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司法文书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
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
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住址,是否受过刑
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虹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
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辨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
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XXX盗窃
一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
来源,如“被告人X X X盗窃一案,由XXX X 公安局侦查
终结,经X X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
人XXX盗窃一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X XXX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 X X人民法院经X X X人民法院转
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