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因承接甲方的 复合绝缘子转让项目业务,已经(或将要)知悉国家秘密或者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合法秘密(以下简称“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乙方按本协议有义务为甲方保守秘密。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签订时存在的及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规划方案、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产品配方、制造方法、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产品标准等等;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管理制度、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其他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关信息。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秘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员等)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 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尽量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尽量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乙方应保证保密信息只在从事本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乙方如果将该协议的存在和甲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透漏给己方的律师、审计师、保险人(如果需要)、分包商和因履行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保密信息的雇员,则在前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前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前述人员离岗、离职、业务终止等并不免除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责任。如果甲方要求,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己方已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清单及相关的保密状况、签订的内部保密协议等。
6. 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全部属于甲方,任何时候,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甲方,或者按照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处理了所有保密信息后应当出具关于保密信息处理状况的书面说明。
7. 信息的披露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信息接受方应当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甄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8. 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乙方不对正当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相关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
9.乙方如发现秘密被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按照甲方的相关指示进行相关补救措施。
10.乙方不得刺探与本项目无关的甲方的其他任何秘密;或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秘密。
11.甲方负责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保密检查,并严格按照甲方的保密要求做好保密措施的整改工作。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到该秘密公开时止。乙方在甲方项目中的工作是否完成,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如果本项目最终形成了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并对本协议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免责条款:
1.上述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的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乙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