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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舍 上传于:2024-05-22
地方人大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的30年光辉历程与启示 这些方式时冷时热,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使用的频率和力度,以及达到的效果都不一样,表明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的经济及政治社会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并未稳定化和法制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创新取得相当明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地方预算监督提出了需要并创造了条件。如果当下行使监督权的社会、政治条件还不成熟,监督就很难得到理想效果,其绩效难以“持续”。既然达不到理想效果,自然在热情过后就会冷下来,有些监督方式和方法在热闹一阵之后就很少被采用了。这样反倒影响地方人大的权威。从长远来看,仅从局部、从个别制度规定上对人大监督进行改进和加强,是难以奏效的,从根本上扭转监督不力的现状有赖于整个监督体制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监督工作探索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人们自然寄望于监督法出台能够解决诸多监督体制上的难题,但现实总是与人们的期待有距离。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设,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内容之一,不可能超越政治体制改革总的设计单独推进。8月监督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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