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当事人于签署:
甲方(发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监管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债权代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在国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的 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期债券”)(最终发行额度上限以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额度为准)。
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为甲方开立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户(以下称“专项账户”)的资格。
丙方受聘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与甲方签订有《 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根据该等协议行使债权代理人的相关权利、履行监督本期债券资金流向等相关责任。
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息按期偿付,各方同意,由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