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租赁合同两篇
篇一:租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它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位于 房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的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租房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每月租金为 元,乙方应付一个月上期,一个月押金,水电费按实际使用结算,电每度1元,水每吨7元。押金待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中途退房,不仅押金归甲方所有,而且乙方还要交清当月房租及水电等相关费用。在合同期满当月如确定退房或继租,需提前10天告知甲方,倘若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扣除10天房租租金作为补偿损失,如不按期交租者,甲方有权断水、断电或更换门锁,重新对外出租,取消乙方租房合同。乙方退房前必须清理遗留下的物件,将本房屋打扫干净,如未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