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