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约定书(证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以安全、高效、便利为原则,甲方(投资者)、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甲方申请办理业务,在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需要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电子签名风险揭示书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本章。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投资者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如果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