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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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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心动终于白首 上传于:2024-06-25
行政文书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行政文书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确保文书事务正确且顺利进行,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定义   文书是指业务工作上往来公文、报告、会议决议、规定、契约书、专利许可证书、电报、各种账簿、图表参考书等一切业务类用书与公文。   第3条 文书管理要求   1.凡重要事宜的指示、请示、汇报、报告、传达和答复等,一律以文书的形式进行。所有文书的处置都必须以准确和迅速为原则,必须明确责任。   2.须请示审批,即使在紧急状况下,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处置的事项,事后也必须以文书形式记录下来。   3.全部文书归公司所有并收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4.必须严格保守文书的秘密。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2章 文书的收发   第5条 工作日,文书由主管科室负责收发 工作日,文书全部由文书主管科室收发,并按下列要点处置。   1.一般文书予以启封,分送各部门、科室。   2.私人文书不要开启,直接送收信人。   3.须请示审批分送各部门、科室的文书若有差错,必须立即退回文书主管科室。   第6条休息日,由值班室负责文书收发   休息日、节假日等规定工作时间外收发的文书,由值班人员接收后转交给文书主管科室。 第3章 文书的处理 第7条 文书按机密程度划分类型   1.须请示审批的绝密文书,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泄漏内容的文书。   2.须请示审批的秘密文书,指次重要并且所涉及内容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   3.外密文书,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   4.普通文书,指非机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之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5.传阅文书,指在本公司内广为传阅或传达的文书。   第8条 文书的阅览原则   1.某文书被阅览后,阅览者必须签字,表示已经阅览完毕。有必要的情况下, 在文书的空白处填写阅览后的意见,转给或交还文书的主管。   2.有必要在各部门、科室传阅的文书,必须附上传阅登记簿,按传阅登记簿规定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文书主管。   第9条 普通文书的处理原则   1.由科长以上级别的主管,负责对文书进行审阅、回答、照会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或者指定下属对文书进行具体处理。   2.如果遇到重要或异常事项,必须及时与上一级主管取得联系,按上级指示办理。   3.如果是与各部门、科室有关联的事项,必须经与各部门、科室的会议后方能予以处理。   第10条 机密文书的处理原则   1.机密文书原则上由责任者或当事者自行处理。   2.指名或亲启文书的寄发,原则上在封面上注明文书所涉及事项的要点,注明发文者姓名,由发文者封缄。   3.到达的指名或亲启文书,原则上由信封上所指名者开启,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封。 如果某主管在职务上有权替代来件所指名者,不受本条规定约束。   第11条 与各部门、科室相关文书的处理原则   与各部门、科室有关的文书,在处理意见上如果存在分歧,则由文书的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上报或请示上一级领导,由上级领导裁决。 第4章 文书的请示审批   第12条 请示审批的要求   请示审批是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程序,凡公司经营重要事项,都必须经请示,获得董事会、总裁、专务董事和常务董事审查、裁决和下文批复之后,方能实行或行事。 第13条 须请示审批的内容   1.职务及重要人事安排。   2.各种制度性规定的变更。   3.重要契约的缔结、解除与变更。   4.诉讼行为。   5.与官方机构有关的、各种重要的请求、回执和申请等。   6.土地、建筑物以及事务所权利的购买与转让。   7.大额馈赠、谢礼以及宣传广告费用的开支。   8.分支机构的增编与升格。   9.预算与决算事宜。   10.借款、贷款以及借贷银行的开设与变更。   11.须请示审批重要或高额物品的采购,不急用或不需要物品的转让与廉价出售。   12.须请示审批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的发刊、修改、废除以及费用开支的修订。   13.有关公司经营的重要计划与企划。   14.其他上述未涉及的重要事项。   第14条 须请示审批者规定   须请示审批者为分公司主管、分店主管以及以此基准确定的主管领导。   第15条 请示审批的方式   请示审批的事项,必须以提案文书的方式,经主管呈交总部。如果事情紧急,允许直接以非文书形式请示,但事后必须尽快撰写请示提案文书上报。   第16条 请示审批的内容和顺序 请示提案文书的内容和顺序,包括标题、正文、理由、说明和附录。提案文书一式多份,分送有关部门,如业务部门、印刷部门、总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   第17条 请示提案文书的其他要求   1.请示提案文书必须编号,并注明起草或请示者,所属分支机构及部门、 科室,并及时签名盖章。   2.请示审批内容一旦被上级认可并做出决定,则以请示提案书副本替代批复返回请示部门执行。   第18条 请示提案的保管   请示提案原本由总务部、庶务科保管。 第5章 文书的制作 第19条 文书制作要领   1.须请示审批的文书必须简明扼要,一事一议。语言措词力求准确规范。 2.起草文书的理由必须做出交代,具明起因以及中间交涉过程,必要时附上有关资料与文件。   3.必须明确起草文书的责任者,署上请示审批提案者姓名。   4.对请示提案文书进行修改时,修改者必须认真审阅原件,修改后必须署名。   5.文书的起草必须征得主管同意,并且在主管有了明确的决定之后进行,文书起草只是一个“文书化”的过程与结果。文书的草案必须予以保存。   6.重要文书或契约书(案)必须经过公证,并且在正式文书形成之日前, 必须掌握且附上具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明文件。   第20条 文书的署名规定   1.公司内文书,如果是一般往来文书,只需主管署名即可;如果只是单纯的上报文书,或者不涉及各部门、科室,且内容并不重要的文书,只需部门、科室署名即可;如果是重要文书,按责任范围署名总裁、副总裁、专务董事、常务董事或者有关部门的主管姓名与职务。   2.对外文书,如契约书、责任状、官方许可申请书、回执、公告等重要文书,一律署总裁职务与姓名。如果是总裁委托的事项,可由指定责任者署名。上列规定以外的文书,也可署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管职务与姓名。   第21条 文书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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