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 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 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证券初始登记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基金募集登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国债)发行登记以及股票增发登记、配股登记、基金扩募登记等。
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 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国债登记。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 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持有人名册,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本公司完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证券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证券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一、股份协议转让;
二、司法扣划;
三、行政划拨;
四、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五、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六、上市公司的收购;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八、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双方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应当向本公司提出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
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
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扣划,由托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扣划要求后,应当对相关证券实施交易冻结,并在协助司法扣划当日将协助司法扣划的相关数据发送本公司,本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办理过户登记。
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扣划,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扣划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扣划涉及的 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引起的非交易过户登记按照相 关业务规定办理。
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证券因被司法冻结、质押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予以相应标识。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变更登记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托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应当对相关证券实施交易冻结,并在协助司法冻结当日将协助司法冻结的相关数据发送本公司,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冻结涉及 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投资者证券质押,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合同在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权证创设人创设或注销权证的,本公司根据有效的创设或注销申报,办理权证创设或将相应权证予以注销。
权证行权期内,本公司根据有效的行权申报和交收结果办理权证行权的变更登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本公司根据有效的转股申报结果,办理转股登记,将相应股份登记到其持 有人名下,同时注销其持有人名下的相应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登记的,本公司根据其申请以及公告约定的赎回方式或有效的回售申报,在确认其用于赎回或回售的资金已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后,将赎回或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注销,并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资金划付手续。
申购或赎回ETF份额的,本公司根据有效的申购或赎回申报以及交收结果,办理ETF份额申购或赎回的变更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手续。
本公司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 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 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 前款所称持有人名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股份托管机构、限售情况、 司法冻结状态、质押登记情况、未领现金红利金额等内容。
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票发行人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其他证券的退出登记手续参照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本公司定期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发生证券初始登记、召开股东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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