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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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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叩 上传于:2024-06-19
 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2、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若为新制订章程,之前曾有增资的,设立登记改为变更登记)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股东会行使本条第十二项职权,则第二十条董事会职权的第十一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董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十一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二项须删除)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XX月份召开(注:定期会议召开月份由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注:若股东出资额相同,请写出一个具体股东姓名作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董事会行使本条第十一项职权,则第十五条股东会职权的第十二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股东会行使第十五条的第十二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一项须删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一至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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