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 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