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暴力讨债行为人正当防卫不担责检察官上门讨债要注意手段合法否则将得不到法律保护2011年8月某日讨债公司三名雇员受债主王某委托到李某家中追债恰逢李某不在李某家人拒绝开门三名大汉即对李家防盗门拳打脚踢并口出恶语为避免影响邻里李母将门打开三人顺势冲入李家搜查李某未果即与屋中的李母李弟发生严重口角李母一度将这三人赶出门外但慌乱中未将房锁扣紧三人又再次冲入李家将50多岁的李母拖到楼梯间暴打李弟为救其母顾不得多想就操起一把菜刀往暴徒身上砍去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李弟将行凶暴徒三人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遂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采取合法手段讨债本来无可厚非但如使用违法手段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讨债公司三名雇员强行闯入搜查他人住宅被李母轰出在该阶段中三人已经构成对李家住宅安宁的不法侵害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李