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保密协议 甲方:深圳优高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注册地址: 前言 鉴于披露方和接收方都渴望探寻某种商业合作机会并基于这种合作的可能性,披露方将向接收方提供一些保密信息,双方友好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恪守: 期间: 1、 生效日期: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是 年 月 日; 2、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有效期是自生效日期开始至双方合作终止或合作意向终止之后的三年期间。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①由披露方基于合作目的透露给接收方或接收方的关联单位的属于披露方秘密和专有的所有技术数据、产品设计、性能指标要求、规格要求、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样品、模具、模型、价格和成本信息、材料清单、供应商资源,业务操作政策、产品需求计划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客户信息、营销计划、人力资源信息、财务数据、双方会议纪要、分析材料本身及其附属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以及反映此类信息之载体。②所有的技术图纸、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分析材料、试验结果、日志、备忘录、计划表、报表图表及包含在其中的技术诀窍、质量记录;③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数量、价格条款、货期安排等内容;④无论这些保密信息是以口头方式、可视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给接收方或其关联单位的,并指明其保密性或专有性的任何技术和商业信息。 本协议中的关联单位是指由接收方控股的这些公司、单位而不是指控制接收方的这些公司、单位。"控制/控股"是指接收方在这些公司、单位拥有投票决定权或和投票权等同的决定权。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①已被公开而非因接收方或其成员泄密等原因造成的;②接收方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而非从TCL公司及顾问处获得的。③取得TCL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④由接收方未曾直接或间接接触过披露方保密或专有信息的人员独立开发的;⑤接收方基于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生效的法律裁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而透露保密信息,必须迅速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① 接收方应以至少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和专有信息同等的谨慎和保护措施来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除非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披露,否则接收方不得对外披露、复制或擅自使用; ② 除非是基于双方本次合作目的,否则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为自己的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披露、使用; ③ 接收方只能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不得不接触该信息的人员,并且以至少不低于本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