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名称:请输入企业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请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请输入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请输入出租方住所/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请输入出租人联系电话
承租方姓名:请输入签署人姓名
证件类型:请输入签署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请输入签署人证件号
联系电话:请输入签署人手机
联系地址:请输入承租方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出租方与承租方在诚信、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商铺基本情况
出租方自愿将其享有出租权的商铺向承租方出租,承租方自愿承租该商铺用于商业经营。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基本信息如下:
1.1商铺产权证号:
请输入商铺产权证号
1.2商铺详细位置及门牌号:
请输入商铺详细位置及门牌号
1.3商铺面积:
请输入商铺面积
1.4经营范围:
请输入经营范国
1.5商铺的附属设施情况:
请输入商铺附属设施情况
二、租赁期限
2.1租期:请输入租期
2.2续约:任何一方有续约意向的,双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请输入续租提前沟通时间)日就是否继续出租/承租等事宜进行协商,可另行签订协议。
三、租金及押金支付
3.1租金标准:人民币 请输入租金标准(元/月) 元/月
3.2押金标淮:人民币 请输入押金标准(元)元
3.3支付方式:请输入支付方式
3.4支付时间:承租人应于(请输入支付日)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和押金。
3.5押金退还:出租方应于承租方交还商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承租方应付而未付款项、违约金、赔偿金等后剩余的押金无息返还承租方。
四、其他费用项
4.1 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使用商铺所产生的如下费用项,由承租方承担,计费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依据商铺所在地公用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确定。
费用项:
请输入承租方费用项
4.2 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使用商铺所产生的如下费用项,由出租方承担,计费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依据商铺所在地公用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确定。
费用项:
请输入出租方费用项
五、商铺的交付与返还
5.1出租方应按约定将商铺交付承租方,并保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有)合格。
5.2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及时清空搬离,并将商铺及附属设施(如有)交还出租方。承租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清空、搬离房屋,且无法联系上承租方的,双方约定出租方有权将商铺内遗留的所有物品作为废弃物处理。
5.3 在不影响商铺主体结构的前提下,且经出租方许可的,承租方可对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淮后,方可进行。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在搬离前按照出租方的指示处置装饰装修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除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备案(如有),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使用用途。
6.2对于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有)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方原因而导致的损毁,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对于因承租方保管不当、不合理使用,致使商铺及附属设施(如有)发生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6.3 承租方应正常使用及爱护商铺现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除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外,承租方不得对商铺、附属设备及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
6.4 承租方不得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消防设施设备。
6.5 承租方应在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之前,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消防手续相关证明、相关许可证及审批手续,并严格守法经营。
6.6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所需的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6.7 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办理完成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注销或迁往他处的手续;因其他原因合同提前终止的,则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上述手续。
6.8 如出租方所出租的商铺存在权属纠纷等纠纷或争议导致承租方无法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权利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全部押金,赔偿损失等。
6.9 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或实施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行为,否则构成违约。基于承租方前述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返还车位,不予退还已收取的租金、赔偿损失等。
七、违约责任
7.1出租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承租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通知与送达
8.1各方保证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真实、有效,能够用于接收对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8.2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8.3双方保证提供的送达地址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双方对其送达地址、各项通知等送达相关内容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提供的信息有误、不确切导致送达不能的,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对方或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8.4双方或人民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決,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