] 甚至悉尼耳在1834年采取“节欲”观念时,也没有区别利息,作为节欲的一种代价。他认为利润和利息都是对节欲的报酬。他说:“节欲表现不把资本作非生产性的使用(消费),也表现一个人把他的劳动用于生产远期的而不是眼前的结果。这样行动的人是一个资本主,他的报酬是利润。”参看纳索·悉尼耳:《政治经济学》,1872年,第6版,第89页。

[36] 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07页。

[37]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25节。

[38]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26、27节。

[39]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37节。

[40] 康芒斯等:《美国劳工史》,1918年版,第1册,第562页。

[41]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34、35节。

[42]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33节。

[43]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36节。

[44]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31节。

[45] 《洛克全集》,第5卷,第1编,第41节。

[46] 《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40节。

[47] 《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50节。

[48] 参阅康芒斯与安德鲁:《劳动立法原则》,1927年版。康芒斯等合著:《美国劳工史》,特别是关于“因为债务的监禁”部分。弗兰克在所著:《罗马经济史》(1920年,1927年版)中说:“普遍存在的惯性法则使个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寄生者,这一法则引起了天真的头脑作一种推论,认为劳动一定是在乐园出口处决定的对罪孽的惩罚。古代哲学家,像亚里士多德和济诺,一方面不满意于这样简单的一种解释,一方面却对于在体力劳动中度过的人生作了同样低的评价,详细地论述多年的贱苦生活所产生的道德的和精神的空虚。”

[49] 《洛克全集》,第5卷,第1编,第44、45节。

[50] 参阅汉密尔顿:《洛克所说的资产》,《耶鲁法学杂志》,1932年4月版,第41期,第864—880页。

[51]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族长制;或帝王的天赋权力》,第1章,第1节,见洛克:《政府论》,1887年摩莱版,第1页。

[52] 洛克:《政府论》,1887年摩莱版,第1—2页。

[53]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版,第149页。

[54]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版,第149页。

[55]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51页。

[56] 费尔默:《族长制》,第3章,第9节。

[57] 费尔默:《族长制》,第3章,第11—15节。

[58] 费尔默:《族长制》,第3章,第6节。

[59]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版,第152页。

[60]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6章,第88节。

[61]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6章,第83节。

[62]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6章,第123、124节。

[63] “Rotten borough”:英国1832年修正选举法时因有权者太少而失去选举区实质的城市。——译者

[64]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6章,第157、158节。

[65]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124节。

[66]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125节。

[67]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126节。

[68]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16节。

[69]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16章。

[70]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2编,第175节。

[71] 查尔斯·霍华德·申:《矿区土地法》,《历史与政治科学研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884年版,第2编,第12页。

[72] 这一节作为一种序言或提纲,在以下各章中将详加讨论。

[73]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74] 参阅康芒斯:《钢铁市场上的交货价格的惯例》,《美国经济评论报》,1924年第14期,第505页。费特在他的重要著作《垄断的假面具》(1931年版)里研究了这方面的真相以及它在美国许多工业和法院判决中的影响。参阅本书下册第十章(Ⅶ),第3节,《稀少、丰裕、稳定——经济的阶段》。

[75] 美国钢铁公司没有向最高法院上诉。

[76] 以下数页曾经扼要发挥,著文载于庆祝兰西大学民法教授介尼执教50周年的纪念刊中。该刊编辑允许我利用那篇文字。参阅《机能主义》条及书目提要,载《社会科学大全》。

[77]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66页。

[78] “口头契约”和“应得数额”有一段专门性的法律上的历史,从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件中发展起来的——初期的争执大多数是关于地租和服务或工资,可是最后成了现代契约的意义。

[79] 法学书籍,特别是佩季的《契约法》(1905年三卷本)中,可以找到这些原则的历史的发展;安娜·戴维斯从事研究它们的经济的起源,以备将来发表。

[80]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7页。

[81] 格累泽:《公用事业经济学大纲》,1927年版,第105、107页,使用“收益契约”和“成本契约”等词,所谓“收益契约”相当于我们的“卖户契约”,他的“成本契约”相当于我们的“买户契约”。

[82]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62页;又参阅本书第十章(Ⅶ),第3节,《经济的阶段》。

[83] 康芒斯:《讨价还价的能力》一文,载《社会科学大全》第2册,又见《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4页。

[84]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伏格林编:《论美国精神的形式》,1928年版,第172—238页;克朗诺·赫尔曼:《约翰·康芒斯,他的经济理论的基本论点》,第6编;迪尔:《理论国民经济学研究》,1930年版;卢埃林:《法律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美国经济评论》,1925年第15期,第665—683页;卢埃林:《价格契约是什么?》《耶鲁法学杂志》,1931年3月第40号,第704—751页;《正当手续的自然法律背景》,《哥伦比亚法学评论》,1931年第31号,第56—81页;斯威歇:《法学巨子斯提文·费尔德》,1930年版。(康芒斯的评论载《政治经济杂志》,1931年第39号,第828—831页。)

[85] 参阅本书第八章,《效率和稀少性》。

[86]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63页。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就是克莱顿法案中玩弄文字坚持异议所根据的理由,说“劳动不是商品。”作为买卖的交易的一方,工人出卖他的劳动力,关系是劝诱或强迫。作为一个工人,他并不出卖任何东西。他服从命令,交出他的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

