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上海谷阳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寿路 478 弄5 号 60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志文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探讨甲方融资事项的可能性而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资料。本
协议就甲乙双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的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仅具有下列含义;
1 、秘密: 指甲方、乙方为进行有关甲方融资事项的合作而相互提供的所有
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或资料〔但不包括提供前已经周知和公开发表的或经对
方事先同意另一方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从本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合法、
正当地得到的信息或资料、或能证明由对方提供之前已学握的信息或资料)-
2、秘密文件: 指记录、记载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所指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
“秘密”的信息或资料的文件、图表、磁带、磁盘及其他可以将上述“秘密” 固
定下来并能为人所直接地或借助于设备或仪器问接地了解其内容的一切物质载
体。
3、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和机构-
第二条”信息和资料的用途
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将相互提供的信息或资料用于前述的探讨
合作可能性之外的其他途径,但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披
露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和资料,但要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应法律的要求;
2、应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本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第三条 保密
1 、除了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允许披露的情况下,在进行有关甲方融资事
项的合作过程中,除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相互提
供的秘密和商谈内容故意或过失地向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
式的氢露。为推进双方的合作事项而必须向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信
息交换或征求意见时,甲、乙双方都要以维护签订协议的另一方的利益为原则。
2、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的秘密的知情人员范围应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人
员,并应注意将知情人员的范围保持在最小。
3、甲、乙双方在管理、保管秘密等文件时应格外小心,起码应保证不使秘
密等泄露给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一方。
4、双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证各方知晓本机密信息的授权人必须如
本协议签约方一样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 并且将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来履行保密
义务。
5、在无损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共同特性的前提下,双方必须无条件、不可
撤销地承诺:
al 一方或其联营公司或其授权人不会企图请求或诱惑目前在另一方或另一
方的联营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或雇员〈无论其是否得知机
密信息) 离职;
b)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自己或通过其联营公司和
7 或其授权人同任何与另一方或其联营公司相关的客户、供货商或其他
人就其对此处或他处规定的机密信息的评估进行接触-
第四条 ”秘密文件的复印和制作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签订正式合作合同或协议之前原则上不应复制
另一方提供的秘密文件。 在签订正式合作合同或协议之后, 如必须复制签订协议
另一方提供的秘密文件时,需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负责保密文件的传播范围。
第五条 ”秘密文件的返还
1、如果秘密文件的提供者向本协议另一方提出返还要求或本协议第六条的
保密期限期满时, 秘密文件持有者应将签订本保密协议另一方所提供的秘密文件
连同其复制件迅速返还文件的提供方。
2、如果在本协议期满时文件的提供方要求本协议另一方销毁所提供的文件
正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