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以下第 种方式分取红利:
1、按照实缴/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按照股东约定: 。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2、按照股东约定: 。
(五)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其他义务: 。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 种方法执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选择性条款)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2、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 同意。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
。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 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 (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