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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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愁离 上传于:2024-06-17
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当事人于签署:  甲方(发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监管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债权代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在国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的    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期债券”)(最终发行额度上限以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额度为准)。 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为甲方开立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户(以下称“专项账户”)的资格。 丙方受聘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与甲方签订有《    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根据该等协议行使债权代理人的相关权利、履行监督本期债券资金流向等相关责任。 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息按期偿付,各方同意,由甲方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本期债券专项账户,由乙方对该等账户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项账户及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本期债券专项账户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专项账户 甲方应当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本期债券的专项账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项账户不得开立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功能。 专项账户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保管并使用。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监管账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监管账户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甲方应在开立专项账户后,将专项账户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开户日期。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持和使用专项账户,至本期债券偿付完毕方可注销。 偿债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将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存入专项账户作为偿债资金。 在每个还本付息日前3个工作日,专项账户的余额应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本息。乙方对甲方的专项账户余额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专项账户余额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应当立即督促甲方补足资金,并书面通知丙方。 在每期还本付息日前3个工作日,除非专项账户内余额超出当期应付本息,否则足额偿付当期本息前,甲方不得提取资金;甲方提取资金的,提取后专项账户内余额不得低于当期应付本息。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本期债券其他文件的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债券发行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约定开立、维持和使用专项账户,及使用账户内资金。 甲方应配合乙方、丙方以及监管部门调查专项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收支情况,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专项账户的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 甲方应确保未履行本协议提交给乙方、丙方的资料以及资料所载明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并对该等资料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应配合乙方在指定网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乙方的业务标准办理支付结算,并根据乙方履行监管责任的需要,不得开通有关电子支付功能。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债券账户监管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根据管理权限,乙方委托甲方所在地分支机构全权办理相关监管事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专项账户并妥善管理,保证账户内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除外)以及持续、有效的使用,依法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专项账户内资金时,在不违反银行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募集说明书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发送指令或进行其他操作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纠正,同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丙方。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指令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并于本期债券本息全部偿还完毕后,注销专项账户。 乙方的监管责任至本期债券本息全部偿付完毕后专项账户注销为止。 乙方应当于专项账户开设后定期向甲方出具专项账户对账单,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乙方有权随时调阅甲方专项账户中资金进出情况。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及丙方的监督,甲方及丙方有权随时查询和了解专项账户的资金余额、交易明细及有关情况,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在乙方监管责任结束后的5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前述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妥善保存本期债券专项账户的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 乙方依据本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被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行为提供保证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乙方不承担本期债券的偿还责任,也不为本期债券提供任何担保。 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监管责任; 专项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开立专项账户;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充足专项账户余额以偿付本息;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丙方的权利义务 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本协议及本期债券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债权代理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丙方有权向甲方和乙方随时查询和了解专项账户的资金余额、交易明细及有关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甲方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募集说明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纠正,并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追究甲方、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履行监管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决定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另行聘请账户监管银行,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并在新聘任的账户及资金监管银行处重新开立专项账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从原先在乙方处开立的专项账户向新开立的专项账户划转资金。另行聘请账户监管银行涉及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偿债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3个工作日,以原件寄送方式(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将有权发送甲方划款指令的甲方被授权人员名单通知乙方,授权通知书应注明甲方被授权人员相应的权限类型,并提供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授权通知书自甲方向乙方发送,乙方确认接收后生效。 甲方更换或减少被授权人时,必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原件寄送方式将甲方被授权人的变更情况通知(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 乙方向甲方提供授权通知书及授权变更通知书范本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范本向乙方提供该等通知书。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甲方被授权人员名单自乙方收到甲方最新送达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并经电子邮件确认后生效,原甲方授权通知书即时失效;如乙方对甲方最新送达的授权变更通知书提出异议,则甲方最新送达的授权通知书不生效,仍适用原甲方授权通知书。 划款指令必须列明以下内容:划款日期、最迟到账日期、收(付)款人双方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划款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划款用途、划款路径(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还需要注明收款方的大额支付系统号)等信息。划款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甲方被授权人(包括: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签章)。 乙方向甲方提供划款指令范本,甲方同意后按照乙方提供的范本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 甲方划款指令的发送方式为传真方式,甲方在发送完毕传真后须向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确认。划款指令原件由甲方保管,划款指令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乙方保管,当两者不一致时,划款停止,经甲乙双方确认一致后,重新启动划款流程。划款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确认。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则上,甲方应该提前1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指令;需要当天到账的指令,甲方应当于当天13:00(下午1时)前向乙方发送指令。由于一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守约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专项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于超过资金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由于不执行该等划款指令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乙方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若甲方及时确认指令后因乙方未能及时按照确认的指令执行而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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