[87] 参阅本书第八章(Ⅳ),《入量—出量,支出—收入》。

[88] 在我的《法律和经济学》一文中(《耶鲁法学杂志》1925年第34期),我把效率作为纯粹技术性的,因为当时我还没有研究管理的交易的法则。

[89]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83—312页,《工资谈判》一节。

[90] 丹尼逊·亨利:《谁能雇用经营能力》,《泰勒学会通报》,1924年第9期,第101—110页。

[91] “Lon-rolling”:政党为了实现彼此的计划,互相勾结,互相捧场。——译者

[92] 法庭收受贿赂本来不是非法,直到经过培根勋爵1621年的不幸的经验以及由国家给予薪俸代替由诉讼人缴付讼费以后,贿赂才算违法。

[93] 也许有争论和求情,可是这些不是讨价还价,因为纳税人在法律上没有权力不缴税。参阅本书下册第十章(Ⅶ),第5节,《课税的警察权力》。

[94] 《美国经济学协会第四十三次大会会刊》,1930年12月号,第134—141页;柯普兰与伯恩斯合写的论文,载《美国经济评论》,1931年第21期,第66—80页;阿特金斯等:《经济行为》,1931年版(二卷本)。这一部分扼要陈述于《制度经济学》一文,载《美国经济评论》,1931年第21期,第648—657页。

[95] 参阅本书《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图解》。

[96]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Ⅰ),第4(1)节,《麦克劳德》部分。

[97] 这些差额,从1922—1930许多年来的这种差额,是罗杰斯:《美国对其黄金的估量》(1931年版)那本有启发性的著作的研究根据。

[98] 梅恩,亨利:《古代法》,1861年版。

[99] 约旦:《个性的形式》,1927年版。

[100] 参阅本书下册第十章,《凡勃伦》。

[101] 休谟根据稀少性这共同原则把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统一起来,此外这些区别是从休谟的说法推论出来的。

[102]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80页。

[103]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章。

[104]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5页。

[105] 关于“合法程序”的改变了的意义,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333—342页。

[106]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35—246页。

[107]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91页。

[108] 屠宰场案件(1872年)。

[109]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Ⅰ),第3节,《麦克劳德》和《经济数量的意义》部分。

[110] 康芒斯:《工业的商誉》,1919年版。本书第10章,《合理的价值》。

[111]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5、36页。

[112]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Ⅰ),第4节,《麦克劳德》部分,关于《时间》的议论。

[113] 参阅本书下册第十章(Ⅴ),《习惯的假设》。

[114] 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英译本,1891年版。

[115]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Ⅵ)。

[116]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Ⅰ),第10节,《从心理经济学到制度经济学》。

[117]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69页。

[118]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Ⅶ),《利润的边际》;又第九章(Ⅸ),第3节,《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

[119] 参阅本书《管理工作分析》表式。

[120] 参阅本书下册第十章(Ⅲ),《从自然权利到合理价值》。

[121] 参阅《牛津字典》中对法则和原则两字的解说。

[122] 参阅奥格登:《心理学意义》,1926年版。

[123] 参阅沃森:《行为主义》,1925年版,《行为—比较心理学导论》,1914年版;又所著《行为主义》条目,见《英国百科全书》,第14版。

[124] 弗兰克:《经济事务中的不稳与不调和的原则》,载《政治学季刊》,1932年第47号,第515—525页。

[125] 怀特海:《科学与现代世界》,1925年版。

[126] 科勒:《猿的智力》,1917年版(英译本根据再版本,1925年版);《完形心理学》,(1929年版);考夫卡:《心的成长》,英译本1924年版;彼得曼,布鲁诺:《完形学说与完形问题》,英译本1932年版。

[127] 克朗诺:《约翰·康芒斯,他的经济理论的基本特点》;谢耳廷·亚历山大:《论马克斯·韦伯的厂史的文化与科学的逻辑理论,特别是他的理想型式概念》,载《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1922年第49号,第623—752页;并可参阅本书第10章(Ⅵ),《理想的典型》。

[128] 霍布生:《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1923年版。寇因所持论点恰好相反,参阅寇因,摩里斯:《理智与自然》,1931年版,《法与社会秩序》,《论法律心理学》,1933年版。

[129] 参阅本书第八章(Ⅷ),《马克思和普鲁东》。

[130] 参阅南达科塔大学工学院院长埃克利,刘易斯的论文,载《哲学杂志》,1925年10月第22号,第561页、1927年10月第24号,第589页、1930年2月第27号,第85页和《工程教育杂志》,1928年4月第18号,第807—822页;本书下册第10章(Ⅵ),《里克特及马克斯·韦伯》;库克关于法律学方法论的论文:《科学方法与法》,《约翰·霍布金斯校友杂志》,1927年第15号,第3页;《英国百科全书》,第14版,《类比》。《因果关系》、《逻辑》、《科学方法》等条目。沃尔夫:《科学方法要义》,1930年版;康芒斯:《英美法及经济理论》中,论门格尔及希慕勒的部分,《现代经济理论》,第3编,第313页。

[131] 参阅派特逊:《世界的经济困境》(1930年版),这一重要著作。

[132] 参阅本书第四章,《休谟和皮亚斯》。

[133] 参阅本书第四章,《休谟和皮亚斯》;下册第十章,《凡勃伦》;第八章(Ⅹ),《从绝对论到相对论》。

[134] 参阅罗斯:《社会心理学》,1931年版。

[135] 例如,参阅宾加姆与穆尔:《怎样访问?》,1931年版;《社会问题工作中的访问、访问记者及商谈》,美国家庭福利会1931年版;林德曼:《社会的发现》,1924年版。

[136] 孔德,奥古斯特:《实证主义概观》,1892年版。

[137] 参阅本书第八章(Ⅹ),《从绝对论到相对论》。

[138] 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出版包括数千家这种组织的工商人名录。

[139] 参阅本书下册第十章(Ⅱ),《从个人到制度》。

[140] 参阅本书下册第十章(Ⅴ),《习惯的假设》。

[141]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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