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
近一时期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比例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有不同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问题,这里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但与射幸合同又有不同。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可以剥离。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所订立的债权转让 合同是可撤销合同。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处置给最终买受人,银行的虚假剥离也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最终买受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买受人的损失为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的垄断金融管制政策,使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贷款。1999年国务院决定设立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