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乙方: 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达成以下初步协议:
一、业务相关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
银行间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主承销商: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的总行。
2012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指本协议项下由乙方于2012年~2013年申请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就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前期准备工作签署的协议。(根据业务进展情况主承销商还将与乙方为本次发行签订《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发行人:指乙方。
发行文件:指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等)。
募集款项:指任何一部分或全部2012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募集的款项。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为发行2012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并向投资者披露2012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
二、合作内容
1、主承销商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保证对主承销商提供的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甲方应及时将业务进展情况向乙方通报。
4、主承销商审核批准后由主承销商与乙方签订《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并由主承销商负责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主承销商审核未批准或交易商协会未接受注册的,由甲方负责将全部材料退还乙方。
5、主承销商与乙方协商确定相关发行事项。
6、主承销商应促使承销团成员确保按本协议规定的目标发行额和发行期限发售债务融资工具。
7、其他合作内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协助主承销商对乙方开展尽职调查。
2、甲方负责协助主承销商对乙方进行发行辅导,确保乙方充分了解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为乙方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并协助乙方制作申请注册材料;
3、甲方必须严格保守本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并严格保守乙方的企业情况。
四、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向甲方和主承销商提供本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由于乙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必要时乙方应安排专人配合主承销商完成有关工作;
3、乙方须在甲方开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专用帐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托管,并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时披露的用途;
4、乙方应根据与主承销商签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内容,向主承销商支付承销报酬;
5、乙方应在遵守发行文件的基础上履行兑付义务,甲方及主承销商无义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垫付任何资金;
6、乙方应及时向有权部门报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规定的发行文件;
7、乙方承诺甲方及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合作机构及主承销商,乙方不再与其他机构签订任何类似协议;
8、乙方必须严格保守本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并严格保守甲方及主承销商的业务操作情况。
五、违约责任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任何一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因过错而造成其他一方或多方损失的,该协议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
六、保密规定
1、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要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保密与专有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的每一方应当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