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执行秘书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1管委会主任2管委会执行秘书3业主选举的楼长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第三章管委会会议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署后存档第四章管委会委员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第十六条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第十七条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八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票决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1已宣告破产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3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4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5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7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第二十条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第二十一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3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第二十二条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1遵守本管委会章程2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3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4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第二十三条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第二十四条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第二十五条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划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