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市的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评标细则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其他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经贸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二章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