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白云区新市10号
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拟订以下租赁条约共同遵守。
一、出租面积 米2,每月租金为 元,租期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签约之日乙方即向甲方交纳壹个月租金作为合同押金,并与第一个月租金一起交付。
三、考虑到乙方经营项目的特殊性,前3个月作装修期免租,即从06年9月起计租,另水费每立方3.71元,电费每度1.50元(按表的度数计,已包括公共分摊的部分)。
四、租金每 年递增 %,每月租金及水电费逾期30天未交的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押金不退还。
五、乙方交纳的合同押金不能作抵扣任何费用,甲方于合同期满后五天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租赁期间,乙方如擅自转租或分租给他人使用,甲方视作约处理,没收合同押金;双方签约生效无论乙方有否使用商铺场地,一律依时交付租金等费用给甲方,乙方如有损坏场地的甲方一律追究赔偿责任。
七、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