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加强放射性设备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放射源的安全,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程序起草及归口部门:设备管理部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孙成永
本程序审查人:
本程序批准人:
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放射性设备使用、维护、处置等过程的管理。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放射性设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放射性设备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射线的设备。
职责
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许可登记,由设备管理部负责。
4.2 运行中的放射性设备划归运行部相关设备的运行值班员管理。
放射性设备检修由热工专业人员联系设备厂家处理。
放射性设备退役时,由计划经营部联系原供货商负责拆除并办理放射源退役手续。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设备部负责环保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辐射监测工作。
5.2 放射性设备的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放射性标志牌,放射性标志牌由安监部定制,运行部负责悬挂、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