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六) 实习报告〈(六)
实习人: 芸婷妍专业, 法学实习地点; 岳昔区人民法院实习时间: 2003年 11 月
20 日一2003 年 12 月 26 日年级: 2001 级班级; 3 班学号: 8 号关键词行政诉讼
立案程序诉讼诸求简易程序不作为审理时限合议庭首先, 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
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苯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
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
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天慧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
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 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
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
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
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
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
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
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 73 户
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 案件由来 73 个原告认为
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
GB50180-93 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的具体技术
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在多次诸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
损失。2:, 案件主要辩论焦点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
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并严格遵照规定
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
GB50180-93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
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原判结果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
出判决: 判定规划许可,阴回诉讼请求。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
富。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 如果
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
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 主
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
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
政的影响: 法院虽为司法机关, 可其办公建筑用地、 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 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
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皇区区法院也必
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得,而且感觉
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 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是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
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
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
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三: 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苦区
分局行政不作为案本案案件由来: 2002 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
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挨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
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后末区分局,
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
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
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颜多: 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
高的人, 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
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 一方面也正是因
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 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一
一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 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 他甚至不知
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
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 对于
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 被告也应
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 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