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限制竞争协议
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地址: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范围和载体
1、凡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所获得的与经营有关的所有文字、政策、数据及信息均属甲方的保密信息。
2、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各类文件、 的所有规章制制度等内容;
(2)提交给 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所有 技术;
(4)所有 资料;
(5)供应商的通讯录、供货清单、采购渠道、供货价格、结帐方式等;
(7)公司所有菜谱、毛利标准及与菜品有关的资料;
(8)所有的员工档案及与人事相关的资料;
(9)所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联系人资料;
(10)所有客户档案及与客户工作有关的资料;
(11)其它属于企业经营特有的与企业日常经营有关的内容及资料。
3、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 所表现,如 等。
4、甲方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 为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甲方忠实义务的要求。乙方在任职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 ,防止泄露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2、乙方离开甲方之后,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 保密直至 。
第三条 泄密行为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泄露、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将保密信息 给甲方的竞争对手;
(2)通过 发布、提供保密信息;
(3)利用 为自己或者他人服务或牟利;
(4)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披露保密信息。
第四条专有服务和竞业禁止
1、甲、乙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或冲突的 ,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不得为
从事 活动,即使该种活动是无偿的。
2、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欲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定适用下列第 项约定:
a. 按本条第3款约定提前通知;
b. 按本条第4、5款约定竞业禁止。
3、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欲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4、在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年( 个月)的期间内,乙方不得在 省、市(包括 )范围内 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与甲方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
(2)与甲方有 冲突的企业。
5、参股人员或高管在持股期间,不得在外经营、管理、占股、投资同样的行
业,一经发现,持股人员必须退出股份,在退出6个月内不得从事同样的
行业,1年内不得使用本公司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职或离职两年内
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1)转移甲方的客户或为该等人士提供服务,或向该等人士收取订单,
或 。甲方的客户包括在离职之前、之后一年期间内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