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付赔偿金吗?
答: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须留意,劳动者可能选择下列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
1)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8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
例:
2007年10月19日,原告陈某到被告安徽某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007年10月19日至2012年10月19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工资标准4,000元/月(含税,不含保险);2、住宿、就餐由公司承担(暂时);3、电话费报销200元/月(扣除50元/月自用,以后按公司规定办);4、解决其爱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