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约定书(证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以安全、高效、便利为原则,甲方(投资者)、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甲方申请办理业务,在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需要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电子签名风险揭示书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本章。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投资者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如果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投资者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协议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上述风险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电子签名的所有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甲方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会因此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电子签名约定
甲方为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产品账户、理财账户等一个或多个账户,且账户资料齐全、账户使用状态正常的投资者。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甲方申请办理的业务或购买的产品适用电子合同的,甲方可使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本约定书签订后,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风险揭示书或电子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或纸质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纸质文书。
甲方在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拟申请办理业务或购买产品的特点、风险收益、投资方向等内容,确认自己所参与的业务或购买的产品的风险等级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仔细查阅合同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