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调整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 为了促进本公司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员工能力,并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分配,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员工的升、降、调、辞、退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工作或职务的任职人员变换,需进行严格审查,宁缺毋滥。
第3条 人员调整必须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
第4条 人事调整包括升任、降任、调任、免职、离退休、辞聘、辞退、停薪留职等内容。
第5条 人事调整管理权限依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任免规定
第6条 为创造一种奋发向上的公司气氛,本公司特设立自我申报制度。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能力专长,本着为公司和个人负责的精神填写《员工自我申报表》。经人事部会同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共同考查合格者,列入备选人员档案,以便在适当的时机选任。
第7条 凡升任、调任、降任员工,均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按权限规定呈送审核人。
第8条 凡呈报升任、调任、降任要求的部门,应配齐以下材料:
①拟定调整的职务或工作;
②员工绩效考核表;
③主管领导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④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⑤其他有关材料。
第9条 凡由上级授意调整的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应按本规定第8条配齐材料。
第10条 高级员工的任职通知由总裁签发,人事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高层以下员工的任职通知书由人事部与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发。
第11条 因职务变换或因重大失误需免去原任职务的高级员工,由总裁签发免职通知书,并由人事部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高层以下员工由人事部与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发免职通知书。
第12条 凡接到任免通知书的员工,限1周内交接好工作,到人事部办理任免手续。
辞聘、辞退的规定
第13条 员工的辞聘、辞退管理,以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14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员工可能资遣:
①歇业或转让时;
②公司亏损业务紧缩时;
③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停业1个月以上;
④业务性质变革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
⑤其他特殊原因。
第15条 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妥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若自接到资遣通知30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不再发放资遣费,按辞退处理。
第16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
①在职期间曾受惩处的;
②工作绩效不如他人的;
③本公司工龄短于他人的;
④职务等级低于他人的。
第17条 资遣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有效工作时间不足1年者,发放1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②有效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足3年的,发放3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③有效工作时间3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增发半个月的资遣费,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18条 凡本公司资遣员工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企业工龄可连续计算。若再遇资遣时,只按续任时间长短来发放资遣费。
停薪留职规定
第19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①久病不愈超过1个月者;
②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供职者。
第20条 凡属第19条第1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申报,经人事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21条 凡属第19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申报,经部门主管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