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 ( 六 ) 一实习报告
实习人: 聚婷妍 专业: 法学 实习地点: 岳厅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 2003年11月20日~2003年12月26日
年级: 2001级 班级: 3班学号: 8号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立业程序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不作为
审理时限 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项厌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
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茜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
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 现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
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染件从立业到结业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
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
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类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
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
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
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 73 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 案件由来
73 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
严重违反了 GB50180-93 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
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
可,赔偿用户损失。
2: 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 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
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
其北便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 GB50180-93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台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
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3: 原剂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 判定规划许可,驱回诉讼请求。
本娄是一个行政案件,透俗点就是民告官。 通过对本素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
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
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
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
来,相互制约,相互这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
现。在本过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 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
办公建筑用地、宿合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 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生件喀情清晰、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禁区法院也局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 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富对于
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娄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
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
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此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 一收记曲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天蔚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 2002 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上品
中扒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
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苑区分局, 要求其查出该雷管
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
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业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染中, 通过了对此业原告
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 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
文化水平不商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
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明次来看: 一方
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的权益一 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